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律问题研究学位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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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采购法律问题研究政府采购在当今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的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于政府采购在国民经济中举足轻重的地位,各国都尽力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施以保护。这种保护对国际贸易自由化形成了障碍,由此促成了政府采购协议的产生。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格局的形成和发展,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已延伸到贸易领域,成为贸易自由化谈判的一个重要方面。由于我国才加入所以法律问题的研究亟需不断的完善,这已经成为我国处理对外关系的重要一项任务。法律问题的完善有助于我国在采购的过程当中避免腐败的产生,这已经是我国当前面临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由于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建立不过十几年左右,而政府采购协议又属于WTO的诸边协议,因此我国学术界

2、对政府采购的研究并不深入,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完善。在加入国际的政府采购协议后可促使企业走向国际公共市场,在国际竞争中走向成熟,促使企业创新,提高和培养本国企业的经济竞争。所以政府采购协议是WTO的一个诸边协议(P1盯ilateralagreement),由各国自愿加入,但其发展进程非常快,从长远的角度看,它不会永久停留在WTO一揽子规则的约束,试图在它所覆盖的领域内建立起一个采购法律问题准则,因此,各国政府!国际经济组织!跨国公司!生产厂商!普通的公民都直接或间接!或大或小,或迟或早地受到它的影响。以上的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因为我国还是出于初级阶段。如何完善法律制度,采购的经验

3、以及在这过程当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可以向那些发达的国家吸取经验。 第一章 政府采购的概论1.1政府采购概述政府采购是一个 国家内的 各级政 府, 为了从 事日常 的政务活动或提供公 共服务, 以及 事业单 位和提 供公共服 务的社会组织为了开展业务活动 , 在财政的监督下, 以法定方式和程序, 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商品、工程及服务的行为。综合比较目前国际上 通用的政府采购规范及各国政府采购制度, 我们可以概括出政府采购的特征:即政府采购主体具有特定性; 政府采购活动具有公益性; 政府采购资金来源具有公共性; 政府采购规模巨大; 政府采购过程具有规范性。政 府采购 必须遵 循公开透 明

4、原 则、公 平公正原则、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与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原则 。政府采购具有诸多重要的经济与社会功能, 在国家 经济社会生活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政府采购对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加强国家宏观调控, 有效维护国家与社会利益, 加强国家廉政建 设, 促进公平竞争, 增强企业竞争能力与自我发展能力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1.2 政府采购的定义科学的定义反映着人们对一定现象认识的程度,但是不可能包括始终在发展着的该现象的一切方面和全部性质,所以科学的定义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尤其是政府采购这一还处于不断发展和变化中的法律术语,随着各国和国际政府采购实践的不断发展,它的内涵必定不断丰

5、富,对各要素的界定会更加严格和科学。但不能因此否定科学定义的意义。科学定义简明的提出人们对一定现象的认识,反映了认识的程度,有利于统一人们的认识,体现研究的成果,以便开展进一步的研究。准确地界定政府采购的定义,并在此基础上展开论述还是十分必要的。 通过对政府采购本身本质属性的分析以及与商业采购的比较,可以将政府采购定义为:政府采购是国家认可的公共资金支配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公共资金购买货物、服务或工程的行为。这一定义,从横向上看克服了各国从自己的法制现状出发定义政府采购所造成政府采购概念歧义众生的缺陷;从纵向上看透视出了政府采购概念在其历史演进中所呈现的恒定的要素,即主体、行为目的及所使

6、用资金性质等要素,进而使政府采购概念科学化。1.3 政府采购的特征 一般来说,政府采购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特征(或识别政府采购的标准): 第一,政府采购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公共职能的公共组织或公法人,即使用公共资金的机构或组织,包括各级国家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行会组织!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只有公法人或公共组织为公共利益或履行职能的需要而使用公共资金所进行的采购才可称为政府采购。 第二,政府采购资金来源的特殊性和公共性在进入采购市场获取所需物品!服务!工程并进行交易方面,政府采购机关与普通社会主体一样应当遵循国家民事!商业法律的调整但是,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拨

7、款,即由纳税人的税收所形成的公共资金,采购开支属于国库开支所以,政府采购在资金管理环节不仅与普通社会采购者一样受有关票据!货币!外汇等法律法规的制约,而且还必须符合国家年度财政预算,接受5预算法6!5审计法6等约束。 第三,政府采购要达到的目的十分特殊政府采购要达到的目标,可以分为对内目标和对外目标两类获取所需的货物!服务和工程是政府采购对内的目标。从政府采购的对外目标来讲,政府采购在国际贸易中一直被用作非关税贸易壁垒来保护本国企业和民族工业此外,政府采购这一行为通常服从于一国的政府外交!对外贸易政策,以保障本国的国家安全,贯彻执行本国的外交政策政府采购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或为公众谋取福利,具

8、有公共性有些政府采购行为如采购公共工程或公益设施等可直接表现为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有些政府采购,如采购办公用房!公用汽车以及办公用具等表面上并不直接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但从其终极目的来看,是为了提高公共职能行为的效率,迅速!高效地为公众谋取利益或更好的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政府采购具有公共管理性政府为了实现政府职能和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而向纳税人征税从而形成了公共资金,政府采购正是政府使用公共资金采购政府所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因此,政府采购资金之公共性成为政府采购公共管理性的一个重要渊源。/政府采购之公共管理性还源于其非赢利性在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赢利性商业组织的资金的使用效

9、率可以通过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反映出来,即通过市场检验来体现。而对于非赢利性的政府采购而言,通常的市场检验则不适用,因此对政府采购的管理也就成为一种弥补市场不足之必要补充。政府采购之管理性还源于政府采购数额巨大,政府采购行为足以影响甚至左右市场。第五,政府采购的公开性及非赢利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和程序都是公开的,采购过程也是在完全公开的情况下进行的,一切采购活动都要作出公共记录,所有的采购信息都是公开的,没有秘密可言同时,政府采购的目的不是为了赢利,而是为了实现政府职能和公共利益,政府采购管理者没有私人采购需要赢利的动机。1.4 各国政府采购与商业条约有何不同? 同为采购,政府采购与商业采购都要

10、尽可能的以经济的方式,按可接受的质量标准获得商品和服务,但二者仍然存在着很多明显和本质上的不同。把政府采购与归于同一属概念下的商业采购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全面准确地把握政府采购的本质。 第一,二者资金来源不同 业采购的资金来源于各商业实体自筹的资金,所使用的是商业领域中流通的资金,与从公共渠道获得的资金无关。政府采购资金最终来源于纳税人的税收和政府公共服务收费及国内外的捐赠款,属公共资金而非私人资金。按照西方契约政府理论,政府为了实现政府职能和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而向纳税人征税从而形成公共资金,政府在分配和使用的过程中履行的是公共托管人的角色,即政府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是受公众委托使用公众的钱进行采

11、购。因此,它要对公众负责,受公众监督。采购资金的公共性及政府之托管人角色是政府采购与商业采购最本质的区别,也是政府采购特点的渊源。 第二,二者采购目的不同在商业采购中,商业实体所从事的商业采购是赢利性的,以获得最大经济效益为目的。政府采购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所以与商业采购相比,政府采购是非赢利性的。所谓采购活动的非赢利性,是指政府采购不以赢利为目的,即政府采购的目的不是商业转售,而是通过采购为政府和公共实体提供使用或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因此,政府采购中的采购是终极的,采购主体是最终用户,不具有商业目的。 第三,两种采购关系当事人的地位不同在商业采购中,契约双方的主体地位是

12、平等的,无论在契约缔结前还是在履行过程中双方都承担同样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都没有凌驾于另一方之上的特权。在政府采购中,虽然采取了契约的形式,双方的主体地位在形式上是平等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却很难要求双方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公共利益和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责任是政府采购合同中采购主体享有特权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基础。采购主体在政府采购合同关系中充当了公共利益的主要判断者的角色,对合同的履行负有监督、控制的职责,并且对具体的执行措施享有指挥权。对于采购主体的监督和指挥,另一方当事人必须遵守和服从。为保障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采购主体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相对人有制裁权,无论合同中有无明确规

13、定,都可以依照职权行使之。采购主体单方面解约的所有正当理由几乎都与公共利益有关。日本行政法学者南博方认为,“若契约的延续将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时,则应给行政主体单方解约权”,显然这也是从公共利益的角度来阐明观点的。同时因为采购主体所承担的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责任,必须赋予其一定的特权。无论在这类合同关系内外,采购主体的身份是永远不会变的。它之所以签订这类合同,也是基于行政管理事务和职责的需要。 第四,从微观的角度来看,采购目的的非商业性不等于采购过程的非商业性,过程还是商业化运作,但与纯商业性运作又不尽相同。政府采购也是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来实现,政府采购合同原则上可以适用民商法的规定,履行合同的内

14、容,遵守合同的内容,但因为政府采购目的的公益性,政府采购合同在诸如签订合同自由、选择缔约方、合同内容和合同订立方式等方面均有一定的限制。具体体现在政府采购合同中主要有:第一,尽管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共同的、自愿的意思表示,但是采购主体对政府采购合同有否决合法招标权,即采购主体在签订合同时,如果对第一次中标人不满意,可进行第二次招标;第二,采购主体对政府采购合同有两重性,即监督权和指挥权;第三,采购主体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实际情况的变化,单方面行使变更权、解除权,单方面地修改、中止甚至撤销已经订立的合同。 第二章 政府采购中质量安全2.1 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择当前我 国政府 采购

15、实际 操作部 门在选 择具体 采购方 式时仍存在很大的随意性, 今后要对采 购方式的选 择和使用 进行规范, 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强化公开招标的主导地位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 含采购代 理机构) 按照法 定程序,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所有潜 在的不确定 的供应商 参加投标,由采购人通 过确 定的需 求标 准, 从所 有投标 人中 择优选出中供应商, 并与之签订政 府合同的 一种方式。在所有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中, 公开招标 程序严密、公开 透明, 作为各国主要的 采购方式最能体现政府 采购 制 度的 优 越性。符合投标的基本资格条件的供应商都可以参加, 保证政府 部门以合理的价格采购到质量上乘的

16、产品, 而且公 开招标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原则, 有利于公众对政府采 购的监督, 减少暗箱操作, 降低政 府采购 成本, 提 高政府 采购 绩效。从公开招标采购的规模来说, 通常在整个政府采购支出中占的比重是最大的, 平均采购额 也比 较大, 因而 公开 招标 还能够 发挥 规模优势, 节约额 也比较 大。公开 招标 的这些 优点, 决 定了 它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一般达到一 定金额以上 的采购项 目都应该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但在实践中 , 公开 招标并未 处于主导地位, 采购方式的选择还比 较随意。政府 采购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方式的采用, 要进行严格的把关。在项目金额低于限额标准、产品技术

17、复杂、项目有特殊要求以及供应商, 以确保价值具有一定竞争性的采购方式。它 主要适用于采购货物的规格和标准统一、现货 货源充足、采购金 额较小、价格变化幅度不大 的采购 项目。询 价采 购至 少邀请 三家 以上的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 确保一 定的竞争 性; 在报价采购时, 供应商只 能提 供一次 报价 并且 不得更 改, 采购方也不得就其报价进行谈判; 必须严格 按照市场上 可参考价格对报价进行评审。这种方式由于存在一 定的竞争 性, 能 保证交易的公正性, 促进公平竞争。但 是因为这种 方式只管 采购对象的报价, 适用 范围 比较小 , 在 实践 中应 该严格限制询价采购方式。2.2

18、采购监督机制的建立 健全的 监督机 制是政府 采购规 范操作 和政府 采购作 用发挥的重要保障。缺乏监督机制, 我们苦心建立的政府 采购制度将流于形式, 形同虚设。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机制, 保证政府采购工 作的 规范运 行, 是政 府采 购质量 控制 过程中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完善采购的内部监督机制这种内部监督是贯穿于政府采购活动 始终, 主要通过各参与主体之间的相 互监督 来实 现的。首先是作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各级财政 部门, 是拟 定和 执行 政府采 购政 策、指导政府采购业务、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的政府采购 综合监督 管理部门。根据政府采 购政 策、原则、财政预算等对采购职能部门的采

19、购情况进行监督, 主要对采 购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其次是采购实体根据采购合同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 主要侧重对所 购商 品的质 量进 行监 督; 三是采购职能部门通过实物管理方式对采购实体的货物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通过如此一系列的内部监督机制的设置, 使 得整个采购环节紧密相连, 实现对政府采购规范化的管理 。形成多层次的外部监督机制借助纪检、审计、监察、社会中介机 构以及新闻媒体的 力量, 对政府采购机关 决策 的适当 性、采购 操作 过程的 规范 性等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有效监督。 逐步形成以 财政部门 为主, 监察、审计及其他 有关 部门 共同监 督的 机制。由 财政 部门依法对

20、采购 执行 机 构和 政府 采 购活 动实 施 综合 监督, 监察、审计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全过 程实施必要 的监督、检查、审计, 司法部门以及公证部门对政府 采购招投标过程和结果进行特定的监督,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在法律规章 授权的范 围内, 对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进行专 项监督。实现 内外监督 机制的有机结合, 可以有效规范政府 采购行为, 促进廉 政建设。监察、审计等部门的 外部 监督能 起到预防作用, 侧重于事后监督。其中 , 涉及监督主要通过社会 中介组织对政府采购过程进行监督, 保证政府采购的公正 性和有效 性。对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 为, 则由 行 政监 察 部门 对单 位 负责人追

21、究责任, 由此来有效发挥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2.3 社会对政府采购的监督 社会监督主要借助新闻媒体的传播 作用, 对违反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 进行公开曝光。社会监督力量的介入,不仅能保证政府采购的高透明度, 促 进政府采 购中的反腐 倡廉, 维护政府部门的象, 并且能 进一步 强化 社会公 众的 参与和监督意 识。在这里, 社会监督力量主要是供应商的监督, 应赋予供应商有保障的监督权; 供应商有权了解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方法、内容和程序; 有权知晓 中标单位的名称、条件和签约内容; 有权检查政府采购工 作是否按 照国家或地方政府采购的相关规 定进行 等等。 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 调动

22、人民群 众的 积极 性, 将政府 采购 工作置 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使政府采购成为真正的阳光下的采购。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的公示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 不仅能保证促进采购过程中的反腐倡廉, 维护政府形象, 而且能强化社会公共的公共参与、公共监督的主人翁识。 建立考评制度和问责制度建立和完善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办法、考评制度、问责制度, 加大对集 中采购机构和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 考评和问责, 对考评和考核中发现的问题, 将依法予以纠正; 对违法 违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并追究相关人的责任。联合监察部和审计署对政府采购单位的执行情况进 行不定期检 查

23、, 尤其对集中采购目录执行、信 息公 告、采购程 序和专家抽取等情况进行重点监督。 2.4 杜绝使用竞争性谈判 单一性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是指采购机关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 最后从中确定中标商的一种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方式中, 采购人可 直接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协商, 不存在准备标书、投标等 程序, 缩短了准备期, 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如果竞争性谈判方式运用得当, 采购 人与供应商就采购对象的质量和价 格达 成 理想 的协 定, 能有效 节约财政资金。 但是, 由于竞争性谈判透明度不高, 也不能如公开招标那样, 有效地促进投标商之间进行广泛的竞争, 容易造 成邀请谈判的厂商恶意抬高价格, 而

24、且也易滋生采购作业人员与供应商串通舞弊行为, 因而应该谨慎使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对其适用条件进行严格限制。单一来 源采购 是指采 购机关向 供应商 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也称直接采购, 是一种完全没有竞争的采购方式。它是指在达到了竞争性招标采购的金额标 准, 但所购商品来源渠道单一, 或属 专利、首次 制造、合同追 加、原有项目的后续扩充等特殊情况。在 这些特殊情况下, 只能 由一家 供应 商供货, 方 式比较 简单, 目标比较明确 ,采购环节较少, 手续也相对简单, 在特别紧 急采 购时, 这 种方式 可以 很好地发挥作用。但由于缺乏必要的竞争, 在这种 方式 下, 采购方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25、 单一供 货商 可能 会借机 抬高 商品的 价格, 或添加一些附加条件, 由 此一 来增 加了采 购方 的采购 成本; 单一供应商也可能 在谈 判 过程 中对 采 购代 表进行贿赂, 出现索贿、受贿等现象, 因而应该对这种采购方式进行严格的控制。 第三章 政府采购中法律问题 3.1 制定采购市场准入制度 鉴于我国已启动加入GPA的谈判,服务采购市场的开放成为一大趋势.为了与GPA协议的基本原则相适应,笔者建议在5政府采购法6总则中增加规定:政府采购市场遵循逐步开放的原则同时,在加入GPA,逐步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过程中,还需要做好以下工作:首先,正确认识政府服务采购及相关协议保护本国服务采购市场

26、,发展本国服务业,培植本国服务企业,是各国在开放服务采购市场时所必需考虑的问题。我们应该对当前与政府采购有关的国际立法进行分析,研究各国对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态度及对策,尽快制定出适合我国政府服务采购市场开放的策略利用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前的时机加强对国内服务业的培养,重点扶持一些有国际竞争力的服务企业同时,培养出一批精通政府采购法律知识及熟悉服务行业的复合型人才,以便在以后的国际竞争中掌握主动权。其次,GPA规定,经过谈判,缔约国政府可以自主决定开放的范围和程度,主要是以附录清单的方式确定因此,对于那些没有竞争优势的服务行业,我国在谈判时应当坚定立场,暂时不开放,待时机成熟再逐步开放对于有竞争优势

27、的服务行业,在开放的同时,参照别国的规定,制定全国统一的采购门槛金额,为方便我国服务供应商参与采购提供制度支持。最后,合理利用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政策GPA第4条规定了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允许发展中国家根据需要对其政府采购适应范围清单所包含的服务可以不适用国民待遇原则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加入该协议时,应充分利用该优惠政策,将不利于我国服务业发展的项目作为例外,对其他国家不适用国民待遇原则。3.2 构建有效的法律采购监督机制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府服务采购的有效运行除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外,还应建立有效的法律监督体系,共同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笔者建议在5政府采购法6第59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

28、容中增加规定:政府采购的评估。第70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理由如下:首先,在政府与服务供应商共同合作参与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严格的服务评估有利于加强对政府和供应商的监督这种评估不仅仅是对供应商服务质量的评估,同时也包括对政府采购实施效果的评估对任何一方评估的缺失都有可能破坏服务采购的预期目标,同时也是对公众的不负责任只有真正做到了严格的评估,政府和供应商刁-可能尽最大努力提供优质的服务,使财政资金使用价值最大化。 其次,政府采购是举世公认的阳光工程,只有确保采购信息!的公开,包括对采购中存在的违

29、法行为处理结果的公开,才能增强政府采购的透明度采购中存在的大量腐败行为,都是通过隐蔽的方式进行,尤其在服务采购中,将财政资金用于自身的服务消费,不仅造成财政资金的浪费,而且使公众丧失对政府的信任。因此,公开服务采购的信息!内容!程序及采购结果,使政府的采购行为时刻都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从源头上杜绝腐败行为。最后,只有将处理结果公布,才能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人员产生威慑力,才能引起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督促其做到不推诱!不拖延。3.3 法律体系的完善 我国政府采购法 律 制 度 的 完 善 是 一 个系统工程,必须坚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根据政府采购协议及国际政府采购立法,积极吸取发达国家和地

30、区政府采购立法的经验 ,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具体应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以政 府 采 购 法为中心,主要包括政府采购 法、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 第 二 层 次 是 以政 府 采 购 法实施条例为中心,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 理 办 法 。 如 对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的 规 定 、对评标标准和程序的规 定 、 对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要 求 的 规 定 、对采购管理和经办人员 行 为 规 范 的 规 定, 以及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告管理、供应商投诉管理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考 核

31、 、政 府 采 购 评 审专家管理等。这些规定是对政 府 采 购 法的 具 体 解 释 和 补 充,我国在这方面不够完善。第三层次是以地方性政府采购法规为中心。包括省、市、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条例或办法和政府采购目录、审计监督、合同监督、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通知等。 、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采购商品的范围不应局限于计算机、汽车等办公用品范畴,而应逐步将大型商品、跨部 门通用商品以及投资额较大的工程和服务项目纳入 政 府采购范围。政府采购的 范 围 不 应 以 资 金 来 源 为 标 准, 而是要逐步 以 履 行 政 府 公 共 职 能 为 标 准, 凡 是 履 行 公 共 职 能

32、机 构( 不 包括 从 事 商 业 活 动 的 机 构) 的 购 买 性 支 出 , 都 应 该 逐 步 实 行 政 府采购。中央应建立一个 政 府 采 购 基 础 目 录, 要求各省级地方政府的集中采购目录都应涵盖该目录的所有项目。 、完善政府采购信息披露法律制度。除围绕政府采购的法律政策、采购合同的条件、供 应 商 资 格 预 审 和 评 标 标 准 、合 同 授予结果的公开等加强相 关 法 律 的 完 善 外, 也可以对整个政府采购过程和合同签订及履 行 过 程 的 信 息 都 予 以 公 布 并 接 受 审 查,真正建立起有效的信息披露 法 律 制 度 。 建 立 中 央 、省 、市

33、、县 四级 联 网 的 统 一 信 息 发 布 渠 道, 确 保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渠 道 畅通, 实现政府采购信息的准确、及时和完整发布, 捍卫社会对政府 采 购 的 知 情 权;建立政府采购参与主体违规记录的信息档。 第四章 政府采购与实际的接轨 4.1政府的绿色采购目标 政府采购目标是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内容, 可分为财政性目标、政治性目标、市场性目标和政策性目标。其中政策性目标主要包括保护民族产业、促进就业、保护环境、扶持落后地区发展等。 1969 年美国行政会议指出, 政府采购是政府调节经济和社会的基本手段, 是政府解决贫困、浪费资源、环境破坏、经济危机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的

34、重要方法。政府绿色采购在深刻诠释了政府采购社会政策性目标的同时, 也充分体现了政府采购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的三位一体 。政府绿色采购可以有效调控宏观经济 ) ) ) 经济效益现阶段各国政府采购规模不断增长, 对社会经济领域产生的影响日益加深。据统计, 欧盟各国政府每年采购额约 1万亿欧元, 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14% 左右; 日本中央政府每年采购额已达到 14万亿日元 。中国自实施5政府采购法 6以来, 平均每年以近 500亿的采购规模递增。政府采购制度作为国家管理直接支出的基本手段和公共财政体系的重要内容, 其采购产品的数量、品种、频率等指标, 可以有效地反映出公共财政政策的变化趋势, 影响整

35、个社会经济生活领域, 从而在宏观上达到调节国民经济的目的。政府绿色采购的内涵非常丰富, 范围几乎覆盖了政府办公的所有领域。政府招标文件中已明确规定某些产品必须达到最低环保和节能标准, 而对某些产品的标准规定则只体现了政府鼓励的倾向性意图。政府根据环保产业政策和经济技术政策, 认为需要给予一定扶持的新兴产业或项目, 在政府采购招标方案中会倾向多考虑它们的产品, 这样既可注入财力, 又可在社会上产生示范效应, 鼓励、刺激环保企业发展, 而且通过制定适应政府需求的弹性采购计划, 可以调节部分商品的供给和需求, 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可见, 政府绿色采购具有明显的政策导向性和宏观调控的作用, 其采购行为既

36、会影响消费者乃至全社会的消费取向, 也会影响商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行业的发展取向。政府只要将环境准则纳入其采购模式, 增加绿色产品的购买力度, 必然会对市场中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产品的供给产生重大影响, 这也是许多国家将政府绿色采购作为调控宏观经济发展重要手段的原因。政府绿色采购可以积极发挥环境保护的导向作用) ) ) 环境效益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当今世界发展的趋势和要求, 世界各国也都非常重视环境问题, 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 以期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其中就包括政府采购领域。政府采购一项重要的政策性目标就是保护环境, 政府可以利用采购的规模优势和采购结构的调整, 充分发挥绿色消

37、费的导向作用, 落实政府保护环境的政策意图, 积极引导改变大量消耗资源、能源、污染环境的传统发展模式, 推行以生态环境为中心的绿色增长模式, 合理配置、利用环境资源, 维护生态平衡。 首先, 政府绿色采购可以积极影响供应商, 供应商为了赢得政府这个特殊客户, 必定会采取积极措施增强其产品的绿色度, 提高企业的绿色管理和技术创新水平, 尽可能地节约资源能源和减少污染物排放, 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对环境和人体的负面影响。其次, 政府绿色采购量大面广, 可以培养扶植一大批绿色产品和绿色产业, 有效地促进绿色产业和清洁技术的发展, 进而形成国民经济的可持续生产体系。再次, 政府绿色采购对普通消费者有着强

38、烈的示范作用, 可以引导人们改变不合理的消费行为和习惯, 倡导合理的消费模式和适度的消费规模, 减少因不合理消费对环境造成的压力, 有效地促进绿色消费市场的形成。据联合国统计署调查, 84% 的荷兰人、89% 的美国人、90% 的德国人在购物时会考虑选择环境友好型产品 。最后, 政府绿 色采购可以积极推广应用现代化政府采购程序, 如运用电子技术, 包括电子邮件、电子信息交换等, 发布采购信息并在网上完成部分或整个采购过程, 不但解决了传统采购方式中难以克服的时间和空间问题, 使得采购活动更加灵活、高效, 更为重要的是大幅度降低了采购成本, 尽量减少了资源浪费。4.2 政府采购的科学制度 第一,

39、 落实科学发展观,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推行可持续消费模式, 为建立政府绿色采购提供了重要的战略机遇。环境资源问题已成为制约中国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瓶颈, 如继续沿用传统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 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将面临巨大的挑战。鉴于以上形势, 国家提出了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 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这要求必须改变原有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及其技术方式, 走循环经济的发展道路。中国正处于消费升级转型的关键阶段, 消费结构和消费需求正在发生深刻变化, 人们越来越关注商品和服务对环境和自身健康的影响。而可持续消费既是循环经济发展的基本内容, 也是循环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从国

40、内外的实践和发展趋势看, 政府绿色采购是中国建立可持续消费体系的四个切入点之一, 是中国发展循环经济, 构筑绿色消费模式, 促进绿色消费的重要措施和突破口。 第二, 中国部分法律法规对政府绿色采购已有规定, 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和制度也在逐步完善中, 为完善绿色采购法律体系创造了有利时机。中国府采购法6第 9条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的环境保护目标, 一些单行法和地方性法规已涉及到政府绿色采购的内容, 实际运作也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作法。再有, 中国 5政府采购法 6已实施四年多, 有关实施细则和制度正在酝酿完善过程中, 这对中国建立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是个难得的机遇, 可以此为契机, 抓紧制定政府绿 色采

41、购实施条例, 或者从 长远看, 制定 5政府绿色采购法 6, 为政府绿色 采购制度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第三,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制度的广泛实施, 绿色采购产品规模的不断扩大, 为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培育了良好的市场条件。 1993年, 为响应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思想和全球/ 生态标志0运动, 中国开始实施环境标志计划和认证制度。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制度包括了环境保护国际履约类、可再生回收利用类、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类、改善居室环境质量类、保护人体健康类和节约能源资源等六大类, 基本涵盖了政府采购的产品内容, 既培育了绿色消费市场, 促进了绿色技术和清洁技术发展, 又扩大了绿色采购

42、产品的市场规模。迄今, 中国已批准颁布环境标志标准 56项, 1 000多家企业, 18000多种产品获得了环境标志认证, 形成了 700亿元产值的环境标志产品群体 。 构建中国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的几点建议 建立政府绿色采购法律制度, 明确政府采购环境政策目标美国5联邦政府采购法 6对政府绿色采购做了详细规定, 还以联邦法令与总统行政命令作为推动政府绿色采购的法律基础; 加拿大 5环境责任采购法案6要求政府使用环境标志产品; 日本和韩国则分别制定了5绿色采购法 6和 5鼓励采购环境友好产品法6; 德国、奥地利等国家也都在有关法律中对政府绿色采购作了明确规定。可见, 通过立法强制推行或鼓励政府绿色

43、采购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可为实施绿色采购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目前中国部分法律法规对政府绿色采购的规定只是原则性的, 且这些规定仅反映了政府采购的环境政策目标, 没有具体的实质内容, 作为支持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的法律依据远远不够。因此, 现阶段可考虑在已有的政府采购大框架下, 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政府绿色采购实施条例或办法, 进一步明确绿色采购的环境政策目标, 完善和细化目前的政府采购法。从长远 来讲, 还是 要 制定 专门 的 5政 府绿 色 采购法6, 对政府实行绿色采购的主体、责任、绿色采购标准和绿色采购清单的制定和发布等 做出明确规定, 为推行政府绿色采购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44、制定绿色采购标准和清单, 公开绿色采购的环境信息 制定绿色采购标准、发布绿色采购清单是实施政府绿色采购的核心。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制度则是制定绿色采购产品标准和清单的重要基础。许多国家为了方便核查和审计, 将环境标志产品作为制定绿色采购产品标准和指南的基础依据, 要求选择政府采购涉及的优先领域, 分行业、分产品制定并发布绿色采购标准和清单, 如德国 / 蓝色天使标志 0、日本生态标志 0等。环境信息是制定政 府绿色采购指南、发布产品清单的重要依据, 公开绿色采购信息可以增加政府绿色采购的透明度, 便于相关部门监督和管理。日本绿色采购产品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较为完善, 其绿色采购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注

45、重环境信息的获取、利用和发布, 即积极获取有关产品生产和出售企业的环境信息, 并按照一定的规范发布。中国可根据已实施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制度,合理选择政府采购所涉及的优先领域, 制定合理、完善的绿色采购标准和清单, 便于采购者科学、有效采购。同时, 可建立绿色采购产品的环境信息系统网络和公开制度, 及时公布政府绿色采购的实际执行情况, 方便采购人和供应商了解和掌握相关绿色信息, 进一步拓宽和畅通绿色采购的信息渠道4.3 电子政务环境下的采购模式 政府部门应该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成果,改变传统的采购方式, 选择科学合理的管理模式,实现政府采购的电子化。 一、电子政务环境下政府采购模式的新特点 电子

46、政务不仅是技术, 更是一种全新的政府管理模式。它突破了封闭保守的观念和落后的基础设施, 利用信息技术改进管理水平、提高运行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提供增值服务和拓展创新能力。政府采购体系利用电子政务这一平台重新设计管理模式, 不仅能够改变传统采购方式的弊端, 而且还能更好地体现政府采 购/公 开、公正、公平 0 的原则, 降低购置成本, 提高工作效率与效益。基于互联网上的采购也必将给政府采购带来许多新特点: 1、信息化。经济全球一体化, 促使政府采购必须国际化, 而国际化的标志之一就是信息化。政府信息化作为先导作用, 政府采购实现信息化也是大势所趋。政府采购作为一个开放性的大系统, 信息贯穿了其活

47、动的全过程, 以往传统政府采购进行信息交流只是一些政府机构, 将招标信息贴在办公室内或门口, 让那些经常到政府采购机构跑业务的供应商能看见就行了, 这样的招标采购往往质量不会很高, 信息也不流 通。现在随着 电子政府的建立, 网络技术在采购中的运用使得更多的采购信息进入电子政务平台进行发布, 同时相关信息在网上公布, 获取信息的渠道方便快捷。信息技术在英美等国的政府采购工作中已经得到广泛应用。如美国政府通过/ 采购改革网络 0 (ARNET) 使用电子目录以及电子合同网络系统,对所有合同业务进行分类管理, 这样政府采购机构可以浏览该网络系统,通过电子技术直接定货, 不仅缩短了定货周期, 减少了

48、采购中所需的财力物力, 还保证了采购商品的质量, 使政府获得最大的收益。 2、智能化。政府采购电子化工作最终应是信息系统的智能化。智能化系统在信息化的基础上,采用多种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管理观念, 完全或基本实现系统的自动化, 减少或不需要人的干预而实现系统高效的全自动运转。也就是说以往的政府采购是由供应商y采购运输 y销售 y客户组成的传统采购经营链, 其特点是人为经营和 /暗箱 0 操作,而网上采购智能化却提倡非面对面的采购, 提倡分工明确,尽量减少规范程序要求之外的人为干扰。这些特点能从根本上消除人为因素 造成的许多问题, 如效率低下、徇私腐败和 不正当交 易等。因此, 实行网上采购, 无疑是剥夺了一些政府人员的某些特权和优越感, 避免乃至根除 了许多不良操作, 加强了廉政建设。 3、公开化。政府大多数的活动都应该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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