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模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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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约 (宗地)第一条本合约双方当事人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控局(以下简称合约甲方);法定地址;邮政编 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O受让方:(以下简称合约乙方);法定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 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约。第二条合约甲方依据本合约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 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4 )配电室(开关站)(注:根据具体情况定)2 .用地者表

2、示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红线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造或通过, 而无需作任何补偿。(1 ) (2 ) 第四条设计、施工、竣工1 .红线范围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 管线、消防、环保、人防、航道等问题,还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或科室审批后建设, 并由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管控,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用地者负担。2 .用地者自签订本合约之日起 日内应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动工施工。并于 年 月 日前所完成的建筑物面积不少于平方米。3 .规模大的、特殊的复杂工程,其动工施工时间按上述要求进行有困难的, 用地者至迟应在离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 日内,向市(县)土地管控局提出

3、足够理由的延建申请,且延续期不得超过 日。4 .用地者应在于 年 月 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响者除外),延期竣工 日的,罚以出让金总额的%;延期竣工超过 日的,市(县)土地管控部门或科室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 其地上建筑物无偿归国家所有。第五条建筑维修活动1 .用地者在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及维修活动时,对周围环境及设施应承 担的责任,包括:(1)所属建筑物品或废弃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坏 红线图以外的土地及设施。如需临时占用市政道路,应报请市公安部门或科室批准。如需临时使用红线以外土地,应与该用地者协商;若属政府未批准土地,应报 市(县)土地管控部门

4、或科室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土地费用。(2)未获有关部门或科室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倾倒、储存任何材料或进 行任何工程活动。(3)用地者必须确保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污水、污物、恶臭物或影响环境的排 泄物均应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损害周围的环境。(4)在土地使用期限内,用地者对该地段内的所有城市市政设施,均应妥善 保护,避免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2 .用地者不得开辟、铲除或挖掘毗邻地段的土地。3 .在兴建建筑或维修工程之前,用地者必须摸清地段或相邻地段公有的明渠、 水道(包括水龙喉管)、电缆、电线以及其他设施的位置,并向有关部门或科室呈 报处理上述设施的计划;用地者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动

5、工。其中需要改道、重新 铺设或装设的费用,均由用地者负责。第六条供水、供电.用地者所需的用水,应与市自来水责任公司签订供水合约。1 .用地者所需的用电,应与市供电局签订供电合约。2 .用地者接水、接电及开设路口,所需费用均自行负责。第七条监督检查1 .在土地使用期间,市(县)土地管控部门或科室有权对用地者红线范围内 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用地者不得拒绝和阻挠。2 .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红线范围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 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3 .用地者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建 设。4 .用地者对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未经规划部门或科室批准,不

6、得任意拆除或 改建、重建。否则,有关部门或科室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拒不执行的,可 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用地者支付。第三条合约乙方根据本合约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有关规定可 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约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合约甲方出让给合约乙方的地块位于,面积为 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约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确 认。第五条本合约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 年,自颁发该地块的中华人民

7、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第六条 本合约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是建设 项目。(注:根据具体情况定)。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约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合约甲方和城市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或科室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约,调整土 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第七条 本合约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与本合约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合约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第八条合约乙方同意按合约规定向合约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 用费以及合约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第九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8、总额为 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第十条 本合约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 日内,合约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合约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 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作为履行合约的定金。合约乙方应在签订本合约后6 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日仍未全部支付的,合约甲方有权解除合约,并可请求合约乙方赔偿。第十一条 合约乙方在向合约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 日内, 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 得土地使用权。第十二条合约乙方同意从 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 月 Ho 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

9、等)。第十三条 合约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合约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及其他费用。(注:根据具体情况定)美元(港元等)与人民币的比价,以合约签订当天中国国外外汇管控局公布的 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第十四条 除合约另有规定外,合约乙方应在本合约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 前,将合约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合约甲方的银行帐号内。银行名称: 银行 分行,帐户号 O合约甲方银行帐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合约乙 方。由于合约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合 约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五条本合约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合约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 用权,

10、该地块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出由合约甲方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 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合约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 天内向合约甲方提交给续期 申请书,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合约甲方 签订续期合约,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 约义务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 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给合约 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

11、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第十七条 如果合约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 应缴纳费用的%缴纳滞纳金。第十八条 合约乙方未按合约规定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合约甲方有权无 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第十九条如果由于合约甲方的过失致使合约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则本 合约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同时合约甲方应承担合约乙方由此而 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第二十条 本合约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的保护和管辖。第二十一条 因执行本合约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 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二条 本合约要求或允许的通

12、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 际收到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甲方:乙方:法定名称:;法定名称:;法定地址:;法定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话号码:;电 话:;电话:;传 真:;传真:;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 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第二十三条本合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第二十四条 本合约采用中 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约的中文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份。第二十五条 本合约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第二十六条本合约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约附件。合约甲

13、方: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控局(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合约乙方: (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年 月 日附:土地使用条件(宗地项目)第一条界桩定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约(以下简称本合约)正式签订后 日内, 市(县)土地管控局,会同用地者依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坐标的各拐点界桩。面积核 定无误后,双方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或盖章认定。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 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 市(县)土地管控局,请求重新埋设。第二条土地利用要求用地者在用地红线图内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1)主体建筑物的性质规定为;(2 )附属建筑物;(3 )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密度);(4 )建筑覆盖率(建筑密度);(5 )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平方米;(6 )建筑层数,最高/平均 层;(7 )绿化比率;(8 )室外地面标高;(9 )所有建筑物的设计均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标准、规程的规定。(注:根据具体情况定)第三条公益工程1 .用地者表示同意在用地红线范围内一并建筑下列公益工程,并同意免费提 供使用。(1 ) 蹲位公厕(2 )小区公用停车场 (3)自行车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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