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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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在中国,结合执行国家对信贷与结算的其他有关规定,可以使中国人民银行成为国民经济的信贷中心、结算中心与现金出纳中心,充分发挥银行对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监督作用。对于防止与打击非法分子进行贪污盗窃、投机倒把,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今日我们一起来看看11018年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吧! 11018年版本 (本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说明。本细则自11018年10月1日起施行,过去发布的各项规定同时废除,一律以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为准。)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11018年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

2、简称开户银行)开立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需执行本细则,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开户银行包括:各专业银行,国内金融机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和金融机构。企业包括:国营企业、城乡集体企业(包括村办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原则上执行本细则,详细管理方法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依据当地实际状况制定。 部队、公安系统所属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现金管理,原则上执行本细则。详细管理方法和其他单位可以有所区分(见第四条其次款)。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现金管理的主管

3、部门。各级人民银行要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详细执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运用进行监督管理。 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支取现金,并由该家银行负责核定现金库存限额和进行现金管理检查。当地人民银行要协同各开户银行,仔细清理现金结算帐户,负责将开户单位的现金结算户落实到一家开户银行。 第四条 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库存现金限额应由开户单位提出安排,报开户银行审批。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需严格遵守。 部队、公安系统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和现金管理工作检查事宜

4、,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并由主管部门将确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和检查状况报开户银行。 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由于生产或业务改变,须要增加或削减时,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行调整。 第五条 开户银行依据实际须要,原则上以开户单位三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十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帐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需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 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依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第六条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需通过银行进行转帐结算。依据国

5、家有关规定,开户单位只可在下列范围内运用现金: (一) 职工工资、津贴; (二) 个人劳务酬劳; (三) 依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 出差人员必需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 的确须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见第十一条第四项)。 第七条 结算起点为一千元,须要增加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后,报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一千元,超过限额部分

6、,依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 第九条 转帐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实力。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赐予比转帐结算实惠的待遇;不得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其他转帐结算凭证。 第十条 开户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社会集团专项限制商品,必需实行转帐方式,不得运用现金,商业单位也不得收取现金。 第十一条 开户单位现金收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二) 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

7、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干脆支付(即坐支)。 须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必需在现金帐上照实反映坐支金额,并按月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运用状况。 (三) 开户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照实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批准,予以支付。 (四) 因选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别状况,办理转帐结算不够便利,必需运用现金的开户单位,要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批准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十二条 开户单位应当

8、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做到帐款相符。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帐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帐外公款(即小金库);禁止发行变相货币,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十三条 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发放的贷款,应以转帐方式支付。对于确需在集市运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由承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开户银行审核批准后,可以在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 第十四条 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选购的货款,应当通过银行以转帐方式进行

9、结算。因选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必需携带现金的,由客户提出申请,开户银行依据实际须要予以支付现金。 未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选购,可以通过银行以汇兑方式支付。凡加盖现金字样结算凭证,汇入银行必需保证支付现金。 第十五条 具备条件的银行应当主动开展代发工资,转存储蓄业务。 第十六条 为保证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刚好送存银行,开户银行必需根据规定做好现金收款工作,不得随意缩短收款时间,大中城市和商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建立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 第十七条 开户银行应当加强柜台审查,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开户单位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的状况,并按规定向其上级单位和当地人民银行报

10、告现金管理状况。 各级人民银行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同级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状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刚好解决有关现金管理中的问题。 各开户单位要向银行派出的检查人员供应有关资料,照实反映状况。 第十八条 各开户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所属单位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的状况,发觉问题刚好订正,并将检查状况书面通知开户银行。 第十九条 各级银行要支持敢于坚持原则、严格执行现金管理的财会人员,对模范遵守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应赐予表彰和嘉奖。 其次十条 开户单位如违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

11、违法活动,并依据情节轻重赐予警告或罚款。 (一)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运用现金的,按超过额的10-30%惩罚; (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按超出额的10-30%惩罚; (三)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按凭证额10-30%惩罚; (四)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运用范围坐支现金的,按坐支金额的10-30%惩罚; (五) 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的,按借用金额10-15%惩罚。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一律处以罚款: (六) 保留帐外公款的,按保留金额10-30%惩罚; (七) 对现金结算赐予比转帐结算实惠待遇的,按交易额10-50%惩罚; (八) 只收现金拒收支票

12、、银行汇票、本票的,按交易额10-50%惩罚; (九) 开户单位不实行转帐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限制商品的,按购买金额50%至全额对买卖双方惩罚; (十) 用转帐凭证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惩罚; (十一) 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惩罚; (十二) 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惩罚; (十三) 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30-50%惩罚; (十四) 发行变相货币和以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流通的,按发行额或流通额30-50%惩罚。 其次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依据本细则其次十条的原则和当地实

13、际状况制订详细惩罚方法,所得的罚没款项一律上缴国库。 其次十二条 开户单位对开户银行作出的惩罚确定不服,必需首先根据惩罚确定执行,然后在10内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各级人民银行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确定。开户单位对复议确定不服,应自收到复议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次十三条 开户银行不执行或违犯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本细则,由当地人民银行查处;当地人民银行依据其情节轻重,可赐予警告、追究行政领导责任直至停止其办理现金结算业务等惩罚。 银行工作人员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绚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纵容违法行为的,依据情节轻重赐予行政处分和经济惩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

14、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四条 各开户银行要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改进工作作风,改善服务设施,便利开户单位。现金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在各开户银行业务费中解决。 其次十五条 现金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银行要加强调查探讨,依据实际状况,实事求是地解决各种问题,刚好满意单位正常的、合理的现金须要。 其次十六条 本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说明。 本细则自11018年10月1日起施行,过去发布的各项规定同时废除,一律以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为准。 现金管理原则 会计范畴中的现金又称库存现金,是指存放在企业并由出纳人员保管的现钞,包括库存的人民币和各种外币。现金是流淌性最大的一

15、种货币资金,它可以随时用以购买所需物资,支付日常零星开支,偿还债务等。在这里,须要特殊指出的是现金一词,依国际惯例说明,是指随时可作为流通与支付手段的票证,不论是否法定货币或信用票据,只要具有购买或支付实力,均可视为现金。所以,现金从理论上讲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现金是指企业所拥有的硬币、纸币,即由企业出纳员保管作为零星业务开支之用的库存现款。广义现金则应包括库存现款和视同现金的各种银行存款、流通证券等。我国所采纳的是狭义的现金概念。现金管理就是对现金的收、付、存等各环节进行的管理。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第一,开户单位库存现金一律实行限额管理。其次,不准擅自坐支现金。坐支

16、现金简单打乱现金收支渠道,不利于开户银行对企业的现金进行有效地监督和管理。第三,企业收入的现金不准作为储蓄存款存储。第四,收入现金应刚好送存银行,企业的现金收入应于当天送存开户银行,确有困难的,应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第五,严格根据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运用现金,结算金额超过起点的,不得运用现金。第六,不准编造用途套取现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现金运用范围和限额内须要现金,应从开户银行提取,提取时应写明用途,不得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第七,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用现金。 第10页 共10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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