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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监督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行使消防监督职责,规范消防监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监督、建筑工程消防监督、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和火灾调查处理。第三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履行消防监督职能时,应当依法监督,保障安全,促进生产。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第四条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可以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必要时可要求其上级主管部门派人参加。公安消防监督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第五条公安消防监督员在监督检查时,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应按下列要求填发法律文书:检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应当作出详细记录,
2、由被检查单位防火负责人和公安消防监督员签字,一式两份,分别存档备查。重大火险隐患,填写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视情况抄送被检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检察院、保险公司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的,填写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核签发,视情况抄送被检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检察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有权责令被检查单位对危险部位立即停产停业。停产停业对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发出通知后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第六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发出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和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的执行情况,应
3、当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整改期限届满时进行复查验收。复查验收后,填发复查验收意见书,并抄送有关部门。第七条对被检查单位在整改火险隐患中,提出变通防范措施,或者要求延期整改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于五日内作出决定。第八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辖区内的重大火险隐患应当建立档案。内容总结(1)消防监督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行使消防监督职责,规范消防监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2)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监督、建筑工程消防监督、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和火灾调查处理(3)第六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发出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和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的执行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整改期限届满时进行复查验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