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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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毕业论文(设计) 第 IV 页目 录1 绪论12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构建22.1 政府采购的概念22.2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构建22.2.1 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制化22.2.2 政府采购机构和信息管理系统框架的构设2 3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问题3.1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过于粗糙33.2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43.2.1 立法层次低,各项法律法规不够配套,缺乏实施细则43.2.2 政府采购体系内部以及与国际采购规则之间不协调43.3 政府采购机构设置不统一43.4 政府采购规模小53.5 政府采购缺乏专业的采购人才63.6 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不合理63.6.1 缺乏独立的政府

2、采购监督机制63.6.2 社会监督机制缺少实现途径74 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议84.1 完善政府采购预算制度84.1.1 细化政府采购要以预算编制84.1.2 采购预算的编制原则84.2 完善我国政府采购中央和地方立法84.2.1 加快立法建设,构建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84.2.2 确保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内部的统一并逐步与国际接轨94.3 统一政府采购机构设置9 4.4 适度扩大政府采购规模4.5 大力加强政府采购人才队伍建设104.5.1 逐步实行资格认证制度,要求从业人员持证上岗114.5.2 加强对现有采购人员的培训和定期考核114.6 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114.6.1 设立

3、独立的采够监督机构114.6.2 建立科学的政府采购行政救济制度125 结论136 参考文献.147 致谢.15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毕业论文(设计) 第 16 页 共 15页1 绪论 政府采购作为各国管理公共财政支出、调节经济运行、维护本国利益的基本制度和重要手段,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它可以节约国家财政开支,提高国家宏观调控能力,保证财经秩序廉洁、预防腐败、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由于历史原因,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确立较晚,我国实行以公开的市场竞争为主要标志的政府采购制度始于1995年,之前长达几十年时间,我国政府采购一直表现为各单位的分散采购形式,各自为政,造成了

4、很多问题。经过几年的探索实践,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得到较快的发展,以2003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政府采购法为标志,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已经基本建立。但由于建立时间短,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运作水平与其他国家,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我国政府采购领域仍存在诸多问题。这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积极作用的发挥,特别是考虑到我国2007年底已启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一系列谈判,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也要逐步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因此,尽快解决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就显得尤其重要,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发挥政府采购的积极作用,引导国民经济后来居上,赶超其他国家。2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构建2.1 政府采

5、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者为社会公众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包含了政府采购的主体、政府采购的对象、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等内容。从政府采购的概念,可以看出政府采购的基本要素有四项:第一,政府采购的主体,是为开展日常政务或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国家机关以及其他相关机关或者团体;第二,政府采购必须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国际上通行的采购方式是竞争性招标采购;第三,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是政府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政府采购的对象为货物、工程和服务。2.2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构建 政府采购制度最早起源于西方自由资本

6、主义国家,到现在有200多年的历史。而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起步较晚,19995年首次在上海实行政府采购,后来在我国各大城市中推广开来。自1998以来到现在政府采购在我国已经有了一定的规模,并初步建立了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其主要表现为: 2.2.1 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制化 1999年起,我国开始了政府采购法制订工作,2002年6月,国家正式颁布了 政府采购法,使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发展终于步入了法制轨道。我国是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家,有了法律的规范和保证。这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已经逐步走向了成熟。在政府采购法正式颁布以后,财政部相续颁布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地方政府也指定了地方性法

7、规章、制度、政策以贯彻和配合中央的法律法规,这对于我国政府制度走向法制化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2.2.2 政府采购机构和信息管理系统框架的构设 1998年财政部被国务院明确任命为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并且具有拟订和执 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职能。随后,地方政府也相续在财政部门明确和设立了政府采购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并负责监督和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在2000年我国的政府采购机构建设已基本完成。为了实现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和透明,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都指定了政府采购招标中标信息发布媒体。各地区也建立起了市场调查和信息处理系统、招标投标和专家评审系统。3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体系

8、经过近十年的努力已基本形成,政府采购规模不大,效益不断提高,政府采购科学运作与依法运行的观念越来越为人们所接受。但是,因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在我国仍是一项新事业,对于涉及多方面利益关系、过程极其复杂的政府采购的规范,不可能一步到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已基本建立起来,采购的规模日益扩大,总体质量也明显提高,但由于各项制度建设、改革还起步时间不长,尚处于探索推进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3.1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过于粗糙 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政府采购计划如何编制并没有统一标准。预算单位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的能力参差不齐,总体情况差强人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不规范、不切实际,给进一

9、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我国采购预算编制中存在以下的问题3.1.1 对政府采购预算还缺乏统一明确的认识 由于政府采购在我国还是新事物,某些地方和单位把政府采购仅仅当作采购方式的转变,对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紧迫性、必要性及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要作用没有形成统一、深刻的认识。而且政府采购对财政资金管理由价值形态延伸至实物形态触动了一些地方和部门的既得利益,因此在个别地方政府采购预算的推行和规范管理的措施受到不同程度的抵触。3.1.2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方式滞后 虽然有的地方已将政府采购预算作为一项单独内容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畴,但是很多单位的预算编制仍比较简单,预算支出项目还未按照统一的政

10、府集中采购目录进行细化。政府采购工作很难从全局上把握和预见全年政府采购计划,工作常处于被动状态,政府采购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随意性、临时性、盲目性,后果是政府采购预见性差,采购需求不足,采购工作只能局限在单位平时的申报环节上,被动地接受市场信息,“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难以全面体现。另一方面,由于地方财政收支矛盾突出,财力有限,可供政府采购支出的财政预算安排非常有限,加之单位自筹资金严重不足,直接影响政府采购效果。3.2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3.2.1 立法层次低,各项法律法规不够配套,缺乏实施细则 我国有关政府采购的立法中,只有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是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实施的

11、,地方采购法规的立法建设明显滞后,大部分地方关于政府采购的规定都是以政府的名义颁布的,并没有提到地方人大立法的高度,这大大影响了政府采购立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自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虽然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与政府采购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但仍有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尚未出台,如政府采购回避制度、供应商管理制度、集中采购目录中有特殊要求项目的自行采购审批制度、特殊情况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审批制度、采购文件保管制度、采购合同备案制度等等仍未有定论,而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目前也仍处在讨论阶段,正式颁布实施之日尚未可知,各地方政府在采购实践中没有统一指导,各自根据政府采购法制定自己的管理办法,在内

12、容上存在较大差异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健康发展和整体采购质量。3.2.2 政府采购体系内部以及与国际采购规则之间不协调 我国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较晚,之前颁布实施的招标投标法以及各省、市自治区在政府采购管理方面制定的暂行办法、规定和采购通知等,由于对政府采购的认识存在偏差,导致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设计也各不相同,或多或少的存在也政府采购法相抵触也矛盾的地方,同时相互之间也缺乏协调;另外,我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在原则、采购主题、适用范围采购方式和程序、监督救济机制等诸方面与国际政府采购规范、国外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不一致。国外政府采购实践中的很多先进做法和经验并没有吸收到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中来,特

13、别是考虑到我国2007年底已启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一系列谈判,所以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也要逐步与政府采购协议和国际通行做法相协调。 3.3 政府采购机构设置不统一 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规范、有效的政府采购机构体系,采购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较差,从而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高效开展。我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级别设置偏低、工作缺乏力度,同时,我国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的设置也处于不规范、不统一的状态,而在政府采购的运行过程中更是存在着大量的问题。 我国财政部门没有设置政府采购司,只是在国库司下设立政府采购处,许多省市的财政部门也没有设置政府采购处,而是有的挂靠国库处,有的挂靠行政政府处,地市机构设置也是五

14、花八门,有独立的,也有挂靠的,有处级的,也有科级的,还有没有级别的。有的地方设立了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有的则没有设立,设立政府集中采购的地方,有的集中采购机构被剥离到财政部门以外的政府部门,有的仍由财政部门代管,还有的自成一体,不受任何约束。机构设置没有统一的定位,单位性质也是五花八门,有的设为国家机关,有的为事业单位,有的参照公务员管理,有的没有参照,绝大多数执行机构的单位性质与政府采购法中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盈利事业法人”的规定相矛盾,以致现实中竟会出现政府采购执行机构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争项目的局面。 3.4 政府采购规模较小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起步较晚,至今只有几十年的时间,现对于西方发

15、达国家我国政府采购的规模及规模效益均处于较低水平。目前,我国政府采购中货物所占比重很大 ,工程作为财政支出所占比重任然很小。事实上政府采购涵盖政府所有购买性支出项目核算,采购主体也应该包括所有安排预算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从我国各省市的情况来看,采购主要局限一些设备购置、车辆购置、少数市政工程和采购限额以上的一些易于操作并且较为标准化的产品,而对于非标准化的产品、采购限额一下的货物、工程服务,则仍未实施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 从规模上看,按国际公认的一国政府采购规模应占GDP的10%15%或财政支出的30%左右的标准衡量,我国2007年政府采购规模3681.6亿元,2008年政府采购的规模4000

16、亿,2009年政府采购的规模为5990亿元,而我国2007、2008年和2009年的GDP分别为209407亿元、257306亿元和314045亿元,与这个标准还相差甚远。从规模效益上看,由于采购规模过小,因而其规模效益难以达到合理的水平,按国际实行政府采购可节约采购资金10%计算我国实际节约的财政金额与上述比例还有很大距离,这也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作为政府调节经济手段和促进廉政建设工具的重要作用,成为政府采购发展的瓶颈。3.5 政府采购缺乏专业的采购人才 任何一项制度的成功建立和运转,都离不开人的因素。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制度设计再合理、再精确也需要有相应的人员去执行、去运转。政府采购制

17、度当然也是如此,政府采购工作本身又具有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业务复杂多样的特点,涉及法律、经济、理工等多学科知识,因此它实际上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求采购管理人员不仅要懂得财经方面的知识,懂得提高采购效益,而且要具备招标投标程序、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商品性能鉴定等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同时,政府采购人员还应全面及时地掌握政府采购实践的变化和有关法规政策的变动情况,以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市场经济要求。只有具备了这些时刻变化更新的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和相应的法规政策储备,才能切实履行好政府采购职能,提高政府采购的工作效率和采购效益。 然而,我国目前政府采购队伍整体素质偏低、专业化人才非常匾乏,由于对政府

18、采购人员的选用长期未形成统一的聘用制度,对采购人员的选用比较随意,各地以前在成立政府采购机构和增加采购人员时,根本未考虑配备人员的专业素质导致大部分的采购人员对招投标、合同、商业谈判、市场调查及商品、工程和服务等方面的有关知识和技能知之甚少或不够精通。甚至一度出现由于缺乏大量通晓国际通行采购方式的采购管理干部和专业人员,采购活动中时常出现发生问题得不到及时处理、需层层请示解决的现象。这种局面使得采购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大大降低了采购效益。3.6 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不合理3.6.1 缺乏独立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 任何一项措施、制度出台后,要保证其贯彻执行的效果,就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救济机制,而

19、我国的政府采购中并没有一个真正独立的监督机构。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接受供应商质疑的机构是采购人自己,接受投诉的机构为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而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就是政府的各级财政部门。我们知道,各级财政部门都属于政府的内设机构,与作为采购主体的政府及政府的其他部门都属于一个系统,这让其在处理纠纷时根本无法保持独立,由其作为采购的监督机构,实在不能服众。没有了强有力的监督,政府采购实践中,有的单位将达到“门槛价”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有的单位将一部分项目执行而另一部分项目不执行,逃避政府采购制度的制约,也有的供应商恶意围标、串标,甚至是评委与供应商相互勾结作弊,还有其他种种腐败行为,这都大大影响了政府采购

20、制度的客观公正性,实在有违政府采购制度的初衷。3.6.2 社会监督机制缺少实现途径法律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控告权和检举权,但是并没有明确提出规定具体哪个机构受理,只规定了“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这样的不明确的规定会造成有关部门的相互推诿,致使此项社会监督机制无法真正运作,同时也会挫伤公民与违法行为做斗争的积极性。4 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议4.1 完善政府采购预算制度4.1.1 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采购采购人应做好市场调研,科学合理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编制采购预算时要编细编实,同时要适当留有余地,使采购预算兼具“刚性”和“弹性”的品质,从而能

21、够从容应对产品、服务的升代换级等行情变化。采购人在编制预算时要充分搞好市场调研,通过电话询价、网上查阅、实地咨询等途径获取采购项目的性能、配置、价格等详细信息,提高采购预算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采购人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审核、批复政府采购预算时也要过细地做好工作,认真把关,提高采购预算编制的水平和质量。4.1.2结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编制政府采购的预算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必须结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不同于财政根据预算安排将资金按预算级次层层下拨的方式,而是由集中支付机关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按实际支出时间和金额从国库统一支付。实行国库统一支付制度,解决了由于资金的分配交叉造成难以

22、整体控制的问题,可使财政资源得到最优配置,客服财政资金被各部门挤占和挪用的问题,保证预算资金的及时、足额支付支付。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也有利于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有利于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高效运转。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资金集中于国库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中,政府采购行为发生后,经财政支出管理部门的审核、采购资金由国库统一账户直拨给供应商,由于预算单位无法直接得到资金,也就无法绕开政府采购的规定随意采购、违规采购。4.1.3采购预算的编制要以以收定支,以支定购为原则 受可用财力不足的影响,在一定的期限内,总会有一些支出需求无法得到财力支持。因此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贯彻“轻重缓

23、急”的要求,对暂时不能安排的采购项目予以剔除,以减少资金缺口方面的矛盾,减轻财政支出的压力。要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不能搞“赤字预算”和寅吃卯粮的采购项目,切实做到当年项目当年财力安排。同时,要坚持国家政策规定的开支标准和配置标准,对超标准的项目必须予以剔除,充分发扬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精神。同时鼓励供应商积极参加有政府采购预算保障的采购活动。在部门预算还未向社会公布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向财政部门或采购单位询问采购预算情况,以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4.2 完善我国政府采购中央和地方立法4.2.1 加快立法建设,构建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 政府采购法制化是实现政府采购规范化、制度化的保障。在立

24、法中,以国家制定的政府采购法为中心,包括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政府采购的主要概念、采购原则、采购主体、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质疑投诉、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等重大政策性问题做出原则性规定;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政府采购法制定相应的各种管理条例或办法和政府采购目录,同时尽量将其提到地方人大立法的高度,以地方性法规来规范和约束地方政府采购行为;加快制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包括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等。同时,针对我国当前实践中的薄弱环节,我们应加紧制定以下几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供应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管理的规定;对政府采购本国产品的采购规定;对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资格管理的

25、规定;对政府采购机构设置及从业人员资格的规定;对政府采购目录编制及聘请专家顾问的规定;对电子商务及电子化交易程序及管理的规定等等。4.2.2 确保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内部的统一并逐步与国际接轨 要重视和处理好不同法律效力层次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关系,对政府采购相关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己有规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变通和违背。政府采购规章不能与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颁布的其它法律、法规相抵触,下级政府采购规范性文件不得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要对现有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清理。政府采购法是政府采购的根本大法,凡与政府采购法规定不一致的,要采取不同措施进行处理,该废止的废止,该部分失效的部分失效,该修改

26、的修改。另外,由于WTO政府采购协议的限制,我国的政府采购也将逐步融入到国际采购市场当中。所以,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也要逐步向国际政府采购规范靠拢,逐步修改补充现有法律中不协调的部分,最终建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政府采购制度。4.3 统一政府采购机构设置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政府采购中的集中采购项目应该由一个专职机构如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政府采购中心是由政府组建并根据政府授权负有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重大和集中采购事务,并直接开展采购业务的部门。政府采购中心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以及其他有关采购政策规定开展业务。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一些招标事务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办。政府采购中心应当

27、组织开展的主要工作是:工程采购。主要负责组织专家对由财政拨款的公共工程进行评估论证,核定建设成本,参与公共工程招投标。服务采购和货物采购,主要负责项目预算,确定标的底价,开展商务谈判、合同签订;监督合同执行,参与验收等事务;行政保障,主要负责各采购项目的资金结算,中心的财务管理,中心行政事务。采购中心的人员应以专业人员为主,要特别重视吸纳工程设计、工程预决算、工程管理、国际贸易、经济法、质量监管等方面的人才。科学选拔和安排政府采购中心人员,是为了确保采购队伍的专业化,提高采购效率,保证采购质量,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风险。 采购中心的经费来源于向委托方收取的服务费。关于服务收费问题,考虑到政府采购

28、中心既可自行直接组织采购,也可委托招投标中介组织采购,同时采购中心要承担履约、验收工作和采购风险这些特点,可参考国内现行招标机构向委托采购方收取代理服务费做法。所收费用,主要用于业务开支、工资、人事培训及补充风险基金等。 4.4适度扩大政府采购规模 我国政府采购的支出占GDP的比例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与发达国家更是相差甚远,所以当前我国应该加大采购规模,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大胆进行政府采购运行制度创新,即在政府采购实施机构政府采购中心的组织下,按照科学规范的程序和步骤进行采购。政府采购制度创新的核心就是研究确定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程序。通过政府采购运行制度的创新要到达以下几个目的:规范程序,

29、避免腐败;形成竞争,体现公平;缩短时间,提高效率。坚持采购规模与效益并重,在增大采购规模的同时,赢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使其发挥更强的经济调控功能,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要通过扩大政府采购规模来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的社会效益,我们还要创新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是指在政府采购中着意选购那些无污染、有利于健康及循环经济发展的产品和服务,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是有关政府绿色采购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组织、管理体制的总称,目前世界上已有50多个国家正在积极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政府绿色采购制度之所以得到重视,主要原因有三:一是环保效益,政府采购的规模很大,购买绿色产品或服

30、务将产生显著的环保效益,从而鼓励厂商生产环保产品或提供环保服务;二是带动作用,政府采购的范围很广,对涉及到的很多行业发展起带动作用;三是示范效应,政府绿色采购可以带动全社会对“绿色产品”的消费。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比较晚,现阶段仍处于起步阶段,我们需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着力构建和完善服务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目前,许多国家已经把政府绿色采购政策作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美国、加拿大等国家为此还专门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而在我国,绿色采购工作刚刚起步,在借鉴发达国家制度管理经验的同时也要注重自主创新,建立与国情和制度相适应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充分发挥政府绿色采购的规模效应和社会效应

31、,使我国政府绿色采购制度不仅成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而且成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4.5 大力加强政府采购人才队伍建设 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推行时间短,人员队伍专业化程度低,加强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建立专业化的政府采购队伍是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可采取以下措施:4.5.1 逐步实行资格认证制度,要求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对政府采购人员进行资格认证,是国际上对政府采购人员进行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政府采购人员专业化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政府采购制度运行比较成功的国家,大多建立了规范的政府采购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只有考试合格并在采

32、购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官员才能上岗。为提高采购人员的整体素质,我国也应积极建立起对政府采购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制定实施针对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知识和技能标准,要求各采购人员必须达到。实践中,每年可以由隶属财政部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组织相关的任职资格考试,只有那些通过了考试的人员,才能允许其上岗成为采购管理人员。4.5.2 加强对现有采购人员的培训和定期考核 实行资格认证制度,严把进口关,只是保证了新进人员的素质水平,面对现有采购人员素质较低、却又是现行采购制度实施和监管主力的现状,我们必须抓好对现有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工作。实践中,可由各级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对现有采购人员进行政府采购理.论、采购技能的

33、培训,提高其在经济政策、合同管理、采购技巧、市场调查、采购预算、国际贸易和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水平。还可以结合当前实际,在一些高校开设政府采购培训课程,设立政府采购研究协会等,努力提高采购人员的业务素质。在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的同时,还要注意加强对采购人员政治思想的教育,树立其良好的职业道德。通过这些措施建立起高素质的专业化采购人员队伍,保障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运行。在加强知识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之外,还应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对政府采购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实行优胜劣汰,通过竞争机制提高政府采购人员的综合素质。考核内容应包括专业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任职。4.6 完

34、善我国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4.6.1 设立独立的采购监督机构 为监督政府采购行为,保证政府采购质量,需要有相应的监督机构。对此,WTO(政府采购协议就规定,质疑要由“一家法院或者与采购结果无关的独立公正的审议机构进行审理”,参加政府采购协议的各个缔约国也大都设立了相应的独立机构或者规定由法院进行质疑的审议。有的国家或地区另设独立机构,如日本的政府采购审查委员会,香港的申诉管理委员会;有的国家由法院负责,如英国等;有的国家由负责管理贸易申诉的行政法庭来负责,如加拿大的国际贸易仲裁法庭。由此可见,监督采购的机构最大的特征就是保持绝对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与采购结果无任何利害关系。我国政府采购法也设立了对

35、采购人进行监督的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对采购人采购行为以及采购人的内部组织形式进行职权审查和供应商遵循质疑投诉程序对采购人的监督制度。但监督的主体主要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这种设置明显缺乏独立性,因而我国应建立一个独立的采购监督机构对质疑进行审理,这样才能保障审理的公正性。“应该效仿证券、银行、保险管理办法,建立一个超脱于各个政府部门之上的政府采购监管委员会,其主要职能就是监管政府采购市场,监督采购人与供应商的采购行为。”对其评判结果不服,供应商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然也可不经其评判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4.6.

36、2 建立科学的政府采购行政救济制度首先,删除我国法律规定的质疑投诉前置环节。对于行政机关的行为不服,既可以选择质疑投诉后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进入到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这样既省时又省力,还可以及时迅速的救济供应商的权益。前面己对政府采购法中设定质疑投诉程序的缺陷作了一定分析。而从政府采购法本身的条文来看,更应当删除该制度,依据政府采购法第18条规定,可具体实施采购行为的组织包括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等两类不同主体,就采购人而言,有的本身就是行政机关,依据我国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就可以申请复议,如果在复议之前再加上一个必须的质疑投诉环节,显然是不

37、合适的,是人为的为供应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设置障碍。就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而言,作为政府机关委托采购的机构,享有政府机关委托的权利,其主体地位完全可以看作是行政法中被执行机关委托授权的组织和机构,它的行为也可以被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围中来。对此,WTO政府采购协议规定各种质疑都可以通过法院或者独立机构审议并未规定设立质疑投诉前置的程序。因此将质疑投诉作为前置程序,不经质疑或投诉就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是极端不合理的,应与改变。5 结论 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起步较晚,只有短短的10多年时间,但是10年来,我国政府采购发展迅速,已经成为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手段,

38、在创建和谐社会中的管理机、执行操作、规范市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并收到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的社会效益。当然鉴于时间短、发展快的特点,其在运行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多的显露出来,本文针对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中所实际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和对策。 任何制度的完善都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进步需要全体从业者的努力,更需要全社会的关注。政府采购制度应将“让政府放心,采购人省心,代理机构和供应商顺心”的服务理念转化为品牌的内涵,用品牌效应为政府采购凝聚合力,增加动力,进一步赢得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当前的全球经济危机是对于我国正在发展中的政府采购制度的一种机遇和挑战

39、。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必须服从我国的客观实际,结合我国的特点,把握机遇,及时调整战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从管理制度、法律制度、运行制度和监督制度等方面入手,安排好我国相应配套机制的改革和完善,创新性地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制度。参考文献1姚艳霞:政府采购国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2宋丽颖、王满仓:政府采购M.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3张传:政府采购法比较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 4姚文胜: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5杨灿明、李景友:政府采购问题研究,2004年版6王亚琴:政府采购与行政权力救济,人民法院出版社,20

40、04年版7李文生、田凯:论有关内容的缺失及其完善,载河南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8杨灿明、李景友:政府采购问题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9倪东生:政府采购的有效运作,中国物资出版社,2003年版。10马海涛、姜爱华:政府采购管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7版。致 谢 本课题的选题及写作过程是在晏老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他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从课题的选择到项目的最终完成,晏老师都始终给予我细心的指导和不懈的支持。晏老师不仅在学业上给我以精心指导,同时还在思想、生活上给我以无微不至的关怀,在此谨向晏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

41、。另外,我要感谢在大学期间所有传授我知识的老师,是你们的悉心教导使我有了良好的专业课知识,让我的论文得以完成。苗木供应合同书甲方: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 苗木数量: 二、 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三、 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四、 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五、 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六、 有关事项:

42、1、 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2、 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3、 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4、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5、 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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