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制度》(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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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明市三元区农业农村局文件 元农2021150号关于公开征集三元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制度(试行)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适应村级组织任期“三改五”和村主职干部人选“一肩挑”带来的基层治理变革,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区农业农村局起草了三元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制度(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1年12月9日前书面反馈至区农业农村局经管站。地址:三元区城关街道凤岗里8号电子邮箱:syqjgz联系人:

2、林晓菁联系电话:0598-8333017 附件:三元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制度(试行) 三元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2日 三明市三元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2日印发附件三元区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集体“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范村集体财务管理,维护农民利益,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福建省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暂行规定以及省、市、区有关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村集体是指本区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组股份经济合作社)、

3、含集体经济独立核算的村(居)民小组。本规定所称财务主管是指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第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监督,区农业农村局具体日常工作由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承担。乡(镇、街道)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的日常业务开展由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行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职责的机构承担,接受区农业农村局的指导、监督。第四条 村集体全资投入资金(包括村民统一出资)实行独立核算的经营实体(建设项目)、乡(镇、街道)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社区)的财务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本制度中的城中村是指列东街道办事处的列东村;徐碧街

4、道办事处的徐碧村;列西街道办事处的列西村,城关街道办事处的城东村,白沙街道办事处的白沙村、台江村;荆西街道办事处的荆西村、荆东村;富兴堡街道办事处的城南村、村头村。 第二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五条 村集体财务接受乡(镇、街道)及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审计监督。村集体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财务计划须经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会议,下同)通过后执行,并报乡(镇、街道)经管部门备案。会计年度结束后,村集体应当在次年的二月底前将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向村民会议或者代表会议报告。第六条 加强基本账户核算管理。每个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只允许设

5、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和一个一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村集体和林业股东会的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和现金的支取。村集体未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不得擅自另行设立核算账目和开设银行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只作为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核算专用账户。实行独立核算的村股份制林场只允许设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村集体在银行设立的账户原则上不得开通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确实需要开通的,要经乡(镇、街道)书面批准同意,由代理会计员负责资金转账操作,不得由其他人员上网(手机)转账资金。第七条 村集体会计全面实行委托代理制度。村集体应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将村集体会计核算与监督业务委托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服

6、务中心代理。乡(镇、街道)成立会计代理服务中心,负责代理所辖村集体会计核算与监督业务。会计代理服务中心的代理会计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代理会计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整更换。乡(镇、街道)农村经济经营管理负责人不得兼任代理会计。第八条 日常有生产经营活动的村民小组(自然村),要通过产权制度改革,组建组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实行财务独立核算;要设置会计和出纳岗位,会计业务可以按行政村为单位,统一交由村委会设专人代理,纳入区农村“三资”网络监管系统监管,加强财务管理。有资源性资产,日常少有或没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村民小组(自然村),其财务活动纳入所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专户登记、核

7、算。第九条 除文件另有规定外,区财政和有关拨款单位拨给村集体的资金和村干部(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成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下同)报酬,要纳入村集体账内核算。区财政和有关拨付款单位直接拨付到村干部个人银行账户的报酬,村集体凭相关文件按非现金的转账业务登账处理。第十条 村集体土地被征用的各项补偿款收入要纳入村集体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除属于被征地农民的承包地或者自留地的土地征用补偿费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正本)分配给农户外,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保险、发展二三产业、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不得平分到户,也

8、不得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债务清欠资金。其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集体表决确定。村集体所辖村民小组(自然村)、各类基金等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其财务收支要纳入本村集体收益分配统计范围。第十一条 上级拨入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必须按照“三重一大”的程序进行审议(村级“三重一大”事项审批备案表见附表1),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杜绝以任何形式将财政专项资金设置账外账和私存私放,做到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有痕化管理。一是专项资金的使用结果要公示,公示时要有纸质的公示件,要拍照留痕。二是初始与结果要有对比留痕。即用影像资料进行对比留痕。工程项目在同一个地点还没开

9、始实施时、实施过程中以及工程完成以后拍摄的影像资料作为对比依据,并将留痕资料(现场照片等)与支出票据一并入账。第十二条 村集体财务实行计算机网络化核算,经乡(镇、街道)同意设立的村及其下属核算单位,要在三元区农村财务核算网络建立账套,接受网络监督。第十三条 城中村财务实行按月核算、理财、财务公开。除城中村外的各行政村至少按季度核算、理财、公布。村民小组(自然村、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实行至少按季度核算、理财、公布。村集体财务核算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报账员要对外来和自制原始凭证进行初审,凭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和银行取款支票收入现金;凭有经办人、证明人(验收人)签字,审核人按权限签字审核,

10、审批人按权限签字审批的票据大写数额支付资金;凭收付现金原始凭证序时登记现金(存款)日记账。(二)报账员在规定的理财日(季或月)将本期所有收支原始凭证交由监督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财小组,下同)理财审核;在规定的报账日(季或月) 将盖有监督小组理财审核章的收支原始凭证交给代理会计员审核。(三)代理会计要对每一张收支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要对符合规定的收支原始凭证加盖“已审核”业务专用章;报账员要编制出纳现金(存款)结算单(月报表),注明收支原始凭证的张数和金额;报账员与代理会计员双方在出纳现金(存款)结算单(月报表)上当场签字,出纳现金(存款)结算单(月报表)一式两份,报账员与代理

11、会计员各执一份;对不符合报支规定的收支原始凭证要退还报账员。(四)报账员对不符合规定不得报支而报支的票据,要负责追回款项,并调整现金(存款)日记账余额。(五)乡(镇、街道)负责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人员要对代理会计员审核的收支原始凭证进行复核。(六)代理会计员通过录入财务会计信息及计算机网络核算,打印出会计科目余额表、资产负债表和村财务收支公开明细表各一式三份,分别报送财务主管、乡(镇、街道)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和会计存档各一份。报账员负责将村财务收支公布明细表在村务公开栏粘贴公布。对本期财务没有发生额的村集体,实行“零”公布制度,公布本期财务收支为零。(七) 凡属于村集体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大

12、项目安排和资金额度2000元以上(城中村5000元以上)的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报账员在报账时,必须携带有关“三重一大事项审批备案表”、代表会议记录、村两委(村、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和监事会)研究会议记录、协议、合同等材料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由代理会计随票据一同入账。 (八) 上级下拨给村集体的专项资金,按项目使用规定要求审核、审批支付。项目实施过程由村集体支付的资金,按规定的限额审核、审批支付。第十四条 代理会计员要加强网络化核算的设备管理,核算电脑实行专人专机,操作密码和用户口令要保密,杜绝未经授权人员上网操作。禁止进入非法网站,确保财务数据的安全。第十五条 村集体财务主管的

13、财务专用私章由代理会计员保管。村党支部书记、财务主管不得擅自保管、携带和使用村集体财务用公章。确实需要携带财务用公章外出办事的,需得到财务主管的签字同意。村民小组财务主管、代理会计员、报账员的私章分别由其本人保管。预留银行印鉴必须要有代理会计员私章。第十六条 村集体收入要使用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不得擅自使用自制(印制)或市场上购买的收款票据。村集体从外部取得的支出票据,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据,并有经手人、验收人(证明人)、批准人的签名。第十七条 代理会计员负责向区农业农村局购买空白的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负责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的领用、核实、收回、核销等事项的登记管理工作。福建省

14、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遗失的,报账员、代理会计员必须及时向乡(镇、街道)负责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的机构提出书面说明,并办理登报等作废手续。第十八条 报账员对形式不合格,内容和审批程序不合法、不合规的票据不得付款。代理会计员在对收支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时,发现违规的收支原始凭证,按照“谁审批、谁经手,谁负责补办或退回”的原则,分清责任,落实到人,由报账员负责补办相关手续或退回款项。第十九条 非报账员不得保管现金,确实需要他人代收的现金,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现金之日起十日内如数交给报账员。出差人员预支现金,必须在出差回来后十日内办好有关手续,结算完毕。 村党支部书记(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长)、财务主管(股份经济

15、合作社理事长)、村民小组组长不得擅自插手收支、保管、坐支本村集体现金。第二十条 报账员现金留库上不得超过3000元,支付金额1000元及以上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禁止坐收坐支现金。村集体现金收入必须存入银行,村集体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村民小组出纳员的现金留库不得超过3000元。超出留库的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账户。报账员负责保存支票,不得出租、出借现金支票,不得开空头支票。禁止无据收付款,禁止无审批付款,禁止公款私存,禁止白条抵库,禁止设立“账外账”,禁止设立“小金库”。 确实需要先支付款后对方出据票据的支

16、出,要经财务主管审批,并通过银行账户转账支付。第二十一条 代理会计员必须定期(每年不少于2次)和不定期(每年不少于2次)对报账员的库存现金(存款)进行盘点。盘点时应编制现金(存款)盘点表一式三份,会计代理服务中心、报账员、乡(镇、街道)经管部门一份。现金(存款)盘点表由报账员和代理会计员当场签字。第二十二条 代理会计员发现账、款不符或货币资金账面余额在贷方在贷方时,要查明原因,整改到位;对一时无法查明原因的,要及时上报乡(镇、街道)负责农村经济经营管理职能的机构。由该机构对账、款不符的事项应及时组织核查。第二十三条 报账员每月要核对村集体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每月到开户银行领取对账单和银行明细单

17、,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一式二份,报账员和代理会计员各存档一份。代理会计员要对以上信息进行核实。第二十四条 我区实行村委会与股份制合作社“合二为一”,村两委干部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监事人员交叉兼职,因此,村两委干部实行一人双岗位一份报酬补贴,其构成标准按照按区委区政府相关规定执行。村两委干部在村集体领取的报酬补贴和村务监督小组成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等其他工作人员参加村务活动的误工工资标准由村委会提出方案,经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列入年初财务计划,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乡(镇、街道)和区直部门文件有明确规定村干部及聘用人员可以从村集体经济收入中领取专项补贴或奖金的,按文

18、件规定执行。村两委干部参加村民(股份经经济合作社成员)会议、代表会议、党员会议、村户代表会议、村老协会议等村务有关会议,不得领取会议误工补贴。第二十五条 村干部和聘用人员不服从安排,或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因长期外出影响工作的,村两委可根据其实际工作业绩、考勤,核减其工资补贴直至取消工资补贴。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外出学习考察。村干部由乡(镇、街道)和上级部门统一组织的外出开会、学习、参观、考察、统一招商等费用,按通知文件规定的费用标准报支。到市区参加开会、学习等公务,可报支往返交通费。确因工作需要,组织村干部、党员、村民(社员)代表外出学习考察的,经村两委

19、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同意,须填写村级组织外出学习考察活动审批表(见附表2),审批单需经乡(镇、街道)挂村领导签字审核同意,在报支出差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时需附村务出差审批单。出差住宿费报支标准:三元城区内一律不报支费用。三明市辖区内(各县、区)不超过300元/天,三明市以外不超过350元/天。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日历)数计算,三元城区内一律不报支费用。三明市辖区内按60元包干,三明市以外按100元包干。出差市内交通费报支标准: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三明市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包干,三明辖区内30元包干,本区内按村到城区(或城区到达村

20、)乘坐公交客车票价报支。村集体不得报支村干部个人车辆使用油费、过路费、维修费、车辆保险等费用。除纠纷调解、野外勘测、森林管护等急难险情及村集体统一组织活动用车外,不得雇派专车。擅自雇派专车的费用,按相应乘坐客车的费用报支,超出部分由当事人自理。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实行“零接待”制度。严禁用村集体资金宴请招待到村开展公务活动的机关工作人员,确需在村用餐的,由用餐人自理费用;严禁用村集体资金购买礼卡、土特产、香烟及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严禁用村集体资金到休闲娱乐场所消费;严禁各村之间及村内以任何名义用集体资金相互宴请、赠送礼品及安排其他消费活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举办各类活动和组织人员进行处置抗洪

21、、抢险、救灾、维稳等突发事件,因用餐时点已到(过)而确实必要发生的伙食费用,以发放用餐补贴形式取代报支用餐费用,由参会人员或处置特发事故人员签字领取。严格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务费开支审批单”(附表3)报批制度,实行“一次一单制”核销办法,由村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共同签批,并经挂包领导签字同意,严禁“多次一单制”核销。会务用餐标准每人不得超过40元/餐(城中村不超过60元/餐)。村两委干部在当地开会议事的伙食费一律不得列支。村民代表和党员参加村会议或村集体活动,实行误工补贴,一律不得安排就餐。误工补贴不得超过100元/人。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培训汽车驾驶执照,安装私人电话,

22、购买移动电话,外出旅游,到歌厅、舞厅、足浴等娱乐场活动的费用一律不得报支。村集体不得报支有关单位的赞助、捐助及各类摊派性质的费用。村集体接受外来捐赠资金,应当开据省农业农村厅统一印制的福建省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并与捐赠方签订协议,严格按照捐赠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村集体不得报支村民擅自信访所发生的费用和误工补贴。第二十九条 原则上严禁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车或使用村干部私家车公用(以下简称为:私车公用)。如确因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理急难险情等工作需要(如自然灾害、森林火灾等抗洪抢险救灾、扑(灭)火及处置突发事件等特殊事由)需私车公用时,必须经报镇、街道挂村领导同意后才能使用私车公用,并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

23、织私车公用报批制度,由村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共同签批并注明具体事由、往返地点、行驶里程数、经办人(证明人)等。其费用按照村集体使用行驶里程每公里2元的标准予以补贴给车主,除按以上规定标准补贴给车主外,不得报支车辆的任何费用。第三十条 已经购置车的村集体,应当根据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建立实施以下村集体车辆使用管理制度:(一)建立健全村务派车单制度。用车人使用村集体车辆前,应先填写三元区村务用车审批单(见附表4),如实报告村集体车辆使用的原因、去向、时间、人数等,经村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派车,驾驶员凭单出车,对于无派车单的,驾驶员应自觉抵制用车。(二)严格加油审批制度。村集体车辆实行一车一卡

24、制度,严禁公卡私用。村集体车辆尽量安排在工作时间段加油,有以下情形的,驾驶员必须向所在村集体负责人报告同意,在报销时详细写明加油原因。因紧急公务,需在非工作时间段(正常上下班时间后)加油的。因工作需要,需周末双休日、节假日时间加油的。因外地出差,需异地加油的。因突发性工作,如征地征迁、外业检查等,致使车辆当月加油量大、加油频繁的。同时,所有公车加油必须使用统一油品型号(如92号、95号),无特殊原因,不得异号加油。(三)严格维修保养制度。车辆做到定期保养、维护,确保车况良好,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严防发生事故。车辆维修保养前,驾驶员须提出申请,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申请报批单(见附表5)经村集体负责人

25、审批后方可实施。所有车辆维修保养费用结算时必须付车辆维修登记单(见附表6),以单位银行转帐的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四)严格定点停放制度。村集体公车在每天下班和保障村务用车后,应严格统一定点停放。周末、节假日、日常非工作时间段除应急等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放,不得公车私用,并做好防盗、防火、防水等工作。(五)村集体车辆驾驶员严禁酒后驾驶,严禁带故障行车,不得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严禁将公车用于办理私事等私人活动。出差期间,车辆不得前往旅游点、绕道探亲访友。如遇突发性事件,要及时向村集体负责人报告。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费用限额。以上年度村财收入为依据,收入10万元以

26、下(不含10万元)的村,控制在1000元以内;收入10-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村,控制在1500元以内;收入20万元以上的村,控制在2000元以内;省定贫困村,控制在700元以内。报刊费主要征订人民日报、福建日报、三明日报等重点党报党刊,其他报刊必须在重点党报党刊适量征订任务完成后,在限额内遵循自愿原则征订。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资金不得擅自外借(指村集体货币资金向村集体内外单位、个人无偿或有偿借款),确实需要外借或对外投资的,要经代表会议(股东代表会议)通过;向同一单位(个人)累计外借资金10万元及以上额度的,要报乡(镇、街道)备案。第三十三条 报账员对收入类和支出类合同要分别登记造册,建立

27、合同台账;对当年应收未收的款项按照权责发生要求进行登账、公布。村集体每年第一、四季度要对收入类和支出类合同及历年债权债务进行逐项核实清理,并组织催收、兑付。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不得擅自举借新债用于非生产性开支;不得擅自为企业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不得擅自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单位)、个人借(贷)款。村集体因企业投资生产、公益事业确实需要向金融、非金融单位和个人借贷资金或提供担保的,要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实行,并报乡(镇、街道)备案。村民小组(自然村)确实需要举债借款或对外(单位或个人)放(借)款的要经户代表会议通过,并报村委会和乡(镇、街道)备案。第三十五条 村委

28、会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实人事组织机构为“合二为一”。在财务审批时,村委会主任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不同一个人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为财务主管负责财务审批。村党支部书记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长不同一个人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长负责财务审核。财务主管审批权限为2000元以内(城中村5000元以内),200030000元(城中村为500050000元)的由村两委会研究后审批,超过30000元(城中村50000元)的必须召开代表会议审批通过后实施。 30000元以上(城中村50000元以上)支出类项目进度款支出,须经代理会计复审签字后,再由财务主管审批付款。第三十六条 村集体换届期间的财务审批以

29、新老财务主管接交日为界线,财务主管接交日前发生的未付应付款项,必须由原财务主管、村党支部书记(审核人)签字证明,再由新一届村书记(村股份合作社监事长)、财务主管分别审核、审批后付款。第三十七条 财务主管(财务审核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行使财务审批(审核)职权的,由村两委会确定代理财务审批(审核)人员并书面报乡(镇、街道)同意备案,代理期限至财务主管(财务审核人)能够行使其职权为止。代理财务审批(审核)人员须从村两委成员中产生,村两委成员不能产生审批人员,应按村民组织法规定重新确认审批人员,报乡(镇、街道)同意备案。第三十八条 法律、法规认定确需收支的款项,村集体财务人员可以凭相关收支依据先收付款后

30、理财、审核、审批。第三十九条 村民小组的财务主管(村民小组组长、组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下同)审批权限为2000元以内。200030000元的支出要经村民小组的理财小组审核通过后,再审批支付。30000元以上的支出要经村民小组户代表有效通过后,再审批支付。 第三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四十条 村集体资产、资源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受法律保护,纳入账目登记和财务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私分。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资产、资源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森林、荒地、果园、池塘等自然资源;(二)通过公共积累、投资投劳所举办的集体企业;(三)村集体投资

31、投劳兴建的建筑物、道路、水利设施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及达到规定额度的固定资产等财产;(四)村集体控股、参股、联营的企业,以及与外单位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中按合同及章程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部分; (五)村集体直接用于农、林、牧、副、渔业生产的投入及其产品;(六)国家、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对村集体无偿拨付、资助、补贴、捐赠的款物及其所形成的资产,以及国家对村集体及其企业减免的税赋及其形成的资产;(七)征用村集体土地给予的补偿费中属于村集体所得部分,村民对公益事业出资投劳形成的资产;(八)村集体及其企业所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等;(九)村集体及其企业所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

32、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十)村集体及其企业设立的专项基金和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资源。 第四十一条 村集体必须建立健全资产、资源台账。(一)建立村集体固定资产及林木资产明细台账。代理会计对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林木资产进行登记、归档,据实反映资产的数量、种类以及经营使用情况。并每年对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盘点,年终时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二)落实资源登记簿制度。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果园、草地、荒地的存量、种类和分布。村集体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

33、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三)建立合同管理档案。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村集体各项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签订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街道)负责农村经济经营管理职能的机构备案。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第四十二条 建立村集体资产资源清查和动态管理制度。村集体应当在每年末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资产登记

34、时点为当年12月31日,清查结果于次年3月31日前报送农业农村部。清产核资时应当就本集体资源、资产变动情况、承包租赁合同兑现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产核实,清查结果向本集体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确认。清产核资财务处理、不良资产及债务核销处置依据农业农村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第四十三条 规范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和交易、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和项目招投标管理。(一)5万元(城中村8万)以上的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交易、村级组织自有资金投入的建设工程、对外投资等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必须先经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公开招投标程序进行。公开招投标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或市、

35、区有关部门招标机构进行。招标时必须有村务监督小组成员、乡(镇、街道)有关部门人员和代理会计员参加。(二)3-5万元(城中村8万)的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和交易、村级组织自有资金投入的建设工程、对外投资等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可不采取招标方式,但应当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方式,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并报请乡(镇、街道)挂包领导同意签字后,直接确定中标单位。(三)3万元(城中村5万)以下的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和交易、村级组织自有资金投入的建设工程、对外投资等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可不采取招标方式,但应当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方式,经村两委集体研究,并报请

36、乡(镇、街道)挂包领导同意签字后,直接确定中标单位。(四)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除依法向全体成员发包外,可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招标、出租、发包,同等条件下,本村社员享有优先权。(五)村集体各项承建项目的发包,承包标的要按照中标价格从严控制,不得超标。在村集体支出类工程项目中,凡工程项目已完成50%以上的,不再受理概算调整申请。在建工程项目追加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割分的增量投资,占原合同5%以下的发包方式,由村两委研究报乡(镇、街道)挂包干部审批实施;占原合同5%-10%的发包方式由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乡(镇、街道)挂村领导审批实施。超原合同10%以上的,应重新组织招投标。结算价超

37、过原合同价格的10%以上,事先未经研究上报审核,追究工程项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六)建设项目的设计、预算等应经过有资质第三方的审核;应有施工监理方进行质量监理;工程决算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正常审计和决算。工程项目完工,应依相关规定组织验收,工程验收要编制工程项目验收单。验收单要由参加验收业主人员、相关施工人员、质量监督监理人员签字。工程款实行银行转账支付,严禁用现金支付,不得委托结算。村集体根据施工单位提供建筑安装类正规发票支付工程款,严禁以各类购置材料发票作为工程项目结算凭据。对于没有按要求擅自决策验收、超额支付合同约定款项、不使用税务发票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有关直接负责人和审批、审核人员共同承

38、担所造成的损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七)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和交易必须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村集体根据评估报告确定资产资源处置和交易底价,在处置和交易时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时,要终止交易,并上报乡(镇、街道)以及相关部门,重新确定资产资源处置和交易价,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后再进行交易。(八)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经乡(镇、街道)主管同意报请区行业主管部门确认或区发改局批准,可不进行招标。(九)村集体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选择、委托具有招标代理资质的单位开展招标活动。禁止招标人暗箱操作先确定工程承包人,再由承包人开具多家公司介绍信的围标行为。招标代理单位应

39、当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的规定。 (十)投标人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 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 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 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有上述违规违法行为,将按招标投 标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十一)村集体接受乡(镇、街道)行使经管职能的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工程项目全过程的审核、监督,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街道)农业办备案及会计服务中心各一份,代理会计员要对工程项目的所有相关材料统一归类

40、装订存档,以便备查。 第四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十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要组织乡(镇、街道)经管人员和村集体财务人员(报账员、代理会计员)进行业务培训;要督促各乡(镇、街道)每季度(月)做好村集体财务登账工作,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监测登账进度及账务核算信息,发现问题,通知所在乡(镇、街道),督促其整改。乡(镇、街道)对将整改情况向区农业农村局反馈。第四十五条 严格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村集体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年度收益分配方案,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更,购置或者处置重要固定资产,重大投资项目或举债,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以及其它有关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重大事项,都要履行民主决策程

41、序,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第四十六条 监督小组审核理财实行组长负责制。监督小组组长(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财小组组长)负责召集其他成员开展理财活动。组织理财活动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所通过的事项要获得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为有效通过。理财通过的收支票据,要在民主理财登记簿上登记张数和金额,并在每一张票据上盖审核章。理财不予通过的票据也要在民主理财登记簿进行记载,并注明不予理财通过的原因。参加理财活动的监督小组成员要在民主理财登记簿上签章。第四十七条 村集体对监督小组审核理财不通过的报支事项没有异议的,由报账员负责追回报支款;对有异议的事项,

42、要主动向监督小组作解释说明,可由监督小组再审核理财;对再审核理财仍有异议的,向乡(镇、街道)负责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的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认定解决。经监督小组审核理财或乡(镇、街道)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认定不与报支的款项,必须在理财或认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相关人员负责追回。为便于正常的审核和管理,对于重大项目的支出,村务监督小组可以提前事先审核同意后再由报帐员付款。第四十八条 监督小组要在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组织开展理财活动;在规定的时间不能开展理财活动的,监督小组负责人要提前两天向村集体和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服务中心说明解释,并另行确定理财时间,另行确定审核理财的时间必须距规定时

43、间10天以内。第四十九条 监督小组在规定时间或另行确定时间内无法组织开展财务审核理财活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书面形式通知限期开展理财活动。监督小组仍然没有开展理财活动的,代理会计员按规定的审核、复核程序,对本期收支票据给予先行登记入账处理。监督小组成员因长期外出无法按规定时间开展理财活动的,或两次以上(含两次)不能组织开展财务理财活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书面形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建议根据村民组织法相关规定予以更换。代理会计员可以参与所代理村集体监督小组的理财活动,听取意见,指导规范理财。第五十条 强化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履行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加强对村集体

44、经济合同签订履行的民主监督,监督合同履行情况,根据合同台账对各类承包、租赁、转让合同中规定的应收款项要按时收缴。对合同执行不到位、合同到期未及时变更调整等问题予以公示,提交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予以督促村两委落实整改。第五十一条 建立村民小组(自然村)户代表会议财务决策制度。村民小组(自然村)户代表会议由每一户指派一名十八周岁以上代表组成,所通过的事项要获得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方为有效通过。第五十二条 建立村民小组(自然村)财务理财制度。村民小组要建立理财小组,理财小组成员由所在村民小组(自然村)的村村民代表和村两委成员组成,人数不足三人的,由其户代表会议推荐产生,理财小组组长由全体理财

45、小组成员推选产生,负责对本村民小组日常财务收支的审核理财。组织理财活动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财小组成员参加,所通过的事项要获得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方为有效通过,并在收支票据上盖“已审核”印章。第五十三条 村集体成员对财务有质疑(指与其本人非相关事项),要求查阅会计账目的,要由监督小组牵头,在报账员(会计员)指导下开展查阅账目活动。除纪检、监察、司法、审计、农村经管部门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阅、复制、公开村集体账目的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村集体账目;不得擅自复制、录制、拍照会计账目与凭证;不得擅自发微信、微博和张贴公开村集体财务信息。第五十四条 村集体财务收支按计算机网络自

46、动生成的格式和内容公开。每季度公开一次。代理会计员在对收支票据信息分类、录入电脑,每季度财务网络生成的村财务收支公开明细表,由报账员按自然村张贴公布,接受村民监督。第五十五条 强化审计监督。村主职干部离任必须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区级业务指导部门要根据实际,加强村级财务专项审计,专项审计费用列入区财政预算。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规定,健全内审机构,配齐内审人员,实行内审机构审计和委托资质良好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相结合的方式,扎实推进村级财务收支审计、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加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力度。村社独资、控股的

47、公司同步纳入审计范围并同步公开。第五十六条 加强审计结果运用。村社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责任制,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区业务指导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督促村社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村社应将审计整改情况向区农业农村局和乡(镇、街道)报告。除依法不应公开的外,村社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向社员公开。 第五章 加强保障 第五十七条 落实乡(镇、街道)主体责任。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规范管理,落实工作经费,配备人员力量和必要的设施,建立工作激励和约束机制。乡(镇、街道)要每月研判村“三资”管理情况,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专项检查,将村两委干部三资管理制度落实执行情况列

48、入工作考核内容,并与村“一肩挑”主职干部的基本报酬、评先评优相挂钩。第五十八条 落实责任追究。区农业农村局每年要不定期组织开展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检查。乡(镇、街道)每半年要开展一次村集体财务管理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通过巡察、审计、检查等方式,或信访、举报受理中查实违反三资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相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各乡(镇、街道)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乡(镇、街道)三资管理具体实施细则,报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农业农村局备案。第六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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