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代理词法律案例法律案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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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学校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尊敬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甘肃熙和律师事务所接受学校(以下称原告)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加原告诉(以下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第一审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我们详细查阅了与本案有关证据材料,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情况,维护本案原告合法权益,现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今天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原、被告之间属于合作(合同)关系,明显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故被告基于劳动法规提出抗辩理由不应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年月日,本案原、被告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对双方之间合作条件、权利义务、利润分配、违约责任及合

2、作期限等事项作出了明确约定。根据协议约定,被告以配合开展招生、担任培训授课老师、维持合作办班过程中正常秩序等为条件与原告进行合作,同时相应分享合作办班所产生利润盈余,双方并对合作利润分配方式作了明确约定。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尽管被告反复强调其与原告之间实为“聘用关系”,前述合作协议“实际是一份教师聘用协议”,并据此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劳动关系争议解决必须先由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仲裁”。结合本案事实及相关证据,被告抗辩理由明显依法不能成立。我们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关系根本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特征,因而不是劳动法律关系。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

3、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一方有学校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其生产资料结合社会关系。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劳动关系一般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其一,它当事人一方固定为劳动力所有者和支出者,称劳动者,另一方固定为生产资料占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称用人单位(或雇主)。其中,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及其前后都是劳动力所有者,并且在劳动过程中还是劳动力支出者;用人单位以占有生产资料即劳动力吸收器作为其成为劳动力使用者必要条件。其二,它内容以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核心。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所有权以依法能够自由支配劳动力并且获得劳动力再生产保障为基本标志;劳动力使用权则只限于依法

4、将劳动力用于生产资料相结合。一方面,劳动者将其劳动力使用权让渡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对劳动力进行分配和安排,以通其生产资料相结合;另一方面,劳动者仍然享有劳动力所有权,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力过程中应当为劳动者提供保障劳动力再生产所需时间、物质、技术、学习等方面条件,不得损害劳动力本身及其再生产机制,也不得侵犯劳动者转让劳动力使用权自由和在劳动力被合法使用之外支配劳动力自由。其三,它是人身关系属性和财产关系属性结合社会关系。由于劳动力存在和支出与劳动者人身不可须臾分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实际上就是劳动者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用人单位,因而劳动关系就其本来意义说是一种人身关系。由于劳动者

5、是以让渡劳动力使用权来换取生活资料,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物质待遇,这是一种通行着商品等价交换原则等量劳动相交换。就此意义来说,劳动关系同时是一种财产关系。其四,它是平等性质与不平等性质兼有一种社会关系。劳动者事务所接受学校以下称原告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加原告诉以下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第一审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我们详细查阅了与本案有关证据材料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情况维护本案原告合法权益现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之动法规调整故被告基于劳动法规提出抗辩理由不应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年月日本案原被告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对双方之间合作条件权利义务利润分配违约责任及合作期限等事项作出了明确约定根据协议约定被告以

6、配合展招生担任培训授作利润分配方式作了明确约定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尽管被告反复强调其与原告之间实为聘用关系前述合作协议实际是一份教师聘用协议并据此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劳动关系争议解决必须先由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仲裁结合本案事实及相学校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与用人单位之间通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以合同形式确立劳动关系,并可以通过协议来延续、变更、暂停、终止劳动关系。这表明劳动关系是一种平等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合同关系。然而,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实质不平等状态,即劳动者处于弱者地位;并且,劳动关系一经缔结,劳动者就成为用人单位职工,用人单位就成为劳动力支配者和劳动者管理者,这使得劳动

7、关系又具有隶属性质,即成为一种隶属主体间以指挥和服从为特征管理关系。其五,它是对抗性质与非对抗性质兼有社会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利益目标上存在冲突,前者追求工资福利最大化,后者追求利润最大化,这在一定意义上是成本与利润矛盾。因而,双方间对抗性非常明显,这种对抗性在一定条件下还会酿成生化危机。但是,双方之间也是一种利益伙伴关系,彼此利益处于相互依存共生状态,甚至有利益目标如劳动者就业保障目标与用人单位发展目标之间具有相对一致性。在劳动关系中,对抗性与非对抗性处于此消彼涨不断变动状态,对抗性表明协调劳动关系必要性,非对抗性表明协调劳动关系可行性。而作为一般商业合作合同(协议),其是指平等主体自然

8、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协议(民法典第二条)。民法典律特征表现为:其一,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我国民法通则 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规定除民法典另有规定外均适用于合同。其二,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协议。因此合同成立除了当事人要有意思表示外还需要当事人达成合意,这是合同本质所在。事务所接受学校以下称原告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加原告诉以下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第一审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我们详细查阅了与本案有关证据材料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情况维护本案原告合法权益现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之动法规调整故被告基于劳动法规提出抗辩理由不

9、应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年月日本案原被告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对双方之间合作条件权利义务利润分配违约责任及合作期限等事项作出了明确约定根据协议约定被告以配合展招生担任培训授作利润分配方式作了明确约定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尽管被告反复强调其与原告之间实为聘用关系前述合作协议实际是一份教师聘用协议并据此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劳动关系争议解决必须先由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仲裁结合本案事实及相学校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其三,我国民法典上合同仅指当事人设立、终止和变更财产权双方法律行为,对具有身份关系而达成协议不适用民法典规定。其四,合同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体现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其五,合同是债发生原因之一,因此合同在有效成

10、立之后就按照当事人合意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债权债务关系。简言之,我们认为合作协议(合同)基本特征应当是:共同投资合作、共享经营利润、共担经营风险。通过上述比较分析,我们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关系很明显是一种合作(合同)关系。首先,原、被告之间依法签订合作协议对于双方间合作方式、利润分配等内容均进行了明确约定。而且,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一致表示,况且是基于双方在之前已经合作一年时间后重新所达成。因此被告在本案庭审时当庭所作有关“签订该协议时其对协议内容不理解、不知情”等各种抗辩显然均不能成立!其次,在与原告合作期间,被告主要合作义务是配合原告开设英语辅导班教学及招生工作、高质量完成招生及教学

11、工作,配合其他教师开展培训、负责维持合作开设英语辅导班正常教学秩序等。前述约定中显而易见并无要求被告恪守原告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等约定,也就是说双方间未对被告需受原告单位劳动管理等进行明确约定。而且在事实上,被告在与原告合作期间,可随意安排自己时间,根本未受原告各项规章制度约束。由此可见,原、被告间关系根本就不具有劳动关系基本特征。再次,被告以自己技能、知识为原告单位提供服务,自行承担经营风险,与原告单位没有身份隶属关系,不受用人单位管理或支配,所以,原被告之间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而且,从原、被告各事务所接受学校以下称原告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加原告诉以下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第一审诉讼活动接受委托

12、后我们详细查阅了与本案有关证据材料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情况维护本案原告合法权益现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之动法规调整故被告基于劳动法规提出抗辩理由不应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年月日本案原被告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对双方之间合作条件权利义务利润分配违约责任及合作期限等事项作出了明确约定根据协议约定被告以配合展招生担任培训授作利润分配方式作了明确约定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尽管被告反复强调其与原告之间实为聘用关系前述合作协议实际是一份教师聘用协议并据此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劳动关系争议解决必须先由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仲裁结合本案事实及相学校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自有关合作利润分配、利润分成及被告收入与原告单位其他教师工资标

13、准及支付方式等方面,也足以证明双方是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最后,在本案庭审中,被告本人也不止一次强调过有关“利润、分成”及“合作、合伙”等问题,同时也多次表示在合作期间原告待其实为不薄等等,可见被告对于其与原告间合作关系是明确。另外,尽管在本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都曾提及津贴、工资等词汇,但我们认为绝不能因此而简单认定原、被告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具体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合同)关系,应当取决于双方关系实质,而不应决定于合同等资料表面记载或者当事人因出于方便而所做表述等因素。因此,我们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明显属于合作关系,不属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故被告基于劳动法规提出抗辩理由毫无事

14、实及法律依据,因而不应当得到人民法院支持。二、本案原告所提诉讼请求完全属实且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理应根据协议约定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如前所述,本案原、被告于年月日签订合作协议第五条对合作办班终止作出了明确约定。同时第六条第 1 款还约定,甲乙双方因本协议以外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甲方向乙方承担万(元)违约金,乙方向甲方赔偿违约金万(元)。本案中,被告作为受过高等教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在与他人依法签订合同后却不依约履行其义务,且在协议约定期限尚未届满前随意终止合同履行,其行为显然已构成严重违约。我国民法典第 8 条、第 60 条第 1 款规定,依法成立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

15、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义务,不事务所接受学校以下称原告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加原告诉以下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第一审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我们详细查阅了与本案有关证据材料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情况维护本案原告合法权益现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之动法规调整故被告基于劳动法规提出抗辩理由不应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年月日本案原被告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对双方之间合作条件权利义务利润分配违约责任及合作期限等事项作出了明确约定根据协议约定被告以配合展招生担任培训授作利润分配方式作了明确约定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尽管被告反复强调其与原告之间实为聘用关系前述合作协议实际是一份教师聘用协议并据此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劳动关系争议解

16、决必须先由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仲裁结合本案事实及相学校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义务。同时,该法第107 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应被告要求,对如果违反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作出约定后,被告却任意违反并终止协议履行。并且在事后非但拒不承担相应责任,反而以“法律无明确规定”等“理由”予以辩解。因此,我们认为,本案原告所提诉讼请求完全属实且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理应根据协议约定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以上代理意见,恳请

17、合议庭予以考虑并采纳。代理人:甘肃熙和律师事务所 二一四年四月八日 事务所接受学校以下称原告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加原告诉以下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第一审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我们详细查阅了与本案有关证据材料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情况维护本案原告合法权益现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之动法规调整故被告基于劳动法规提出抗辩理由不应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年月日本案原被告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对双方之间合作条件权利义务利润分配违约责任及合作期限等事项作出了明确约定根据协议约定被告以配合展招生担任培训授作利润分配方式作了明确约定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尽管被告反复强调其与原告之间实为聘用关系前述合作协议实际是一份教师聘用协议并据此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劳动关系争议解决必须先由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仲裁结合本案事实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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