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讯监督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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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讯监督程序审讯监督程序作为一种“事后救济程序,作为一种非通常的诉讼程序,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般而言,一国法治水平越高,司法越公正,司法权威性越高,所需要设置的司法救济程序的层次就越少。审讯监督程序是与我国的法治状况相适应的,就目前而言,它是不可或缺的。但是我国的审讯监督程序有众多不完善或者很不完善之外,本文仅对审讯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的启动予以讨论,以期对再审程序的研究有所裨益。一、审讯监督程序的概念审讯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当事人,以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既判力效力的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确有错误而提起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二

2、、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讯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讯权。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是法院系统的内部监督。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本质性条件只要一个,即发现已经发生既判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所谓确有错误,是指裁判结果确实存在不当之处。详细而言,应当包括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至于能否包括程序上违法,则值得讨论。从(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来看,严格地讲,裁判确有错误并不能包括程序上违法的内容。但是从审讯监督程序的整体意义上看,将程序上违法排除在“确有错误之外,从逻辑上又有矛盾,这将违犯“有错必究的

3、司法原则。况且程序上违法这一前提经常会导致裁判结果的公正性遭到怀疑。当然,尽管(民事诉讼法)第177条使用了“发现、“确有这样的词汇,“确有错误仍然只能是一种主观判决。在再审程序起动之前,没有本质上的法律意义。三、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讯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发动再审程序是其法律监督权的详细体现。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本质性条件。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

4、按审讯监督程序提出抗诉: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缺乏;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3、人民法院违背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审讯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抗诉决定:申述人在原审经过中未尽举证责任的;现有证据缺乏以证实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的;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中,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的;原审违背法定

5、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其他情形。由于立法没有对检察机关抗诉的范围予以一定的限制,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的抗诉权与法院的审讯权经常发生冲突,这种冲突集中表如今最高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抗诉范围的限制上。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先后作出规定,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调解协议、破产程序中的裁定、诉前保全裁定、先予执行裁定、诉讼负担裁定、法院根据审讯监督程序再审维护原裁判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执行程序中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等提出抗诉,法院不予受理。这些限制大多体如今裁定方面,这些限制并不符合立法规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816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6、,法院应当再审,对于裁定能否为再审的对象,应区别对待。由于裁定并非仅仅是解决程序问题,也有确定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裁定。前者不能直接成为再审的对象,由于其并非终局判决,假如其存在问题的话,能够对其后的终局判决提起再审。后者由于是确定实体权利关系,允许成为再审的对象。对这类裁定,在现行法的框架下,也应当允许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四、当事人申请再审已经发生既判力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而,作出该法律文书的程序能否公正、该法律文书的内容能否公正对当事人至关重要。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其诉权的详细体现。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1、形式条件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下列形式条件:1

7、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原审案件中的当事人。只要原审案件中败诉的当事人及其一般继受人,才能提起再审。全部胜诉的当事人无再审利益,不能提起。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人能够代为申请再审。2提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既判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3提起再审的期限,是在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发生既判力效力后两年。新晨2、本质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78、180条集中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本质性条件,即法定事由。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的(关于规定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问题试行)对此予以了。根据该规定,对终审民事裁判、调解的再审申请,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再审: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根

8、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2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实力的。3原裁判的主要事实根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4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个互相矛盾的生效法律文书,再审申请人对后一生效法律提出再审申请的。5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6违背法律关于溯及力的规定的;7调解协议明显违背自愿原则,内容违背法律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别人利益的。8审讯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9审讯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同时,(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能够申请再审的案件范围作出限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再

9、审立案意见)以及其他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对下列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1法院按照审讯催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和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申请再审或者提出申述,法院不予受理。2上级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按照审讯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法院按照审讯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的或申述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但再审申请人或申述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再审。3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再审申请人或申述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述的,不予受理。4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超出原审诉讼请求,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讯决、裁定执行终结前,以物价变动等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法院该当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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