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采购合同纠纷案例法律劳动法_法律-案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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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范本之采购合同纠纷案例 1.8元/米不足 2007年12月20日,甲方向 要求发货并要求乙方补足第一批 提出该批货物质量太差,没有销路,出纠纷并诉之法院。要求退回全部货物,双方因此发 采购合同纠纷案例【篇一:采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采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甲、乙双方于2007年7月12日签订了一份简单的购销合同,约定 乙方向甲方购买50万米涤纶哔叽,由于当时货物的价格变化大,不 便将价格在合同中定死,双方一致同意合同价格只写明以市场价而 定,同时双方约定交货时间为 2007年年底,除上述简单约定,合同 中便无其他条款。合同签署后,甲方开始组织生产,到 2007年11 月底甲方已生产40万米货物

2、,为防止仓库仓储货物过多,同时为便 于及时收取部分货款,甲方遂电告乙方,要求向乙方先交付已生产的 40万米货物。乙方复函表示同意。货物送达乙方后,乙方根据相关验 收标准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初步检验,认为货物布中跳丝、接头 太多,遂提出产品质量问题,但乙方同时认为考虑到该产品在市场上 仍有销路,且与甲方有多年的良好合作关系,遂同意接受了该批货物 并对剩下的10万米货物提出了明确的质量要求。在收取货物的15 后,乙方向甲方按5元/米的价格汇去了 200万元人民币货款。甲方 收到货款后认为价格过低,提出市场价格为 6.8元/米,按照双方合 约定的价格确定方式,乙方应按照市场价格,乙方按照 全部货款

3、,但是乙方一直未予回复。方发函提出剩下货物已经生产完毕,货物货款。乙方 思考:案例中的甲乙双方在所签订的合同有哪些问题?月日签订了一份简单的购销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万米涤纶哔叽由于当时货物的价格变化大不便将价格在合同中定死双方一致同意合同价格只写明以市场价而定同时双方约定交货时间为年年底除上述简单约定合同中便无其他条款方要求向乙方先交付已生产的万米货物乙方复合同签署后甲函表示同意货物送达乙方后乙方根据相关验收标准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初步检验认为货物布中跳丝接头太多遂提出产品质量问题但乙方同时认为考虑到该产品在市场上取货物的后乙方向甲方按元米的价格汇去了万元人民币货款甲方收到货款元米按照双方

4、合后认为价格过低提出市场价格为约定的价格确定方式乙方应按照市场元米不足价格乙方按照全部货款但是乙方一年月日甲方向直未予回复方发1995年7月,原告海林公司与被告晓星公司协商买卖聚酯切片期间,收到晓星公司传真来的购销格式合同要约文本正背两面。7月22日,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在格式合同的正面签字。合同约定:买方海林公司、装 卖方晓星公司;买卖货物聚酯切片1000吨;单价每吨1460美元;运期1995年8月20日前;付款方式是通过开立以韩国晓星公司为受 益人、按提单日期第60天付款的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支付;该信用 证不迟于7月31日开出;如买方迟至8月1日未能将信用证电报影 印件传给卖方,卖方有权不经通

5、知取消交易并保留向买方索赔合同金 额5%的权利;卖方迟至8月20日仍未发货,则买方保留向卖方索赔 合同金额5%的权利。该格式合同的正面内容中未表明背面条款是否 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双方当事人也未能就背面条款达成一致 意见,故背面的仲裁条款不包括在合同中。7月26日,双方又达成 改协议,将货物价格由每吨1460美元修改为cnf厦门1455美元,款日期由按提单日起第 60天付款改为第45天付款。1995年7月27日,原告海林公司向香港新华银行提出信用证转让 申请,申请将其下家买方华榕公司根据与海林公司的合同约定,由中 国工商银行厦门分行开出、以海林公司为第一受益人、自提单日起第 45天付款的

6、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转让给南韩晓星公司。海林公司 这一转让用传真通知了晓星公司驻广州办事处。同日,该办事处表示 拒绝接受转让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要求海林公司亲自独立开证。7 28日后,双方多次传真往来,晓星公司坚持不接受转让的信用证;海林公司则认为转让信用证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和国际贸易惯例,并于 7月31日通过香港新华银行和汉城 novascotia银行办理了向韩国晓 星公司的信用证转让手续。8月1日,晓星公司驻广州办事处又发来 传真,仍表示拒绝接受海林公司转让的信用证,并单方面宣布解除合 同。8月20日,晓星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并于 8月22 日告知海林公司,其已于8月21日通知汉城n

7、ovascotia 银行拒绝了 香港新华银行的转证,信用证已经退回。8月25日,因海林公司没有向华榕公司履行交货义 务,华榕公司向海林公司提出索赔要求。9月18日,海林公司与华榕 公司签订了赔偿协议,海林公司按照约定于10月17日向华榕公司支 付了违约月日签订了一份简单的购销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万米涤纶哔叽由于当时货物的价格变化大不便将价格在合同中定死双方一致同意合同价格只写明以市场价而定同时双方约定交货时间为年年底除上述简单约定合同中便无其他条款方要求向乙方先交付已生产的万米货物乙方复合同签署后甲函表示同意货物送达乙方后乙方根据相关验收标准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初步检验认为货物布中跳丝接头

8、太多遂提出产品质量问题但乙方同时认为考虑到该产品在市场上取货物的后乙方向甲方按元米的价格汇去了万元人民币货款甲方收到货款元米按照双方合后认为价格过低提出市场价格为约定的价格确定方式乙方应按照市场元米不足价格乙方按照全部货款但是乙方一年月日甲方向直未予回复方发赔偿人民币 67.5万元。另查明:原告海林公司用于支付信用证转让手续费、邮政电报费等 合计13043.04港元,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 15万元。案例思考题:1、海林公司与晓星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是哪家公司违反了协议?违反了哪些约定?3、我国的合同法对违反合同后应承担的责任是如何规定的?【篇二:采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采购合同纠

9、纷案例分析(一)甲、乙双方于2007年7月12日签订了一份简单的购销合同,约定 乙方向甲方购买50万米涤纶哔叽,由于当时货物的价格变化大,不 便将价格在合同中定死,双方一直同意合同价格只写明以市场价而 定,同时双方约定交货时间为 2007年年底,除上述简单约定,合同 中便无其他条款。合同签署后,甲方开始组织生产,到 2007年11月底甲方已生产40 万米货物,为防止仓库仓储货物过多,同时为便于及时收取部分货款,甲方遂电告乙方,要求向乙方先交付已生产的 40万米货物。乙方复 函表示同意。货物送达乙方后,乙方根据相关验收标准组织相关工作 人员进行了初步检验,认为货物布中跳丝、接头太多,遂提出产品质

10、 量问题,但乙方同时认为考虑到该产品在市场上仍有销路,且与甲方 有多年的良好合作关系,遂同意接受了该批货物,并对剩下的 10万 月日签订了一份简单的购销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万米涤纶哔叽由于当时货物的价格变化大不便将价格在合同中定死双方一致同意合同价格只写明以市场价而定同时双方约定交货时间为年年底除上述简单约定合同中便无其他条款方要求向乙方先交付已生产的万米货物乙方复合同签署后甲函表示同意货物送达乙方后乙方根据相关验收标准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初步检验认为货物布中跳丝接头太多遂提出产品质量问题但乙方同时认为考虑到该产品在市场上取货物的后乙方向甲方按元米的价格汇去了万元人民币货款甲方收到货款元米

11、按照双方合后认为价格过低提出市场价格为约定的价格确定方式乙方应按照市场元米不足价格乙方按照全部货款但是乙方一年月日甲方向直未予回复方发日,合同约定:买方海林公司、装 米货物提出了明确的质量要求。在收取货物的 15天后,乙方向甲方 按5元/米的价格汇去了 200万元人民币货款。甲方收到货款后认为 价格过低,提出市场价格为 6.8元/米,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价格确定 方式,乙方应按照市场价格,乙方按照 1.8元/米补足全部货款,但是 乙方一直未予回复。2007年12月20日,甲方向乙方发函提出剩下货物已经生产完毕,要求发货并要求乙方补足第一批货物货款。乙方提出该批货物质量太 差,没有销路,要求退回全

12、部货物,双方因此发出纠纷并诉之法院。思考:案例中的甲乙双方在所签订的合同有哪些问题?1995年7月,原告海林公司与被告晓星公司协商买卖聚酯切片期间,收到晓星公司传真来的购销格式合同要约文本正背两面。7月22 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在格式合同的正面签字。卖方晓星公司;买卖货物聚酯切片1000吨;单价每吨1460美元;运期1995年8月20日前;付款方式是通过开立以韩国晓星公司为受 益人、按提单日期第60天付款的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支付;该信用 证不迟于7月31日开出;如买方迟至8月1日未能将信用证电报影 印件传给卖方,卖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交易并保留向买方索赔合同金 额5%的权利;卖方迟至8月20日仍未发

13、货,则买方保留向卖方索赔 合同金额5%的权利。该格式合同的正面内容中未表明背面条款是否 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双方当事人也未能就背面条款达成一致 意见,故背面的仲裁条款不包括在合同中。7月26日,双方又达成 改协议,将货物价格由每吨1460美元修改为cnf厦门1455美元,款日期由按提单日起第 60天付款改为第45天付款。1995年7月27日,原告海林公司向香港新华银行提出信用证转让 申请,申请将其下家买方华榕公司根据与海林公司的合同约定,由中 国工商银行厦门分行开出、以海林公司为第一受益人、自提单日起第 45天付款的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转让给南韩晓星公司。海林公司将 这一转让用传真通知了

14、晓星公司驻广州办事处。同日,该办事处表示 拒绝接受转让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要求海林公司亲自独立开证。7月 28日后,月日签订了一份简单的购销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万米涤纶哔叽由于当时货物的价格变化大不便将价格在合同中定死双方一致同意合同价格只写明以市场价而定同时双方约定交货时间为年年底除上述简单约定合同中便无其他条款方要求向乙方先交付已生产的万米货物乙方复合同签署后甲函表示同意货物送达乙方后乙方根据相关验收标准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初步检验认为货物布中跳丝接头太多遂提出产品质量问题但乙方同时认为考虑到该产品在市场上取货物的后乙方向甲方按元米的价格汇去了万元人民币货款甲方收到货款元米按照双方合后认

15、为价格过低提出市场价格为约定的价格确定方式乙方应按照市场元米不足价格乙方按照全部货款但是乙方一年月日甲方向直未予回复方发双方多次传真往来,晓星公司坚持不接受转让的信用证;而 海林公司则认为转让信用证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和国际贸易惯例,并于 7月31日通过香港新华银行和汉城 novascotia银行办理了向韩国晓 星公司的信用证转让手续。8月1日,晓星公司驻广州办事处又发来 传真,仍表示拒绝接受海林公司转让的信用证,并单方面宣布解除合 同。8月20日,晓星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并于 8月22 日告知海林公司,其已于8月21日通知汉城novascotia 银行拒绝了 香港新华银行的转证,信用证

16、已经退回。8月25日,因海林公司没有 向华榕公司履行交货义务,华榕公司向海林公司提出索赔要求。9月 18日,海林公司与华榕公司签订了赔偿协议,海林 公司按照约定于10月17日向华榕公司支付了违约赔偿人民币 67.5 万元。另查明:原告海林公司用于支付信用证转让手续费、邮政电报费等 合计13043.04港元,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 15万元。案例思考题:1、海林公司与晓星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是哪家公司违反了协议?违反了哪些约定?3、我国的合同法对违反合同后应承担的责任是如何规定的?案例点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 五条第三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

17、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 惯例”原告海林公司与被告晓星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符合国际贸 易惯例和一般买卖习惯的,应为有效合同。海林公司履行了开证义务,其开证行为并不违反合同的约定和国际贸易惯例,晓星公司拒绝接受 该信用证并宣布解除合同,拒绝发货,其行为违反了涉外合同法第十 六条关于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 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应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实属违约。月日签订了一份简单的购销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万米涤纶哔叽由于当时货物的价格变化大不便将价格在合同中定死双方一致同意合同价格只写明以市场价而定同时双方约定交货时间为年年底除上述简单约定合同中便无其他条款方要

18、求向乙方先交付已生产的万米货物乙方复合同签署后甲函表示同意货物送达乙方后乙方根据相关验收标准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初步检验认为货物布中跳丝接头太多遂提出产品质量问题但乙方同时认为考虑到该产品在市场上取货物的后乙方向甲方按元米的价格汇去了万元人民币货款甲方收到货款元米按照双方合后认为价格过低提出市场价格为约定的价格确定方式乙方应按照市场元米不足价格乙方按照全部货款但是乙方一年月日甲方向直未予回复方发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 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晓星公司对因其 过错导致海林公司遭受

19、的支付违约赔偿金、转让手续费、律师费等损 失应负赔偿责任。海林公司在要求晓星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还要求 晓星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给其支付违约金 72750美元 因晓星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已大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故海林公司的 这一主张违反涉外合同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予支持。由于晓 星公司已单方宣布解除合同,且海林公司也不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故 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当终止。晓星公司提出的反诉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据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晓星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日内,向原告海林公司赔偿 人民币82.5万元、港币13043.04元。二、驳回原告海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

20、被告晓星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 16545元,由被告 晓星公司负担11030元,原告海林公司负担 5515元。反诉受理费 13465元由晓星公司负担。被告晓星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广东 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1、被上诉人海林公司在本案中实施了两个行为,即安排华 榕公司申请开立信用证和向新华银行香港分行申请将华榕公司开立 的信用证转让给上诉人。安排华榕公司申请开立信用证与自己申请开 立信用证是有区别的,因此这个行为不是海林公司履行开立信用证的 义务。转让信用证,也不等同于自己申请开立信用证。况且转让是另 一个民事行为,其前提必须是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一致意见,转让行 为才有效,否则

21、无效。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是,海林公司不得迟于1995 年7月31日开立以晓星公司为第一受益人、按提单日期第60天付款 的(不可转让)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虽然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由谁申请 开立信用证,但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该认定为由合同的买方海林月日签订了一份简单的购销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万米涤纶哔叽由于当时货物的价格变化大不便将价格在合同中定死双方一致同意合同价格只写明以市场价而定同时双方约定交货时间为年年底除上述简单约定合同中便无其他条款方要求向乙方先交付已生产的万米货物乙方复合同签署后甲函表示同意货物送达乙方后乙方根据相关验收标准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初步检验认为货物布中跳丝接头太多遂提出产

22、品质量问题但乙方同时认为考虑到该产品在市场上取货物的后乙方向甲方按元米的价格汇去了万元人民币货款甲方收到货款元米按照双方合后认为价格过低提出市场价格为约定的价格确定方式乙方应按照市场元米不足价格乙方按照全部货款但是乙方一年月日甲方向直未予回复方发3、公司承担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义务。海林公司没有履行开立信用证的义 务,显属违约。2、海林公司转让信用证,第一只给上诉人传真来新 华银行香港分行的发电稿,不是信用证电报影印件;第二该发电稿只 记载了开证行,没有记载咨询处,并且言明新华银行香港分行对该信 用证不负任何责任;第三该发电稿明确了转让行为的手续费由受让方 负责,增加了上诉人的费用;第四该发电稿给

23、议付/押汇行的特别 指示,不能保证上诉人按时收取货款;第五是由于新华银行香港分行 作为中介银行的介入,使上诉人收取货款的途径复杂化,增加了上诉 人收款的风险。这些都将导致损害上诉人的利益。3、跟单信用证 统一惯例(以下简称 ucp500)第四十八条规定,转让信用证的行 为是一种特别行为,必须经转让方、受让方和转让银行的同意才能实 施。海林公司未征得上诉人的同意就擅自转让信用证,这一行为不符 合国际惯例。原审判决既不符合事实,也无法律依据,应当撤销。三)1990年至1992年间,a厂多次向b厂供应毛条,累计价款1194 余元。双方每次供货、提货时,均记载了毛条的数量和价款,但始终 未签订书面采购

24、合同,也未约定付款的具体期限。期间,a厂曾多次 向b厂催收部分货款,但未提出清偿全部货款及利息的要求。与此同 时,双方间供、提毛条的业务仍在继续进行;b厂在提货时也曾多次 向a厂支付过部分货款。至今,两厂间仍有 590万余元货款未结清 a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b厂清偿全部货款和利息,并赔偿其经 济损失。案例思考:你认为a、b两厂的买卖行为有合同吗?案例点评:a、b两厂之间,双方对彼此间存在着业务往来意思表示 真实、内容合法,所供标的物及标的数量、价款一致的口头采购毛条 的事实均予以认可。双方虽为以书面形式签订采购毛条的合同,也未 就毛条的供货时间、付款方式、供货方式等做出约定,但因双方对所

25、 供标的、标的数量等均无异议,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12条的有关 规定精神,已具备了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且双方对采购毛条及数量、价款等意思表示是一致的,因此,应认定双方间口头采购毛条的合同 成立,双方虽为月日签订了一份简单的购销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万米涤纶哔叽由于当时货物的价格变化大不便将价格在合同中定死双方一致同意合同价格只写明以市场价而定同时双方约定交货时间为年年底除上述简单约定合同中便无其他条款方要求向乙方先交付已生产的万米货物乙方复合同签署后甲函表示同意货物送达乙方后乙方根据相关验收标准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初步检验认为货物布中跳丝接头太多遂提出产品质量问题但乙方同时认为考虑到该产品在市

26、场上取货物的后乙方向甲方按元米的价格汇去了万元人民币货款甲方收到货款元米按照双方合后认为价格过低提出市场价格为约定的价格确定方式乙方应按照市场元米不足价格乙方按照全部货款但是乙方一年月日甲方向直未予回复方发就合同的付款期限作出约定,但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成 立。a、b两厂在履行合同中,就付款的期限,通过再次协商的方式弥 补不足。如双方协商不成,a厂仍可随时向付款义务人 b厂主张权力,要求清偿。【篇三:分析购销合同纠纷案例】分析购销合同纠纷案例 基本案情 1995年2月27日,亿之杰公司与中外合资常熟胜丰铜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胜丰公司)签订了 f007-95-km号购销合同,约定胜丰公司供给 亿之

27、杰公司铜拉杆天线 48万套;规格为“5节:外径3毫米-7毫米,壁 厚0.25毫米;长80厘米,第6节和第7节:外径3毫米-9毫米,长 100 厘米;包括顶、座(全套)双头(5 sections:outer diameter 3mm-7mm wall thick ness 0.25mm,length 80cm sixth seventh sections:outer diameter 3mm-9mm len gth 100cm in cludi ng top,base(full set)twin heads)”单价(cif香港每套1.76美元,总金额84.48万美元;付款方 式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28、制造商为胜丰公司等。合同签订后,亿之杰公司 于1995年3月8日通过香港中南银行开出了金额为 84.48万美元的 不可撤销信用证。1995年6月19日,胜丰公司与中国电子进出口江 苏镇江公司(以下简称中电镇江公司)订立协议书一份,约定:胜丰公 司委托中电镇江公司负责进出上述信用证项下的天线;中电镇江公司 按照上述信用证的条款组织收购货源,办理出口报关,安排运输、制 单、议付;胜丰公司委托中电镇江公司收购天线(质量、规格见上述信 用证条款),数量为48万套;单价为fob张家港8.50元/套,货款总 计为408万元人民币;中电镇江公司根据上述信用证,向有关银行办 理打包贷款,贷款资金用于组织支付天

29、线货款、海运费、商检费、保 险费等,中电镇江公司在出货、议付结汇后,从实际结汇款中扣除货 月日签订了一份简单的购销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万米涤纶哔叽由于当时货物的价格变化大不便将价格在合同中定死双方一致同意合同价格只写明以市场价而定同时双方约定交货时间为年年底除上述简单约定合同中便无其他条款方要求向乙方先交付已生产的万米货物乙方复合同签署后甲函表示同意货物送达乙方后乙方根据相关验收标准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初步检验认为货物布中跳丝接头太多遂提出产品质量问题但乙方同时认为考虑到该产品在市场上取货物的后乙方向甲方按元米的价格汇去了万元人民币货款甲方收到货款元米按照双方合后认为价格过低提出市场价格为

30、约定的价格确定方式乙方应按照市场元米不足价格乙方按照全部货款但是乙方一年月日甲方向直未予回复方发款、海运费、商检费、保险费后,余款交付胜丰公司(凭胜丰公司提供 的有关发票、凭证结算)。中电镇江公司接受胜丰公司委托后,分别与 武进天线厂、扬州苏中天线集团公司、武进湖塘电讯元件厂签订了 48 万套铜拉杆天线合同,由上述厂家分别生产规格为 5节,外径为3毫 米-7毫米的天线38万套;规格为7节,外径为3毫米-9毫米的天线 10万套。厂家交付48万套天线后,中电镇江公司向江苏省进出口商 品检验局报检,江苏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于 1995 年7月20日出具了检验证书称质量符合合同要求。1995年8月1日,

31、中电镇江公司将48万套铜拉杆天线从江苏省张家港口岸发运给亿之 杰公司。铜拉杆天线的全套议讨凭证于 1995年8月3日由中国农业 银行丹徒支行国际业务部邮寄给开证行香港中南银行。香港中南银行 于1995年8月7日收到议讨凭证,8月14日提出凭证有6个不符点 要求答复:1提单发出人没有自称是船代理人 2品质证及产地证没有 写上 正本”;3产地证之制造商名称不符;4.品质证没有货名;5.保险单 标记与提单不符;6、商检证中没有提示货物规格。此后,中国农业银 行镇江丹徒县支行与香港中南银行就单据不符点以传真方式往来交 涉,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合同项下的铜拉杆天线全套单证一直 在香港中南银行,亿之杰

32、公司未赎单提货。1996年5月8日,香港 伟康船务公司在香港大公报上发表声明,要求货主在七日内前来 提货,如不提货,该公司将自行处理或拍卖抵付货物仓储及有关费用。公告刊登后,均无人前去处理货物 另查明,胜丰公司是于1993年11月26日经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董事长吕路明,注册资本 104万美元,中方合资企业常熟市 胜湖通讯设备电缆厂(以下简称胜湖电缆厂),以厂房、水、电设备投 入,外方合资企业为香港利恒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其以原材料钢作作 价投入。胜丰公司参加了 1993年-1994年的工商年检,1995年-1996 年该企业未办理年检手续,1997年10月23日该企业被苏州市工商 行

33、政管理局予以注销,但未成立清算小组清理企业资产。1997年5 月4日,胜丰公司的中方投资企 业胜湖电缆厂被常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注销。1998年10月23 月日签订了一份简单的购销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万米涤纶哔叽由于当时货物的价格变化大不便将价格在合同中定死双方一致同意合同价格只写明以市场价而定同时双方约定交货时间为年年底除上述简单约定合同中便无其他条款方要求向乙方先交付已生产的万米货物乙方复合同签署后甲函表示同意货物送达乙方后乙方根据相关验收标准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初步检验认为货物布中跳丝接头太多遂提出产品质量问题但乙方同时认为考虑到该产品在市场上取货物的后乙方向甲方按元米的价格汇去了

34、万元人民币货款甲方收到货款元米按照双方合后认为价格过低提出市场价格为约定的价格确定方式乙方应按照市场元米不足价格乙方按照全部货款但是乙方一年月日甲方向直未予回复方发日,原审法院通知原胜丰公司的中方上级主管部门常熟市藕渠镇胜湖 村村民委员会参加诉讼。1998年11月26日,常熟市藕渠镇经济发 展总公司发函给各有关单位,成立了胜丰公司资产清理小组。1998 年12月7日,常熟市藕渠镇胜湖村村民委员会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胜丰公司变更为胜丰公司清理小组参加诉讼,原审法院经研究 同意,并通知了亿之杰公司。审理判决 原审法院经重新审理认为:当事人签订合同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并善意履行合同。根据亿之杰

35、公司与胜丰公司于 1995年2月27日订 立的购销合同对天线规格的约定,如理解为一套天线的规格,则第1-5 节的天线直径为3-7mm;第6-7节直径若为3-9mm,显然是不可能组 装成一副天线的;如理解为生产2-3套天线的规格,则双方并未明确 各种规格的天线数量;且从合同文义表述理解,也只能是生产一种规格 的天线。因此,双方所订合同对产品规格的约定不明确,且无法履行。在此情况下,胜丰公司理应与亿之杰公司及时协商、修改、完善合同,但其非但未作协商,而且根据自己单方对合同的理解,委托中电镇江 公司与生产厂家签订加工合同,造成生产出的天线规格与合同不符,使本应能够避免的损失实际发生并扩大,故胜丰公司

36、对纠纷的产生及 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亿之杰公司作为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理应尽审慎之责,但其对合同约定的产品规格在签约时草率、盲目,以致使合同主要条款不明而导致合同的无法履行,对纠纷的产生亦负 有一定责任,其亦应对造成的损失负相应责任。亿之杰公司请求不支 付任何货款,胜丰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 150,000美元的诉讼请求不 予支持,依法应予以驳回。胜丰公司要求亿之杰公司偿付货款的诉讼 请求不能成立,但其要求亿之杰公司赔偿损失的反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因胜丰公司已被注销,其在本案中的权利义务应由胜丰公司 清理小组享有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28条 之规定,原审法院作出(1

37、997)苏经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一、驳回 亿之杰公司的诉讼请求;二、亿之杰公司赔偿胜丰公司损失人民币 1,964,917.5元;美元2,625.7元;于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三、驳回胜丰公司清理小组的其他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50,255元由亿 月日签订了一份简单的购销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万米涤纶哔叽由于当时货物的价格变化大不便将价格在合同中定死双方一致同意合同价格只写明以市场价而定同时双方约定交货时间为年年底除上述简单约定合同中便无其他条款方要求向乙方先交付已生产的万米货物乙方复合同签署后甲函表示同意货物送达乙方后乙方根据相关验收标准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初步检验认为货物布中跳丝接头太

38、多遂提出产品质量问题但乙方同时认为考虑到该产品在市场上取货物的后乙方向甲方按元米的价格汇去了万元人民币货款甲方收到货款元米按照双方合后认为价格过低提出市场价格为约定的价格确定方式乙方应按照市场元米不足价格乙方按照全部货款但是乙方一年月日甲方向直未予回复方发之杰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600元、财产保全费8,820元,合计59,420元,胜丰公司清理小组负担 38,623元,亿之杰公司 负担20,797元。月日签订了一份简单的购销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万米涤纶哔叽由于当时货物的价格变化大不便将价格在合同中定死双方一致同意合同价格只写明以市场价而定同时双方约定交货时间为年年底除上述简单约定合同中便无其他条款方要求向乙方先交付已生产的万米货物乙方复合同签署后甲函表示同意货物送达乙方后乙方根据相关验收标准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初步检验认为货物布中跳丝接头太多遂提出产品质量问题但乙方同时认为考虑到该产品在市场上取货物的后乙方向甲方按元米的价格汇去了万元人民币货款甲方收到货款元米按照双方合后认为价格过低提出市场价格为约定的价格确定方式乙方应按照市场元米不足价格乙方按照全部货款但是乙方一年月日甲方向直未予回复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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