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采购协议》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影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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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TO政府采购协议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影响钟筱红*内容提要 政府采购制度是现代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改革公共财政支出体制的重大举措。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以其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以蓬勃发展,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尚无一部统一的法律来规范和约束政府采购行为,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入世对我国财政体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在研究WTO政府采购协议基础上,就如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提出一些初浅的看法。关键词 政府采购协议 中国 影响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体系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国家管理直接支出的一项基本手段。政府采购(Government Procu

2、rement),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监管下,以法定方式、方法和程序,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和政府贷款,从国内外市场上购买商品、工程和服务的消费行为。政府采购制度形成于18世纪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国家,最早可以追溯到1761年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法,迄今已有200多年历史。由于这种制度以公开招标为原则,从决策到监督体现了广泛的公平性、公正性和规范性,因此被称之为“阳光下的交易”。一、 WTO政府采购协议的主要内容WTO政府采购协议1994年4月经缔约方签字通过后,于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它在WTO法律体系中属于附件四的四个“复边贸易协议

3、”(Plurilateral Trade Agreement )之一,仅对签字成员方有拘束力,而不是对全体成员方有效。政府采购协议由两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包括序言和24个条款,第二部分为政府采购协议的附录。其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以下几方面:(一) 目标和原则政府采购协议的基本目标是:1、通过建立一个有效的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措施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多边框架,实现世界贸易的扩大和更大程度的自由化,改善并协调世界贸易现行的环境。2、通过政府采购中竞争的扩大,加强透明度和客观性,促进政府采购程序的经济性和高效率。政府采购协议对缔约方政府采购强调了以下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待遇原则。各缔

4、约方不得通过拟订、采取或实施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来保护国内产品或供应商而歧视外国产品或供应商。2、公开性原则。各缔约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都应公开。3、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国际收支状况等,要求有关缔约方应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特殊待遇和差别待遇,以照顾其发展、财政和贸易的需求。(二) 适用范围政府采购协议的适用范围包括:1、采购主体:是“由直接或基本上受政府控制的实体或其他由政府指定的实体”,不仅包括政府机构本身,而且包括其他实体,如政府代理机构;不仅包括中央一级的政府实体,还包括地方政府采购实体。各缔约方

5、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时应提供一份采购实体清单,列入政府采购协议附件。只有被列入清单的采购实体才受政府采购协议的约束。2、采购对象:适用于缔约方一定金额的货物、工程(基本建设工程特许合同除外)和服务的采购。其中中央一级采购实体在货物采购方面受协议管辖的最低限价为13亿特别提款权,而中央一级采购实体在服务方面、地方一级采购实体在货物和服务方面受协议管辖的最低限价由各成员方协商确定,并列入政府采购协议附件。工程采购项目,以联合国中央物品分类第五十一章所列的建筑工程为准。但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采购,包括武器、弹药、战略物资的采购,或与国家安全及国防密切相关的连带采购;以及涉及到维护公共道德、公共秩序、公共

6、安全、人民与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知识产权、保护残疾人组织、慈善机构或劳改产品等方面的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协议。(三) 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协议规定比较灵活。主要有三种方式:1、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通过公告程序,邀请所有感情趣的国内外合格供应商参加招标的采购程序。2、选择性招标采购,是指各采购实体在与采购制度的有效实施相一致的情况下,通过公告程序,最大限度地邀请国内外合格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3、限制性招标采购,即政府采购协议第条规定的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选择性招标后,有下列情形发生时可不通过公告程序采取的采购方式:(1)没有供应商参加投标或者无格标;(2)对于艺术作品或者因保护专利和版权、技术原因等

7、,供应商独此一家,无其他替代选择;(3)出现了无法预见的极为紧急的情况;(4)如更换供应商将不能满足要求而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替换零备件;(5)因研究开发需要或者特定合同需要而续购的产品和服务:(6)追加的工程采购必须由原供应商办理且金额未超过原主体合同金额的50%;(7)在商品市场上采购的产品;(8)只有短时间内出现的对政府机构及其下属机构极为有利的向非经常供应商的采购;(9)与设计比赛获胜者签定的采购合同。4、谈判式采购,是指一缔约方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在授予合同程序同投标人进行谈判。这些条件包括:(1)采购方在发出招标邀请时已表达这种意图;(2)通过评估,没有一个投标明显优于其他投标;(3

8、)谈判应主要用来坚定各个投标的优劣;(4)在谈判中采购人在不同的供应商中实行差别待遇。(四)质疑程序政府采购协议第20条规定,当一供应商对某项采购违反政府采购协议的情形提出质疑时,每一缔约方应鼓励该供应商通过与采购实体进行磋商来解决质疑;有关供应商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项质疑之日起10天内开始质疑程序,并通知采购实体;各项质疑应由一家法院或与采购结果无关的独立公正的审议机构进行审理;为纠正违反政府采购协议的行为,确保商业机会,质疑程序中可以采取暂时的果断措施,在决定是否采取这种可能造成该采购过程中断的措施时,应考虑可能对有关利益包括公共利益产生的重大不利后果。同时,为维护商业和其他有关方面的利益

9、,质疑程序一般应及时结束。二、 我国现行政府采购制度与WTO政府采购协议相比存在的问题我国政府十分重视政府采购立法工作,曾先后草拟了政府采购条例(草案)、中央机关政府采购条例(草案),1994年4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立法原则,制定颁布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同年6月又颁布了两个配套办法,即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目前,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市场准入办法也正在草拟酝酿阶段。在地方立法方面,上海市于1995年制定了我国第一个政府采购试行办法,几经修改,1999年4月,正式制定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配套措施等6个办法。目前,全国已有近30个地区制发

10、了政府采购规章和制度,其中,深圳市在1998年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是我国第一个政府采购的地方性法规。1999年5月24日,国家发行了政府令对中央和地方政府实行政府采购下达了明文规定,从而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开始走向规范化、普遍化和制度化。政府采购协议虽然属于WTO成员方选择参加的协议,只是对签字国有效,但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市场一体化的趋势,以及我国进入世贸组织脚步的临近,在不久的将来,中国开放本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应是历史的必然。但是,在我国现阶段政府采购工作仍属全新领域,相关立法起步较晚,政策法规尚不健全,与WTO政府采购协议的要求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1、法律保障方面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工作起步较晚,近两年全国各地都在陆续试点推行,但到目前为止,许多省、市、自治区虽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办法和措施,但我国还未制定出政府采购法或完整的政府采购制度管理条例,尚未形成统一的政府采购体系。而各地在政府采购实际操作时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有些问题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只有123下一页 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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