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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院国际法教案)国际法课程教案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名称: 国际法 课程代码:ZB3402 课程类别: 专业必修课 学 分:3学 时:54 理论学时:43 实验实践学时:11面向对象:法学Q1641、Q1642先修课程:法理学、法制史、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民事诉讼法二、课程教学目的与要求本课程是面向法学专业的专业选修课程,主要讲授国际法基本理论、国际法上国家、居民、领土法、国际海洋法、空间法、外交法、条约法、国际责任法等方面的知识,传授运用国际公法的基本原理、制度和规则分析、解决国际问题的能力。本课程的学习拟为其他国际法课程学习打下基础。在学习本课程后,要求学生能够具备以下知识和技能:1

2、. 正确理解课程的性质、任务和研究对象,全面了解课程的体系、结构,对国际公法学有一个整体的认识。2. 掌握国际公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主要的原则、制度和规则,以及国际公法发展的最新动态。3. 牢固树立维护国家主权和权益观念,并以此为指导去研究国际公法的基本理论和实际问题。4. 密切联系实际,通过分析研究案例和国际事件,加深对国际公法专业知识的理解和掌握;能把国际公法的基本原理和规则的学习融入到对国际实践的研究和认识中,以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切实掌握课程的核心内容,在实际工作中为维护国家的权益,促进我国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作出贡献。三、课程考核要求本课程考核的总评成绩由过程考核成绩和结业

3、考核成绩两部分构成。过程考核成绩由在整个教学过程对学生考勤、课堂内外讨论、作业以及其他参与教学等不同形式进行考核构成,其中考勤考核成绩占50%,其他形式考核成绩占50%。结业考核形式为闭卷笔试。过程考核成绩占总评成绩的30%,结业考核成绩占总评成绩的70%。四、课程教学基本内容、学时分配和教学环节安排国际法学时分配内容理论学时实践学时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60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40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主体62第四章 国际责任法31第五章 国家领土31第六章 国际海洋法42第七章 空间法31第八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42第九章 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法40第十章 国际争端解决22第十一章 战争法40合计

4、11第一章 导论(General Introduction)教材内容简介:对国际法的基本含义,以及国际法作为一门法律科学产生的历史来源和特点作了系统介绍,同时对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不同特点和彼此关系作详细的分析。 教学要求: 1、了解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历史发展; 2、学习国际法的渊源; 3、分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不同特点和彼此关系。 重点: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的渊源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国际法的特征和法律性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难点: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各国司法实践如何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我国司法时践如何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课前准备:制作幻灯片、图片、背景资料。 课时安

5、排:6学时。 教学方法与手段:运用多媒体,案例教学,课堂讨论、提问。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2学时)教学目的:1、掌握国际法的概念; 2、理解国际法的性质 教学过程: 揭示课题,导入新课,从国际社会同样需要规则,引出国际法的概念、性质等问题。 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征 重点讲解: 1、国际法定义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或称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这些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从国际关系中产生,又调整着国际关系中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各方面的关系。 2

6、、国际法的分类 普遍国际法(universal international law)或一般国际法(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特殊国际法(particular international law); 3、国际法特征:国际法是法律,因为它具有拘束力;它是法律中的特殊体系。但其具有不同于国内法的特点:(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2)国际法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3)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4)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的自觉行动和单独或集体的自卫。 提问: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有什么不同? 二、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1、否定国际

7、法的法律属性 代表人物是英国的奥斯汀(J.Ausitin),他认为法律是主权的“命令”,而国际法不能表现主权的意志,国际法不是法,而是实在道德(positive morality)(插入图片介绍)。 2、国际法被界定为“国际礼让”(international comity)的范畴。 3、还有学者将国际法界定为一种“弱法”(weak law)或“软法”(soft law)。 对国际法法律性质的认识: (1)国际法普遍存在于国际社会,并以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作为表现形式。 (2)国际法是由作为国际法制定者的众多国家依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 (3)国际法的法律效力已为国际社会普遍承认。 (4)国际法与一

8、般法律一样具有强制性。 讨论问题:国际法不是法律;国际法是实在道德或国际礼让;国际法是弱法。三、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难点分析: 1、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指国际法何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问题。法学家在这个问题上的不同看法产生了各种不同的学说: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自然法则(插入图片介绍); 实在法学派则认为是“国家意志”(插入背景资料); 折中学派(插入图片介绍); 2、近几年的新观点: 王铁崖:在法律上是各国的意志的协调,而在事实上是国际往来关系的需求。 “基于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国家意志协调基本一致”是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我们认为:国际法放力的根据应该是各国之间的协议,因各国通过达成协议而受

9、拘束。各国意志就是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这也体现了国际法的阶级性。国际法不同于国际道德,也不同于国际礼让,因为国际法的效力是由强制加以保证的。国际法不同于国际私法,因它所调整的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是“公”的关系。讨论:如何理解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总结本节内容。 第二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1学时)教学目的:1、了解国际法的历史发展线索; 2、掌握近代国际法的形成和现代国际法的发展; 教学过程:复习导入,引出新问题 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是在国际关系中逐渐形成的。任何一个历史时期,只要有国家之间的交往,就会产生有拘束力的国际关系行为规则。 一、古代国际法 在古代埃及、古代中国、古代希腊、古代罗马,都产生

10、过有关使节法、战争法、海商法等方面的某些原则和规则,但皆未形成为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学者观点(李家善国际法学史新论): 国际战场是国际法的第一个摇篮; 国际市场是国际法的第一座温床; 二、近代国际法的产生 随着民族主权国家在欧圳的兴起,结束三十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公会(1648年)确立了主权平等和领土主权等近代国际法的重要原则,近代国际法便由此产生。 1、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订立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产生。(插入图片介绍) 2、1625年格劳秀斯发表了战争与和平法。(作者图片及生平介绍) 该书系统地论述了国际法的主要内容,概括了国际法的全部范围,为近代国际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对后来国

11、际法学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3、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对国际法的发展发生巨大的影响。 4、到帝国主义阶段,国际法领域扩大,国家关系增加,对于制订战争法规的要求增强。 从1648年到1917年,国际法在资产阶级革命和资本主义发展的推动下,确立了大量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各国杰出的法学家著书立说加以论证,并使之日益系统化。近代国际法逐步发展成体系完备的一个法律部门。 三、现代国际法发展重点讲解:由近代转向现代国际法阶段(一战后到二战前),表现为: 1、1917年的俄国十月革命;2、建立了第一个世界性的国际政治组织国际联盟;(插入图片) 3、1928年在巴黎签订了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

12、条约(非战公约)。 19世纪末叶,欧洲各资本主义强国重新瓜分世界,掠夺和侵略战争使资本主义初期所确立的某些进步原则和制度遭到削弱。与此同时,国际法传播到欧洲以外许多国家。战后国际法有所发展,产生了非战、反对侵略等进步原则,但法西斯阵营的出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严重破坏了国际法的一些重大原则。二战后现代国际法发展的特征:1、新独立国家的兴起对国际法发展的重要影响。2、出现了数目庞大的国际组织。3、国际经济变化与现代科学技术的影响。4、与传统国际法对照,战争法发展最为突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宪章重申并发展了国际法基本原则,在联合国主持下,确立了大量的国际法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60年代以后,大批

13、新兴国家的诞生,促进了国际法的进步和发展;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使国际法出现了许多重要分支。总之,新独立国家的兴起,国际组织的增加,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而尤其是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越来越密切而且复杂,这些就是当代国际法发展的社会动力。 提问:你对现代国际法的发展有何认识? 四、中国与国际法1、全面地把近代国际法介绍到中国的是美国传教士丁韪良(18271916),他把美国国际法学者H.惠顿的国际法原理译成汉文,名之为万国公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国际法的贡献。 讨论:在中国为什么没有产生国际法? 总结本节内容。第三节 国际法的渊源(1学时)教学目的:掌握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内容 教学过程: 揭示课题,导

14、入新内容 一、概述 指国际法的形式渊源(formal sources),也包括实质渊源(material sources)。 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 二、国际法渊源的内容 重点讲解: 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经常被引用,该条常被认为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权威说明。 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了法院在裁判案件时适用的法律是:(1)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3)一般法律原则;(4)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者学说。 1、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treaty) 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议。 有一般性条约(general treaty

15、)和特殊性条约(special treaty); 有契约性条约(contractual treaty)和造法性条约( law-making treaty)。 国际法的首要渊源是条约。 一种是多数国家参加缔结的,以创立新的,或改变现有的,或编纂原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为目的的国际公约,可称为造法性条约,直接构成国际法的渊源; 另一种是两个或少数国家参加缔结的,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可称为契约性条约,并不直接构成国际法的渊源,但如果许多契约性条约作出同样或类似的规定时,这些规定就有可能成为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从而也就构成了国际法的渊源。 讨论:国际条约为什么能成为现代国际法的首要渊源

16、? 2、国际习惯(international custom) 通例(惯例)经过一定时期的重复,被各国认为有拘束力,就成为国际习惯,构成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包括以下要素:a.各国的实践,即物质因素;b.“法律确信”(opinio juris),即心理因素; 国际习惯出现于国际条约之前,是更古老的渊源,在形成近代国际法的内容中占较大比重。国际习惯未经编纂之前是不成文的,为了查明国际习惯法,必须从外交文件,各国立法、判例及其他文件中寻找证据,现代确认国际习惯法的证据更多重视某些国际组织的决议。 3.一般法律原则(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一般法律原则的含义,有三种不同的见

17、解:第一种认为是一般国际法原则;第二种认为是各国之间的共同“法律意识”;第三种认为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第三种见解是比较可以采纳的。被援引的一般法律原则有:已判事项不重开(res judicata); 诚信原则(bona fide);信守约定(pacta sunt servanda); 禁止食言(estoppel);禁止滥用权利(jus abutendi);不法行为不产生权利(ex injuria jus non oritur); 4、补充渊源 (1)判例(judicial decision)和学说(writings of publicists); (2)公允及善良原则(ex aequo

18、 et bono); (3)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resolutions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总结本节内容。第四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2学时)教学目的: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理解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教学过程: 复习并导入新内容通过举例引出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这一主题。 一、国际法与国内立法的关系的理论 1、一元论(monism),又分为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 2、二元论(dualism or pluralism); 3、协调说(theories of Co-ordination) 重点讲解:国际法和国内法可以看成两个不同的法律,但它们之间

19、是互相联系,彼此渗透,而且互相补充的。 从国际法的角度看: (1)国际法的原则性规定要求国内法作出具体规定。 (2)国家不能用国内法来改变国际法的现有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 (3)国际法不能干涉国内法。 从国内法的角度看:(l)国际法被认为是国内法的一部分,如美国宪法。(2)在国内法上就国际法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作出规定。(3)国内法与一般国际法相冲突时,把国际法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或视为高于国内法。国内法与条约相冲突时,“自执行条约”在国内具有执行效力,其他条约要通过国内立法的“采纳”、“转化”或“接受”为国内法才有放力。国内法与条约相冲突时,国内法院往往有责任适用国内法,但由此而产生违

20、反条约义务的违法行为,国家仍应承担国家责任。二、各国的实践 国际实践中各国解决二者关系的办法差别很大。1、条约在国内的实施方式:(1)转化式;如英国;(2)并入或采纳式;如荷兰;(3)混合式;如美国; 2、习惯在国内的实施方式: (1)直接适用; (2)与国内法抵触,优于或低于国内法。讨论:我国在立法和实践中是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的? 总结本节内容。 布置本章复习思考题: 1、试述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2、为什么说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3、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什么? 4、试述国际法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特点。 5、什么是国际法的渊源? 6、试述条约作为国际法渊源的意义。 7、国际习惯法规则是怎样形成的

21、? 8、以事例说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Basic Principle of International Law)教材内容简介: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以及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产生和发展作了系统介绍。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作了详细的分析。同时对平共处五项原则与国际法基本原则作了比较和论述。 教学要求:1、了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历史发展; 2、学习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3、介绍中国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重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点;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规定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公约和其他国际文件。难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

22、际法基本原则中的地位;现代国际法各项原则的关系。 课前准备:制作幻灯片、图片、案例资料。 课时安排:3学时。 教学手段:运用多媒体,案例教学与讨论。四学时安排: 教学目的:理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其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明确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原则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掌握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教学过程: 揭示课题,导入新课 第一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1学时)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与国际法上的具体原则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那些各国普遍接受、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的核心。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1、接受的普遍性;各国公认

23、2、适用的全局性;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 3、作用的支柱性;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4、具有强行法(jus cogens)的性质;(难点分析) 三、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国际法基本原则是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和国际关系发展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近代国际社会形成时期的国际法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确立的原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国际法基本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占有重要地位。 提问:如何认识中国对国际法的贡献? 第二节 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2学时)重点讲解:一、国家主权原则(state sovereignty)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

24、理自己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属性,指国家强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它有两方面特性: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主权理论介绍:博丹(插入图片,介绍作者);主权的相对性问题。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传统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核心。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论大小、强弱,不问经济、社会、政治等制度有何不同,均有平等的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平等的一员。它包括以下要素:各国法律地位平等;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每一国家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

25、化制度: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 讨论:如何看待国家主权原则在当代国际关系中的作用? 二、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non use of force) 1、含义:在国际关系中,国家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或以国际法不符的方式侵害他国的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原则是指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不得以威胁或使用武力的行为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此项原则,不仅禁止侵略战争,并且禁止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26、口但是,假宪章的有关规定采取的集体强制措施、单独或集体自卫以及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为争取民族独立的武装斗争,不受这一原则的限制。2、侵略定义(definition of aggression)1974年12月14日,联大通过侵略定义草案。侵略是指一国使用武力侵犯另一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一国首先使用武力,就构成侵略行为的显见证据。三、不干涉内政原则(non-intervention)干涉指把自己的意志的强加与他国的行为。干涉他国内政是直接违反国际法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干涉包括武装干涉和政治、经济、文化等一切其他形式的干涉,包括直接干

27、涉,也包括间接干涉。“依据权利的干涉”与“人道主义干涉”(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合法性问题; 内政指国内管辖(domestic jurisdiction)的事项,内政是指国家主权管辖的事项,即国内管辖的事项,这些事项应以国家不受国际法约束而能独立自主处理为条件。非地域概念。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 四、平等互利原则(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平等指国家不分大小强弱,政治制度、经济发展如何,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互利指在国家关系中,不得以损害或牺牲他国

28、根本利益来满足自己的要求,应是双方有利。 五、民族自决原则(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指被帝国主义统治的殖民地人民取得民族独立的权利(脱离权),也泛指一个民族不受外族统治干涉,决定和处理自己事务的权利(自治权)。 根据此项原则,每一国家均有义务促进各民族平等权利及自决权的实现,铲除殖民主义、异族奴役、统治与剥削:每一国家均有义务促进对于人权与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行;每一国家不得对受奴役、统治和剥削的民族采取剥夺其自决、自由及独立权利的任何强制行动。但是,以上各项不得解释为授权或鼓励破坏或损害实现了民族平等权和自决权的国家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统一,每一国家均不得

29、采取目的在于局部或全部破坏另一国家国内统一及领土完整的任何行动。 是政治问题,还是法律问题? 与国家主权的关系问题。(难点分析)六、国际合作原则(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之一; 国际合作是各国必须严格遵守的义务; 从“并处法”到“合作法”的演变,是现代国际法的进步。 国际合作原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步确立起来的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它是指各国不论在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上有何差异,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的各方面彼此合作。这些方面包括经济、社会、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以及促进全世界尤其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等。 根据国际合作原则,各国应与其他国家合作以维持国际和平

30、与安全;各国应合作促进对于一切人民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行;各国应依照主权平等及不干涉内政原则处理其在经济、社会、文化、技术及贸易方面之国际关系;联合国会员国均有义务依照宪章的有关规定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动与联合国合作。 七、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来源于“约定必须遵守”原则; 国家对其因国际惯例和条约所承担的一切义务都必须遵守。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是指每一国家应一秉城意履行其依国际法所承担的义务。这些国际义务包括:依联合国宪章所负之义务;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与规则所负的义务:依国际法原则与规则系属有效的国际协定下所负的义务。但是一切违背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与规则的义务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在

31、履行之列。 八、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指各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与其他国家的国际争端,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根据此项原则,各国应以和平方法,而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的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争端各当事国及其他国家应避免从事使情势恶化到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任何行动,并应依联合国之宗旨与原则而行动。以上各项原则是相互联系的,因此在解释和实施上应互相关联,每一原则应参酌其他原则解释。 九、和平共处五项原则(Five Principles of Peaceful Co-existence) 1954年由中、印、缅共同倡导;(插入图片资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作为一个整体提出,是创造性的发展。

32、 更多的带有“合作法”的色彩。 案例讨论: 对尼加拉瓜进行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案(Military and Paramilitary Activities in against Nicaragua) 1983年底和1984年初,美国派人在尼加拉瓜一些港口附近布雷,范围包括尼加拉瓜的内水和领海。这种活动严重威胁了尼加拉瓜的安全和航行,并造成了重大的事故和损失。尼加拉瓜于1984年4月向国际法院提出请求,对美国政府指使美国军人和拉美国家的国民在尼加拉瓜港口布雷、破坏其石油设施和海军基地、侵犯其领空主权及在尼组织和资助反政府集团等军事和准军事行动提出指控,请求国际法院判定美国的行动构成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

33、力相威胁、干涉其内政和侵犯其主权的行为,请求法院责令美国立即停止上述行动并对尼加拉瓜及国民所受的损失给予赔偿。 总结本章内容。 布置本章复习思考题: 1、试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2、联合国宪章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处于何种地位? 3、试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现代国际法上的地位和作用。 4、简述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教材内容简介:对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及范围,以及各类国际法主体在国际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作了论述;分析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的基本权利以及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相关的国际法上的承认和继承制度。 教学要求: 1

34、、了解国际法主体内容,尤其是国家的基本权利; 2、学习国际法的承认和继承理论; 重点: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范围;国家在国际法主体中的地位及国家的基本权利和地位;国际组织和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承认的概念和种类;继承的概念和种类。 难点:各类国际法主体在国际法律关系中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国家司法豁免权的理论和实践;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国际法上承认的特点、性质、效果;国家承认与政府承认的联系与区别;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国家继承的客体和要件。 课前准备:制作幻灯片、准备案例资料。 课时安排:8学时。 教学手段:运用多媒体,案例分析,课堂提问和讨论。 教学目的: 1、理解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及范围; 2

35、、明确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的基本权利; 教学过程: 揭示课题,导入新课第一节 国际法主体概述(1学时)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又称为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国际法律关系参加者。 作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具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资格; 2、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 3、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 举例:独联体、香港、联合国、法国 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一)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主要地位和起着主要作用的主体。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的这种地位是由以下几点决定的

36、: 1、国家在现代国际法律关系的结构中处于最主要地位和起着最重要的作用; 2、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根据国际法,作为国际法基本主体的国家,享有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和管辖权等基本权利。国家行为及国家财产在国外享有司法豁免权。香港和澳门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二)国际法的重要主体: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是随着国际组织的产生和发展而提出来的。现代,国际组织在全球的迅速增加,这些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参与国际法律关系,以及一些国际条约和国际文件对国际组织的国际人格的肯定,表明国际组织已成为国际法主体。但是,与国家这种国际法基本主体比

37、较,国际组织是一种有限的、派生的国际法主体。 (三)争取独立的民族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主要取决于其他国家的立场; 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是在民族解放和独立运动发展过程中提出来的,民族自决原则是争取独立的民族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法律基础。建立了代表和领导本民族的政治实体的争取独立的民族,具有一定的参与国际法律关系、享受国际法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的能力,因此,在一定程围内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但是,与具有完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国家相比,争取独立的民族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一定局限性。现代国际法对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承认,是对传统国际法的突破和新的发展。(四)个人

38、国际法主体资格的问题 关于个人有无国际法主体资格的问题,国际法学界有争论。在西方国际法学界中,除少数学者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惟一主体外,另一些学者认为个人与国家都是国际法主体。我们认为,个人没有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因此个人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法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与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基本上是相同的。但是这个问题很复杂,还有必要继续加深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小结:但是这些不同的主体,承受国际法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是有差别的,因此,它们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是不能等同的。 第二节 国家(2学时)重点讲解: 一、国家概述 (一)国家的要素 1、定居的居民(permanent population); 2

39、、确定的领土(defined territory); 3、政府(government); 4、主权(sovereignty); (二)国家的种类 国家按其结构形式、行使主权的状况及对外关系中承担的义务,分为: 单一国(unitary state)和复合国(composite states); 独立国(independent country)和附属国(dependent country); 永久中立国(permanent neutralized state); 微型国家(mini-state) (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fundamental rights ) 重点讲解: 国家权利分为基本权利

40、和派生权利。 国家基本权力指国家固有的、对于国家的存在和发展具有根本重要性的权利。 国家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 1、独立权(right of independence) 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或任何外来势力干涉的权利。 现代国际法认为包括政治和经济独立权。 2、平等权(right of equality) 指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 国际关系中平等的表现: 一国一票制;签字和座次依字母顺序排列;自愿加入条约;平等者之间没有管辖权; 外交豁免。 3、自保权(right of self-preservation) 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的权利, 包括: 国防权(righ

41、t of national defence); 自卫权(right of self-defence); 难点分析:自卫权包含的因素 1、单独或集体的自卫是国家的自然权利; 2、前提是受到他国的武力攻击; 3、要符合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 4、管辖权(jurisdiction) 对本国领域内的人、物和事及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1)属地管辖权(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 属地优越权或领域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享有完全的排他的管辖权。是国家管辖中最基本的。 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例外。 (2)属人管辖权(personal jurisdiction) 国

42、籍管辖,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无论在国内或国外,都有权管辖。是属地管辖的补充。对管辖方式的限制,只能在本国领域实施。 (3)保护性管辖(protective jurisdiction) 国家以保护本国重大利益为基础对外国人在外国的犯罪行使管辖。是属地管辖的例外。 对罪行和管辖方式的限制。 (4)普遍性管辖(universal jurisdiction) 国家根据国际法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无论罪犯的国籍如何及其犯罪地为何处,行使刑事管辖的权利,适用有严格的限制。 案例讨论: 荷花号案(the lotus case) 1926年8月2日,法国荷花号船与土耳其的一艘船在公海上发生碰撞,导致土耳

43、其船沉没,8人死亡。法国荷花号第二天到达君土坦丁堡,土耳其君士坦丁堡刑事法院依据其法律于9月26日对荷花号上负责人的法国官员戴蒙上尉进行了刑事审讯,并判处拘役。法国政府提出外交抗议,认为土耳其法院无权审讯,因为碰撞发生在公海,荷花号船员应由船旗国审理。土耳其法院认为,根据土耳其刑法,外国人在外国作出侵害土耳其或其国民的罪行时,按土耳其法律该受处罚,当此人在土耳其被捕时就要受土耳其法律惩罚。1926年10月日,两国同意将争端递交国际常设法院解决。国际常设法院判定土耳其的行为没有违背国际法。 国际常设法院依据什么认定土耳其有管辖权? (5)国家豁免权(state immunity) 国家主权豁免或

44、国家管辖豁免。指一国的行为或财产不受外国的司法管辖。依据“平等者之间没有管辖权”(par in parem non habet jurisdiction)引申而来。 难点分析: 国家豁免理论:绝对豁免原则(the doctrine of absolute immunity);相对豁免原则( the doctrine of relative or restrictive immunity); 案例讨论: 湖广铁路债券案 为修建的湖广铁路 ,1909年,清政府与英、法、德、美国签定了借款合同 。根据合同,四国银行于1911年以清政府名义发行“湖广铁路五厘利息递还金镑借款债券”(简称湖广铁路债券)6

45、00万金英镑。该债券利息从1938年停付,本金1951年到期未付。 1979年11月,美国公民杰克逊等人持有上述债券 ,向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 ,要求偿还所持有的债券本利1亿美元外加利息和诉讼费。法庭受理,并于同年11月向中国发出传票,指名由外交部长收。要求被告收到传票后的20天内提出答辩,否则缺席判决。中国外交部拒绝接受传票将其退回。法庭于1982年9月1日作出缺席裁判。判决中国赔偿原告41313038美元,另加利息和诉讼费。 美国法院的实践是否正确?中国享有豁免权的根据是什么? 第三节 国际组织(2学时)重点讲解:国际组织的表决制度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的职权、表决制度及决议效力一、国际组织的一般制度(一)成员正式成员:原始成员、纳入成员非正式成员:准成员、观察员(二)机构权力和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行政机构(三)表决制度1、全体一致2、多数同意制:加单多数通过、特定多数通过、多数加特定成员通过3、加权表决制(一国多票)4、协商一致通过二、联合国(一)六个主要机构大会、安理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秘书处(二)大会与安理会比较大会安理会组成全体会员国15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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