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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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江门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试行)江门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护行政 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管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国务院粮 食流通管理条例 、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全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当事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 种处罚及幅度进行规

2、定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坚持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和公正、公平、 公开原则。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事实、 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相关因素。依照本规则及江门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规定的标准裁量,尚未进行量化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裁量。 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时,要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十日,情况特殊经粮食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可以实施单处处罚也可以并处处罚的, 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处罚的,应当并处,不得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定

3、应当没 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依法应当不予处罚的。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五)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危害后果不大的; (六)其他依法应

4、当从轻处罚的。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较重处罚: (一)多次或长期从事违法行为,或屡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 (二)违法数量、金额较大的违法行为; (三)阻挠、抗拒执法,或者恶意隐瞒事实,藏匿、销毁证据,阻碍调查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依法较重处罚的行为。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因粮食质量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 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二)涉嫌欺诈、拖欠售粮款、压级压价收购等坑农害农严重损害农民利益、有重大社 会影响的违法行为; (三)严重扰乱粮食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社会不良影响

5、的违法行为;2(四)严重违反国家政策,虚报库存,在必要时未执行国家最低或最高库存标准,影响 到粮食安全的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行为。 第十二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可以划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从重的,分别适用从 轻、一般、较重或从重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较重或者从重情节的, 应当对其适用一般行政处罚。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从重处罚和较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倍数;从轻处罚应 当低于中间倍数;一般处罚原则上按中间倍数处罚; (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和较重处

6、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 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原则上按平均金额处罚; (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和较重处罚不得低于最 高罚款数额的 50;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的 50,一般处罚原则上按最高罚款 数额的 50确定。 第十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中,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告之要求行政复议、 听证、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第十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其程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 、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且,应当在案卷讨论记录、 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阐明事实与理由。 第

7、十六条 实施涉及处罚罚款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须经本单位政策法规部 门审核,分管领导同意,报主要领导签字批准。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单位在实施涉及有以下情形的行政处罚前,应当报经本局局长办 公会审议决定。 (一) 取销粮食收购资格,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 处罚罚款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三) 其他重大、复杂、疑难、影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 责任。(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变更或 者确认违法的;(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或 者确认违法的; (三)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本机关自行撤销、变更的。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 使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则实施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 件对其作出新的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和江门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由江门市粮食局 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和江门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自二 O 一 O 年 八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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