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机械设备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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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农村信用社机械设备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机械设备抵押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机械设备抵押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以借款人合法拥有的、用于生产经营使用的通用设备、专业设备提供抵押担保的贷款。第三条 机械设备是指可直接用于非流动作业,为施工、生产服务所装备的各种机械设备。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四条 机械设备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以及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第五条 借款人应符合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第

2、六条 机械设备须具备的条件(一)该机械设备不是为了借款人特别设计和生产的(卖方提供回购承诺除外),必须是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通用设备或专业设备,应为新购置或正常使用的设备;(二)该机械设备具有较好的流通性,易变现,可以在稳定的有形或无形交易市场上公开销售的,最近的销售价格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得,并且同类资产在最近三个月内有成交记录;(三)该机械设备不能为落后产能设备或已有先进替代产品的设备;(四)该机械设备不是某成套设备中的一部分;(五)需要进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已通过检验检测机构的当期检验测试,并可继续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接受抵押。第三章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和

3、还款方式第七条 机械设备抵押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解决生产经营中所需的流动资金。第八条 贷款额度应根据客户生产经营规模、周期、抵押物的抵押比率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确定。通用设备的抵押率原则上不高于30%;专业设备的抵押率原则上不高于25%。第九条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 年,最长不超过2年(含展期),且贷款到期期限不能超出所抵押机械设备的折旧年限到期前3年;多个机械设备抵押的,以最早到达其折旧年限前3年的为准。第十条 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的浮动区间内确定,可以采取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方式。第十一条 还款可采用按月(季)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或分期还本方式,以及等额本息(本金)方

4、式等。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必须实行分期还款。第四章 贷款受理、审查与审批第十二条 公司类客户机械设备抵押贷款的调查除应遵守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机械设备的购置发票、购置年限、折旧提取等情况。(二)机械设备的合法性,重点调查在物权最初设立或权利人受让过程中,是否存在其他合法的权利人依法占有或约定占有等行为,避免因其他合法权利人依法抗辩而使抵押行为无效。同时要调查是否存在重复设定抵押,担保物权是否存在法律规定优于银行债权的优先受偿权。(三)机械设备使用、维修、保养情况,其评估作价与市场价格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四)机械设备抵押需经过相关有权部门批准

5、的,是否已出具或承诺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第十三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机械设备抵押贷款,贷款行社严格按照业务流程进行审查审批。第五章 合同签订及发放第十四条 对审批通过的贷款,在落实审批意见后,方可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中必须包括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保管状况、所有权归属、担保范围等内容。第十五条 抵押物原则上应经过贷款人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特殊情况不能评估的,必须取得真实、可靠,可以证明抵押物价值(如完税发票、购销合同等)的证据。第十六条 贷款抵押物应由具备相关评估资质的专业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如为新购置设备,其价值可以其购置时增值税发票标注价格为准;如非新购置设备,其抵押物价值

6、应参考抵押物评估价值及抵押物的账面净值,以二者之中孰低值作为抵押价值上限;在核定价值时须扣除设备安装费用。第十七条 机械设备抵押需在机械设备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第十八条 设定抵押的机械设备是否办理保险,由贷款人的有权审批机构决定。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类机械设备抵押贷款除应按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进行贷后检查外,还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借款人的资金使用、生产经营、销售、财务、资信等情况。(二)抵押的机械设备是否正常使用,是否正常维护、保养,有无异常减值情况。如存在异常减值,应要求借款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贷款人认可与减值部分相当的担保。(三)是否存在抵押人擅自转让、出租或处分抵押物情况。(四)借款人是否有故意阻碍贷款人依法实现抵押权的行为。第二十条 抵押物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包括保险金和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偿还贷款。抵押物灭失后,贷款人可以就抵押物灭失后所得赔偿金数额不足清偿部分,要求客户或抵押人提供新的担保。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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