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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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助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促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需求为导向,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重点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提高家庭照护能力;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加快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支持体系、服务供给体系和规范管理体系,不断发展多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不断满足婴幼儿家庭照护服务需求。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支持

2、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高质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多部门协作的综合监督管理机制基本建立,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群众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二、主要目标2023-2024年,继续扩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数量,建成3家以上公立型或者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促进婴幼儿入托比例逐年提高。到2025年,公立型和普惠性婴幼儿在托覆盖率(公立型和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托婴幼儿占比)不低于30%,其中公立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托婴幼儿占比原则上不低于10%。鼓励有条件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民企)开办普惠性或者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会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明显增加,婴幼

3、儿照护服务能力明显提升。三、主要任务(一)建立健全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指导体系1、保障婴幼儿家庭合法权益。认真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政策,强化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落实女方生育假、男方护理假,育儿假。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家庭照护婴幼儿提供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严禁就业性别歧视。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不断满足家庭对育婴师、月嫂、保姆等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的需求。2、加强婴幼儿照护科学指导。加强对婴幼儿抚养人的科学育儿知识传播和宣传教育,结合妇幼保健工作,开设母婴课堂、早教指导、家长课堂、育儿沙龙等面对面宣教模式

4、,传播婴幼儿照护知识。充分利用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婴幼儿照护示范机构、各类儿保专家和幼教人员等资源,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和健康讲座等线下方式,利用互联网线上互动信息化手段,大力宣传科学育儿理念、方法和技巧,为婴幼儿家庭提供卫生保健、安全防护、照护技能和儿童早期发展等服务,增强婴幼儿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健康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安全防护指导、预防接种等服务。3、强化婴幼儿照护健康服务。推进“医育结合”,做实做细婴幼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要求,做好新生儿访视和婴幼儿健康管理服务,提供婴幼儿膳食营养和生长发育

5、评估指导,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预防、口腔保健和心理健康等综合服务。(二)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体系1、统筹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充分考虑居住、就业、交通、环境适宜性、集中建成区域等因素,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配套安全设施,并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规定,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或设施不能满足需求的,在2024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建

6、设。加强托育机构和设施施工质量监督管理。2、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优质资源向社区倾斜。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和社区卫生、文化、日间照料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充分发挥辖区社会企业的作用,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通过免费提供或低于市场价出租场地,引入社会组织或专业机构,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为群众提供便捷、优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3、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用人单位、园区、商务楼宇等相关单位以单独或联合共同举办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举办符合标准、规范化的婴

7、幼儿照护机构,大力扶持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发展,鼓励引进国内外高端婴幼儿照护服务品牌。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举办各种类型和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开展家庭邻里式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个人或社会组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开展嵌入式小区婴幼儿照护服务。4、推进普惠和一体化婴幼儿照护服务。实施支持社会力量和公办机构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专项行动,发展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快捷方便的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充分调动妇幼保健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积极性,拓展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功能,开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

8、(三)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政策1、规划土地政策。将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允许教育、医疗卫生、福利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托育服务。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鼓励利用老旧建筑改造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改造方案经属地政府批准和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实行在2025年内其土地权证上的用途和使用权人不作变更,不收取土地用途价差的过渡期政策。2、报批建设政策。对连锁化、专业化婴幼儿照护服务企业,在协议明确范围内开设单个服务实体,符合一

9、照多址条件的,在登记部门实行经营场所备案,不再单独报批。对利用老旧建筑和社区闲置场地改造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改造方案经属地政府批准和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实行在2025年内其土地权证上的用途和使用权人不作变更,不收取土地用途价差的过渡政策。3、财政税收政策。落实国家有关社区家庭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产、土地用于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采取建设补贴、营运补贴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4、金融保险政策。鼓励政府出资或参股的

10、融资担保机构为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融资增信服务、保险资金投资婴幼儿照护服务领域、保险机构承保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保险。5、加强卫生保健工作。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加强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促进婴幼儿在生长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方面全面发展。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6、人才培养政策。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应用人才。将

11、婴幼儿照护相关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纳入城乡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在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开发公益性岗位,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对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分专业执行与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相同的职称评审政策。(四)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保障体系1、实施婴幼儿照护机构规范化建设。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大力推进婴幼儿照护机构标准化建设,新(改、扩、联)建一批具有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培训、家庭养育指导和家长课堂等多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实现婴幼儿照护服

12、务机构管理专业化、服务优质化、运营规范化。2、实施婴幼儿照护队伍专业化建设。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心理健康、职业技能、安全照护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待遇,完善从业人员社会保障,增强从业人员职业荣誉感,培养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婴幼儿照护管理服务队伍。3、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充分利用医疗卫生机构、高校、学会等资源,为婴幼儿照护提供智力支持,逐步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内容,健全和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业务指导、卫生保健、疾病预防、安全防护、质量评价等制度。各类婴幼儿照护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必须严格落实国家婴幼儿照护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积极主动做好卫生保健、疾病

13、防控、安全管理等工作,确保无虐童事件和安全事故发生。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机构的卫生保健、疾病预防、传染病监控等的业务指导和质量控制。(五)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管理体系1、规范登记和备案管理。对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实行注册登记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举办事业单位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应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登记;举办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应在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或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应在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或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按

14、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登记机关须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安全等各项资质进行核准后,方可给予注册登记。核准登记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及时向本地卫健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同级卫健部门。卫健、编制、行政审批、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将托育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要求、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依托现有幼儿园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由同级教育部门及时将信息推送至卫健部门。根据实际,托幼一体化机构仍按幼儿园管理,由教育部门负责准入审批和综合监管。2、强化综合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区政府全面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和安

15、全监管工作,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履行监管责任。建立区、街道、社区三级联动综合监管机制,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部门和街道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消防、卫生、服务等方面的动态、全程和综合监管。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托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平台和官方网站,强化对婴幼儿照护机构、人员信息以及服务行为的信息化管理监督,建立婴幼儿照护机构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规范行业发展,不断完善监管体制,加快构建良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行业秩序。对虐童等伤害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16、。对履职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统筹推进工作机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和开展联合督查等方式,共同研究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健康发展。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细化任务、落实措施,确保按时完成各项任务。建立健全部门、机构、单位、群团等组成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专家智库制度、协会学会制度等,加强与行业协会的沟通联系,充分发挥协会作用,建立行业规范,促进行业自律,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顺利发展。(二)加强部门协作。要切实履行好牵头职责。区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

17、社、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交、行政审批、应急管理、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细化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部门联合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托育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未依法登记或超经营(业务)范围服务的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违反消防、食品、治安安全管理等法律规定的依法查处。对发生虐待婴幼儿行为的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托育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加强示范引领。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建成一批示范单位,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覆盖率和满意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开展各类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各相关单位要加大力度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及时回应人民关切的问题,努力提高群众认知度,营造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四)强化评估总结。市上将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市级相关部门的目标责任考核。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绩效评价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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