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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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建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 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 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我校 在册的国家计划内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党的教育方针,遵循 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以人为本、依法治校、德育为先、 严格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加强思想政 治教育与强化管理相结合,不断提高教育效果和管理水平,努力 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

2、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确立在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 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 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 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 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 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五条本规定涉及到各专业培养计划的内容,见上海建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作退学处理的;(五)其它无正当理由的。第八章休学与复学第

3、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因病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 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者;(四)因其它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第三十六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学期结束前开始休 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学年。休学 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 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时间计入学习年限。第三十七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 或以上医院诊断,出具相应书面证明,证明其恢复健康,并经学 校医务室复查合格,

4、方可复学。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 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 限。第三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 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符合复学条件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转 教务处办理有关复学手续,并编入与该生最后学历相衔接的年级 学习。第四十条休学期间,学生对自己的行为和后果负责。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按上海建桥学 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处理。应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取消其 复学资格。学生在复学时如原专业已停止招生,可以转入相近专业学习;但所修课程按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执行,否则不 保留其学籍。第四十二条学生在

5、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第九章 升级、留级、降级、延长修学期第四十三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或补考后仅有一门或两门课程不及格者,准予升级。U!十四条学生经补考后,一学年累计有三门课程不及格者(不计通识教育选修课)作留级处理。课程计算方法如下:(一)凡一门课程几个学期讲授、每学期均进行单独考核的, 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二)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环节,若独立设课并单独进 行考核的,按一门课程计算。十五条 留级学生,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可申请随班(留级)试读一学期,若留级试读学期补考后 又有三门课程不合格的(不计通识教育选修课)作降级

6、处理,试 读学期的课程成绩不记入成绩总册。十六条 留(降)级学生编入本专业(无该专业时,编入相近专业)低一年级学习。已修课程在C+及以上的可承认已取得 的学分,其余课程学生必须修读。有余力者可选修培养计划中规 定的其它课程。第四十七条本科学生修读四年、专科学生修读三年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须向所在学院书面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学院审 核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准予申请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纳 入下一届学生管理,并在下一学期开学时,按第十条规定办理报 到注册手续,每学期按学分交纳学费。申请手续在每学期末办理, 于下学年开学初第一周截至。第十章退学与试读第四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一)累

7、计6门课程不及格者(不计通识教育选修课);(二)第3次达到降级标准者;(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 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四)累计休学超过两年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六)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或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50学时及以上的;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全部学业的;本人申请退学的;按本条规定对学生的处理不是一种处分。已退学学生不能申请 复学。第四十九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

8、况 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则视为送达。同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条退学有关事项,按以下规定办理:(一)退学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 一年者发给肄业证书。(三)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退学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第五十一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上海建桥学院 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第五十二条退学试读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受退学处理者,如有较端正的学习态度,有改变学习状态的决心,允许本人在办理

9、退学手续后书面提出试读申请。申请 需家长签字,经辅导员、教学副院长审核,报教务处批准。试读 期限一般为一年。退学试读期间,学生无本校学籍。(二)试读生在试读期结束时,能达到升级条件,且本人表现 良好,可以书面申请要求恢复学籍。反之,不再继续给予试读。(三)试读学生在试读期间违反校纪校规,达到应受纪律处分 者,立即中止试读资格。(四)试读学费按学年学费规定标准收取。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证书第五十三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取得培养 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 给毕业证书。第五十四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但因未取

10、得全部学分而达不到毕业要求者, 按本人申请可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在自入学 算起的规定学习年限内,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可申请获得一次重修 机会。重修取得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中的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五十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但未修完培 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者,或予以退学者,按其已取得学分的数 量,颁发相应年限的肄业证书。肄业生不能回校重修,不能换发 毕业证书。第五十六条学生所在修读层次规定的学制年限已到而未达 到毕业要求的学生未按时提出延长学习期限申请者,按结业或肄 业处理。第五十七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 发。经本

11、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第十二章学位第五十八条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学生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学院本科毕业生逐个审核学习成绩 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审议通过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名单和不 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一)政治上有公开违背宪法的言行,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 改的;(二)主修专业平均学分绩点未达2.0者;(三)未通过上海市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者(允 许以毕业当年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合格成绩替代);(四)外语类专业未达到本专业全国

12、专业四级考试规定成绩 者,非外语类专业未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规定成绩者(艺 术类专业除外)。(五)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第十三章附则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从2012年9 月1日起执行。(2012年5月修订)桥学院本科专业培养计划。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六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学制四年,本科生在校学籍最长存续年限(含休学)为 六年(第五年起为延长学年)。专科学制三年,专科生在校学籍最长存续年限(含休学)为 五年(第四年起为延长学年)。第三章入学、注册第七条凡按招生规定经本校录取的学生,需持录取通知书 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的

13、日期内办理报到、缴费和注册 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凭有关证明事先向学校招生办 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超过两周或请假逾 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 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 视其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 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要追 究责任。第九条 新生体检复查出患有疾病者,经本校指定医院诊断, 认为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新生入学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报学校教务处审核批准,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

14、资格 的新生,户口不迁入学校,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自费疗 养。自学校通知之日起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或擅自滞留在学校 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教 务处提交入学申请,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诊断书,经学校指 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 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第十条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来校报 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 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注册者,以自动退学论。学生注册时,必须同时缴纳

15、一切费用。家庭经济确实困难, 暂时无法缴齐学费的学生,必须向学校提出暂缓注册申请。学校 允许获准暂缓注册的学生旁听课程,未取得有效注册者,不能取 得课程成绩。第四章选课与自学第十一条学校为学生开设的理论教学课程、实验及其它教 学实践环节统称为课程。理论教学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实 践环节均为必修课程。第十二条 学生可通过自学方式修读课程。每学期第2周末 前由本人递交“自学课程申请表”,经辅导员及任课教师同意后, 由课程管理单位备案。自学修读者可以免听课,但必须按时完成 课程的实验实训和作业,参加课程考核。考核合格者,按实际成 绩记载,获得该课程学分。免修课程不免学费。下列课程不接受自学申请:

16、(一)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形势与政策课、实验课、 体育课;(二)军事训练、实习、工程训练、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 所有实践环节。第十三条 按照各专业培养计划,学生均应参加素质拓展学 分项目的选修。第五章请假与考勤第十四条学校规定的各类教育教学活动都要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前请假并获得批准。请假期满的学生,须 及时到准假部门销假。假满仍不能返校者,要办理续假手续。(一)每周自星期日晚上到星期五下午,是全体学生在校内 学习或活动时间。在此时间内,学生不得无故旷课。(二)学生请病假,必须持医院或学校医务室证明,并填写 请假条。(三)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确有特殊情况必须请事假者, 应事前提

17、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必要的证明材料。请假三天以内由 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所在学院审批;一周以上, 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第十五条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不到校以及超过假期 未续假,作旷课处理(课堂教学旷课按实际时间计算,集中性实 践环节旷课以每天5学时计算,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思想教育等 活动旷课按实际学时计算)。未经请假离校连续满一周的,或一学 期旷课累计达到25学时及以上的,给予学业警告。学业警告以书 面形式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并抄送学生家长。第十六条学生考勤,由班长或指定的班干部具体实施。每 一教学活动结束后,考勤人员应将本次教学活动的科目内容、迟 到和缺勤学

18、生的姓名(含病假、事假、旷课)等情况详细记录在 班级教学日志上,并经任课老师审核后签名确认。每周五下午由 辅导员将本周的考勤情况统计登录管理系统,原始依据汇总到各 学院办公室。第六章考核与成绩第十七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 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的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总册,并归入本人 档案。第十八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根据教学管 理有关规定和课程教学要求制定,包括闭卷、开卷、口试等。考试课程成绩按期未考试和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或考查、课 堂讨论、测验、作业、课程论文、课程设计、实验报告、考勤等) 综合评定。任课教师应按课程教学大纲规定在学期初向学生公布 本课程的考核方

19、式和成绩评定方法。考查课程成绩可采用多种形式评定,但应载明在课程教学大 纲中,并在学期初向学生公布。考核成绩可以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分,但均以A、B B、B_、C+、 C、C_、F八级记入成绩册。成绩低于60分或不及格,记“F ”, 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第十九条以学分绩点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 力,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考核成绩与绩点之间的关系如下:百分制9010085898084757970-7465-6960-6460以下等级制优秀良上良好良下中上中等及格不及格成绩记载AB+BB-C+CC-F绩点数4. 03. 53. 02. 52. 01. 51. 00军事训练和理论、社会实践类项目

20、、课外科技活动、体育课、 通识教育类选修课、素质拓展类项目、辅修专业课程不计入学分 绩点。第二十条 以学习期的平均学分绩点作为智育测评、授予学 位、评优等的重要依据。学习期平均学分绩点二、(课程学分X该课程考核所得绩点)/ 2课程学分第二十一条学生参加课程考试或考查前必须参加听课、实 验、作业、讨论、上机等该门课程规定的学习环节,有下列情况 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查或考试:)缺课累计达到该课程计划学时三分之一者(允许自学者除外);(二)迟交或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者;(三)两次抄袭作业或实验报告者。第二十二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 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

21、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 式进行。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考核期间,除重病外,一般不得请假, 如须请假,本人必须凭有效证明事先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请假申 请。经所在学院核实批准,可以办理缓考,再报教务处备案。缓 考考试与学期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的评定、记载与正常考试 相同。缓考者缺考或不合格,不组织单独的补考,可申请参加每 学期的补考。第二十四条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不包括实践性教学课程)可补考一次,通识教育选修课及素质拓展课程中不及格课程不予 补考。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前或后一周进行,补考按实 际成绩记载。军训和实践性教学课程(含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 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考核

22、不及格,一 律必须重做。重做成绩,最高不得超过艮。第二十五条 学生未经所在学院批准擅自缺考的,以旷考论 处,该课程学期成绩以“0”分记载,并注明“旷考”字样。凡旷 考者,不得参加当学期补考。第二十六条学生考试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违反考试 纪律或舞弊者,视具体情节与态度作相应处分,舞弊者取消其下 一轮正常补考。具体处理办法按照“上海建桥学院学生考试违纪 和作弊界限及处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 根据因材施教、个性化教育原则,学有余力的 学生可辅修第二专业。学生可以通过参加单独开设的辅修专业课 程进行学习。凡取得规定学分的学生,学校将授予相应的跨专业 选修证书、辅修专业证书。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

23、议跨校修读课 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第二十八条 课程补考仍不及格者(不分学期),可申请参加 其他年级同一课程的学期补考或毕业学期举行的毕业前大补考。 外语类延续性课程,允许以高级别成绩覆盖低级别不及格成绩。 学生也可申请以有效的社会考试合格证书替代不合格课程成绩。 同一课程第2次及以后的各次补考,以及前述覆盖及替代考试成 绩,均以C一记入成绩册,该门课程的绩点不重复计算。凡因违反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而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 的学生,其所在学院可根据本人书面申请和表现,决定是否在在 校期间给予补考机会,并报教务处备案。第二十九条学生某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但仍希望

24、重新修习 者,可在每学期第1周向开课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 教务处备案,缴纳学习费用后可参加重新学习。若重新学习成绩 低于原考试成绩可按原成绩记载。重新学习有单独组班、插班、 辅导答疑三种形式,由开课学院视教学资源决定。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条 入学新生需要转专业者,可在入学后两周内,经 由所在学院向转入学院提出申请,在转入专业教育资源有富余的 前提下,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新生转专业手续:(一)学生高考成绩高出转入专业最低录取成绩的;(二)有资料证明转入相关专业后更有利于学生发展的。转专业手续由转入学院统一向教务处办理。第三十一条在校二年级学生(招生时有特殊规定的专业除 外)

25、,符合下列条件,均可申请转专业: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没有 违反校纪校规;遵守学生行为准则,无违反学生行为准则 的表现。学生转专业按上海建桥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执 行。转专业学生的学习年限仍自进校之日起算。第三十二条学校根据国家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 化,经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此转专业的全过 程在学院、教务处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下进行。第三十三条学生确有特殊情况需转学的,由学生本人提出 转学申请,经两校同意,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核;跨省转学者 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 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 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第三十四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年;(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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