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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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标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本方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第四条 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准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协作、分级负责的原则。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2、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 24 小时不连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 ,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其次章事故信息的报告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 时,应当在 1 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其次款规定

3、报告的同时,可以马上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视治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依据以下规定上报事故状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视治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状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

4、级人民政府。第八条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方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 1 小时内先用 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站办可以依据事故状况越级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第九条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方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 1 小时内先用 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

5、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 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视治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1 小时内先用 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视治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视治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 小时内先用 快报国务院总值班室,随后补报文字报告。第十条 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根本状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状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状况;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和初步估量的直接

6、经济损失;五已经实行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状况。使用 快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第十一条 事故具体状况临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状况。事故信息报告后消灭状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方法第六 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准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 1 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 2 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 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

7、应于当日续报。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事故信息举报后,应当马上与事故单位或者下一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联系,并进展调查核实。下一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上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事故信息举报核查通知后,应当马上组织查证核实, 并在 2 个月内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核实结果。对发生较大涉险事故的,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条其次款规定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核实结果;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

8、构应当在5 日内对事故状况进展初步查证,并将事故初步查证的简要状况报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具体核实结果在 2 个月内报告。第十三条 事故信息经初步查证后,负责查证的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马上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之间,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有关事故信息的通报制度,准时沟通事故信息。第十五条 对于事故信息的每周、每月、每年的统计报告,依

9、据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事故信息的处置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处置责任制,做好事故信息的核实、跟踪、分析、统计工作。第十七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后,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马上争论、确定并组织实施相关处置措施。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依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依据以下规定派员马上赶赴事故现场: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县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人马上赶赴事故现场;二发生较大事故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省级煤

10、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应当马上赶赴事故现场;三发生重大事故的,省级安全监视治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马上赶赴事故现场;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国家安全生产监视治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马上赶赴事故现场。上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派员赶赴事故现场。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后,应当随时保持与本单位的联系。有关事故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 应当依照本方法有关规定准时向本单位或者上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其次十条 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事故信息

1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事故信息。其次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据事故信息报告的状况,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帮助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其次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四章罚则其次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其次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惩罚。其次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赐予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章附则其次十六条 本方法所称的较大涉险事故是指:一涉险 10 人以上的事故;二造成 3 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三紧急疏散人员 500 人以上的事故;四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峻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五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六其他较大涉险事故。其次十七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依据本方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法。其次十八条 本方法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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