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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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包头市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包头市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BaoTou Association Of Agricultural Leading Enterprises, 缩写:BTAALE。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包头境内市级以上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相关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沟通、服务、自律、发展。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倡导行业自律,推动农牧业产业化健康、有序、稳定发展。

2、本协会的所有活动和各项工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主管单位包头市农牧业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包头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包头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一)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委托,制定农牧业产业化相关行业标准与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素质,维护行业利益;2(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根据授权开展统计,参与制订全市农牧业产业化发展规划和经济技术政策,向政府反映企业发展中的困难,推荐产业化项目,为政府出台惠农惠企扶持性政策提供决策参考;(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授权,组织承担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技术评估、技术鉴定

3、、名优产品评定;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表彰奖励活动;(四)为会员企业提供项目咨询服务,协助会员企业开展品牌建设;(五)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诉求,提出建议并协助解决会员相关问题,全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六)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农牧业产业化刊物,建立行业信息交流平台,开展信息咨询,为会员提供技术、投资、市场等各类信息服务;(七)组织农牧业产业化论坛,进行国内、国际行业技术交流合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会、新闻发布会等活动;(八)组织与农牧业产业化相关的培训活动;(九)组织会员企业与金融部门及银行的战略合作,解决融资难等问题;(十)承办政府主管部门交办、委托的其

4、他工作。第三章 会 员3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章程;(二)热心致力本协会活动,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国家、自治区和市级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在本协会业务相关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第九条 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秘书处登记注册;(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本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

5、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三)支持本协会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4(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本协会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

6、定终止事宜;(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包头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5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提交需讨论审议的事项;

7、(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理事会会议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6第二十二条 常

8、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提名,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选举通过,报包头市农牧业局审查并经包头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常务理事会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其办事机构协会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理事、常务理事单位代表,当人员发生变动后,理事、常务理事单位应及时重新推荐理事、常务理事代表人选,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

9、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刑事处罚和剥夺政治权利处分;(六)未在其它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7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是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并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

10、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向会员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二)检查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或决定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8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

11、 会费;(二)社会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会费管理办法经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做它用。管理费用支出不能超出当年总支出的 20%。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对账目定期审核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工作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

12、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9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议,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

13、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理以外的活动。10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 2014 年 月 日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包头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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