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估值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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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估值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估值业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和通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成立基金估值小组,小组成员由运营部分管领导、运营部负责人、监察稽核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研究部负责人组成。估值小组负责审定公司基金估值业务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估值决策体系,确定不同基金产品及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保证公司估值业务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第三条 公司基金的日常估值业务由运营部负责,运营部在日常估值管理中,必须严格遵循各项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及时准确对基金资产估值事项进行估值。

2、运营部对基金所使用的估值系统进行总体规划和组织实施,建立并不断完善基金资产估值系统。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管理的基金及其他投资组合。第二章 基金估值的基本原则第五条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第六条 公司对投资品种进行估值时应保持估值政策和程序的一贯性。在考虑投资策略的情况下,对管理的不同基金持有的同一证券的估值政策、程序及相关的方法应当一致。第七条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3、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第八条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第九条 当投资品种不再存在活跃市场,且其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第十条 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

4、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公司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机构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第十一条 活跃市场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市场:(一)市场内交易的对象具有同质性;(二)可随时找到自愿交易的买方和卖方;(三)市场价格信息是公开的。第三章 具体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第十二条 交易所上市交易品种的估值。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权证等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净价估值,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期货合约以结算价估值,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

5、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第十三条 交易所发行未上市品种的估值。(一)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二)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股票,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三)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四)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下述方法确定公允价值:1.如

6、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作为估值日该股票的价值。2.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FV=C+(P-C)(Dl-Dr)Dl其中: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

7、所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第十四条 交易所停止交易等非流通品种的估值。(一)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二)对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一般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三)对于因重大特殊事项而长期停牌股票的估值,需要按估值基本原则判断是否采用估值技术。第十五条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8、。第四章 计价错误及暂停估值第十六条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发生,但尚未造成实际损失时,公司应及时协调各方,进行更正。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运营部应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货币基金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运营部及时向托管机构通报,并告知监察稽核部,由监察稽核部报监管机构备案;当估值错误达到0.5%时,除上述程序外,公司应当公告。第十七条 暂停估值的情形(一)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二)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公司和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三)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

9、定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估值政策和程序的修订第十八条 在发生了影响估值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及适用性的情况时,运营部及时提请估值小组召开会议修订估值方法,以保证其持续适用。第十九条 估值小组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小组成员半数以上投票表决同意方能通过,并形成书面文件妥善保管。对于重大事项,应在充分征求监管机构、托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意见的基础上,再行表决。估值政策和程序的修订经估值小组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第二十条 基金在采用新投资策略或投资新品种时,应评价现有估值政策和程序的适用性。第二十一条 交易部每个工作日根据证券市场公开披露信息登记因特殊事项而停牌的证券品种(因常规事项如召开股东大会、披露

10、定期报告等除外)相关信息台帐,运营部基金会计岗以公允价值技术进行跟踪测算,直至相关证券品种复牌。第二十二条 对长期停牌等不再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运营部审慎判断,是否属于需要更新估值政策或程序的情形,已确定的估值政策和程序是否应当持续适用,视情况提请估值小组召开临时会议研究。第二十三条 发生需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情况时,由运营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估值小组决议、行业协会估值意见,参考独立第三方机构估值数据等,采用相应模型和假设计算估值价格。第二十四条 公司采用指数收益法确定公允价值。即:在估值日,以公开发布的相应行业指数的日收益率作为该股票的收益率,根据该股票的收益率计算该股票当日的公允

11、价值。第二十五条 如遇特殊情况或监管机构要求,公司可考虑采用可比公司法、市场价格模型法、估值模型(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现金流折现法、市盈率法)等方法确定公允价值。第二十六条 公司确定的基金估值方法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再行使用。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法规规定履行与基金估值相关的披露义务,定期报告中至少应包含以下信息:估值政策及重大变化,采用公允价值技术进行估值涉及估值模型、假设、参数、对基金资产净值及当期损益的影响;有关参与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员的职责分工、专业胜任能力和相关工作经历的描述;基金经理参与或决定估值的程度;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存在的任何重大利益冲突;已签约的任何定价服务的性质与程度等信息。第二十八条 公司由上述第七条改用第八或第九条规定原则进行估值的,应本着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及时进行公告。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裁办公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发布之日起实行。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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