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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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西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西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征求意(征求意见见稿)稿)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西南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第四条第四条

2、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实训、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第五条第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遵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分适当的原则。第二章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适用处分种类和适用第六条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七条第七条 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情节轻微不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所、中心)给予通报批评。第八条第八条 学生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同时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不予

3、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二)被处以行政拘留以下处罚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2(三)被行政拘留,或者涉嫌犯罪情节轻微被免于起诉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四)被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九条第九条 由于身体、精神等疾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纪的,不予处分,但是应当按照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在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时候违纪的,应当给予处分,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饮酒后违纪的,应当给予处分。第十条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分:(一)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有悔改表现的;(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他人违纪行为等立功表现的;(

4、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违纪后,对有关人员无理纠缠、侮辱、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二)违纪后,蓄意隐瞒事实或者为调查设置障碍的;(三)多次违纪,或者受处分后再次违纪的;(四)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五)群体性违纪为首的;(六)其他应从重处分的情形。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受处分者,同时给予以下限制:(一)该学年不得评定奖学金、助学金和各种荣誉称号;(二)该学年已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和荣誉称号的,停发或追回该学年奖学金、助学金和取消荣誉称号;(三)取消公派留学、交换学习、保送研究生等资格。第三章第三章 违

5、纪行为和处分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一节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的行为和处分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的行为和处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或校园稳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颠覆国家政权、故意破坏国家安定团结局面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故意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破坏国家统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故意煽动或传播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给予留校察看及3以上处分;(四)组织、参与、煽动罢课、聚众闹事,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五)组织、参与、煽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

6、察看及以上处分;(六)非法书写张贴标语、图案、大字报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七)故意散布谣言,破坏社会和校园稳定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八)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在校园传播宗教思想或从事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有极端宗教思想、与境外宗教组织勾结或聚众从事宗教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在校园传播封建迷信或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经

7、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组织、诱骗他人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贩卖含淫秽、暴力、恐怖等内容的文章、书刊、图片、音像或者其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故意破坏国家和学校正在发生效力的公告、通告、封印等文书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报假案或者作伪证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二节第二节 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和处分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和处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打架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者寻衅滋事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未致伤或者致轻微伤的,给予严重

8、警告处分;(二)致轻伤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三)致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四)持械或者多次殴打、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五)教唆或者故意提供器械,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六)其他寻衅滋事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侮辱、诽谤、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窥探或故意侵犯他人隐私,情节恶劣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4处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酗酒肇事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偷盗、敲诈、骗取国家、集体、他人财物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一次作案总价值 50

9、0 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二)一次作案总价值 500 元以上的,或多次作案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三)协助他人偷盗、敲诈、骗取,或者包庇、故意窝藏赃物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故意毁坏、非法占有或处理国家、集体、他人财物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故意违反教学、实验、实习、实训等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给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损害学校名誉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擅自在商务用品、商务活动、大众媒介等方面使用学校或学校所属单位、学生组织等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10、二)擅自以学校或学校所属单位、学生组织等名义,组织、参加活动,发布公告、新闻,或者作出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三)其他损害学校名誉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公文、印章、证件、证明文书等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伪造、变造、借用、冒名办理他人证件,或者故意转借本人证件,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者其他侵犯知识产权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三节第三节 违反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和处分违反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和处分

11、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违反课堂纪律,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经教育不改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违反课程考核纪律,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教育教学活动的,视为旷课,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旷课 1029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二)旷课 3039 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旷课 4049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四)旷课 5059 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五)旷课 60 学时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旷课时数计算办法:以学期为处分区间统计时数;在规定的教育教学时间内,行课日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教学实习、实训、考察、

12、社会实践等,旷课一天按6 学时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离开学校的,视为不假离校,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不假离校 35 天,给予警告处分;(二)不假离校 510 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不假离校 1015 天,给予记过处分;(四)不假离校 1520 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不假离校 20 天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不假离校天数计算办法:以学期为处分区间统计天数;按规定的教育教学时间内的自然天数计,包括未按时返校、国家法定节假日未请假离校天数和教学实习、实训、考察、社会实践等未请假离开天数。第四节第四节 违反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管理的行为和处分违反校园秩序与课外活

13、动管理的行为和处分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和课外活动规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创建、参与非法社团,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二)未经批准创建社团,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三)利用社团从事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四)组织、开展社团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五)未经批准组织募捐、商业展演等活动,经劝阻不听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六)其他违反学生社团管理和课外活动规定,经教育不改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擅自在学校指定宿舍以外住宿,经教

14、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二)出租、转让床位给他人住宿,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三)留宿非本寝室人员,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四)留宿异性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在宿舍大声喧哗、打闹、吹拉弹唱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经劝阻不听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六)在宿舍楼内存放、使用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给予警告及以上6处分;(七)在宿舍楼内私拉乱接电线、插座和使用违规电器、液化气炉等,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八)在宿舍楼内燃点物品、乱扔烟头,向楼道或窗外抛扔物品、垃圾等,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九)在宿舍楼内饲

15、养宠物,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十)其他违反住宿管理规定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聚众喧哗哄闹、故意敲打摔砸物品或者擅自使用高分贝音响设备等严重干扰正常办公、学习、生活秩序,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在交通要道、危险地段或者会演现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不遵守规定,打闹嬉戏、拥挤起哄、危言耸听,或者拒绝、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经劝阻不听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擅自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特定场所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四十一条第四

16、十一条 违反国家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违反国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无证驾驶、违章驾驶、驾驶无牌无照机动车等,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攀爬、翻越围墙、阳台、窗户、护栏等设施,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私自下江、河、池塘等游泳,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乱涂画、张贴、悬挂、摆放物品等破坏环境容貌,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在校园从事销售、租赁或中介服务等商务经营

17、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吸毒、贩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五节第五节 违反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行为和处分违反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行为和处分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利用网络、通讯媒介编造、散播虚假、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利用网络、通讯媒介从事侮辱、诽谤、敲诈勒索、色情服务等非法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7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故意窃取、泄露、传播单位涉密信息或他人隐

18、私,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创建、参与非法网站,或者故意浏览、下载非法网站内容,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其他违反国家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四章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处分权限和程序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本科生违纪处分主管部门是学生工作部(处) 、教务处,研究生违纪处分主管部门是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学生违纪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所、中心)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查清违纪事实,收集证据材料,提出书面处理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学校主管部门。第五十七

19、条第五十七条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校主管领导审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留校察看期限原则为 1 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所、中心)负责考察;根据学生表现情况和学院(部、所、中心)考察意见,学校作出提前、按期或延后解除留校察看的决定;考察期间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开除学籍处分,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学校发给学生学习证明;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作出后 5 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所、中心)指定人员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的,学校

20、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书签收单上签字;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所、中心)记录在案;处分决定书无法送达的,学生所在学院(部、所、中心)可在一定范围内对该处分决定进行公示。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学生的违纪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第五章第五章 附则附则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西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西校82007246 号)同时废止。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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