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万吨_年以下煤矿分类 处置工作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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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煤炭供给体系质量,推动煤炭行业“上大压小、增优减劣”和产业结构调整,现就做好 30 万吨/年以下(不含 30万吨/年,下同)煤矿分类处置工作制定以下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在“巩固、增强、提升、畅通”上下工夫,加快退出煤炭落后产能,按照严格执法关闭一批、实施产能置换退出一批、升级改造提升一批的要求,对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进行分类处置,加快退出低效无

2、效产能,提升安全生产保障水平,促进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推动、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动适应煤炭供需格局变化,推动小煤矿较多地区加快调整煤炭产业结构。形成稳定的落后产能退出政策预期,引导市场主体提前制定退出计划,根据退出时间给予差异化政策支持。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积极稳妥开展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区分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煤矿特点,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着力退出一批安全保障度低、生产效率低的小煤矿。2坚持先立后破、统筹兼顾。统筹做好去产能、保供应和稳价格工作,根据先进产能释放、运煤通道建设、能源结构调整等情况,合理安排分类处置工作进度,防止区域煤炭

3、供应大起大落。坚持上下联动、各负其责。企业承担煤矿关闭退出、升级改造等工作主体责任,各地负责制定本省(区、市)30 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国家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给予资金奖补和政策支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开采范围与依法划定、需特别保护的相关环境敏感区重叠的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应退尽退;生态破坏严重或2015 年以来未批先建的30 万吨/年以下煤矿限期关闭或引导退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要求,做好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三)工作目标。通过三年时间,力争到 2021 年底全国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数量减少至 800 处以内,华北、西北地

4、区(不含南疆)30 万吨/年以下煤矿基本退出,其他地区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数量原则上比 2018 年底减少 50%以上。二、主要任务(一)严格执法限期关闭一批。通过严格安全环保质量标准等措施,加快关闭退出不达标的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按照发改能源2019764 号、发改运行2019785 号等文件要求,2019 年基本退出以下煤矿:晋陕蒙宁等 4 个地区 30 万吨/年以下、冀辽吉黑苏皖鲁豫甘青新等 11 个地区 15 万吨/年以下、其他地区 9 万吨/年3及以下的煤矿;长期停产停建(包括超过批准建设工期 1 年以上未完成项目建设)的 30 万吨/年以下“僵尸企业”煤矿;30万吨/年以

5、下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煤矿。属于满足林区、边远山区居民生活用煤需要或承担特殊供应任务,且符合资源、环保、安全、技术、能耗等标准的煤矿,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时保留或推迟退出。(二)政策引导主动退出一批。通过煤炭产能置换、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等政策,以华北、西北、西南、“两湖一江”(湖北、湖南和江西)地区及黑龙江省为重点,引导资源条件差、竞争力弱、生态环境影响大的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主动退出。(三)具备条件升级改造一批。支持剩余资源有保障、安全条件较好的煤矿改造提升至 30 万吨/年及以上规模并实现机械化开采。近三年来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不得作为升级改造的实施

6、主体。升级改造后的煤矿应具备合理服务年限,新增产能部分要落实产能置换要求。鼓励具备条件的相邻矿井通过联合改造提升能力。改扩建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批、环评等手续最迟应于 2020年 12 月底前完成。(四)严格监管监察确需保留的少量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对保留的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建立清单、严格管理,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监管监察,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违法违规行为。煤矿企业要加快实施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改造,力争到 2020 年底前全部实现采煤机械化。4确需保留及升级改造的煤矿,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有关

7、规定。三、实施步骤(一)开展摸底排查。由省级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实辖区内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底数,根据部门职责梳理、排查煤矿安全、资源、环保、质量、能耗等情况,对煤矿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政策、标准提出认定意见。(二)制定工作方案。省级有关部门按照限期关闭、主动退出、升级改造、少量保留等类型,逐矿提出分类处置意见(汇总表样式附后) ,明确处置工作任务分工、完成时限,形成本省(区、市)30 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于 2019 年 9 月底前报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工作方案制定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征求煤矿所在市(地)人民政府的意见,并做好与以往小煤矿处置方案的衔

8、接。保留或推迟退出煤矿要逐矿说明现状、原因、煤炭供应对象等情况。(三)开展方案复核。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30 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进行复核,重点是升级改造和保留的煤矿是否存在难以治理的安全隐患、是否具备机械化改造条件,企业主体是否具备安全管理能力。对不符合要求的方案,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地方修改完善。(四)有序组织实施。省级有关部门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复核后的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和任务分工,组织开展分类处置工5作。拟淘汰退出煤矿要按照确定的退出时间倒排工期,明确停产时限、井口封闭时间、安全保障措施、监管责任主体等事项,确保退出期间安全生产

9、。分类处置方案可根据需要动态调整,支持各地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及时增加一批关闭退出或升级改造煤矿,相关煤矿同步移出确需保留或推迟退出的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清单。四、保障措施(一)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在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下成立专项联合工作组,加强对各地30 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的指导。各省级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相关部门职责和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分类处置工作平稳有序推进。(二)杜绝新增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核准(审批)建设规模低于 30 万吨/年煤矿,其中晋陕蒙宁等 4 个地区不得低于 60 万吨/年。截至

10、2018 年底煤矿产能公告以外的煤矿原则上不再保留或升级改造,确需保留或升级改造的要核实该煤矿已 有立项批复和证照情况,凡审批程序、证照发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不予升级改造或保留。各地要严格执行安全监管总局等十三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监2010185 号)有关要求,对超过批准建设工期 1 年以上未完成项目建设 的煤矿,取消技改资格,依法予以淘汰退出。(三)严格煤矿淘汰退出标准。30 万吨/年以下煤矿淘汰退出工作要严格履行启动前公示、验收后公告等程序,淘汰退出标准按6照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验收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省级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关闭煤

11、矿及时开展验收。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小煤矿关闭验收的技术规范和实施细则。地方政府应监督煤矿企业在煤矿关闭退出前履行好矿山生态修复义务,做好采煤沉陷地治理等工作,造成遗留矿山环境问题的,由地方政府负责治理,中央财政资金不再予以支持。(四)鼓励实施产能置换。继续执行发改办能源2018151号、发改办能源20181042 号等产能置换相关文件,符合条件的30 万吨/年以下关闭退出煤矿在分类处置期间可继续适用提高折算比例等产能置换优惠政策。鼓励地方组织企业集中交易退出产能指标,分类处置期间关闭退出的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采取集中交易形式的,退出产能指标折算比例可在现有政策基础上提高 2

12、0%。2021年底分类处置工作完成后,继续保留的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产能原则上不再作为置换指标参与产能置换。(五)加强财政资金支持。2020 年前关闭退出的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符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支持条件的,可按有关程序和规定申领、使用专项奖补资金。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多渠道筹集资金,引导小煤矿加快退出。(六)严格煤矿证照管理。对责令停产整顿或长期停止生产、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颁证部门应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纳入关闭退出范围的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相关部门不再办7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证照

13、延期,煤矿关闭后及时注销证照。确因回采工作面已准备完成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煤矿,颁证部门要严格审查其安全生产条件,证件延期不得超过煤矿计划关闭退出时间,同时禁止煤矿施工新的开拓或准备工程。对存在一企多矿或债权债务纠纷的煤矿企业,可暂时保留其营业执照或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经营范围变更手续。煤矿关闭后,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做好相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退还事宜。(七)加强工作督促检查。自 2020 年一季度起,省级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牵头部门应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 10 日前,将上一季度本地区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有关部门将定

14、期通报各地分类处置工作方案落实情况,加强对重点地区的工作指导,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附件:30 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意见汇总表8附件 XX 省(区、市)30 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意见 汇总表一、严格执法限期关闭一批二、政策引导主动退出一批序号煤矿名称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所在地市生产能力 (万吨/年)计划关闭时间 (年、月) 1 2 3 序号煤矿名称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所在地市生产能力 (万吨/年)计划关闭时间 (年、月) 1 2 3 9三、具备条件升级改造一批四、少量保留一批序号煤矿 名称安全生产 许可证编号所在 地市生产能力 (万吨/年)计划完 成时间 (年、 月)资源条件剩余可采 储量

15、(截至2018 年底,万吨)是否 正常 生产 建设近三年是 否发生较 大及以上 安全生产 责任事故改造前改造后瓦斯 等级水文地 质条件采深 (米)1 2 3 序号煤矿 名称安全生产 许可证编号所在 地市生产能 力(万 吨/年)资源条件是 否 与 大 型 煤 矿 井 田 平 面 投 影重叠是否 与 “三 区 ”重 叠是 否 属 于高硫、 高 灰 煤 炭煤矿是 否正 常 生产 建设是 否 纳 入 2018 年 底 产 能 公 告 范围瓦斯等级水文地质条件采深(米)12310备注:1.“三区”重叠是指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叠。2.高硫、高灰煤炭煤矿是指既无降硫措施又无达标排放用户的高硫煤炭(含硫高于 3%)生产煤矿,不能就地使用的高灰煤炭(灰分高于 40%)生产煤矿。3.煤矿如暂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可填写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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