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招生工作纪律的几项规定(暂行)宁.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南京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招生工作纪律的几项规定(暂行)宁.doc(3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1鲁东大学关于研究生招生工作纪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招生质量,根据教育部及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学校成立校、院两级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及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招生中的日常工作。各级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研究生工作部(处)均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第三条第三条 各招生单位在进行招生宣传、解答考生咨询时,应严格遵守教育部、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及学校有关规定,不得发布任何不负责任的言论。第四条第四条 各招生单位的招生专业目录,
2、应严格按照学校的要求制订,并报研究生工作部(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公布。招生专业目录公布后,一律不得变动。第五条第五条 学校布置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工作后,各招生单位应停止一切形式的考前辅导、答疑等。第六条第六条 命题人员自接受命题任务之日起,不得接受考生咨询,不得参加任何有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补习、辅导活动。第七条第七条 命题人员在完成命题工作后,应立即销毁与命题有关的一切文本底稿。命题时所使用的电脑必须断开网络连接,试题打印完毕后要及时并彻底地删除电子文档。第八条第八条 负责命题、审题的教师及负责印刷、封装试题等工作的有关人员,要自觉做好保密工作,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泄漏试题内容或范围。第九条第
3、九条 在试卷的移交、收发、保管等各环节,手续要严密、清楚、无误,确保试卷绝对安全。取送试卷需专人(2 人以上)专车,当面清点,并办理交接2手续;寄发试卷需通过机要通讯局。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考生答卷须存放在保密室。保密室和密码柜的钥匙、密码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第十条第十条 参与评卷、核分、登分的教师及工作人员,要坚持“公平、公正、准确”的原则,认真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私自向外透露考生的成绩和评卷情况。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评卷结束后,所有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应交回研究生处统一保存。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保留副本更不得擅自将参考答案(评分标准)予以公布。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参与面
4、试、政审、体检、确定拟录取名单等工作的人员,要坚持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参与复试的所有人员,不得私自透露未经确定的复试方案,不得向外透露复试小组成员名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复试工作中的面试环节由学校纪委派监察员进行现场监督,各单位应严密组织,规范工作程序,自觉接受监督。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有亲属报考本单位研究生的人员应自觉向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回避申请,回避人员不得参加其亲属所报考专业各科试题的命制、审核、印刷、封装、评卷、登分以及复试、录取等有关研究生招生的一切工作。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对于研究生招生工作中出现的各种违纪问题,考生可向学校纪委、研究生工作部(处)进行举报。举报人必须如实提供违纪人姓名及违纪事实,并留下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以便调查。学校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学校对在研究生招生工作中出现的各种违纪问题认真追查、严肃处理。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较大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及领导的责任。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反规定录取的考生,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录取资格或取消学籍。3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纪委和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