节水、节电管理办法(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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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北华航天工业学院文件华航校发2016119 号 关于印发北华航天工业学院票据管理办法 的通 知各单位、各部门:现将北华航天工业学院票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北华航天工业学院2016 年 10 月 9 日- 2 -北华航天工业学院 票据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票据管理和财务监督,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 号)、和河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冀财非税201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所有单位。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指学校在收取款项时向付款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包括学校从财

2、政部门领购的财政票据(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河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河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和从税务机关领购的税务发票等。第四条第四条 财务处是学校票据的管理部门,负责票据的购入、领用、收回、归档及核销;指导票据使用单位正确使用票据;监督检查票据的使用情况等。第五条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依法取得的收入必须使用合法票据,不得自制或私购;所收款项必须全部纳入财务统一核算。第六条第六条 学校开具的各类票据应按指定用途使用,各类票据适用范围规定如下。(一) “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河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适用于收取或退还在校生学费、住宿费,英语四、六级和

3、计算机考试考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3 -(二) “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于下列行为:1暂收款项。指由学校暂时收取,在经济业务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如押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2代收款项。指由学校代为收取,在经济业务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由教职工个人承担的学校代扣的水电费、供暖费,接受委托组织考试费等;3学校内部各单位之间、学校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学校收入的款项;4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三)税务机关发票适用于学校对外提供下列经营服务性行为

4、: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4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5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4 -(四) “河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适用于学校接收实物或款项捐赠时使用。第七条第七条 票据的领用学校各单位在领用票据时应由票据管理人员进行审核,属于用票范围内的,允许使用并进行登记,注明领用票据种类、数量、原因。再次领用票据时,需将上次领用票据缴回核销。原则上只允许领用往来票据,收费票据全部由财务处开

5、具。第八条第八条 票据的开具(一)票据必须严格按照适用范围开具,不得混用,也不得转让、转借或代开;(二)票据应按编号顺序填开,不得拆本使用,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字迹清楚,印章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复写,内容完全一致;(三)若填写错误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应在全部联次上加盖“作废”戳记,并保留原处。第九条第九条 提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规定原则上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应在收款后开具,确有必要提前开具的,经办人员应在填写往来票据申领审批表 ,按规定流程审批后,财务处负责票据开具的会计予以开票。但有不良记录(指开具票据后一个月以上款项未到账)的,会计人员不予开具,直至其将未到账款项追回。第十条第十条 提前

6、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规定- 5 -为控制收入到款结算风险,提高横向科研经费收入或创收收入到账率,原则上应先到款后再开具税务发票。若对方单位必须由学校先行开具发票,见票后付款的,经办人员需填写税票申领审批表 ,按规定流程审批后,财务处负责票据开具的会计予以开票。但有不良记录(指开具票据后一个月以上款项未到账)的,会计人员不予开具,直至其将未到账款项追回。增值税发票开具后,经办人须保证当月收入能到账;若当月收入不能到账而需要根据已开税票缴纳增值税费的,业务经办人必须指定能缴税的非财政拨款经费项目,办税人员先行扣缴,待经费到账手续齐全后再将税款支出调整回原扣缴项目。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票据的交回和核销票据

7、使用完毕或不再使用后,应及时交回财务处。财务处在核销时,应认真检查票据的使用范围是否符合规定,开具的票据是否规范,存根联内容是否与封面填写内容一致等。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使用票据;(二)未按规定使用票据,串用票据;(三)擅自转让、转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票据;(四)因管理不善丢失毁损票据;(五)其他违反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学校对违反票据管理办法规定使用票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7- 6 -号)的处罚规定执行,并视情节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学校票据管理规定(2014 年修订) (华航校发201474 号)同时废止。- 7 -北华航天工业学院办公室 2016 年 10 月 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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