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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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 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学院学分制管理方法(试行)等文 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 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 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均视为 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 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

2、现新 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存入学资格。保存入学资格期 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学生待遇。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经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教学工作部批准,学 校在规定期限内为其保存入学资格。学籍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已 发放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 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学 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撤销的已注册学历、学位证书,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 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五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

3、 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 具有同等效力。第九章附那么第三十六条 考勤与请假按学院学生请销假制度执 行。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从2020级本科、专科学生开始执 行,其他在校生按原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学工作部负责解释。-10 -1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合在校研究,经学校指 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保存入学资格 一年;2 .应征参加*军(含*)(简称参军入伍)的新生,保 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学校认为应当保存入学资格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保存入学资格期满前一个月,应向学校申请入 学,同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 查不

4、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 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 定,组织开展新生复查工作。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2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3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 要求,能否在校正常研究、生活;4 .艺术类等专业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 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取 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规定时间

5、内持学生证 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办理暂 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 件者不予注册。未办理注册又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不享 受在校研究学生待遇。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 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含实践教学环节)考核,考核结果记入学生成绩卡,并归 入本人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要求、成绩评定及重修、 免修、免听、补考、缓考等相关事项,按照学院学分制管 理方法(试行)和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执行。第十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

6、 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 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研究。学生修读的课程学分,经教 学工作部审核同意后,予以成认。第十一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 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研究、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 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第十二条 学校规范、完整地记载和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含课程考核成绩或等级、学分、课程绩点)。学生因退学 等原因终止学业,其在校研究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学分,学 校予以记录。第十三条 每学期全部考试结束后的两周内,学生应主 动登录教务管理系统查询课程考核成绩。学生如对课程成绩 有异议,可向所在二级学院反映,不得直接找任课教

7、师查卷、 改分。假设确实需要复查时,应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或下学期 开学后两周内,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主管 领导批准,由教学任务承当单位指定专人会同阅卷教师共同 复查。考核成绩确有出入的,经教学任务承当单位主管领导 签字同意、教学工作部审核批准,予以更正。第四章休学与复学第十四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 应当在学校规定的弹性修业年限(含休学和保存学籍)内完 成学业。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休学:1 . 一学期内请假或缺课时间到达6周的;.由于各种原因需要暂时中断学业的;2 .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的;.学校认定应当休学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参军入伍,学校

8、保存其入学 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保存学籍期间,学生与所在部 队建立管理关系,同时应与我校保持联系。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校际交流合作工程,在交流学校研 究期间,学校为其保存学籍。保存学籍期间,学生与其实际 所在的学校建立管理关系,同时应与我校保持联系。第十六条休学、保存学籍的学生按照以下要求办理:1 .学生要求或到达休学、保存学籍条件的,一般由本人 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因病休学须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 院证明,因参军入伍须附入伍通知书复印件),经所在二级 学院审核,教学工作部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2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时间应从学生不能参加正 常教学活动时间算起;3 .学生办理休学、保

9、存学籍手续后应在一周内离校,休 学、保存学籍期间不得返校上课,不得参加课程考试;4 .学生休学、保存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因病 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5 .学生如有特殊情况需继续休学、保存学籍的,应于休 学、保存学籍期满前一个月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 办理相应手续。第十七条学生复学按照以下要求办理:1 .学生应于休学、保存学籍期满前一个月内持有关证明, 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教学工作部批 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2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须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 具的康复证明,退伍及创业的学生,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第十八条学生复学后原那么

10、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研究, 假设该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时,可编入相近专业下一年级研究。第五章学业预警与退学第十九条学业预警工作于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由学 生所在学院将学业预警通知及学业成绩表送达学生家长或 监护人。学生在读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予以学业预警:1 .一学年所修学分(本科不含通识教育选修课及辅修专 业学分,专科不含公共基础选修课学分下同)缺乏20学分 的;2 .修业年限内,毕业前一学年学分总量未到达本专业培 养方案规定总学分65%的。第二十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1 .在最长弹性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2 .在休学、保存学籍期间,经查实,有严重违法乱纪行 为或报考其他学校的;

11、3 .休学、保存学籍期满,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 逾期一个月未办理继续休学或复学手续的,或申请复学经复 查不合格的;4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 继续在校研究的;5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或 者累计旷课60学时以上的;.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参加校际交流合作工程,逾期未归的;6 .经学校认定应予以退学的其他情形。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家长同意后向所在二级学院提 出申请,教学工作部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第二十一条学生退学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退学手续:1 .学生本人或所在二级学院填写退学审批表;2 .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

12、出处理意见,经教学工作部审 核同意,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特殊情况的需提交校长办公 会研究决定;3 .学校及时出具退学通知书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由学 生所在二级学院将退学通知书送达学生本人,并将处理意见 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无法联系到学生本人及家长的应在 校园网上公告。第二十二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收到学校 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 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及有关部门有责任对学生在申诉期 内申诉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第二十三条对学生退学的善后处理问题,按以下规定 办理:4 .因退学和各种原因离校学生的档案、户口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因患有疾病或者意外

13、伤残退学的, 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5 .经学校批准退学的学生,自接到退学通知书之日起两 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无故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由教学工 作部通知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学 有余力的可以修读辅修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以及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 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第二十五条本科学生入学一学年可申请转专业,专科 学生入学一学期可申请转专业,一般不能跨大学科门类或招 生类别转专业;三年级及以上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第二十六条转专业学生须按学校规定严格履行审批 手续。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照转入专业当年

14、的缴费标准, 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已批准转专业且已办理手续者,不得 申请转回原专业。第二十七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 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研究的,可以申请转学。 转学流程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第七章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弹性修业年限内,取得人才培养方 案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时修业时间按实际起止年月记载,学制以标准 修业年限计。第二十九条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完成人才培养 方案规定的学分,可以申请结业,颁发结业证书;学生结业 后,在弹性修业年限内可以返校参加修读和考核,到达毕业 要求的,予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三

15、十条 学生在校修读一年以上退学的,如需要可申 领肄业证书;未满一年退学的,如需要可申领写实性研究证 明。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不发放肄业证书或 写实性研究证明。第三十一条本科学生在弹性修业年限内毕业,符合学 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第八章学业证书管理第三十二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研 究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颁发学历、学 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变更姓名、身份证号、民族等学籍电 子注册信息的,按上级规定办理。第三十三条 对完本钱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 到达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同时颁发辅修专业证明。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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