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第18章 合同的履行.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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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八章合同的履行第十八章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合同的履行原则第二节 合同的适当履行第三节 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大 纲学习目的: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认识并理解合同的适当履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认识并理解合同的适当履行、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等合同一般理论。行、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等合同一般理论。学习重点:合同的适当履行、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学习重点:合同的适当履行、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学习难点: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学习难点: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教学要点教学要点第一节 合同的履行原则 概念: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自己所负担的义务。依民法典第509条

2、规定,合同的履行包括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绿色原则。一、全面履行原则 债务人应严格按照债的既定内容履行而不得擅自变更。u 债的全面履行原则与实际履行原则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实际履行原则为全面履行原则的内容。实际履行原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求当事人自觉地按照约定的或者规定的标的履行,不得任意以其他标的代替;二是当事人一方不能自觉履行时,首先应承担实际履行的责任,他方得要求其实际履行,这是由债的约束力决定的。 区别:全面履行原则还应包括在履行主体、履行期限、方式、地点等方面的适当履行。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适用于债务人,也适用于债权人。 情势变更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

3、在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体现。 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履行中出现意外情况使当初订立合同的基础丧失,若继续履行显失公平,法官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发生两个方面的效力。其一,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就合同的内容进行重新协商;其二,变更或解除合同。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诚实信用原则三、协作履行原则 债的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还应当协助对方履行义务。协作履行原则主要表现:(1)债的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自己所应承担的义务。(2)债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相互关照,互通有无。(3)债权

4、人应当以适当的方法接受履行,并为债务人的履行创造必要的条件。四、经济合理原则 在债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讲求经济效益,维护对方的利益。五、绿色原则 依民法典第509条第3款规定,在合同履行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一、合同适当履行的要求 (一)履行主体 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是由债务人通过实施特定的行为向债权人履行的。 合同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包括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和第三人代替债权人接受履行。 在合同的履行中,第三人也可以代为履行。 (二)履行标的民法典第514条规定:“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

5、行。” 债务人原则上应全部履行,而不应部分履行。但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也允许部分履行。 第二节 合同的适当履行(三)履行期限合同的履行期限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合同。依民法典第530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民法典第512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

6、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四)履行地点 履行地点应依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履行地点一旦确定,债务人就应当在履行地点作出履行,债权人也应当在履行地点接受给付。(五)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有明确要求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确定的方式履行合同。例如,凡要求一次性履行的债务,债务人不得分批履行;反之,凡要求分期分批履行的债,债务人也不得一

7、次性履行。(六)履行费用 履行费用,应当由约定的当事人负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债务人负担。 二、合同适当履行的补充性规则当事人对合同的标的的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等有明确约定的,则应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履行债务。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当事人补充协议当事人补充协议民法典第民法典第511511条确立的标准确定条确立的标准确定合同相关条款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或者交易习惯第三节第三节 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一、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概述一、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概述u 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

8、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的权利。分分类类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二、同时履行抗辩权二、同时履行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和特点u 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或他方的对待给付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履行自己负担的相应给付义务的权利。u 特点 1.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双务合同2.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双务合同中没有规定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3.同时履行抗辩权只具有延期抗辩的性质,而无否定相对人请求权的效力(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条条件件1.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

9、债务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2.须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须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3.须对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债务须对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债务4.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的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的(三)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u 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的抗辩权,不具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而仅产生使对方请求权延期的效力。u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的承担。三、先履行抗辩权三、先履行抗辩权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义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自己相应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二)先履行

10、抗辩权的成立条件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由一方当事人负担先为履行的义务3.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债务 (三)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因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将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导致对方请求权的消灭,因此,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的抗辩权。四、不安抗辩权四、不安抗辩权(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和适用条件(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中止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1.1. 须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须因双务合同互负

11、债务2.2.须当事人约定一方应先履行债务须当事人约定一方应先履行债务3.3.先履行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履先履行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的情形行能力明显降低的情形适用适用条件条件(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举证义务:先履行一方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具有法律规定的不能或不会对待履行的情况,而不能凭空推测或根据臆想而断定对方不能或不会对待履行。通知的义务: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如果没有及时通知甚至根本未通知,表明先履行一方并没有正当行使抗辩权,将有可能构成违约。(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中止履行:依民法典第527条规定,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具有法律规定的不能或不会对待履行的事由以后,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解除合同:依民法典第52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根据要求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义务履行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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