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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平安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方法适用条款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平安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 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煤矿平安监察分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平安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 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平安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平安 监察局。第十条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
2、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使用 快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第十一条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 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方法第六 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 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 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日续报。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事故信息。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生产平安事故迟报、漏报、谎报 或者瞒报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