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金元惠理保障房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doc

上传人:asd****56 文档编号:94755002 上传时间:2023-08-05 格式:DOC 页数:44 大小:20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6-金元惠理保障房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4页
6-金元惠理保障房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6-金元惠理保障房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6-金元惠理保障房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doc(44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金元惠理保障房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资产管理人:上海金元惠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二零一三年九月重 要 提 示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已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本资产管理人保证本投资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投资说明书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本计划投资于证券市场,资产管理计划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资产委托人在投资本计划前,需全面认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2、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自愿承担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资产管理计划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计划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应充分理解本投资说明书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关内容,了解相关权利及义务,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

3、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资产管理计划是否和资产委托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本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资产管理人提醒资产委托人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运营状况与资产管理计划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资产委托人自行负担。本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并履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目 录第一章 绪言1第二章 释义2第三章 资产管理计划概况5第四章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8第五章 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11第六章 投资风险揭示37

4、第七章 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40第一章 绪言金元惠理保障房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以下简称“投资说明书”)由上海金元惠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金元惠理保障房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编写。本投资说明书阐述了“金元惠理保障房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资产委托人投资决策和获取收益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资产委托人在作出投

5、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投资说明书。本资产管理人承诺本投资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资产管理计划是根据本投资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投资说明书由上海金元惠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资产管理人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投资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本投资说明书根据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编写,并在中国证监会备案。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计划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计划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且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取得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即成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和本计划

6、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资产管理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计划资产委托人欲了解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资产管理合同。第二章 释义在本投资说明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1、资产管理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金元惠理保障房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2、资产委托人:指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并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

7、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3、资产管理人:指上海金元惠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4、资产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5、注册登记机构:指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资产管理计划(或称计划):指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将特定多个资产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集合资产管理安排。7、投资说明书:指金元惠理保障房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内容包括资产管理计划概况、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投资风险揭示、初始销售期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等。8、工作日:上海证

8、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9、开放日:指非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管理人办理计划参与、退出业务的工作日。10、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委托财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11、资金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12、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资产管理合同标的的财产。13、初始销售期间:指资产管理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

9、明的计划初始销售期限。14、存续期: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15、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16、参与: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参与本计划份额的行为。17、退出: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退出本计划份额的行为。18、参与申请期:指对于资产管理计划中约定的资产委托人在约定期限参与本计划的时间段。19、参与日:指对于在参与申请期中参与本计划的资产委托人确认参与本计划的工作日,即参与申请期届满之日。20、违约退出:指资产委托人在非合同约定的退出开放日退出资产管理计

10、划的行为。21、代理销售机构: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接受资产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计划认购、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机构。22、核算日: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满六个月之日、满十二个月之日、满十八个月之日及满二十四个月之日。23、核算期:指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内,上一个核算日(不含)至相邻下一个核算日的期间(含),但第一个“当期”指资产管理计划核算期起始日(含)至第一个核算日(含)的期间,最后一个“当期”指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日前最近一个核算日(不含)至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日(含)的期间。24、核算期起始日:资产管理人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以资管计划下的委托财产实际发放委托贷款之日。25、

11、不可抗力:指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三章 资产管理计划概况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金元惠理保障房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资产管理人可在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开放计划份额的参与。但在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内资产委托人不得退出(包括违约退出)资产管理计划。在具备可行条件且经资产管理人公告或通知后,资产委托人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本合同的预计存续期限为两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本合同的存续期限可按照第二十一条的约定提前终止

12、或延长。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算,至全部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止。五、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资产要求初始销售期间内,本资产管理计划发行总规模最低为人民币3000万元,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为人民币壹(1.00)元。七、资产管理计划认购起点100万元人民币。八、投资目标通过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运行趋势,精选优势行业中经营稳健、业绩良好、具有增长潜力的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实现资产的持续增值。九、投资方式资产管理人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无锡山水产

13、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产投”)签署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以委托财产通过兴业银行向山水产投发放委托贷款。委托贷款的主要情况如下:(1)本金: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2)期限:两年。(3)利息支付:每半年支付一次。(4)本金偿还:到期一次清偿本金,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满十八个月后山水产投有权一次性提前偿还全部的委托贷款本息。(5)贷款用途:用于瑞雪家园安置房项目的建设。(6)担保措施:无锡市滨湖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山水产投在委托贷款项下的各项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具体事宜由无锡市滨湖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金元惠理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予以明确。(7)财政承诺:无锡市滨湖区财政局向资

14、产管理人出具书面承诺函,承诺将山水产投在委托贷款项下的债务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十、闲置资金运用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财产中的闲置资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等高流动性低风险的金融产品。十一、投资限制为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委托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 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企业债、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金融产品;2. 承销证券;3.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4.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6. 向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出资;7.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如果法

15、律法规对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本计划,则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资产管理人应将上述事项及时通知资产托管人及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在其网站上发布相关公告即视为其履行了通知义务。第四章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销售的有关事项1. 初始销售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关规定,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具体时间定为:自2013年9月16至2013年9月30日。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期。延长或缩短初始

16、销售期相关公告在资产管理人网站及时公告,即视为履行完毕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的程序。资产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初始销售的,本计划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2. 销售方式资产管理人自行销售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3.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对象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少于2人且不得超过200名,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若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收取认购费用。三、

17、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资产委托人初始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并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追加委托投资金额应为10万元的整数倍。四、认购的程序1. 认购方式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少于2人,且不得超过200人,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此限制。若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超过200人(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此限制),则按照“时间优先,时间相同金额优先”的原则进行确认。

18、“时间优先,时间相同金额优先”原则首先按照客户申请时间判断,先到先得;在时间相同情况下,则金额优先,即金额大的优先确认成功。2. 认购申请的确认和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不得撤销。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原则进行确认。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委托人应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五、初始销售期间利息的处理方式资产委托人交付的认购款项在初始销售期间产生的利息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归委托人所有,由资产管理人在第一次向资产委托人分配收益时

19、一并返还。六、拒绝认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资产管理人可以拒绝委托人的认购:1. 本计划份额认购人数达到上限; 2. 本计划销售份额超过上限,超过部分资金将拒绝认购;3.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计划无法正常运作;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如果委托人的认购被拒绝,被拒绝的认购款项将无息退还给委托人。七、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销售期间,资产管理人应当将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下述直销账户:户名:上海金元惠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账号:【】;开户行:【】;大额支付号:【】。直销账户中的资金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

20、期结束后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全部有效初始认购资金,以及认购资金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划入银行托管资金账户中。第五章 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资产委托人1. 资产委托人概况资产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2. 资产委托人的权利(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3)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4)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5)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资产管理

21、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7)委托人持有的同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资产委托人持有的每份同类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3. 资产委托人的义务(1)遵守资产管理合同;(2)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3)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5)不得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6)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7)

2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缴纳资产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8)向资产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10)保证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的来源合法,主动了解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11)接受资产管理人进行的尽职调查,应资产管理人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并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件与资料;(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二)资产管理人1. 资产管理人概况名称:上海金元惠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

23、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36楼3606室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36楼3606室邮政编码:200120法定代表人:张嘉宾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3155号存续期间:2013年2月26日至不约定期限联系人:季正栋 联系电话: 4006-888-766传真电话: 021-68882890网站:公司微博:微信号:shjyvpfund微信二维码2. 资产管理人的权利(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2)依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

24、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5)自行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 (6)自行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7)有权对资产委托人进行尽职调查,要求资产委托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并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件与资料;(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3. 资产管理人的义务(1)办理资产管理计

25、划的备案手续;(2)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依据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6)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7)依据资产管理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

26、资产托管人的监督;(8)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9)按照试点办法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10)按照试点办法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11)计算并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12)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但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14)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27、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1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1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三)资产托管人1. 资产托管人概况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厦法定代表人:吴小平联系人:应科联系电话:021-58777601传 真:021-587729092. 资产托管人的权利(1)依照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2)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及查询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

28、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要求其改正或拒绝执行;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3)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3. 资产托管人的义务(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

29、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4)除依据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和其他账户;(6)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7)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8)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9)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10)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

30、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12)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但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13)按照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资产管理合同规

31、定的其他义务。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一)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收益分配、建立并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二)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由上海金元惠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理。(三)注册登记机构的职责1. 建立和保管资产委托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并将客户资料表提供给资产管理人;2.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3.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4.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

32、管理合同规定计算业绩报酬,并提供交易信息和计算过程明细给资产管理人;5. 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各类业务记录15年以上;6. 对资产委托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或资产管理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7. 按照本资产管理合同,为资产委托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提供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9. 法律法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三、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一)投资经理的指定1. 投资经理

33、的指定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且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母公司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相互兼任。2. 本计划投资经理本资产管理计划拟任季正栋先生为投资经理。投资经理简历:季正栋先生毕业于上海对外贸易学院金融工程专业,曾就职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及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并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资格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资格。季正栋先生熟悉资产管理行业的经营运作,曾作为法律顾问帮助多家信托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发行及管理多个信托计划及资产管理计划。(二)投资经理的变更资产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及时在资产管理人公司网

34、站公告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四、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1.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资产托管人保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2. 除本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外,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3.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

35、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4.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36、。资金账户预留印鉴由资产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资金账户利率为活期存款利率,利息归资产管理计划所有。委托财产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通过该资金账户进行。与委托资产投资有关的其他账户,由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办理。五、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一)交易清算授权资产管理人应事先向资产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指定有权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权限、电话、传真、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授权通知应加盖资产管理人公司公章并注明生效时间。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二) 划款指令的内容

37、划款指令是在管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时,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到账时间、金额、收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的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投资不需要资产管理人发送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送的交收数据进行处理。(三)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资产管理人用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资产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传真以获得收件

38、人(资产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收件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人未能及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资产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对指令进行表面审慎验证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资产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资产管理人发送有效划款指令的截止时间为每一个工作日的15:00,在该等时间以后

39、发出的划款指令应被视为在下一工作日上午9:00到达的有效指令。如资产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管理人在上述截止时间之后发送的划款指令,托管人尽力配合执行,但不保证划款成功。由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资产托管人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传真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印鉴和签章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相符,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存在异议或不符,资产托管人立即与资产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暂停指令的执行并要

40、求资产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以要求资产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资产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资产托管人待收齐相关资料并判断指令有效后重新开始执行指令。资产管理人应在合理时间内补充相关资料,并给资产托管人执行指令预留必要的执行时间。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本计划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资产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在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申购/认购开放式基金时,资产管理人应在向资产托管人提交划款指令

41、的同时将经有效签章的基金申购/认购申请书以传真形式送达资产托管人。(四)资产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试点办法、资产管理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管理人纠正,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资产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五)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

42、,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改正。(六)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资产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出加盖资产管理人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名或盖章的书面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并确认有效当日通过电话向资产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的通知须列明新授权的起始日期。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资产管理人收到资产托管人以电话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确认时开始生效。变更授权文件的有效日以被授权人变更的通知上列明新授权的起始日期与资产托管人确认日期孰晚原则确认。资产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

43、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资产托管人。变更通知书书面正本内容与资产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不一致的,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为准。被授权人变更的通知生效后,对于原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原指令发送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承担责任。(七)划款指令的保管划款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资产管理人保管,资产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八)相关责任资产托管人正确执行资产管理人生效的划款指令,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发生损失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资产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合法合

44、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受损的,资产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银行托管专户余额不足或资产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如果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等非资产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资产托管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但资产托管人未按合同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划款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况除外。六、越权交易(一)越权交易的界定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

45、反或超出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1.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2. 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以外的因素致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资产管理合同所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资产托管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如因停牌等原因致使本资产管理计划无法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该原因消失后立即进行调整。在资产管理合同到期日前一个月内,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变现需要,本计划财产的投资比例限制可以不符合投资比例规定。资产管理

46、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1.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

47、托人和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2. 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有。(三)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监督1. 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资产托管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有关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政策的约定,对本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进行监督。2. 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的监督和检查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3. 经与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就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等投资政策做出调整进行变更,并书面通知资产托管人。4.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时,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项目管理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