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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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华夏中证智选300价值稳健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中证智选300价值稳健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目 录第一部分 前言1第二部分 释义3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7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8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10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11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3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0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7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5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38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

2、的登记39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41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47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48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55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7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8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59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6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68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69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70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71第一部分 前言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

4、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三、华夏中证智选300价值稳健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5、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二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四、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

6、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的通知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用于基金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不属于联合国、中国有权机关或其他司法管辖区有权机关制裁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联合国、中国有权机关或其他司法管辖区有权机关制裁的国家和地区。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

7、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六、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第二部分 释义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中证智选300价值稳健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夏中证智选300价值稳健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

8、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中证智选300价值稳健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指华夏中证智选300价值稳健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中证智选300价值稳健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华夏中证智选300价值稳健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9、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6、交易型开放式指

10、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17、联接基金: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11、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3、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

12、申购、赎回等业务27、销售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28、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29、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30、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32、深圳

13、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14、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42、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赎回对价的行为46、申购赎回清单

15、: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47、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48、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49、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50、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智选300价值稳健策略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51、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52、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16、指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53、元:指人民币元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5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

17、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6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62、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

18、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6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夏中证智选300价值稳健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名称华夏中证智选300价值稳健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的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三、基金的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四、基金的投资目标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

19、元。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七、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八、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智选300价值稳健策略指数。九、基金份额类别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新的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费、赎回费等其他条件,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1、发售时间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2、发售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

20、式认购本基金。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后续新增发售机构的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中列明。销售机构对认

21、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数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3、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二、基金份额的认购1、认购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2、募集期资金和股票的处理方式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的股票由登记机构予

22、以冻结,募集股票在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人所有。三、基金份额认购数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的认购数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四、基金认购的其他具体规定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一、基金备案的条件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

23、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24、,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同时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

25、从其规定。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一、基金份额的上市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1、基金场内资产净值不低于2亿元;2、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

26、规定。三、停牌、复牌及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停牌、复牌及终止上市交易,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所规定的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本基金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计算,并交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供投资

27、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六、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八、法律法规、监管

28、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申购和赎回场所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

29、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具体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

30、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基金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

31、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根据相应的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本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具体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可用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

32、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本基金申购和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赎回对价和基金份额的交收适用业务规则的规定,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如果基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

33、易所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存在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综合考虑对投资组合跟踪误差的影响以及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34、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数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5、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2、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

36、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一定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标准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对基金申购赎回业务规则、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等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7、。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4、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5、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申请;或者因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市场等的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6、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者申购赎回清单出

38、现重大错误。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证券市场价格发生大幅波动,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8、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9、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第1-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9、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4、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5、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申请;或者因指数编制单位、相

40、关证券交易市场等的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6、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者申购赎回清单出现重大错误。7、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8、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因停牌或其它客观情况无法变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9、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41、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九、基金份额折算为提高交易便利或根据需要(如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进行必要公告,并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十

42、、基金份额拆分与合并基金成立后,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本基金可实施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是在保持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总值不变的前提下,改变基金份额净值和持有基金份额的对应关系,是重新列示基金资产的一种方式。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

43、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司法强制赎回)。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十二、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十三、其他业务1、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基金管理人接受投资者用满足条

44、件的单只或多只标的指数成分券为对价,在规定时间内集合申购本基金份额的行为。2、ETF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若本基金推出联接基金,联接基金可以特殊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45、媒介上公告。5、对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另行公告。6、本基金合同生效后,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跨市场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引入新的清算交收和申购赎回模式,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或者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和申购赎回模式并提前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予以更新。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简况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

46、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法定代表人:杨明辉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38亿元人民币联系电话:400-818-6666(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募集基金;(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4)销售基金份额;(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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