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范文(4篇)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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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范文(通用4篇)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1988年公布的现金治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需执行本细则,承受开户银行的监视。开户银行包括:各专业银行,国内金融机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和金融机构。企业包括:国营企业、城乡集体企业(包括村办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原则上执行本细则,详细治理方法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依据当地实

2、际状况制订。 部队、公安系统所属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现金治理,原则上执行本细则。详细治理方法和其他单位可以有所区分(见第四条其次款)。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现金治理的主管部门。各级人民银行要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治理进展监视和稽核。 开户银行负责现金治理的详细执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使用进展监视治理。 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支取现金,并由该家银行负责核定现金库存限额和进展现金治理检查。当地人民银行要协同各开户银行,仔细清理现金结算账户,负责将开户单位的现金结算户落实到一家开户银行。 第四条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

3、。库存现金限额应由开户单位提出规划,报开户银行审批。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需严格遵守。 部队、公安系统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和现金治理工作检查事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并由主管部门将确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和检查状况报开户银行。 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由于生产或业务变化,需要增加或削减时,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行调整。 第五条开户银行依据实际需要,原则上以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遥远地区和交通不兴旺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治理

4、,必需保存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 商业和效劳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依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第六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需通过银行进展转账结算。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户单位只可在以下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二)个人劳务酬劳,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特地工作酬劳; (三)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依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五)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需随

5、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的确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见第十一条第四项)。 第七条结算起点为1000元,需要增加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后,报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局部,依据提款入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 第九条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一样的支付力量。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赐予比转账结算优待的待遇;不得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其他转账结算凭证。

6、第十条开户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社会集团专项掌握商品,必需实行转账方式,不得使用现金,商业单位也不得收取现金。 第十一条开户单位现金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开户单位收入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现金库存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需要坐支现金的单位,要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必需在现金账上照实反映坐支金额,并按月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状况。 (三)开户单位依据本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的,应当照实写明用途

7、,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予以支付; (四)因选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别状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便利,必需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要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十二条开户单位必需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存账外公款(即小金库);制止发行变相货币,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

8、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十三条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发放的货款,应以转账方式支付;对于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置物资的,由承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可以在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 第十四条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选购的贷款,应当通过银行以转账方式进展结算。因选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利必需携带现金的,由客户提出申请,开户银行依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 未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选购,可以通过银行以汇兑方式支付。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入银行必需保证支付现金。 第十五条具备条件的银行应当积极开展代发工资、转存储蓄业务。 第十六条为保证开户单位的现金

9、收入准时送存银行,开户银行必需根据规定做好现金收款工作,不得随便缩短收款时间。大中城市和商业比拟集中的地区,要建立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 第十七条开户银行应当加强柜台审查,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开户单位执行国务院现金治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的状况,并按规定向其上级单位和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现金治理状况。 各级人民银行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同级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现金治理状况进展检查监视,并准时解决有关现金治理中的问题。 各开户单位要向银行派出的检查人员供应有关资料,照实反映状况。 第十八条各开户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所属单位执行国务院现金治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的状况,发觉问题准时订正,并将检查状况书面通知开户银行。 第十九条各级银行要支持敢于坚持原则、严格执行现金治理的财会人员,对榜样遵守国务院现金治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应赐予表彰和嘉奖。 现金治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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