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法律学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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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秦朝的建立在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的变法改革运动中,秦国的商鞅变法取得了巨大成效,秦国的国力迅速强盛起来。秦王嬴政即位后,开始着手进行大规模的兼并统一战争。自BC230年至BC221年,秦国先后灭掉韩、魏、楚、赵、燕、齐六国,建立起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国家。第1页/共65页中央集权法制的建立秦朝继续推行先秦法家的“法治”、“重刑”思想,特别是吸收韩非“法”“术”“势”相结合的专制国家理论,确立了“事皆决于法”的法制指导原则,使国家政治生活实现了“皆有法式”的管理机制,并迅速形成了一套“天下已定,法令出一”“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的君主专制中央集

2、权制的统一法制体系。第2页/共65页中央集权法制的体现一秦始皇陆续进行了一整套统一法度的立法活动,不仅把秦律扩大到其他六国地区,使之成为通行的最重要的国家基本法律,而且先后颁行了统一文字、货币、度量衡、车轨、驰道等一系列法令。更改国君名号为皇帝,规定皇帝之“命”为“制”,“令”为“诏”,赋予它们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使专制君主发布的命令或指示上升为超出秦律的法律效力。第3页/共65页中央集权法制的体现二秦始皇多次出游各地名山大川,通过巡视封禅及勒石刻辞等活动进行立法或公布法律政令。秦朝“明法度,定律令,皆以始皇起”。为了保障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活动的有效性,秦始皇非常重视法律政令的宣传、解释和

3、普及、教育,坚持以“法治”观念统一人们的思想言行,采纳丞相李斯建议“焚书坑儒”。第4页/共65页主要法律形式自秦国商鞅变法以来,立法活动日渐频繁,相继制定并颁行了秦律及垦草令、为田开阡陌封疆令、分户令、什伍连坐令、奖励告奸令等各种律令法规。秦朝统一国家以后,在继承秦国法律渊源的基础上,法律形式又有了进一步发展。第5页/共65页秦律秦律是秦国商鞅变法以后正式制定、颁布的成文法,源于战国初年魏国李悝制定的法经。1975年12月,考古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第十一号秦墓发现了大量记录秦律的竹简,称作“睡虎地秦墓竹简”。该墓主人喜生于秦昭王四十五年(BC262),死于秦始皇三十年(BC217)。第6页/共

4、65页秦墓竹简内容喜生前历任安陆御史、安陆令史、鄢令史及狱吏等司法狱政官,这批秦律是墓主人生前抄录的部分内容。秦简共计一千一百五十五支,包括10种内容,其中与法律有关的有6种,大致分4类:秦律,包括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效律等20余种律名;法律答问是对秦律的解释及对某些诉讼程序的说明;封诊式,是司法审判活动方面的规定及一些具体案例;为吏之道属于官吏遵循的一些行政规则。第7页/共65页命(制)与令(诏)、程、课命(制)与令(诏)是专制君主以国家名义发布的政令或文告,具有凌驾于普通成文法之上的绝对权威和法律效力。程是规章、章程的简称。“程,法式也”。如工人程是关于官营手工业生产定额制度的法律规定。课

5、是关于检验、考核、督课的专门法规,如牛羊课是检验、考核、督课畜牧人员饲养、管理牛羊方面的专门法规。第8页/共65页式式即程式、格式,是关于案件审理程序方面的司法规则及文书程式,其中包括国家规定的行政命令、审理规则与司法文书,供司法官员审理案件时参考使用。如封诊式属于此类法律形式,其中兼有“治狱”、“讯狱”等司法审讯规则及对案件进行调查、检验、侦破等审理程序方面的“爰书”。第9页/共65页法律答问、廷行事由国家作出的法律解释也是一种法律渊源,与法律条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法律答问即属法律解释。它采用问答的形式,在对秦律内容及司法诉讼程序进行解释的同时,也对部分法律内容进行了一些补充。廷行事相当

6、于判例。“廷”指各级官府,如朝廷、郡廷、县廷之类;“行事”指业已判决生效的事例或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作为审理判决案件的法律依据,因而也是一种法律形式。第10页/共65页死刑死刑属于极刑,是刑罚体系中最重的一种。秦朝的死刑基本沿袭战国时代,其执行方式非常繁杂,手段极为残忍,约有十余种之多。具五刑是将五刑依次施加于罪犯一身,使其在极度痛苦中慢慢死去的一种最野蛮、最残忍的死刑。该酷刑是先对罪犯施加鲸面、劓鼻、斩左右趾等肉刑,再用笞杖将其活活打死,最后还要枭首并跺碎尸骨以示众。如有诽谤或谩骂行为者,还要先割下舌头。第11页/共65页其他死刑车裂:俗称五马分尸,是将罪犯的头颅和四肢用绳索分别连接在五

7、辆马车后部,驱赶马车向五个方向牵引,以撕裂其肢体。腰斩:是将罪犯拦腰斩断而剥夺其生命的酷刑。枭首:是砍下罪犯头颅悬挂于长杆之上以示众的酷刑。弃市:是在人多聚众的闹市将人处死并陈尸示众的酷刑。此外,还有活埋人的坑刑,碎尸的磔刑,敲击头颅的凿颠、抽取肋骨的抽胁,将人活活煮死的镬烹等各种极端残酷的死刑。第12页/共65页肉刑肉刑是残害人的身体器官或破坏生理功能的刑罚,系仅次于死刑的酷刑。秦朝基本保留了鲸、劓、刖、宫等肉刑,并常与劳役刑合并使用,如鲸劓以为城旦、斩左趾鲸为城旦等。笞刑以竹板、荆杖等刑具杖责罪犯的肉体,实际也属于一种变相的肉刑,或称身体刑。第13页/共65页劳役刑劳役刑是限制罪犯自由、强

8、迫其从事劳役以接受劳动改造的刑罚,后世称为徒刑。秦朝顺应战国时期劳役刑不断增多的发展趋势,在修筑长城、建造宫殿及陵墓等许多土木工程建设中,大量役使各种劳役刑徒,秦朝的劳役刑名目、种类较多,由重到轻基本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第14页/共65页城旦舂、鬼薪和白粲城旦舂分别是两种相对最重的劳役刑,城旦为男犯,主要服修筑城墙、城堡或城池之类的苦役;舂为女犯,主要服舂米之类的官府杂役。鬼薪、白粲分别是仅次于城旦舂的两种较重的劳役刑。鬼薪指男犯,主要为宗庙祭祀砍柴采薪等;白粲指女犯,主要为宗庙祭祀择米等。第15页/共65页吏臣妾、司寇、候吏臣妾是将男女罪犯或其家属罚作官府奴婢,终身为国家服各种劳役或杂

9、役。男子为吏臣,女子为吏妾。司寇是强制犯人在边塞地区服役,承担伺察寇盗、防御外敌等任务。候亦称斥候,是强制犯人在边塞地区站岗警戒,侦察敌情。该刑与司寇性质基本相同,而轻于司寇。第16页/共65页流放刑流放刑是将违法犯罪者或其亲属强制遣送到指定地区落户或服役,未经允许不准擅自离开的一种刑罚。秦朝的流放刑基本沿袭战国后期的秦国,主要有迁徙谪等不同刑名。根据流放的原因和被流放者的性质,流放刑适用三种情况:对违法犯罪者直接判处的流放刑;对死刑重罪犯人依法赦宥后的减刑处治;对某些被统治者认为有犯罪可能或有潜在威胁的危险人群采取的一种预防性的处罚措施。第17页/共65页财产刑财产刑是一种剥夺违法犯罪者财产

10、的经济处罚性质的刑罚,主要包括赀、赎、没等若干具体刑名。赀刑是直接判处违法犯罪者缴纳一定财物的经济处罚,无力缴纳者有时也可以力役进行抵偿,相当于先秦时期或后世的罚金或罚刑。赀刑的种类很多,大致有赀布(货币的一种)、赀盾(盾牌)、赀甲(铠甲)、赀徭(徭役)、赀戌(戌边)等各种名目。第18页/共65页赎刑、没刑赎刑是经司法机关批准后,以缴纳一定财物或以力役抵偿的方式赎免所获刑罚的一种代用刑。它与赀刑或罚刑有严格区别:赀刑的适用范围较广,有罚金、罚物、罚役、罚力等各种情况;赎刑主要有赎耐、赎迁、赎鲸、赎宫、赎死等各种名目,所缴纳或执行的赎物包括铜、盾、甲、役等各种对象。没刑又称籍没,是依法没收罪犯财

11、产充入官府的一种刑罚。第19页/共65页耻辱刑耻辱刑是一种带有羞辱性质的刑罚,包括髡、耐、完等象征肉刑的刑罚。强制剃除违法犯罪者的鬓发胡须,自然成为一种带有人身伤害性质的羞辱行为。髡刑是剃除违法犯罪者头发的一种羞辱刑。秦朝常以髡刑为附加刑,与劳役刑合并使用,如髡钳城旦舂等。第20页/共65页耐刑、完刑耐刑是剃除违法犯罪者鬓毛胡须的一种羞辱刑,轻于髡刑,既可作为主刑独立使用,也可以为附加刑,与劳役刑合并使用,如耐为鬼薪等。完刑是对本应判处肉刑或髡耐等刑的人依法免除该刑,保留其肢体、鬓发、胡须完好的一种刑罚处置。完刑者虽免处肉刑或髡耐之刑,但须依法服满所获劳役刑。第21页/共65页身份刑身份刑是对

12、有一定政治身份的官僚、贵族等特别主体适用的剥夺官职、爵位等政治身份的处罚,主要有废、夺爵、谇等刑名。废是废除违法犯罪者的官爵、永远不得重新叙用的终身性处罚。秦律称被判处废刑而免官者为废官,重新任用废官为吏属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任用者的刑事责任。第22页/共65页夺爵、谇夺爵是削除违法犯罪者的爵位、剥夺其特权地位的处治手段。谇是对违法犯罪官吏进行训斥责骂的一种处罚手段,重于后世的训诫。第23页/共65页刑事犯罪责任年龄与时效的规定秦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一般可以减免刑事责任。根据秦简的有关规定,秦律以身高作为区分成年与未成年的标准,男子六尺五寸以上、女子六尺二以上为成年,大体相当于十六七岁。对时

13、效的规定:犯罪人未经判决死亡者,一般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犯罪人获得赦免者,也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第24页/共65页原心定罪的规定所谓原心定罪,是指根据有无犯罪意识确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区分故意与过失:秦律对于故意犯罪从重惩处,对于过失犯罪从轻处罚,而且有时确定的罪名也不同。如司法官量刑不当,如属过失,构成“失刑”罪,从轻处置;若属故意,构成“不直”罪,从重处罚。第25页/共65页诬告反坐的规定秦律实行诬告反坐的原则,即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者,以其所诬陷的罪名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加重刑罚的规定:对累犯、五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及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犯实行加重刑罚的原则。教唆成年人犯罪,教唆犯与受教

14、唆犯罪者同等处罚;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教唆犯加重处罚。第26页/共65页减免刑罚的规定与犯罪连坐秦律对于主动自首罪行或消除犯罪后果者,实行酌情减免刑罚的原则。犯罪连坐是指一人犯罪,亲属、邻里或其他有一定关系的人一同受到株连,也被追究法律责任,主要有三种情况:亲属连坐;邻里连坐和职务连坐。第27页/共65页犯罪连坐的具体情形亲属连坐:秦法规定,凡不积极从事农耕生产而导致贫穷者,妻子亲属连坐,依法籍没为官府奴婢。邻里连坐:秦法规定,百姓一家犯罪,其余九家必须检举告发,否则十家邻里连坐同罪。职务连坐:秦法规定,被任用的人犯罪,任用该人的官员连坐,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第28页/共65页危害专制皇权的罪名危

15、害专制皇权的犯罪是最严重的犯罪,一律依法予以严惩。包括:1、诽谤,即攻击或诬蔑皇帝;2、妖言,即散布对皇帝不恭敬的言论,如秦始皇焚书坑儒;3、妄言,即擅自议论皇帝或其朝政;4、以古非今,即议论时政或发表不满言论;5、非所宜言,即散布不宜传播的言论;6、废令与犯令,即违反令的规定,应为而不为,不应为而为。第29页/共65页妨害社会秩序的罪名妨害社会秩序的犯罪,直接威胁专制国家的统治秩序,也是非常严重的犯罪,主要有:1、挟书,即私自收藏违禁书籍;2、偶语诗书,即私下谈论或交流儒家等其他学说理论;3、投书,即投递匿名书信,立即捕拘治罪;4、诬告,实行反坐。第30页/共65页破坏经济秩序和危害公共安全

16、的罪名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直接威胁专制国家的经济基础,包括:匿户,即隐匿户口,逃避赋税服役义务;逋事(拒绝应征)与乏徭(应征后逃役),即逃避服役义务。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直接危及公众利益及其安全,属于危险性较大的严重犯罪,主要有失火与纵火。失火系过失造成火灾,致人生命财产损失;纵火属于故意放火的严重犯罪,一律从重严惩。第31页/共65页侵害人身安全和侵犯官私财产的罪名侵害人身安全的犯罪,属于人身伤害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此类犯罪有:贼杀(故意杀人)、贼杀(故意伤害)、斗杀(斗殴杀人)、斗伤(斗殴伤人)、强奸、和奸(通奸)、强持质(强取人质)和受质(同意抵押人质)等各项罪名。侵犯官私财产的犯罪,

17、其犯罪客体是国家或私人的财产所有权,通称盗罪。根据法律答问和封诊式的规定,此类犯罪主要有盗与群盗等罪名。第32页/共65页破坏婚姻家庭的罪名个体家庭是构成秦朝专制国家与小农社会的基本主体。破坏婚姻家庭的犯罪,直接影响国家与社会的稳定,包括:1、不孝,即对父母和祖父母不孝顺行为,父母与祖父母有权控告,甚至可以请求官府对其处以死刑;2、弃妻不书,即不向官府申请备案,擅自休弃妻子;3、去夫亡,即不经丈夫同意,妻子私自逃亡;4、娶人亡妻,即娶他人“去夫亡”之妻;5、擅杀子,即未经官府同意,擅自杀害子女。第33页/共65页官吏失职、渎职的罪名官吏失职、渎职的违法犯罪有各种表现,分别构成不同的罪名:1、见

18、知不举,即知情而不纠举;2、不直、纵囚与失刑。根据法律答问的规定,司法官员徇私枉法,故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构成不直罪;故意有罪不判或减轻罪责,使罪犯逍遥法外,构成纵囚罪;由于过失致使量刑不当,则构成失刑罪。第34页/共65页民事法律秦朝民事立法很不发达,民事法律规范极为有限,基本反映了一些所有权、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民事法律内容。所有权:自商鞅变法以来,秦国废井田,开阡陌,逐步建立起新型土地所有权制度。当时的土地所有制以国有为主,同时存在一部分私有土地。随着战国后期国家授田制与军功赐爵制的普遍推行,土地所有权逐步由国有向私有转化,土地私有制迅速发展起来。第35页/共65页所有权秦始皇三十

19、一年(BC216)鼓励百姓自行占有和耕垦土地,国家不再统一授田,也不再限制私有土地的发展,土地私有制正式法律化制度化,最终取代了国家授田制。秦律对官私土地所有权的保护是非常严厉的,严禁禁止各种违法侵权行为。如对于私自移动田界的侵犯官私土地所有权行为,是要依法处以耐刑的。第36页/共65页婚姻制度秦朝加强对婚姻制度的管理控制和行政调节职能,无论婚姻关系的成立还是解除,都应向官府登记备案,否则,不仅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还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秦朝以男耕女织的个体小农家庭为国家统治的社会基础,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就必须维护夫妻关系与个体家庭的稳定。秦律是通过有条件、有限度地维护夫权的立法内

20、容实现这一目的。第37页/共65页有限度的夫权制秦律规定了一些维护夫权的有关内容。例子:秦简法律答问严禁妻子“去夫亡”和“娶人亡妻”,亦即娶“去亡夫”者为妻,违者处以鲸为城旦舂刑。当时还把“夫死有子,弃之而嫁”斥之为“倍死不贞”,要求寡妇从一而终,剥夺其再嫁权,以维护夫权的支配地位。在秦律的规定中,夫权也要受到极大限制。如男方不得任意伤害妻子,否则属于违法犯罪行为。第38页/共65页限制夫权制表现1、即使妻子性情凶悍,丈夫若将其殴打致伤,造成耳朵撕裂或骨折脱臼,也要依法处以耐刑。2、秦律允许妻子揭发控告丈夫的一般性犯罪。这在汉朝以后的历代法律规定中,是属于大逆不道的。3、秦朝还有“夫为寄豭”的

21、法律规定,禁止丈夫婚外淫乱的行为。第39页/共65页家庭关系父权家长是家庭中的尊长,对其家庭成员拥有支配地位,任何“不孝”言行都是违法乃至犯罪行为。秦律坚持维护父权,保护孝道,严惩子孙卑幼的“不孝”行为。按照秦律规定,父权家长有控告“不孝”子孙的权利,甚至有权请求官府对其处以流刑乃至死刑,而且官府不得拒绝受理此类案件。第40页/共65页有条件、有限度的父权秦律对父权的维护是相对的:1、如果没有充分和必要的理由,特别是未经官府许可,父母家长是不得随意杀害或伤害子女卑幼的,否则即构成“擅杀子”罪,将被处以鲸为城旦舂刑;倘若擅自杀害的属于养子,则要判处弃市之死刑。2、秦律对待子女卑幼殴打尊长等行为,

22、相对汉朝以后各代法律的量刑规定要轻得多。如在秦律中仅处以鲸为城旦舂,唐律中属于“十恶”重罪,一律处以斩刑,而且为“常赦所不原”。第41页/共65页行政法律皇帝制度的创立:秦始皇统一全国,“平定天下,法令由一统,自上古以来未尝有”,他“自以为德兼三皇,功过五帝”,夏商周以来所沿用的“王”的称号已不足以“称成功,传后世”,遂将最高统治者的名号更改为“皇帝”,并建立起一整套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法律制度与典章名物制度,从此开创了一种全新的皇帝制度。第42页/共65页皇帝至高无上根据秦始皇创立的皇帝制度的有关内容,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权威与尊严,享有特定的、排他的垄断专属权。例如皇帝颁布的“命”为“制”

23、,“令”为“诏”;皇帝自称“朕”,臣民称皇帝为“陛下”,上书或言事称“上”;皇帝驾临称“幸”,死亡称“崩”;皇帝名字须避讳,例如秦始皇名嬴政,里正改称里典,正月改称端月等;文书奏章中如有指代皇帝的字辞,必须另起一行顶格书写等。第43页/共65页皇权专擅垄断按照皇帝制度的规定,皇帝拥有绝对权威和无限权力,所谓“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秦始皇实际控制着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立法、司法等一切大权,其他文武大臣不过是皇帝的助手或奴仆,只能居于绝对服从的依附地位。凡是威胁皇帝权威,侵犯皇帝权力,干扰皇帝意志者,都是最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第44页/共65页其他相关制度在创立皇

24、帝制度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整套相关的辅助制度,如朝贺制度、符玺制度、宗庙祭祀制度、宫殿陵寝制度、皇位继承制度、宗室外戚制度、后宫嫔妃制度、内侍宦官制度等,构成整个皇帝制度的重要内容,它们也受到法律的严密保护,不得有任何违反或触犯。第45页/共65页行政管理体制的确立秦朝中央政权机构的核心是三公列卿制。三公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分别掌管全国的行政、军事、监察等事务。列卿是在三公之下具体刑事各项行政管理权力的职能部门,主要包括:奉常:掌管宗庙礼仪等事务;郎中令:掌管宫廷警卫事务;卫尉:掌管宫门屯卫事务;太仆:掌管宫廷车马事务第46页/共65页三公之下的中央政权机构廷尉:掌管司法刑狱事务;典客:

25、掌管外交朝聘与民族事务宗正:掌管宗室皇族事务;少府:掌管皇家财政;中尉:掌管京师卫戌治安事务;治粟内史:掌管国家财政;将作少府:掌管公室兴缮活动;主爵中尉:掌管列侯封爵事务;典属国:掌管边疆属国事务;詹事:掌管皇后、太子等家事。第47页/共65页地方政权机关一秦始皇采纳廷尉李斯建议,废除宗法分封制,全国推行郡县制,建立起一套以郡统县、以县治民的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各郡设有郡守、郡丞、郡尉、郡监等官职,分别负责行政、司法、军事、监察等各项职能。郡下置县,各县设县令(或长)、县丞、县尉等职务,分别掌管行政、司法、军事等职责。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则设置与县同级的道。第48页/共65页地方政权机关二县下辖

26、乡,乡置三老、啬夫、游徼,分别掌管百姓教化、赋役征课、辞讼裁处、治安管理等具体事务。乡下置里,里有里典(正);里下为伍,伍有伍老。百姓自相约束,互相监督,互为连保,共同纠举违法犯罪行为。这样,自郡、县直至乡、里,并通过什、伍相保连坐制度,秦朝建立起一套系统而又严密的地方行政管理体制。第49页/共65页行政法律规范的制颁秦国自商鞅变法以来,开始制定、颁行了一系列行政管理法规。秦朝大一统国家建立之后,又将秦国原有的法律、法规加以修改、补充,进一步推行于全国范围,从而形成了一个法律内容丰富、调整范围广泛的行政法律规范体系。如秦简中的置吏律除吏律除弟子律尉杂律内史杂行书律传食律军爵律中老律公车司马猎律

27、敦表律捕盗律效律藏律为吏之道等近二十种。第50页/共65页官吏的选拔任用秦朝中央和地方各级机构中的主要长官,一般是由朝廷直接任命的;各级行政机关中的下属官员及其幕僚,可由本机构的主管长官自行聘用。根据秦律的有关规定,任用者与荐举者对被任用、被荐举者要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即任用者与举荐者与被任用、被举荐者同罪。关于官吏的选拔任用条件,要求德才兼备,如果任用或保举不应任用的人担任官吏,依法受到刑罚制裁。第51页/共65页官吏的考核奖惩在官吏的奖惩考核方面,秦简为吏之道规定了“五善”“五失”的内容。五善:是官吏必须遵守的五项要求,即诚信忠君;清廉无怨;言行审当;乐行善事;恭敬谦让。五善要奖赏。五失:

28、官吏必须杜绝的五种过错:奢侈过度;骄傲不逊;擅自决断;欺君犯上;重利轻义。五失将受到法律制裁。至于各种不同的官职或岗位,又有各种不同的考核奖惩的具体规定。第52页/共65页官吏的行政监察秦朝中央监察机关为御史府,负责全国的行政监察事务,并对违法犯罪官员提起弹劾、纠举及诉讼。其长官御史大夫属朝廷三公之一,除监察朝廷文武官员外,还兼任副丞相,协助皇帝和丞相处理日常政务。御史大夫下置御史中丞、侍御史(主要在朝廷掌管秘书图籍,处理文书奏章,存校法律政令)、监御史(往往作为皇帝耳目,被派往各地巡察诸郡,察举违法犯罪官吏)等职。第53页/共65页地方的监察地方各郡一般也设置监御史,或称郡监,监察地方官员的

29、违法犯罪行为。御史一职,周代已有,其职责原本是在国君身边负责文书档案或记录史事等秘书工作。战国时期的御史,仍是伴随国君的“记事之职”。秦朝建立后,才正式赋予御史“纠察之任”,并且参与某些案件的司法审判活动。如秦始皇焚书坑儒,由御史直接审讯定罪。根据尉杂律,廷尉每年要到御史处核对法律条文,说明秦朝御史也负责收藏和保管法律法令。第54页/共65页司法制度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皇帝的意志和命令就是最高法律,其法律效力可以凌驾于普通成文法之上,表现为:1、皇帝拥有最高裁决权与最终决定权;2、皇帝直接行使司法审判权,对于全国的某些重大或疑难案件,秦始皇经常亲自参与审理或作出裁决,直接行使最高司法审判权

30、;3、皇帝指派他人代行司法权。对于某些重大或疑难案件,秦始皇指派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官员进行审理。第55页/共65页中央常设司法机关秦朝中央设置廷尉,为最高常设司法机关,其长官也叫廷尉,属九卿之一,地位仅次于三公。廷尉职责:1、负责审理皇帝交代办理的重大案件;2、负责审理全国各地移送上报的重大、疑难案。廷尉是皇帝的代理人,最终决定权在皇帝本人。第56页/共65页地方行政机关兼理司法秦朝沿袭战国以来确立的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司法的传统,实行行政机关与司法职能合一的制度,各地不单独设立专门的司法机构。秦朝实行郡、县两级制,郡守、县令(长)兼理司法审判事务,郡丞、县丞协助郡守、县令(长)具体处理司法审

31、判事务。按照级别管辖制度的有关规定,秦朝地方各郡县的一般案件,由郡、县官府自行审理判决。死刑、重大或疑难案件,需上报廷尉。第57页/共65页地方行政兼理司法各县以下设乡,分别置啬夫、游徼等职。啬夫负责民间词讼,游徼负责巡察禁奸、缉捕贼盗、维持治安。乡里不能裁决的案件,必须上报于县,由县令(长)即县丞负责审理裁决。第58页/共65页告诉与受理根据诉讼主体的身份地位,秦朝的告诉分两种形式:1、由各级官府或官吏代表国家对违法犯罪者提出控告起诉,相当于现代的公诉;2、由当事人直接向官府控告呈诉,相当于现代的自诉。第59页/共65页自诉根据诉讼案件的不同性质,自诉又分为:1、公室告:指控告家庭成员之外的

32、其他被告的盗窃、杀人、伤害等“公室犯罪”行为的诉讼案件。对于这种,司法机关必须依法受理。2、非公室告:指控告家庭内部成员间的“非公室犯罪”或“家罪”行为的诉讼案件,如子女盗窃自家财产,家长伤害子女奴妾等,这种司法机关不予受理,而由家庭内部自行调处,当事人坚持控告者有罪。第60页/共65页调查司法机关受理案件后,一般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包括检察勘验与司法鉴定,并作出详细笔录,称为“爰书”。调查内容主要包括被告的姓名、身份、籍贯、有无前科,判过何刑、赦免与否等信息,有时还采用发函异地等方式协助调查。第61页/共65页封存勘验对于需要查封的财产物品,一般采取强制“封守”的保全措施,并以“爰书”登记造册

33、,交由专人看守,等候最后处理。封守包括查封衣物、房屋、牲畜、树木等物品和看守妻子、奴婢等人员。秦朝的法医检验技术和司法鉴定水平已相当高超。封诊式保存有“贼死(凶杀)、经死(缢死)、穴盗(凿洞偷窃)、出子(流产)”等多件现场勘察或尸体检验的“爰书”记录。第62页/共65页审判秦简称案件的审理为“治狱”,审讯为“讯狱”。由于口供是判案的基本证据,故取得口供是审案的重要目的,刑讯逼供是审讯的常用手段,但秦朝反对滥用刑讯逼供。当时把不用刑讯拷问而查出真情者称为“上”,对使用刑讯拷问逼取口供者称为“下”,而把由于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致使不得实情者称为“败”。“讯狱”爰书明确记录了司法官员应该遵循的审讯程序即审判原则,严格限定了擅自使用刑讯逼供的行为。第63页/共65页复审经过调查、检验、审讯等各项审理活动,最后要对案件进行判决,基本依据是秦律,有时也援引“廷行事”即判例作为法律的必要补充。在审理即判决案件的过程中,秦律严禁司法官员徇私枉法或渎职失职,凡量刑不当者构成“失刑”罪,故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者构成“不直”罪,故意有罪不判或减轻案情致使罪犯逍遥法外者构成“纵囚”罪。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复审的请求,称为“乞鞫”;若无异议,判决即可生效。第64页/共65页感谢您的观看!第65页/共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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