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第21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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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一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二十一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一节债的终止概述第二节清偿第三节 合同解除第四节 抵销第五节 提存第六节 免除和混同大 纲学习目的: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认识并理解合同权利义务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认识并理解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各种原因及效力。终止的各种原因及效力。学习重点:合同解除的条件、程序及效力;清偿、抵销、提学习重点:合同解除的条件、程序及效力;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存、免除、混同学习难点:合同解除的条件、效力;抵销、提存学习难点:合同解除的条件、效力;抵销、提存教学要点 一、债的终止的概念一、债的终止的概念u 债的终止又称为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当事

2、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含义债的消灭是债的关系不再存在债的消灭是指债客观上不复存在二二、债的终止的原因、债的终止的原因1.基于债的目的达到而消灭2.基于债的目的不能达到而消灭3.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消灭4.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消灭类型第一节债的终止概述第一节债的终止概述三、债的终止的一般效力三、债的终止的一般效力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债的担保及从属权利消灭。民法典第559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负债字据的返还。债的终止也意味着作为证据的这些附属文件也应当一并返还,以有效进行文件管理和避免再生纠纷。3.债终止

3、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4.债终止后,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之所以效力独立,是因为该条款的意思具有独立性,不从属于非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一、清偿的概念一、清偿的概念 清偿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二、清偿的基本规则二、清偿的基本规则(一)清偿的主体清偿的主体即清偿当事人,包括清偿人与清偿受领人。清偿人是清偿债务的人,包括债务人、债务人的代理人以及清偿第三人。清偿受领人是指受领债务人给付的人。债权人不得受领的情形:(1)债权已出质;(2)债权人已被宣告破产;(3)在债

4、务人的履行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并须债权人为必要的协助时,债权的受领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债权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不能为有效的受领;(4)法院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债权人的债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债权人不得自行受领。第二节清偿第二节清偿(二)清偿的标的清偿的标的,亦即履行标的、给付的内容。债权人应当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标的履行,完全清偿自己的债务。1.部分清偿(一部清偿)(1)双方当事人同意;(2)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2.代物清偿代物清偿是指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债权人受领该给付而使债的关系消灭。要件须有债权债务存在须以他种给付代原定给付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清偿受领人须

5、现实受领他种给付(三)清偿期、清偿地和清偿费用1.清偿期、清偿地 应于约定的期限、地点进行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按照法律规定的补充规则进行清偿。2.清偿费用 应依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处理 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又没有约定的,由债务人负担。三、清偿抵充(一)清偿抵充的概念与条件l 清偿抵充是指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种类相同的债务,而清偿人所提出的给付又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其清偿抵充何宗债务的行为。要件1.债务人须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2.债务人负担的数宗债务的种类相同3.清偿人所提出的给付不足清偿全部债权(二)清偿抵充的确定方法 清偿抵充方法应区分原本债务和利息债务及费用而分别确

6、定。1.原本债务的清偿抵充方法,首先应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时,一般依以下两种方式确定:指定抵充由当事人一方以其意思指定清偿人的清偿应抵充的债务。法定抵充在当事人未指定时,依法律规定决定清偿人的清偿应抵充的债务。2.原本债务与利息债务及费用的清偿抵充的顺序是: 抵充实现债权的费用 抵充利息 抵充原本债务。一、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点特点(一)概念:合同解除是指合同生效以后,因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或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或裁判机关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作出裁决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制度。 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二)(二)特点:特点:第一,合同解除以当

7、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为前提第二,合同解除须具有解除条件第三,合同解除须实施解除行为第四,合同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协议解除 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约定解除 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的产生条件,在该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得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法定解除 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权产生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制度。裁决解除 在满足情事变更制度的适用条件时,裁判机关得依当事人的请求裁决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的分类二、合同解除的分类 三、法定解除权的产生条件三、法定解除权的产生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

8、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在履行期限届至后未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在履行期限届至后未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合同解除的程序四、合同解除的程序 (一)协议解除的程序协议解除的程序是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将合同解除的程序。 协议解除程序是采取合同的方式,须有要约和承诺。 解除合同的要约,其内容是要消灭既存的合同关系,甚至包括已经履行的部分是否返还、责任如何分担等问题。 它必须是向既存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发出,并且要在既存合同消灭之前提出。承诺,是解除合同的承诺,是完全同意上述要约的意思表

9、示。 (二)行使解除权的程序u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必须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前提。 民法典第565条:解除权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如果当事人未采用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u行使解除权的程序适用于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的场合。u在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

10、能履行的场合,解除权由各方当事人享有,任何一方都可行使。在当事人一方违约的情况下,解除权归守约方享有。在约定解除的情况下,解除权归合同指定的当事人享有,既可以是一方当事人享有,也可以是各方当事人享有。u解除权虽是形成权,其行使也有一定的限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三)裁判机关裁决的程序 指在适用情事变更制度解除合同时,由裁判机关裁决合同解除的程序。 适用范围: 由于适用情事变更制度解除合

11、同,当事人无解除行为,只是由裁判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情事变更制度的法律要件加以裁决。因此,对这种类型的合同解除只能适用裁判机关裁决的程序。五、五、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合同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抵销的概念和种类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

12、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种 类破产法上的抵销是在债权人对破产人负有债务时,于破产清算前所进行的抵销。这种抵销没有清偿期是否届满、给付种类是否相同的限制。民法上的抵销又有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之分。法定抵销是指在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抵销;合意抵销又称为契约上抵销,是指依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第四节第四节 抵销抵销(一)法定抵销的条件(一)法定抵销的条件二、法定抵销二、法定抵销3 3须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须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2 2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1 1须双方互负有债务,互享有债权须双方互负有债务,互享有债权4 4须双方的债务均

13、为可抵销的债务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二)法定抵销的方法和效力(二)法定抵销的方法和效力民法典第56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 ”抵销应当采取通知的方法。至于通知的形式,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3.3.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2 2抵销的意思表示溯及于得为抵销时抵销的意思表示溯及于得为抵销时发生效力发生效力1.1.双方的债权债务于抵销数额内消灭双方的债权债务于抵销数额内消灭效力表现效力表现u 合意抵销与法定抵销在效力上基本相同,都产生消灭当事人之间同等数额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后果,但合意抵

14、销与法定抵销相比,具有如下特点:三、合意抵销三、合意抵销第一,合意抵销的根据是当事人双方订立的抵销合同,只有基于抵销合同,当事人才能主张抵销。第二,在合意抵销中,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在种类、品质上并不要求相同。第三,合意抵销不受债务是否已届履行期的限制,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即使债务没有届履行期,也可以抵销。第四,合意抵销采用合同的方式为之,当事人双方达成抵销协议时,发生抵销的效力。 一、提存的概念一、提存的概念 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二、提存的要件二、提存的要件3 3. .提存的主体与客体适当提存的主体与客体适当2.2.须经法定

15、程序须经法定程序1 1须有可以提存的合法原因须有可以提存的合法原因(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的物;(2)债权人下落不明,如债权人地址不清、失踪等;(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法定代理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要件第五节第五节 提存提存 三三、提存的效力、提存的效力 (一)在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效力(一)在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效力债因提存而当然消灭,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民法典第571条提存后,提存物的所有权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的风险也一并移转于债权人。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民法典第573条提存人应将提存的事实及时通知债权人。当然,这种通知义务以有可

16、能通知为限民法典第572条(二)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间的效力(二)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间的效力提存成立后,提存部门有保管提存物的义务。提存部门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妥善保管提存物,以防毁损、变质;对不宜保存的、债权人到期不领取或超过保管期限的提存物,提存部门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提存人在发现提存错误或提存原因消灭时,得撤销提存行为,并取回提存物。(三)在提存机关与债权人间的效力(三)在提存机关与债权人间的效力提存成立后,债权人有受领提存物的权利,有权请求提存部门交付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时,应支付提存物的保管费用。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应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

17、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民法典574条 一、免除一、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债务消灭的意思表示。 免除是债权人处分债权的行为,因而债权人应当具有处分能力。 免除的意思表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免除也适用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可以附条件和期限。 免除债务虽然是债权人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免除的效力是使债终止。债务全部免除的,债即全部终止;债务部分免除的,债即于免除的范围内终止。第六节第六节 免除和混同免除和混同二二、混同、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混同以债权与债务归于一人而成立,与人的意志无关,因而属于事件。 混同的发生原因:其一,概括承受。概括承受即债的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权利与义务。其二,特定承受。特定承受是指因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承受权利义务。 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债的关系绝对终止,因主债终止的,从债也随之终止。但是,在例外的情形下,虽发生混同,债也不终止。 民法典第576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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