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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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开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服务开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 15号)、XX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开展的实施意见 (X府办2020X号),促进我县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 “婴幼儿”)照护服务开展,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 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XX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坚 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开展理念,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 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

2、地管理、分类指导 的基本原那么,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基本形成主体多元、管理规 范、服务优质、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不断满足人 民群众的服务需求。二、工作目标2022年底前,出台我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措施,全县建成2家以上具有示范效应、可承当一定指导功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2023年底前,不断扩大全县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覆盖面和普 惠范围,实现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2025年底前,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 基本健全,至少建成6家规范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三、主要任务(一)增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1 .保障家庭权益。贯彻执行XX省人口与计划

3、生育条例 XX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俣护特别规定方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全面落实产假、配偶陪产假等政策。落实生育保险和基本 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政策规定,保障职工社会保险待遇。鼓励用 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 等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 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 业技能培训。规范各类单位用工行为,对违反劳动法歧视女性 的行为,依法加大惩戒力度。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卫生健 康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各镇(场)2 .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宣传。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 预防控制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职责加强对婴

4、幼儿照护服 务的业务指导,组建儿童保健业务指导团队,为婴幼儿家庭提 供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指导、预防接种、疾病防 控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服务。将婴幼儿列入家庭医 生签约重点人群,加强婴幼儿健康、家庭抚养的科学指导和服 务,做好保健工作。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和互联网的优势, 广泛开展婴幼儿开展和教育理念、婴幼儿生理和心理开展特点 等方面知识的宣教普及工作,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倡导母 乳喂养及未满一岁婴幼儿在家庭中照护。责任单位:县卫生健 康局、县教育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各镇(场)3 .营造友好的婴幼儿照护环境。加快推进全县公共场所无 障碍设施、母婴室建设,在交通枢纽、商业中

5、心、旅游景点、 医院、镇卫生院等公共场所普遍建立母婴室,为婴幼儿出行、 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友好的婴幼儿照护环境。责任单位: 县卫生健康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科工商务局、县文广旅体局、 县总工会、县妇联、各镇(场)(二)加大对社区和农村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1 .统筹规划建设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根据我县开展 规划、人口规模、人口结构、居住分布特点,充分考虑进城务 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科学规划婴幼儿照护服务公 共服务设施及配套设施。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 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按照工 作目标时间要求建设一批具有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

6、 护服务机构。在新建的城市居住小区,应根据托儿所、幼儿 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规定,按照每千 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 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 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居住小区,2025年前要通过购置、置 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建设婴幼儿照 护服务设施。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施工质量监督管 理。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卫生 健康局,各镇(场);2 .加大农村婴幼儿照护服务公共配套支持。加大对农村地 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 将

7、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农村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农村公共服务 设施、闲置校舍、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以委托或购买服务的 方式支持社会服务机构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服务。责 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 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局,各镇(场)(三)开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1 .拓宽婴幼儿照护服务供应渠道。支持引导机关、企事业 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以多种方式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 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 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积极推进托育和幼 儿教育相衔接的托幼服务一体化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 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

8、增加托位的有效供给。鼓 励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 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县卫生健康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各镇(场)2 .落实国家各项支持政策。严格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婴幼 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消费价格。鼓励通 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扶持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开展,优先 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 烈士子女、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等群体给予优惠照顾,减免费 用。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局、县财政 局、县税务局、县民政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各镇(场)(四)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

9、构服务管理1 .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举办事业单位性质婴幼儿照护服 务机构的,在县编制部门审批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婴 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县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 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县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登记部门 应当及时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信息通过信息管理平 台推送至本级卫生健康部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相关部门 核准登记后,应当通过备案信息系统及时向县卫生健康行政部 门备案。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委编办、 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总工会,各镇(场)2 .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行业管理。支持建立行业协会, 明确行业管理标准,出台行业规范,实行从业人

10、员职业资格准 入和持证上岗服务制度。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设置标 准和管理规范,配齐合格从业人员,定期开展入职后培训,加 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安全教育,提高服务意 识和能力水平。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质量评估制度, 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评估结果。探索将婴幼 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体系,依 法依规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各镇(场)3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监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 构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 制度,按标准配备安保人员和物

11、防、技防设施。充分利用信息 化手段,建立全覆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防护体系,提 高安全风险防控能力,防范并及时处置各类安全隐患。加强消 防设施维护管理,定期举行逃生避险演练,指导婴幼儿照护服 务机构开展消防和逃生避险培训。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各镇(场)4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认真贯彻保育 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 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婴幼儿照护 服务机构的卫生评价、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促进 儿童膳食平衡与科学喂养,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传染病、常见

12、病与多发病的防控及饮食用药安全、 饮用水卫生、环境卫生等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辖区婴幼儿照护 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检查。鼓励婴幼儿照护 服务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建立卫生保健协作机制。责任 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各镇(场)(五)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1 .多途径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引导有条件的职业培 训学校增设相关专业和课程,鼓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等多种方 式,培养育婴、保育、保健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相关专业人 才。责任部门: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卫生健康局、团县委、 县妇联,各镇(场)2 .加强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将婴幼儿照 护服务工作人员作为急需

13、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加强从业人 员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法规、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提高 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实施“XX家政”职业技能培训行 动,把育婴师、保育员等与婴幼儿照护相关职业纳入职业技能 等级认定试点范围,支持托育企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 学校(含技工学校)、行业协会等参与技能培训、技能等级认定 和职业能力评价,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依法保障从 业人员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健 康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各镇(场)四、组织保障(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镇(场)和县有关单位要提高对 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认识,加强领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 入经济社

14、会开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制订切实管用的政 策措施,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开展。(二)强化部门协同。建立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 务开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委编办、 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 社局、县医疗保障局、县科工商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广 旅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税务局、 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 等单位为成员,按照各自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强工作指导、 监督和管理,及时协商解决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开展的重大问 题。联席会议不纳入县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公室设在县卫 生健康局,具体承当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三)强化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那么, 各镇(场)要切实履行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资格准入、安全 监管、规范开展的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监 管责任。建立健全督导评估机制,对工作实绩突出的,进行表 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或进展缓慢的,予以通报约谈;对履行职 责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 人员责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大舆论监督力度,推动 各项政策措施真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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