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陵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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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陵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各镇街,区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规范发展,根据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9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 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省政 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201号)、泰州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 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泰政办发202171号)等文件 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

2、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发 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要求,坚 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政 府引导、部门协同、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坚持 普惠优先,注重安全规范,落实属地管理,坚持保育为主、 保教结合,逐步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服务供 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 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抵押, 在符合不改变土地用途等相关规定下,若原企业退出,可以 由其他符合规定的企业承担。(任单位:区自然资源规划分 局)

3、12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支 持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培训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职业 技能培训。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职业工种纳入高技能人才 培训补贴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鼓励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从 业人员参加保育员、育婴员等职业技能培训,会同有关部门 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鼓励支持有育儿经验的女性就职婴幼儿 照护服务机构。加强从业人员法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心 理健康教育。建立健全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依法保障从业 人员合法权益,建设一支有爱心、高素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队伍。(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卫生 健康委

4、、总工会)13 .加强信息化支撑。推进“互联网+婴幼儿照护”服务, 确保各部门(单位)相关信息数据实现互联共享。各类婴幼 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全面、主动接入监管信息系统,推动婴 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应用,实现线上线下结合, 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研 究制定婴幼儿照护机构等级评价标准,推行婴幼儿照护机构 分级管理,委托专业评估机构组织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定期 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区工业信息化局、民政局、市场 监管局、卫生健康委)四、组织实施(一)强化组织领导。区政府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 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 责任考核,列入城乡

5、公共服务目录,加强统筹协调。建立以 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婴幼儿照护 服务工作重大问题,结合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际需求, 细化具有实际操作性的政策措施,做好用地、人员、经费等 保障。各镇街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 务机构的日常监管,稳妥有序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二)强化部门协同。建立完善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婴 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 育、工业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税务、 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消防救援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 切协同配合,加强对婴幼儿照护

6、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有协会等群团组织和 行业组织的作用,合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三)强化示范引领。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自发成 立行业协会,促进行业自律。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示范 机构、婴幼儿科学养育示范家庭等系列示范活动。支持婴幼 儿照护服务机构积极申报省、市级示范性、普惠性婴幼儿照 护机构,并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满足人 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四)强化宣传倡导。通过多种形式、多种载体,广泛 宣传科学育儿理念,广泛宣传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 大意义和政策措施,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群众关切。宣传普 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

7、知识,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婴幼儿 照护服务发展,为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 月 日给体系、标准规范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支持保障体系,不 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 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二、工作目标加快发展多元化、多层次、多样化、覆盖城乡的3岁以 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到2022年,城乡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 有效增加,建成一批形式多样、规模适度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有所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得到初步满足。建成1个以上省级普惠示范婴幼儿照护服务 机构。到2025年,建成一批普惠示范婴

8、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占比明显提高,每千人口拥有3 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 提高,婴幼儿家庭的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三、主要任务(一)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1 .指导促进家庭照护服务。倡导以家庭为主的育儿模式, 围绕健康、营养、回应性照护、早期学习和安全保障等重点 内容,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专家咨询指导 等方式,利用各种媒体资源及互联网等渠道,为家庭提供公 益性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基层医 疗卫生机构每年为有需求的新生儿家庭提供至少1次上门 指导服务。每年至少举办1场区级线下科学育儿指导活动, 线上指

9、导服务对有需求的家庭实现全覆盖。支持鼓励婴幼儿 照护服务机构和其他专业社会组织,提供公益性婴幼儿早期 发展指导服务。(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教育局、妇联、 文广旅游局,各镇街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镇街落实,不再 列出)切实做好婴幼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将婴幼儿纳入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人群,鼓励开展个性化签约,拓展针 对性服务内容。规范开展健康管理和健康教育,为婴幼儿家 庭提供新生儿访视、疾病防控、0.36月龄中医药健康管理等 服务和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等指导。 (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2 .完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 入社区服务体系,保障社区婴幼儿照

10、护服务机构用地、用房。 新建住宅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或者每百住 户不少于15 m2 )的标准,参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 范,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 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按有关规 定,将资产无偿移交所在镇街用于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采取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 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老旧 小区改造中,要充分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新建、改扩 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 应当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

11、施建设。鼓励利用乡村公共 服务设施、闲置校舍园所等资源,以采购服务的方式支持非 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 建设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 务设施,提供全日制、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亲子活动 等多样化的普惠性服务。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设施与社区服 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 合效益。(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民政局、税 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 委)3 .发展多种形式照护服务机构。优先支持社会力量发展 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 种形式,在居

12、住人群、就业人群密集及女职工集中的区域开 设婴幼儿照护机构,提供质量有保障、收费合理、方便可及 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建立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长期跟 踪监管机制。(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民政 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优先解决2-3岁婴幼儿的照护需求。鼓励支持有条件的 幼儿园在满足区域内3-6岁儿童入园需求基础上开设托班或 扩大托班规模,实行托幼一体化管理。发挥专业资源集聚优 势,统筹托幼服务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责任单位: 区教育局、卫生健康委)鼓励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与街道社区、相关单位联合 举办等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服 务。支持政府机关和

13、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利用现有场地 或设施新建、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可对社 会开放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区总工会)(二)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发展4 .落实婴幼儿照护机构建设标准。婴幼儿照护机构及从 业人员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 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建筑设计、治安防范、消防 安全、卫生环保等相关要求,落实选址设计、设施设备、人 员配置、安全管理、卫生保健、保育管理、监督管理等标准 规范。依法逐步实行婴幼儿照护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建

14、设。(责 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公安海陵分局、民政局、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规划分局、生态环境分局、住建局、 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5 .落实婴幼儿照护机构安全管理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 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负主体责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实 施安全封闭管理,并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应当制定完善婴幼 儿接送、晨午检、消防等各类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 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定期开展 应急演练,鼓励为托收的每名婴幼儿购买相关安全责任保险。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使其掌握防 范、避险、逃生、自救等基本技能,突发情况下须优先保障 婴幼儿安全。婴幼儿照护服

15、务机构监控报警系统要24小时 运行,确保婴幼儿活动区域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 少于90日。(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公 安海陵分局、海陵消防救援大队)6 .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规范。加强婴幼儿 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 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坚持保育为主、保教结合,预防控制 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妇 幼保健机构要指导托育机构开展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对托育 机构进行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估,出具卫生评价报告;每年 至少组织一次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等业务培训,对保健人员进 行专业知识和技能考核,合格者发放托幼机构保健老师上 岗

16、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指导托育机构做好传染病预防 控制工作,定期为托育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的宣传、咨询 和指导等服务。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依法对托育机构的饮用水 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 区卫生健康委)(三)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7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举办非营利 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由区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 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由区行政审批部门 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时,应在业务范围内注明3岁以下婴幼 儿照护服务或托育服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 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 机构登

17、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和公安部门。婴幼儿照护 服务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服务形式、托位等已备案的 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机构注销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原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责任单位:区委编办, 区民政局、行政审批局、卫生健康委)8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消费服务管理。引导婴幼儿 照护服务机构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期限、 收费项目和金额、退费标准和办法、双方争议解决途径和方 法等重要条款。引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服务收费,收费使用规范票据,收费时段与服务安排应协调 一致,一次性预收费用时间跨度一般不超过3个月。(责任 单位:区市场监管局)9 .加强

18、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综合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和 分工负责的原则,镇街对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 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 任。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评估奖惩、安全保障和 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市、区、镇街三级联动综合监管机制, 发挥基层网格化管理力量,采取基层日常巡查、相关部门抽 查、组织联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纳入 “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违法 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镇街要协调各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婴 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 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和人身安全,严防安全事故 发生。对履行职

19、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各镇街,区 相关部门)实施动态管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服务和运营行为。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纳入公共 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 档案,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 行终身禁入,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追究责任。 (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公安海 陵分局)加强社会监督。畅通监督渠道,工会、共青团、妇联、 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职能,关注婴 幼儿身心健康,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区 总工会、团

20、区委、妇联、计划生育协会)完善群众监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成立家长 委员会,接受家长的监督,家长委员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 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民 政局、市场监管局,公安海陵分局)(四)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保障10 .强化政策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提供 场地、减免租金、税费优惠等措施,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 机构的支持力度。依法登记备案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 电、气实行居民价格。全面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 费优惠政策,为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按照规定 免征增值税、契税、房产税、不动产登记费等相关税费。企 事业单位设立的职工婴幼儿

21、照护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可以按 照规定在税前扣除。幼儿园设立托班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 服务的,按照学前教育同等税费优惠政策给予支持。支持金 融机构创新开发金融产品,为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提供更好 的信贷支持和保险保障。(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财政 局、税务局、住建局、教育局、总工会、妇联)多方协同为婴幼儿照护服务营造有利的社会环境。全面 落实产假、哺乳假、男方护理假等政策,鼓励落实“共同育儿 假”,加强工作场所母婴室建设,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 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 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就业信息、 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局、总工会、妇联、卫生健康委)11 .加大用地规划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 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 障。允许教育、医卫、福利、商服等用地类别用于婴幼儿照 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 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 利用低效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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