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太** 文档编号:91203013 上传时间:2023-05-23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16.9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海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海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海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海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海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强化水资源刚 性约束,推动海南省生态文明和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取水许可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通过抽、 拦、弓I、蓄等方式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 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 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其中,取用地 热水、矿泉水的,还应当符合自然资源管理相关要求。高尔夫球场等高

2、耗水服务业利用雨水集蓄工程或者设 施取水,年取水总量达到3000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申请领取 取水许可证。第三条(管理权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 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 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 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用水和对供农村人口生活用 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暂不征收水资源费。第二十四条(超计划、超定额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或者 定额取水。对

3、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累进收取水资源费。除水力发电、城市供水企业取水外,超计划或者超定额 不足20%的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计划或者 超定额20%以上、不足40%的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2倍 征收;超计划或者超定额40%以上的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 加3倍征收。第二十五条(水资源费缴纳程序)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期向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 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上网电量。水行政主管部 门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 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 缴款数额足额缴纳水资源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法定原因申请缓缴水资源费的,按 照国家有关

4、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水资源费的使用)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涵养保护、规划管理和节约 用水等工作。水资源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水量分配及相关标准制 定;(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管理和生态补偿;(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 布;(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 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推广;(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拨款补助和 贷款贴息;(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第二十七条(取水事中事后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5、门应当加强取水事中、 事后监管,充分利用国家和地方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取水 许可电子证照系统等监管平台数据,建立健全取用水户名录 库和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随机抽取名录管理的取用水户、 随机抽取执法人员开展取水专项检查,并及时公布检查情况。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的建设项目,具有管辖权的水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其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承 诺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根据问题 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追究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水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区域上一年度取水监督管 理、水资源费征收等情况。第二十八条(信用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6、部门应当依托省公共信 用信息平台,实现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和公开。取水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但拒不执行的,依法将其相关违法信息纳入社会征信 体系,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计量设施的;(三)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第二十九条(法律法规处罚规定)取水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取水单 位或者个人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规定,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条(违反监测计量的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级以

7、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 以处罚,并可以按照工程设计取水能力或者设备铭牌功率满 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确定取水量,依法追缴应缴纳的水 资源费:(一)未安装计量设施的;(二)计量设施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三)擅自拆除、更换、损毁计量设施的;(四)维修计量设施前,未告知取水审批机关的。第三十一条(擅自取水和未按照批准取水的责任)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条件取 水的,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取水单位或者 个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或者重新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按照工程 设计取水能力或者设备铭牌功

8、率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 力确定取水量,依法追缴应缴纳的水资源费。第三十二条(解释)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年 月 日起施行。管理和监督。第四条(免予许可的情形)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 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日平均取 水量10立方米以下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 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 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 的。前款第(三)项、第(四)

9、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在危险排 除或者事后10日内,将取水情况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 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应急情形消除 后,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停止取水。第五条(基本原则)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应当遵循节水优先、量水 而行、统筹协调、优水优用、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 流域综合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等,坚持地表水和地下水统筹考 虑,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鼓励使用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 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杰与环境用水等需

10、要。第六条(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取水许可审批:(一)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大型建设项 目取水的;(二)蓄水工程总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上的;(三)水电站总装机在1万千瓦以上的;(四)取用地表水,日取用水量20万立方米以上的;(五)取用地下水,日取用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其 中取用地热水、矿泉水3000立方米以上的;(六)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取用地下水的;(七)从跨行政区域的河流边界上游十公里、下游三公 里内或者从边界河流取水的。除属于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以 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管辖权限和前款规定的取水许可事项 外,其他取

11、水许可审批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审 批机构审批(以下统称取水审批机关)。跨行政区域取水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取水审批机关审批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资源状况和取 用水情况,对取水许可审批分级管理权限进行调整,并报省 人民政府备案。第七条(取水申请)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 有审批权限的取水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依照条例规定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审批机关不同的, 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第八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应当按 照

12、国家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水 资源论证,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编制建设项目水资 源论证表:(一)年取用地表水水量300万立方米以下的;(二)年取用地下水水量100万立方米以下的;(三)所在产业园区取水已通过水资源论证并获得取水 申请批准文件的;(四)从已办理取水许可证的水库、灌区及其输水渠系 取水的;(五)水库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六)水电站总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下的;(七)年开采地热水、矿泉水50万立方米以下的;(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的其他情形。第九条(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与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本省在省

13、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园区等区域推行水资源 论证区域评估制度。实施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制度区域内符 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可以实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不再进 行水资源论证。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制度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具体 要求,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十条(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时,应当分析项目取用水 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论证与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生 态流量保障目标、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控制指标等有关管 控指标的相符性,并符合水资源论证相关导则和节水评价相 关技术要求。涉及建设项目施工期施工用水和生活用水、运行期生活 和消防、绿化等辅助用水的,应当一并进行水资源论

14、证。第十一条(取水申请的审查)取水审批机关以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行业用水 定额核定的用水量为主要依据,结合当地取水现状及供需情 况,对取水申请材料全面从严审查,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 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 准取水申请C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上一级人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其中, 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 采量,并应当符合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的要求。第十二条(审查时限)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 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 请批准文

15、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前款规定的审批期限,不包括举行听证、技术审查和征 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时间。对于需要开展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的,审批机关 应当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出审查意见。需 要举行听证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组织听证。对水资源论证表实行备案承诺制,不再组织技术 审查。第十三条(不予批准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审批机关不予批准:(一)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取用地下水、在限制开采区 新增取用地下水的;(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取水许可控制 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三)取水、退水区域水功能区达标考核不合格或者可 能

16、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 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七)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 导目录中淘汰类的,或者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A)城市绿化、道路清洗、洗车、洗涤等行业使用地 下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重新申请取水)建设项目取水事项出现水源类型变化、取水量增加、取 退水地点变更、取水用途变化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 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第十五条(计量、节水设施“三同时”)

17、建设项目的取水计量设施和节水设施,应当与工程主体 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六条(现场核验与取水许可证发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 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运行情况等相关 验收申请材料。验收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自收到材料后20日 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 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对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其限 期整改;逾期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申请人不得取水。第十七条(发证信息通知与备案)取水审批机关在核发取水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明确具有 监督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 个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

18、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批机构办理取水许可 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档案资料报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办理取 水许可有关档案资料报送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取水许可期限和延续)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地下水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需 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 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 是否延续的决定;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或者延续申请 未获得批准的,审批机关依法注销取水许可证。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取用地下水的,申请

19、延续取水时, 审批机关可以减少取水量或者注销取水许可证。在地下水禁 止开采区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许可证到期后应当予以注销。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敷设到达的地方,原经过批准生活饮 用自备机井供水的,取水许可证到期后应当予以注销,并逐 步封闭原地下水井。第十九条(取水许可变更)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 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涉及取水 期限、取水量、取水用途、取退水地点、退水方式、退水量 和水源类型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取水。第二十条(取水权转让的取水许可办理)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除城镇公共供水 企业外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取水权人),因取水权转让需

20、要办理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 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受让取 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办理 取水许可手续。第二十一条(计量设施安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取水计 量设施,每两年进行一次检定或校准,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 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更换、损毁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能 正常使用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修复,并报告具有 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纳入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 按照要求安装取水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接入海南省 水资源监控信息平台。第二十二条(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向具有管辖权的水行 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取用水总结、取用水统计报表和 下一年度的取用水计划建议;新增取用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 当在开始取用水前30日内提出本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所管辖范围内的取水单位 或者个人下达取水计划,取水计划不得超过取水许可证载明 的取水量。第二十三条(水资源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解决方案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