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法律案例_法律-案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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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事实:2012 年被告金 xx 因购买房屋资金紧张,经被告张 xx介绍,金 xx 于当年 3 月 26 日向原告借款 12 万元,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四分,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同时,张 xx 和王 x 广为本次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金 xx 在向原告出具借条同时,一并将其与厦门泉舜集团洛阳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抵押给原告用于担保债务履行。被告金 xx 借款后,仅按约向原告支付了 8 个月利息,之后便不再支付利息。至今原告本息均未得到偿还,无奈,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因王 x 广目前联系不上,原告放弃了对其起诉权利。庭

2、审中,金 xx 辩称:一、其是从担保人王 x 广手里拿到款,但是只用了 8 万元,另外 4 万元是张 xx 用了,他和张 xx 是与王 x 广发生借贷关系,没有与原告发生借贷关系。因此,借款合同成立,但因被告没有从原告处拿到借款,借款合同实际没有生效。二、王 x 广不参加诉讼,有关事实查不清楚,请求追加其为本案被告。经庭审调查,借款当日,金 xx、张 xx 和王 x 广一起到原告住处借款,金 xx 出具借条并提供抵押合同后,他与担保人张 xx 一起下楼,原告将现金 12 万元交给担保人王 x 广点钞,后王 x 广下楼将借款交给了金 xx。在楼下金xx 取走 8 万元自用,另外 4 万元由担保人

3、张 xx 使用。8 个月后金 xx 给担保人张 xx 转款 8 万元,声称是归还原告欠款,但原告至今并未收到该款项。附本案代理词:代 理 词 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是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本案原告王 x黑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金 xx 向原告王 x 黑借款 12 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应依法偿还。2012 年 3 月被告金 xx 购买房屋时资金紧张,通过担保人张 xx 和王 x 广介绍,向原告借款 12 万元。该事实真实存在,有金 xx 向原告出具借条和提供商品房预售合同资证,被告金 xx 和张 xx 对该证据真实性也不

4、持异议,庭审中二被告也认可当天就收到了该笔借款。因此,本案借款事实依法应予以认定,被告金 xx 应当归还该笔借款。庭审中,金 xx 辩称其是从担保人王 x 广手里拿到 8 万元,另外 4 万元是张 xx 用了,他和张 xx 是与王 x 广发生借贷关系,没有与原告发生借贷关系。因此,本案借款合同未生效。金 xx 上述观点非常荒谬:其一;2012 年 3 月26 日金 xx 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将其重要财产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拿来给原告作为债务担保,其作为成年人,应该认识到其行为法律后果。如果没有他上述借款行为,金 xx 能当时在楼下拿到现金借款吗?其二,难道说原告将该笔借款通过担保人王 x 广过

5、过手给他,就发生了债权债务转移吗?既然金 xx 认为没有从原告处借到借款,为什么当时不上楼把借条和预售房合同索回呢?之后长达 2年多时间内也不去要呢?其三,担保人张 xx 借款当日一直全程参与(即从出具借条到金 xx 收取款项),张 xx 也认可本案 12 万元借款出借人就是原告,他还和王 x 广一起给向原告借款万元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四分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同时张和王广为本次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金在向原告出具借条同时一并将其与厦门泉舜集团洛阳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抵押给原告用于担保债务履行被诉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因王广目前联系不上原告放弃了对其起诉权利庭审中金辩称一其是从担保人王广手里

6、拿到款但是只用了万元另外万元是张用了他和张是与王广发生借贷关系没有与原告发生借贷关系因此借款合同成立但因被告查借款当日金张和王广一起到原告住处借款金出具借条并提供抵押合同后他与担保人张一起下楼原告将现金万元交给担保人王广点钞后王广下楼将借款交给了金在楼下金取走万元自用另外万元由担保人张使用个月后金给担保人张转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原告送过利息;最后,金 xx 以其名义从原告处借款 12 万元,之后他与担保人张 xx 共同使用该笔借款,这是金 xx取得借款后自己支配行为,他如何消费或支配,原告无权干涉,也与原告无关。金 xx 仍应该以借据上借款数额承担还款责任。因此,金 xx 答辩理由和辩驳理由

7、根本不能成立,法庭依法也不应支持。二、被告金 xx 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即 2460元/月)向原告支付从 2012年 11月 26日至实际还款日利息。2012 年 3 月 26 日,被告在给原告出具借条中明确约定月息 4 分(即 4800 元/月),被告借款后,也按约向原告支付了 8 个月利息,但自 2012 年 11 月 26 日起没有再支付利息。该事实在庭审时也得到了金 xx 和张 xx 印证,因此,原告请求支付利息主张依法应予支持。因原被告约定利率高于法定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原告自愿放弃超出银行贷款利率四倍部分利息,仅要求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自 2012 年 11 月

8、 26 日至实际还款日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被告张 xx 作为本案借款担保人,其应对本案债务(主债务、利息以及实现债权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张 xx 作为本案借款担保人,虽未约定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但根据担保法第 19 条和第 21 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对保证范围没有约定,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主债务、向原告借款万元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四分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同时张和王广为本次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金在向原告出具借条同时一并将其与厦门泉舜集团洛阳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抵押给原告用于担保债务履行被诉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因王广

9、目前联系不上原告放弃了对其起诉权利庭审中金辩称一其是从担保人王广手里拿到款但是只用了万元另外万元是张用了他和张是与王广发生借贷关系没有与原告发生借贷关系因此借款合同成立但因被告查借款当日金张和王广一起到原告住处借款金出具借条并提供抵押合同后他与担保人张一起下楼原告将现金万元交给担保人王广点钞后王广下楼将借款交给了金在楼下金取走万元自用另外万元由担保人张使用个月后金给担保人张转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利息以及实现债权费用)承担责任。所以,被告张 xx 应当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王 x 广虽是本案连带责任担保人,但原告有权选择其是否可以作为被告,王 x 广是否参加本案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王

10、x 广是本案担保人,依据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原告可以要求主债务人金 xx 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原告有权选择被告主体。根据庭审情况,本案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担保人王 x 广是否参加诉讼,根本不影响本案审理。因此,金 xx申请追加王 x 广请求依法应予驳回。五、被告金 xx 向担保人张 xx 还款,不对原告产生还款责任,金 xx 仍应承担本案还款责任。庭审中,金 xx 提出,他已经将借款还给了张 xx,已经履行了本案还款义务。原告认为,被告辩驳理由根本不能成立。根据民法典第 84 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金 xx 作

11、为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即原告王 x 黑同意便将全部债务转移给担保人张 xx 行为,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金 xx 仍应承担本案还款责任。综上,二被告应共同偿还原告 12 万元本金及自 2012年 11 月 26 日至实际还款日利息以及原告因行使债权产生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王 x 广作为本案借款担保人,是否参向原告借款万元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四分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同时张和王广为本次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金在向原告出具借条同时一并将其与厦门泉舜集团洛阳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抵押给原告用于担保债务履行被诉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因王广目前联系不上原告放弃了对其起诉权利庭审中金辩称一其是从担保人王广手里

12、拿到款但是只用了万元另外万元是张用了他和张是与王广发生借贷关系没有与原告发生借贷关系因此借款合同成立但因被告查借款当日金张和王广一起到原告住处借款金出具借条并提供抵押合同后他与担保人张一起下楼原告将现金万元交给担保人王广点钞后王广下楼将借款交给了金在楼下金取走万元自用另外万元由担保人张使用个月后金给担保人张转借款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金 xx 申请追加其作为被告主张不应得到支持。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参考并采纳。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 马慧娟 律师 2014年 10 月 8 日 马慧娟律师电话:向原告借款万元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四分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同时张和王广为本次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金在向原告出具借条同时一并将其与厦门泉舜集团洛阳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抵押给原告用于担保债务履行被诉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因王广目前联系不上原告放弃了对其起诉权利庭审中金辩称一其是从担保人王广手里拿到款但是只用了万元另外万元是张用了他和张是与王广发生借贷关系没有与原告发生借贷关系因此借款合同成立但因被告查借款当日金张和王广一起到原告住处借款金出具借条并提供抵押合同后他与担保人张一起下楼原告将现金万元交给担保人王广点钞后王广下楼将借款交给了金在楼下金取走万元自用另外万元由担保人张使用个月后金给担保人张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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