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件模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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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约协议 (宗地)第一条本合约协议双方当事人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控管理局(以下简称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法定相关电 子: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 名;职务 O受让方:(以下简称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法定相关电 子: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O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 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约协议。第二条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依据本合约协议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 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

2、出让范 围。第三条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根据本合约协议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 内,依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 处理上述设施的计划;用地者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动工。其中需要改道、重新铺 设或装设的费用,均由用地者担负责任任。第六条供水、供电1 .用地者所需的用水,应与市自来水公司签订供水合约协议。2 .用地者所需的用电,应与市供电局签订供电合约协议。3 .用地者接水、接电及开设路口,所需费用均自行担负责任任。第七条监督检查1 .在土地使用期间,市(县)土地管控管理机构部门有权对用地者红线范围 内的土地使

3、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用地者不得拒绝和阻挠。2 .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红线范围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 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3 .用地者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设计图纸的相关要求进 行建设。4 .用地者对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未经规划机构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则,有关机构部门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拒不执行的,可强制 执行,所需费用由用地者支付。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出让给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的地块位 于,面积为 平方米。其

4、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约协议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第五条 本合约协议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 年,自颁发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第六条本合约协议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是建设 相关本次项目。(注:根据具体情况定)。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约协议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合约协议甲方 单位机构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机构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 让合约协议,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第七条 本合约协议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约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合 约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

5、土 地。第八条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同意按合约协议规定向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 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向第三方转让时的 土地增值费(税)。第九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总额为 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第十条 本合约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 日内,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 的%共计 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作为履行合约协议的定金。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应在签订本合约协议后6 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 权出让金,逾期 日仍未全部支付的,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有权解除合约协

6、议,并可请求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赔偿。第1-一条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在向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支付全部土地使 用权出让金后 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十二条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同意从 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 月 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第十三条 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合约协议甲方单位 机构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注:根据具体情况定)美元(港元等)与人民币的比价,以合约协议签订当天中国国外外汇管控管理 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第十四条

7、除合约协议另有规定外,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应在本合约协议规 定的支付日或支付日之前,将合约协议相关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合约协议甲方单位 机构的银行帐号内。银行名称:银行 分行,帐户号。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银行帐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 日内,以书面形 式通知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由于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 造成误期支付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五条本合约协议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有权无偿 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出由合约协议甲方单 位机构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

8、使用权注 销登记手续。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 天内向合约协 议甲方单位机构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 其他条件后,与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签订续期合约协议,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 登记手续。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 约协议义务不担负责任任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 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公司公司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约协议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第十七条如果合约协议

9、乙方单位机构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支付项,从滞纳之 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缴纳滞纳金。第十八条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未按合约协议规定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 的,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十九条如果由于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的过失致使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 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则本合约协议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同时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应承担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第二十条 本合约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第二十一条因执行本合约协议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管辖权

10、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二条本合约协议相关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法方式 方法传递,均自实际收到起合约生效。双方的相关电子应为:甲方:法定名称:;称:;法定相关电子:;子:;邮政编码:;码:;联系联系方法方式号码:;方法方式号码:;电 话:;话::传 真::真:乙方:法定名法定相关电邮政编联系联系电传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相关电子,在变更后 日内应将新的相关 电子通知另一方。第二十三条本合约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后合约生效。第二十四条本合约协议采用中 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约协议的中文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第二十五

11、条本合约协议于 年 月 日在中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第二十六条本合约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约协议附件。合约协议甲方单位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控管理局(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合约协议乙方单位机构:(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年 月 S附:土地使用条件(宗地相关本次项目)第一条界桩定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约协议(以下简称本合约协议)正式签订后日 内,市(县)土地管控管理局,会同用地者依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坐标的各 拐点界桩。面积核定无误后,双方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或盖章认定。界桩由用地者 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

12、时,应及时报告 市(县)土地管控管理局,请求重新埋设。第二条 土地利用相关要求用地者在用地红线图内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相关要求:(1)主体建筑物的性质规定为;(2 )附属建筑物;(3 )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密度);(4 )建筑覆盖率(建筑密度);(5 )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平方米;(6 )建筑层数,最高/平均 层;(7 )绿化比率;(8 )室外地面标高;(9)所有建筑物的设计均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标准、规程的规定。(注:根据具体情况定)第三条公益工程1 .用地者表示同意在用地红线范围内一并建筑下列公益工程,并同意免费提 供使用。(1 ) 蹲位公厕(2 )小区公用停车场(3)自行车棚(4 )配电

13、室(开关站)(注:根据具体情况定)2.用地者表示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红线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造或通过, 而无需作任何补偿。(1 ) (2 ) 第四条设计、施工、竣工1 .红线范围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相关要求,涉及交 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航道等问题,还须报经有关主管机构部门审批后建 设,并由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管控管理,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用地者负担。2 .用地者自签订本合约协议之日起 日内应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 工设计图纸动工施工。并于 年 月 日前所完成的建筑物面积不少于 平方米。3 .规模大的、特殊的复杂工程,其动工施工时间按上述相关要求进行有困难 的,用

14、地者至迟应在离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 日内,向市(县)土地管控管理局 提出足够理由的延建申请,且延续期不得超过 日。4 .用地者应在于 年 月 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响者除外),延期竣工 日的,罚以出让金总额的%;延期竣工超过 日的, 市(县)土地管控管理机构部门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地上建筑物无偿归国家所有。第五条建筑维修活动1.用地者在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及维修活动时,对周围环境及设施应承 担的责任,包括:(1)所属建筑物品或废弃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坏 红线图以外的土地及设施。如需临时占用市政道路,应报请市公安机构部门批准。如需临时使用红线以外土

15、地,应与该用地者协商;若属政府未批准土地,应报 市(县)土地管控管理机构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土地费用。(2 )未获有关机构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倾倒、储存任何材料或进行 任何工程活动。(3)用地者必须确保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污水、污物、恶臭物或影响环境的排 泄物均应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损害周围的环境。(4 )在土地使用期限内,用地者对该地段内的所有城市市政设施,均应妥善 保护,避免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2 .用地者不得开辟、铲除或挖掘毗邻地段的土地。3 .在兴建建筑或维修工程之前,用地者必须摸清地段或相邻地段公有的明渠、 水道(包括水龙喉管)、电缆、电线以及其他设施的位置,并向有关机构部门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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