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保险管理制度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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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保险管理制度篇 书目 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医疗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根据保险原则为解决居民防病治病问题而筹集、安排和运用医疗保险基金的制度。它是居民医疗保健事业的有效筹资机制,是构成社会保险制度的一种比较进步的制度,也是目前世界上应用相当普遍的一种卫生费用管理模式。 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分为三种,一是适用于企业职工的劳保医疗制度,二是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费医疗制度,三是适用于农村居民的合作医疗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省城镇下 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需根据本条例参与基本

2、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全部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全部权属于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其次章基本

3、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登

4、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刚好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状况刚好通知征收机关。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根据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征收机关申报,并由征收机关核定。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征收机关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征收机关按该单位的经济状况、从业人员人数等有关状况确定其应当缴纳人数和金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规定数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由征收机关

5、据实结算。 第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缴,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征收机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三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用人单位不得以为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由而降低其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实行年检制度。凡未经征收机关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检手续的用人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年检手续。 用人单位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

6、手续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先审核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终结书。 第十五条从业人员退休后,本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在单位也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关闭以及因其他缘由终止的,或改制减员达2/3以上的,其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年的,应当交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金。基金补偿金按每名退休人员现年至75周岁的年数乘以同期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医疗费的标准计算,从清算后变现的资产中一次性缴纳,确无实力缴纳的,其处理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缘由终止的,依照国家有

7、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偿其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罚款。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让时,由合并、分立、受让的单位负担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罚款。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条例实施前的医疗费欠帐,仍由原渠道解决。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其个人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535%用于建立退休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个人帐户,详细安排方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顾年长者原则制定;所余资金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其次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全部用于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

8、,不得挪作他用。 其次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应得利息分别计算和划入。 其次十二条个人帐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超支不补,节余滚存运用。从业人员、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继承。 其次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为其从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增加个人帐户资金。 其次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档案,发给基本医疗保险证件。 其次十五条迁离本省或者在本省内流淌的,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转移运用;无法转移的,应当退还本人。 划入统筹基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归原统筹单位全体参保人员全部,不予转移,也不退还。 其

9、次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编制和审定。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其次十七条依照本条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其次十八条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 其次十九条严峻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方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限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限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肯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

10、比例,赐予适当照看。 严峻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详细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条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乙类书目的药品,其个人自付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二条霍乱、鼠疫等甲类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全部支付。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暴发性、流行性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人民政府拨专款解决。 第三十三条国家公务员及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在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医疗补助。 为解决前款规定以外人员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问题,省人民政府可以

11、组织实施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十四条凡参与基本医疗保险时年满50岁,且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不足5年的人员,参与基本医疗保险满1年后,方能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待遇。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上款所称视同缴费年限,指本条例施行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修订施行后退休的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性满30年、女性满25年的,退休后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从业人员退休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未达到前款规定的,缴费年限每少1年,其退休后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规定的待遇标准上相应降低5%。

12、 第三十七条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年的,退休后原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影响其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年,退休后原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从业人员、退休人员因酗酒、自杀自残、违法犯罪等支出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等支出的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异地医疗机构治疗,退休人员在异地居住1年以上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从业人员、退休人员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期

13、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安排、经贸、财政、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书目。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安排、财政、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书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运用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其费用统筹基金不得支付。 第四十二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方法。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

14、定点药店管理方法。 劳动保障、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三条劳动保障、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方法,按中西医并举,社区、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便利参保人员就医的原则,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四十四条病人运用个人帐户时,可以在任何一个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 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病人应当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四十五条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依据总量限制原则,可以实行总额预付制结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数量、质量及

15、参保人员合法医疗权益保障状况,对预付的统筹基金数量进行调控。 第四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医药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参保人员的合法医疗权益。 定点医疗机构必需向病人告知有关医疗服务及收费明细状况。 第四十七条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省劳动保障和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财政等部门制定和修订,并报省政府批准。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价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药品定价的规定。 违反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各帐户不支付超标准的医疗费。 第六章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

16、行政主管机关,其职责是: (一)编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发展规划;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统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三)对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行使行政惩罚权; (四)每年向社会公告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状况; (五)其他应当由行政主管机关履行的职责。 市、县、自治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其职责是: (一)负责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二)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三)对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进行监督; (四)负责给付基

17、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预算、决算编制建议; (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托付,进行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检查和调查工作; (七)按国家规定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八)供应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询问及其他服务; (九)负责办理国家及本省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事项。 第五十条征收机关负责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登记;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预算、决算编制建议;依法征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对缴费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进行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 第五十一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和监督,帮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基本医疗保

18、险工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损害参保人合法医疗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大药品监督管理力度,保证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为病人供应质量合格、平安有效的药品;依法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发生的药事事故进行处理。 价格管理部门应当对基本医疗保险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检查监督,加强管理,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个人帐户记录清单。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公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状况,接受其监督。 第五十三条征收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

19、险经办机构,有权核查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资料,必要时审计部门应当予以协作。参加核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隐私。 用人单位应当照实供应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谎报、瞒报或者隐匿。 第五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在诊断、检查、治疗、供药及收费过程中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状况;有权在支付医疗费用前审验医疗处方(医嘱)、诊疗报告单、病案、费用收据等有关资料。必要时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和价格管理等部门应当予以帮助。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或其他当事人应当照实供应医疗处方

20、(医嘱)、诊疗报告单、病案、费用收据等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谎报、瞒报或者隐匿。 第五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怜悯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五十六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及社会保险基金监事会应当依法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状况的监督。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年度收支状况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后,于次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缴费记录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状况,征收机关、社会

21、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应当供应服务。 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征收机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有权就与本人有关的基本医疗保险争议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对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给付中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监察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刚好调查,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未按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峻的,对干脆负责的

22、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殊严峻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本条例的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峻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殊严峻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的数额、期限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欠缴的款额及利息;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

23、,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但不同时计缴利息。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谎报、瞒报、隐匿、有意毁灭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帐册等资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赐予行政惩罚、纪律处分、刑事惩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征缴;拖延缴纳的,由征收机关依照前条规定确定加收滞纳金,并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按规定给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给

24、付;拒不给付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赐予行政处分。 定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给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给付;拒不给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赐予相应处理。 当事人对处理确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检举、控告。 第六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征收机关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被挪用或者流失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干脆责任人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将

25、基本医疗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统筹基金的; (二)未按规定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转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 (三)贪污、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四)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五)擅自减、免或者增加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六)擅自更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 第六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计部门、征收机关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商业隐私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或其他当事人采纳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拒绝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或者如数追回

26、已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及利息;情节严峻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医疗机构和药店或者其他当事人处以发生金额2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医疗保险证件、医嘱医案、医疗费凭证的; (二)谎报、虚列就医人员名单、诊疗项目、治疗时间、医用材料、药品的; (三)违反政府价格规定,虚报诊疗项目、医用材料和药品价格的。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当事人对征收机关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惩罚等确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确定的,征收机关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27、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伤残退役革命军人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的从业人员是否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车辆保险管理制度 一、总体要求 1、凡公司所属车辆,必需根据公司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刚好办理各种投保手续。 2、车辆保险档案、台帐,要专人保管,刚好办理保险登记、投保、定损、理赔工作。 3、根据保险分类状况,严格保险档案管理,做到精确无误、理赔刚好。 二、保险分类: 1、消费贷款车辆保险。消费贷款车辆由汽车经销商与银行根据有关

28、规定和公司规定的投保项目和数额办理投保。 2、正常车辆保险。除消费贷款车辆以外的全部车辆(包括贷款期限已到或提前还清的车辆)由平安科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统一办理各种投保手续(根据公司规定的项目投保和参与内部互助)。 三、有关规定 依据公司规定,全部投保车辆,必需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险额不能低于100万元。 2、车辆损失险。根据车辆重值价格办理。 3、车上人员责任险。 驾驶员、乘务员保额不低于50万元/每人; 根据公司规定,乘客意外损害险由车站平安科统一办理。 4、根据规定办理玻璃单独破裂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 四、投保程序 1、平安科将保险到期的车辆和测算保险数额提前三个月报

29、表通知财务科,由财务科自保险到期前三个月起先,在兑现中分月扣除,无兑现车辆,分月单独收取。 2、每月二十五日前由平安科将次月保险到期车辆及投保详细项目填写车辆保险报表上报公司,同时核对本月实际入保车辆和应交保费、保费返还等问题。投保车辆状况、收交保费、保费返还等应与公司进行书面交接。 3、平安科、财务科,要对车辆的投保、理赔、保费返还、事故借款及公司内部互助、乘客互助等事项的交费、结算问题做好信息沟通,避开造成经济损失。 4、对全年未发生事故的车辆根据公司有关制度和我公司平安质量指标考核奖惩方法的有关规定,对“保费”进行实惠和返还。 5、平安科要将车辆投保状况、应收保费、保费返还等问题,按月进

30、行汇总,分别报送有关领导。 j酒店珍贵物品保险平安管理制度 阅读本文章的网友,还接着阅读了以下文章: 酒店员工薪酬制度 酒店薪酬制度 酒店员工管理制度 酒店前台规章制度 酒店管理制度大全 1、 珍贵物品保险箱由专人保管。 2、 旅馆需运用保险箱时,必需是住店旅客方可办理运用手续,填写保险箱运用卡,并在卡上亲笔签名,然后将运用箱号的钥匙交给旅客,由旅客亲自将需保管的珍贵物品放入箱内后上锁,保管人锁另一道锁。 3、 旅客领取被保管物品时必需验证,亲自领取。 4、 旅馆丢失保险箱钥匙,应马上报告旅馆总经理,按规定请旅客填写打开保险箱托付书,在旅客面前当面撬开,损失请旅客赔偿。 5、 严禁私自配制保险

31、箱钥匙,空的保险箱钥匙应集中存放妥当保管,并做好保险箱的运用说明。 6、 严禁存放危急品和违禁物品。 7、 严禁总台私用放置私人物品。 建筑施工企业危急作业人员意外损害保险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危急作业人员意外损害保险管理制度 依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损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爱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加企业预防和限制事故实力,促进企业平安生产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建设部于2023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损害保险工作的指导看法(建质2023107号),从九个方面对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损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

32、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供应保障,办理建筑意外损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同时,还对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保方式、索赔、平安服务及行业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导性看法,其内容如下: 1.建筑意外损害保险的范围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供应保障,办理建筑意外损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与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与建筑意外损害保险。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地区实际状况,规定建筑意外损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 2.建筑意外损害

33、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3.建筑意外损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状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损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4.建筑意外损害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应当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同等协商的原则,依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损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

34、、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平安生产业绩、平安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平安生产管理、平安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纳下浮费率;对平安生产业绩差、平安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纳上浮费率。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平安生产的主动性。 5.建筑意外损害保险的投保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淌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担当投保费用。业主干脆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干脆办理。 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投保

35、建筑意外损害保险状况作为企业平安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6.关于建筑意外损害保险的索赔 建筑意外损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服务。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创建条件,引导投保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刚好、足额的赔付。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特地电话接受举报,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损害事故,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肃穆查处。 7.关于建筑意外损害保险的平安服务 施工企业应当选择能供应建筑平安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平安服务和有保

36、险实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刚好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目前还不能供应平安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的保险公司,应通过建筑平安服务中介组织向施工企业供应与建筑意外损害保险相关的平安服务。建筑平安服务中介组织必需拥有肯定数量、专业配套、具备建筑平安学问和管理阅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 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刚好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并主动实行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管理、服务和储存、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干脆影响环境、人身平安、健康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1.职责 (1)项目组织成事故调查组,并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确定。 (2) 部门主管刚好通知或报告

37、管辖范围内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各类事故;组织管辖范围内的事故调查或照实反映事故状况,帮助事故调查。 (3)平安环保办参加事故调查;制定、修订本制度,帮助行政部组织员工学习、培训并熟识木制度;建立事故档案,综合统计各类事故。 (4) 员工代表在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维护员工正值利益。 (5) 员工刚好照实逐级通知或报告发生的各类事故,帮助事故调查。 2.工作程序 (1) 事故分类(包括因第三者责任造成的事故) (2) 生产(工艺)事故:因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误操作等造成物料损失或影响生产运行和停产的事故 (3) 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2小时以和修复费用达200 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事故

38、。 (4) 交通事故:凡涉及公司车辆因违反交通规则或由于其他缘由,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 伤亡事故:指公司雇佣员工在生产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急性中毒等事故,详细认定如下 a )员工在企业生产活动场所涉及到的区域,由于生产存在的危急因素的影响而发生伤亡; b )员工在生产区域外,执行公司所交给的工作任务时,在其工作时问和工作地点内,由于企业设务或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的伤亡。 c )员工甲地赴乙地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应负责的伤亡事故。 d )经请示劳动部门确认的其它伤亡事故。 (6) 泄漏(环境污染)事故:因意外或违章作业、误操作造成物料泄漏或污染水

39、域、空气事故。 (7)火灾事故:指凡失去限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为火灾事故。 (8) 爆炸事故:指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人身损害或财物损失的事故。 (9)未遂事故:由十各种缘由,己构成发生事故条件,因刚好发觉处理,未造成后果的为未遂事故。 3.事故等级 (1)一级事故 a )人员死亡、重伤、急性中毒和轻伤休息超过105 个工作日以上的; b )火灾、爆炸成干脆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不含本数); c )因物料泄漏对环境造成危害或干脆经济损失5 万元以的; d )环境污染造成较人或严峻危害和引起厂群冲突的; e )人群发生中毒症状或人员中毒死亡的; f )其他经济损失10000

40、 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事故。 4. 二级事故 a )轻伤休息7 个工作日以上(不含本数), 105 个工作日以下的; b )火灾、爆炸造成干脆经济1000 元以下的(含本数); c )泄漏物料50 公斤以上的; d )发生中毒症状的; e )经济损失1000 元(不含本数)以上,10000 元(含本数)以下的。 5.三级事故 a )轻伤休息在7 个工作日(含本数)以下的; b )泄漏物料50 公斤以下的 c )其他损失在200 元以上(不含本数)1000 元(含本数)以下; 6.事故报告 (1)发生三级事故,当事人或发觉者应马上向班组长、项目经理报告;部门经理在了解事故概况后,应在4 小时内向

41、平安环保办报告,并在2 日内完成 事故调查报告表 的填写交平安环保办确认,结果由事故发生部门和平安环保办统计保存。 (2) 发生二级以上事故,必需爱护好现场,所在部门经理应马上向公司报告,并通知平安环保办,部门经理在3 日之内完成 事故调查报告表 的填写交平安环保办确认,结果由事故发生部门和平安环保办统计保存。 (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按 应急安排 报警。 (4)发生死亡、死亡事故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公司马上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7.事故调查 (1) 一、二级事故调查 a )员工必需在3 天内填写 事故调查报告表 ,应清晰写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特别状况可叫其它人代写,组长和部门主管签署看法后

42、,再交平安环保办认定; b )项目经理部指定由事故调查小组调查的事故,调查小组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缘由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的干脆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看法和防范措施或建议。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状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调查人员应与发生的事故无利害关系。 (2) 三级事故由各事故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员工必需在2 天内填写 事故调查报告表 ,应清晰写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特别状况可叫其它人代写,组长和部门主管签署看法后,再交平安环保办认定。 (3)需政府部门调查的事故,依照法律、法规对本公司事故调查组帮助政府部门进行事故一调查。 8.

43、 事故处理 (1)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根据 纠止预防措施限制程序 ,实行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对员工进行平安教化,吸取事故教训。 (2)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a )因未探讨解决存在担心全隐患而造成事故的; b )因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c )未按要求对员工进行平安教化或员下未经三级平安教化培训合格即上岗作业,造成事故的; d )因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又不实行措施,造成事故的; e )作业环境担心全,又不实行措施,造成事故的。 (3)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a )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

44、故的; b )因玩忽职守,违反平安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c )因不听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擅自启动设备,造成事故的; d )发觉有发生事故危急的紧急状况,不马上报告,不主动实行措施,因而未避开事故发生或减轻损失的; e )未按本制度刚好报告事故的。 (4)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重惩罚: a )对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报告的; b )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 c )事故发生后,因不负责任,不主动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人事故的; d )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未仔细吸取教训,实行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e )滥用职权,擅白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5)对事故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赐予通报指责、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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