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88号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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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后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方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平 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 月1日起施行。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快速有效处置生产平安事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务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 等法律和突发事务应急预案管理方法(国办发(2013) 101号),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 备案、宣扬、教化、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方法

2、。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 动态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 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 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好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依据职责分工落实应急 预案规定的职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 置方案。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

3、应对各种生产平安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 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平安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 总纲。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平安事 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急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平安事故而制定的 专项性工作方案。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依据不同生产平安事故类型,针对详细场 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其次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留意实 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4、和标准的规定;(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实际状况;(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急性分析状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详细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详细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实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须 要;(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供应的信息精确; (A)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连接。第九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 长,汲取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阅历的人员 参与。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

5、急资源调 查。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急危害因素, 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干脆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 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限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 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恳求救济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 应急措施的过程。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 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 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当依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状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 级、指挥权移交

6、、警戒疏散等内容。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 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 编制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 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第十四条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 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

7、施等内容。第十五条对于危急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 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留意事项等内容。事故风险单一、危急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 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 发生改变时,应当刚好更新,确保精确有效。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依据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须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看 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连接,并与相关

8、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连接。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 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好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 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其次十条地方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 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看 法。其次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急化学品 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运用危急化学品达到国 家规定数量

9、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 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其次十二条参与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平安生产及应急管理 方面的专家。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其次十三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留意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 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 的连接性等内容。其次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 责人签署公布,并刚好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

10、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 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其次十五条地方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 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平安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其次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 据分级属地原则,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中心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平安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

11、的应急预 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平安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急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 以及运用危急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 业的应急预案,依据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依据本条第一款、其次款的规定备案 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

12、依据本条第一款、其次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 所在地的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其次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看法;(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其次十八条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 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须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 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对于实行平安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 平安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供应相

13、应的应急预案,仅供应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其次十九条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 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实施第三十条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多种形 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扬教化,普及生产平安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学问,提高从 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平安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第三十一条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 入平安生产培训工作安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 案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学问、自救互救和避险 逃命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

14、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识应急职责、应急处置 程序和措施。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与人员和考核结果等状况应当照实 记入本单位的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档案。第三十二条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 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处置实力。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安排,依据本单 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 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 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 案提出修订看法。

15、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 容的针对性和好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须要修订作出结论。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急化学品等危急物品的 生产、经营、储存企业、运用危急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 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 次应急预案评估。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阅 历的人员参与,必要时可以托付平安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刚好修订并归档:(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改

16、 变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改变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改变的;(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改变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觉问题须要修订的;(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状况。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 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方法规定的应急预 案编制程序进行,并依据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 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运用档案,并对 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

17、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 有关力气进行救援,并依据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状况报告平安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四十条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 应急预案实施状况进行总结评估。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 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安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 严格依据安排开展执法检查。第四十二条地方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 管理工作状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

18、部门。第四十三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人员,平安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赐予表彰和嘉奖。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平安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据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二)未依据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平安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

19、3万元以下罚款:(-)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依据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二)未依据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三)未依据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 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五)未依据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六)未依据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 经营单位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平安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统一制定。第四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方法 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本方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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