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第10章 合同法教学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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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第10章 合同法教学ppt课件省级精品课程教材省级精品课程教材高等院校财经专业精品教材高等院校财经专业精品教材法学概论法学概论(第四版)(第四版)法学概论法学概论编写组编写组 编编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第十章第十章 合同法合同法目录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六节 违约责任本本 章章 提提 示示本章内容以我国合同法、民法总则等现行合同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以合同法总则为对象,全面系统介绍了合同法的基本概念、规则、原则和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合同法概述、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

2、履行、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法国民法典第法国民法典第11341134条条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概念(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当事人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4)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

3、自愿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二)合同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我国合同法的调整对象看,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因此,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法人和其他组织内部的管理关系,都不适用合同法。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婚姻法、收养法等其他法律的规定,也不适用合同法。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目标管理合同纠纷案 案情概要案情概要 甲公司与其分公司于2007年1月10日签订了目标管理合同书,合同书主要约定了分公司年产值2000万元,年销售净利润200万元,对于超额完成目标管理部分再进行分成,甲公司得百分之四

4、十,分公司得百分之六十。2007年12月底,甲公司对其分公司年度目标管理完成任务情况考核时,分公司实现了年产值2100万元,年销售净利润是190万元。但是,甲公司和分公司对于未完成的净利润10万元没有能够形成一致意见,甲公司就以其分公司为被告诉至了法院,请求判令分公司补交销售净利润10万元。公示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准则,集中反映合同法律关系的本质和规律,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基础和出发点。1.合同自由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3.合法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4.鼓励交易原则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程序(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订立是

5、指缔约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并使双方意思表示趋于一致,达成合意的过程。 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的区别。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二)要约1.要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出价或报价等,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相对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要约所指向的相对人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有效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发出。(3)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意图。(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例1 甲对乙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价格暂定20万元。

6、”例2 甲对乙提出:“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价格为20万元。”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邀请或者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为要约邀请,但如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则视为要约。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要约的生效(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到达相对人时生效。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要约的撤回和撤销(1)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之后但在发生法律效力以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通知应

7、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2)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欲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撤销的通知要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是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要约的失效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

8、,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三)承诺.承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有效承诺的构成要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承诺的方式应符合要约的要求。()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上述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到达时间的规定。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

9、的意思表示。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四)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1.合同成立的时间(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或摁手印时合同成立。(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2.合同成立的地点(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同时或最后签字、盖章、摁手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节

10、 合同的订立二、合同的内容(一)合同的一般条款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不同的合同,由其类型与性质决定,其主要条款或者必备条款可能是不同的。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二)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 法律对免责条款作出必要的限制:(1)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免责条款不得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3)免责条款不得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的财产

11、损失的责任。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三) 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不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适用作了特别规定:(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即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或合同条款无效规定情形的,以及具有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的,该条款无效;(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4)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

12、用非格式条款。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三、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因自己的过错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具有如下特征:(1)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2)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3)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二节 合同的订

13、立 甲、乙两人各开一酒店,两酒店相邻,生意都很兴隆。后甲因投身其他行业欲将酒店转手给丙,丙出价80万元。乙闻后担心财力雄厚的丙接手甲的酒店后,在日后的竞争中自己落于下风。于是乙积极与甲磋商,表明自己有决心买下酒店,并出价100万元。甲见乙出价高,遂终止与丙的磋商,转而一心一意与乙谈判。乙见丙退出,即对甲提出自己无意买下该酒店。 问:乙是否应对甲承担责任?若承担责任,应承担何种责任?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三)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当以信赖利益作为赔偿的基本范围。信赖利益是指因相信合同的有效成立而导致的利益损失,主要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种。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一

14、)合同生效的概念合同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得到国家法律的确认,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即法律效力。(二)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的生效要件,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要发生法律效力所应具备的法定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2)意思表示真实(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二、效力待定合同(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的要件,其效力能否发生尚不确定,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第三节

15、合同的效力三、无效合同(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二)无效合同的种类(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当事人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 (3)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合同无效的除外;(5)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乙承租甲三层楼房(3000平),约定租期为10年,交付保证金90万,用于经营酒楼。乙为装修花费180万。不久,承租人乙登广告寻求合作方,后与丙签订合作

16、经营合同,约定由丙实际经营,乙仅仅享受固定利润不承担风险。后来甲得知此事,认为乙丙之间名为合营实为转租,要求认定无效,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案例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四、可撤销合同(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类型。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二)可撤销合同的种类(1)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2)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且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

17、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三)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裁决。 当事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行使撤销权,逾期撤销权消灭。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六、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将溯及既往,该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被撤销,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8、。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合同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地、正确地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实施给付行为,实现合同目的的过程。.全面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效益履行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二、合同履行的规则(一)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规则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

19、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二)合同漏洞的填补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依照上法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第62条的法定规则。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三)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合同的履行规则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

20、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四)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的规则 债务人提前履行或部分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拒绝接受履行,但提前履行或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应当接受履行。因债务人提前履行或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五)当事人部分事项变化后的履行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双

21、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是合同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要求的条件时,对抗相对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之分,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享有拒绝对方全部或者相应的履行要求的权利。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例 甲学校与乙服装厂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为学生定作学生服1000套。双方约定开学前5日钱货两清。乙如期完成加工任务后,甲以资金困难为由,请求乙先提供服装,待开学后向学生收取服装费后再结清货款。乙拒绝了甲的请求,双方发生纠

22、纷。 问:乙拒绝甲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学校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负有在后履行债务的一方享有拒绝对方全部或者相应的履行要求的权利。.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财产、商业信誉等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时,享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例甲、乙订有一买卖合同,约定甲于6月1日前交货,乙收到货后2个月内付款。到了6月1日,甲发现乙财产状况严重恶化。于是甲停止交货,并通知了乙。乙当日回电,称愿以一栋大楼抵

23、押给甲。该大楼价值远在货款之上。问:(1)甲接受抵押后,应怎么办?(2)上例中甲拒绝了乙的抵押,提出解除合同,是否合法?(3)假如事后证明,乙并不存在财产状况严重恶化的事实,此系甲道听途说的消息。则甲应承担什么责任?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四、合同的保全 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或本应增加而未增加,给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带来危害,而赋予债权人干预债务人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的权利,从而保证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 合同保全的方法主要有两种,即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

24、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履行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表现为债务人未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已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不当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以维持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因债务人的行为是无偿行为还是有偿行为而有所不同。如为无偿行

25、为,只需具备客观要件;如为有偿行为,则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判解研究判解研究 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欠原告建筑公司工程款1400万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都提出资金周转困难而无力偿还。2004年3月12日,原告向被告催要工程款,被告提出正在筹措资金偿还原告的债务,准备将一幢办公楼和一幢已经出租的楼房卖掉,用卖掉的价款来偿还原告的债务。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这两幢楼估价1500万元。2004年4月18日,被告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将两幢楼卖给第三人,共得价款900多万元。2004年5月20日,被告租用第三人的一幢小楼,租期为2年。原告了解到被告所付的租金很低,因此认为被告与第三人

26、恶意串通低价买卖楼房,损害其利益,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根据被告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行为宣告买卖合同无效。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一、合同的变更(一)合同变更的概念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二)合同变更的条件(1)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2)必须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3)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4)必须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二、合同的转让(一)合同转让概述 合同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 根据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不同情况,可将合同转让分为合同债

27、权的转让、合同债务的转移和合同债权债务的一并转让。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二)合同债权的转让 合同债权的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合同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下列合同权利不得转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合同债权不必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三)合同债务的转移 合同债务的转移,又称为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合同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 根据原债务人是否就第三人承担的债务免除责任为标准,可以将债务承担分为免

28、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四)合同债权债务的一并转让 合同债权债务的一并转让,指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债权和债务一起转让给第三人,该第三人在转移的范围内承受合同上的地位,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债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例 某制衣厂甲是乡镇企业,因连年亏损,镇政府即决由该厂划出其优质资产成立新型成衣厂乙,并由甲承担其原有合同的义务。甲的债权人鉴于该厂

29、已实际丧失偿付能力,遂要求乙履行甲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乙以自己与甲对合同义务分担有约定为由,拒绝承担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问:当债权人以甲和乙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时,法院应如何判决?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三、合同的终止(一)合同终止概述合同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已经不复存在,从而使合同关系结束的现象。合同终止的情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二)清偿 清偿,即债

30、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履行了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合同关系即归于终止,这也是合同终止中的常态和基本情形。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三)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事后协商、事先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原因,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 合同解除可分为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三类。 合同解除的程序。 合同解除的效力。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四)抵销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来抵偿其债务,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行为。 抵销可分为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五

31、)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特定的提存机关,从而完成债务的清偿,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提存的原因。 提存的效力。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六)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全部或部分债权,从而使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消灭的单方行为。(七)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事实。第六节 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概述(一)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的特征如下:(1)违约责任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基础;(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3

32、)违约责任主要体现为补偿性;(4)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具体适用既可以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也可以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第六节 违约责任(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标准和原则。 我国合同法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相结合,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为辅的立法模式。第六节 违约责任(三)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应具备何种条件才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包括:(1)违约行为。(2)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第六节 违约责任二、违约行为形态违约行为的形态是根据违约行为违反的义务的性质、特点而对违约行为作出的分

33、类。从总体上说,可以根据履行期限是否到来而将违约行为区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两种类型。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在履行期限届满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都将构成实际违约。第六节 违约责任三、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也称为强制履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按照合同履行其义务。第六节 违约责任(二)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是指因当事人一方履行的标的不符合合同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对方的要求所采取的特殊救济措施,

34、主要是针对不适当履行中的瑕疵履行情形。第六节 违约责任(三)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在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为了弥补受害人而向其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责任形式。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六节 违约责任(四 )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一方违约后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第六节 违约责任(五)定金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而事先约定的,由一方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感谢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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