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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 | 权威 | 精品知识共享消防监督程序规定友情提示:欢迎光临小店,本店致力于全行业精品知识共享,所有内容均为Word格式,可自由修改编辑,如果对您生活或工作有所帮助,欢迎下载!第一章总则第 一 条 为 正 确 行 使 消 防 监 督 职 责 , 规 范 消 防 监 督 程 序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条 例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 制 定 本 规 定 。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监督、建筑工程消防监督、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和火灾调查处理。第三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履行消防监督职能时,应当依法监督,保障安全,促进生产。第
2、 二 章 消 防 监 督 检 查 第四条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可以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必要时可要求其上级主管部门派人参加。公安消防监督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第五条公安消防监督员在监督检查时,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应按下列要求填发法律文书:检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应当作出详细记录,由被检查单位防火负责人和公安消防监督员签字,一式两份,分别存档备查。重大火险隐患,填写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视情况抄送被检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检察院、保险公司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的,填写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核签发,视情况抄送被检查单位
3、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检察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有权责令被检查单位对危险部位立即停产停业。停产停业对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发出通知后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第 六 条 公 安 消 防 监 督 机 构 对 发 出 的 火 险 隐 患 整 改 通 知 书 和 停 产 停 业 整 改 通 知 书 的 执 行 情 况 , 应 当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并 于 整 改 期 限 届 满 时 进 行 复 查 验 收 。 复 查 验 收 后 , 填 发 复 查 验 收 意 见 书 , 并 抄 送 有 关 部 门 。 第七条对被检查单位在整改火险隐患中,提出变通防范措施,或者要求延期整改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于五日内作出决定。第八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辖区内的重大火险隐患应当建立档案。本文已阅读完毕,欢迎下载、点赞关注-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