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采购协议》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影响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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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TO政府采购协议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影响 志着我国政府选购开头走向标准化、普遍化和制度化。 政府选购协议虽然属于WTO成员方选择参与的协议,只是对签字国有效,但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市场一体化的趋势,以及我国进入世贸组织脚步的接近,在不久的将来,中国开放本国的政府选购市场应是历史的必定。但是,在我国现阶段政府选购工作仍属全新领域,相关立法起步较晚,政策法规尚不健全,与WTO政府选购协议的要求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1、法律保障方面我国推行政府选购制度工作起步较晚,近两年全国各地都在间续试点推行,但到目前为止,很多省、市、自治区虽然依据自己的实际状况,制定了相应的方法和措施,但我国还

2、未制定出政府选购法或完整的政府选购制度治理条例,尚未形成统一的政府选购体系。而各地在政府选购实际操作时存在较大的随便性和不标准性,有些问题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只有靠一些标准性及领导的支持运作,缺乏法律的保障。2、政府选购最低限额的规定方面政府选购协议规定各缔约方的中心政府机构选购合同的限额为13万特殊提款权,而地方政府机构和政府下属机构由各缔约方自行规定。依据国际惯例,地方政府的选购合同起始限额均高于中心政府选购合同的起始限额。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选购限额规定,而各地实际操作的限额一般都较低,如上海市2023年政府选购名目规定:单项选购金额超过5万元或以一级预算单位汇兑统计年批量选购超过100万

3、元的货物;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土建、安装、装饰、市政道路等各类工程;单项金额超过50万元的效劳。这意味着一旦我国参加WTO政府选购协议,上述所列超过5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政府选购市场都将对其他缔约方开放,这样的规定对爱护本国企业而言明显是很不利的,也与国际上通常做法相。3、 政府选购机构确实认方面目前,各地政府选购大多数由地方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组成政府选购委员会,在财政部门设立政府选购中心。这两个机构在实践中既可以审查选购主体资格,又可以在供货合同由选购单位和供给商商定的状况下,以监视方身份担当见证职责。这实际上就等于承负可能消失的经济纠纷的责任,因而这两个机构实质上既是政府选购

4、组织者,又是政府选购治理者,在市场经济中既扮演选购员,又兼裁判员,这种身份上的双重性,必定导致职责上的混淆。因此,这样的组织形式在法律和行政体制方面如何定位、职责如何衡量,都是需进一步解决的问题。4、 预算治理形式方面目前,全国各省、市的政府选购工作大多是经地方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组建选购中心进展日常操作。选购中心一般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但也有部门地区确定为自收自支的(或定额补助)事业单位,还有的地方实行在财政局相关处室根底上“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安排,而机构组织形式和经费来源的不同,必定在相关程度上打算着政府选购中心在工作中“扮演角色”的不同,以及介入程度的深浅,这种经费上的自助自支方式

5、可能使选购中心因关注自身利益而不能保持公正、公正地安排选购活动。5、 选购方式方面我国投标招标法规定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而WTO政府选购协议规定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选购、选择性招标选购、限制性招标选购和谈判式招标选购四种。从范围上看,我国招标方式更为狭小,选择余地小,对开放后的中国市场不利。6、 质疑程序方面我国大局部地方立法只规定了一旦发生纠纷可以向政府选购治理办公室投诉,但没有规定投诉的程序,投诉的期限、质疑受理机构及选购过程中断等问题也未作明确规定。三、 创新我国政府选购制度的根本设想(一)、建立政府选购制度的目标原则实行政府选购的根本目标就是要节省财政支出,实现货币价值

6、的最大化,同时,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为此,政府选购制度必需遵循以下总原则:1、公开、公正、公正原则。其根本要求是:政府选购过程必需向社会公开,不得对供给商实行卑视政策和地区封锁,选购人与供给人在选购过程中处于公平地位,必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进展选购。2、效益原则。政府选购的客观效果是节约政府开支,在从事选购活动中讲求经济和社会效益,要求政府选购应当竞争的方式,通过竞争使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最大化。3、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原则。财政性资金属公共资财,其使用必需符合社会公众的利益。首先,财政性资金在使用方向上要把社会公众的利益放在首位,要加大对公众事业的投入;其次,政府在选购日常用品时应当有利于增进

7、公共福利,留意社会效益。4、适应市场经济进展需要原则。建立政府选购制度是强化财政智能、加强财政宏观调控的需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宏观调控体系,财政作为一种重要的财政手段也要实现面对市场的转变,并不段健全和完善。而建立政府选购制度是健全标准财政支出政策的中心内容,尤其是我国财权分散、财政智能枝解、弱化的状况下,就显得更为迫切。5、竞争择优原则。营造一个公正竞争环境,实现真正靠实力和信用竞争。承受社会监视原则。政府选购规划、选购过程和选购构造必需对社会公开,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选购中的违法行为进展检举和控告。(二)、建立我国政府选购制度的根本框架1、界定政府选购制度的

8、适用范围。从选购主体看,我国政府选购制度的适用范围应当确定为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主要是指政府机关及全额预算拨款的社会团体和党政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是否应纳入政府选购范围,应详细分析。事业单位的物品或效劳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有政府组织供应的纯公共品,这属于政府选购范围;一类并不肯定都靠政府,而是在政府财政的支持下,通过授予特许权由民间组织供应,这些物品由于要对本钱回收自担风险,必定走上企业化经营道路,依市场规律办事,其选购行为就不应当受政府行政掌握,不应纳入政府选购范围。国有企业也有两类:一类是非盈利性的公共性企业,企业的进展靠国家财政支持,所供应的物品和效劳是为了满意社会公共

9、需要,这类企业应纳入政府选购制度标准内;一类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企业,只有依市场规律办事,以追求盈利最大化为目标,依市场信号配置资源方能安康进展,为此就必需实行政企分开,消退政府直接行政干预,因此不能纳入政府选购范围。从选购资金的性质看,全部用政府性资金安排并到达规定金额的选购工程,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另有规定外,均应纳入政府选购的范围。政府选购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需要购置商品或者承受效劳的单位预算外资金、自有资金和其他收入,国内外贷款、捐赠款,各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2、选择政府选购模式从我国的实际状况来看,推行政府选购制度,其选购模式的选择宜采纳集中和分散并以集中为主的模式。3

10、、明确政府选购的方式政府选购方式可分为两大类:招标性选购与非招标性选购。从我国推行政府选购制度的角度看,应选择以竞争性招标选购方式为主,其他选购方式相协作。4、设置政府选购机构(1)、在财政部下设政府选购治理机构政府选购治理委员会(或政府选购治理办公室)。依据国务院1998年批准的财政部“三定”方案,明确授予财政部“拟定和执行政府选购政策”的职责,因 此,财政部作为政府选购主管部门肩负着协调治理和政策指导的重任。政府选购治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是:制定、修改和监视执行政府选购法规、政策;下达政府选购规划;编制和审查政府选购预算方案;批准和拨付政府选购款;分析和评估选购统计;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等。 (

11、2)、各级政府设置政府选购事务机构政府选购中心。其性质属于非盈利性事业法人,隶属于各级政府,承受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视。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各级政府交办的大中型工程、货物和效劳的选购事务;统一组织治理行政事业单位能够集中选购的货物、工程和效劳;担当由政府选购委员会托付的被取消独立选购资格的选购机关的其他各项选购;对被授权进展分散选购的部门或单位选购活动进展备案治理和监视。政府选购中心与政府选购治理机构的关系是一级托付代理关系,也可以直承受理各个部门或单位的托付进展直接选购活动。由于受到详细选购商品(劳务)和工程技术因素的限制,该中心还可以进展二级托付,如托付专业中介机构从事详细的选购事宜。5、建

12、立政府选购制度的配套改革(1)、改革财政专项预算资金的拨付治理制度,建立与政府选购制度相配套的财政专项预算资金治理方式。将现行财政支出中的一局部特地用于单位或部门的设备购置、会务、房屋修缮、车辆购置和维护等专项资金,按价值治理和实物治理相结合的方法在总预算中单独编制,不再搞条块分割,而应政府选购专业户由政府选购中心按财政批准的政府选购规划统一运作。(2)、改革现行总预算会计制度,使之与政府选购制度相适应。现行预算按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基层会计单位至少三个级次层层下拨经费,这不仅影响了财政部门有效贯彻政府选购制度,而且无法对选购行为(如招投标程序、方法等)不够标准进展有力的监视,不适应政

13、府选购制度资金的直接支付要求。实行政府选购制度后,财政部门不再简洁地按预算拨付经费,应当允许按批准的预算和选购合同的履约状况直接向供给商拨付货款(支出),或在总预算中将选购资金划拨政府选购中心支出,削减资金流淌环节。由于这局部支出实行直接付款形式,支出的决策也不需要层层上报,财政总会计依据支出数额直接办理决算。(3)、改革现行国家金库制度。实行政府选购制度后,国家金库的有关方法中应明确允许财政办理直接拨款的方式,建立一种单一的国库帐户治理方式,并制定相应的操作方法。6、 建立政府选购的监视机制(1)、直接监视:现行的政府选购方式主要是公开招标,招标公揭发布后,整个选购过程全部处于供给商的监视之

14、下,供给商为了爱护自己的正值利益,自觉地进展相互监视,对违反“三公”原则的人和事,供给商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质疑。(2)、行政监视:供给商对选购过程中消失的问题,在对质疑效果不满足的状况下,可按规定向政府选购治理部门投诉。(3)、司法监视:供给商在受到不公正待遇时,如对政府选购治理部门的处理打算不服,可按现行的司法程序,向法院提请诉讼,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4)、社会监视:各部门或地区在选购活动中,应常常邀请纪检、法院、公证和新闻机构的代表参与开标和评标监视。7、建立科学的招标治理方法和程序,加强对招标代理机制的治理。招标和投标是政府选购的核心内容。科学的招标治理方法是政府选购制度完备与否的重

15、要标志。在实践中,由于招投标技术性强,财政部门及支出单位目前缺乏特地人才,因此,需借助招标代理机构作中介,财政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方法标准中介机构的智能和业务范围,充分使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得以发挥。8、加强政府选购队伍建立,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素养。政府选购制度已成为双边、多边以及地区贸易谈判的重要内容。我国参加WTO以后,就必需适度开放本国政府选购市场。而政府选购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选购商品物种繁多,加上我国政府选购起步较晚,政府绝大局部工作人员不熟识现代选购业务和技巧,对市场上厂商的信誉和商品质量把握不准,不擅长收集、分析和运用市场信息,构成人才资源的障碍,所以现在应抓紧时机培训政府选购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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