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第24章 准合同.pptx

上传人:春哥&#****71; 文档编号:15607736 上传时间:2022-05-13 格式:PPTX 页数:14 大小:235.0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本科)第24章 准合同.ppt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本科)第24章 准合同.ppt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本科)第24章 准合同.ppt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本科)第24章 准合同.pptx(14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第二十第二十四四章章 准合同准合同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认识并理解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概念、性质及构成要件、效力等学习重点:无因管理的性质、构成要件及效力;不当得利的性质、构成要件及效力学习难点: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及效力、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及效力教学要点第一节 无因管理第二节 不当得利大 纲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质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主要内容:管理人享有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受益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性质:无因管理能引起债的发生,是一种法律事实。该种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是基

2、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故非民事法律行为。同时,该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系基于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尽管管理行为需要管理人有为他人谋利益意思,但该意思并不非以设立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同时也无须表示出来,因而其性质为事实行为。第一节第一节 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一)为他人管理事务 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 所谓管理,就是处理事务的行为,它既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所谓事务,是指有关人们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项。 下列事项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对象:(1)违法事项;(2)纯粹宗教的、道德的和属公益性质的事项;(3)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办理的事项;(4)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

3、的事项;(5)不作为事项。 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客观的他人事务,得成立无因管理;中性事务中,主观的他人事务,也可成立无因管理,但管理人应负举证责任。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二、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 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简称为管理意思,典型形态是专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但也允许管理人在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同时,为自己的利益实施管理行为。三、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无因管理中所谓“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管理人虽然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但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又超出义务范围管理了他人的事务,且不属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当然要求,仍可构成无因管理;或者进行事务管理之初,管理人负有义务,但在

4、管理事务的过程中,义务消灭的,其后的事务管理,若非诚实信用原则的当然要求,也可构成无因管理。 负有义务而管理人误认为没有义务,其管理事务不能构成无因管理;本无义务而管理人误认为有义务,其管理事务仍构成无因管理。三、无因管理的效力 无因管理的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即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要求受益人偿付因管理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和补偿因管理而遭受的相应损失的权利(民法典第979条第1款)。(一)管理人的义务1.1.适当管理义务适当管理义务(1)管理人不应违背受益人的管理意思。(2)管理人应依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进行管理。2.2.通知义务通知义务管理人应将管理事务的事实及时通

5、知受益人。3.3.报告、计算义务报告、计算义务(1)管理事务的进行状态及时报告给受益人。(2)因管理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3)管理人为自己的利益而使用了应交付于受益人的钱款,自使用时候计算利息。(二)管理人的权利 管理人管理事务对受益人有利并且不违反社会常识时,管理人对受益人享有如下权利:(1)偿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2)管理人为受益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受益人应清偿该债务;(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受益人负责赔偿。 管理人管理事务违反受益人的意思,但管理事务的结果有利于受益人,则受益人应就实际所得的部分利益偿还管理人支付的必要费用,而不以管理

6、人实际支付的费用为标准。(三)委托合同的适用 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民法典第984条)。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和性质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当利益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从而形成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引起的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因此它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不当得利并非基于得利人和受损人的意思而产生,故为事件。第二节第二节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一)一方获得利益(一)一方获得利益 所谓获得利益,是指

7、因为一定事实使财产总额增加。 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灭,使财产范围扩大,其具体表现形式有:财产权利的取得、占有的取得、财产权的扩张及效力的增强、财产权限制的消灭等。 财产消极的增加是指当事人的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没有减少,具体包括: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本应负担的债务而未负担或少负担、本应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负担而后来不再设定等。(二)他方受到损失(二)他方受到损失 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即直接损失或积极损失。 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即间接损失或消极损失。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三)(三)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获得利益和受到损

8、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受害人的损失是受益人获得利益造成的。 直接因果关系说与非直接因果关系说之争。 民法典第122条采取了非直接因果关系的观点,即只要他方的损失是由取得不当利益造成的;或者如果没有其不当利益的取得,他方就不会造成财产的损失,均应认为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构成不当得利。 一方获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损失有法律上的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构成不当得利。 “无法律上的原因”:统一说与非统一说之争。(四)没有合法根据(四)没有合法根据类型1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被确认不发生效力及被撤销所产生的不当得利2履行不存在的债务所引起的不当得利:非债清偿(一)给

9、付不当得利的类型1.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的给付不当得利1根本不存在的债务2履行已经消灭的债务2.给付原因嗣后不存在的不当得利(1)合同解除产生的不当得利(2)因给付目的嗣后不能实现产生的不当得利三、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类型类型(一)基于得利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四)基于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二)非给付不当得利的类型(二)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三)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返还范围返还范围1.得利人为善意,则只需返还现存利益,如利益已不存在的,则不负返还义务。2得利人为恶意,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得利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 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损人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得利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3得利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4.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四、不当得利的效力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大学资料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