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改、扩建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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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改、扩建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新、改、扩建工程建设 项目平安管理,预防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平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通 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其次条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 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平安设施的建设及其监 督管理,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新、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平安设施“三同 时”管理。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工程项目平安设施,是指生产经营

2、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用于预防生产平安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第五条公司是建设项目平安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平安设施必需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平安设 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六条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平安设施“三同时”实施综 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担当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 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平安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平安设其次条本制度由公司平安生产部负责解释。第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3、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担当本级人 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平安设施“三同时”的监 督管理。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平安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 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平安设施建设的日常平安监 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平安设施建设责任。其次章组织与职责第一条 项目开发部是建设项目平安条件论证与平安预评价工作的归口管理部 门,对其工作全部负责。其次条 项目开发部是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设计审查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其工 作全部负责

4、。第三条 公司项目部是建设项目平安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对其工作全部负责。第四条 公司项目部是建设工程项目平安生产管理状况备案工作的归口管理部 门,负责平安备案工作,准时、完整地将备案材料报送华北电监局。第五条 项目开发部和项目部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的平安设施“三同时”及建设 工程项目平安生产管理状况备案工作,否则,造成公司建设项目工作被动的一切后 果,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负全责。依据影响程度,公司赐予经济惩罚和警告或记过 处分。其次章平安条件论证与平安预评价第一条 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争辩时,公司应当分别对其平安生产条件进行论 证和平安预评价。其次条 对本方法第八条规定的建设项

5、目进行平安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平安条 件论证报告。平安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急和有害因素及对平安生产的影响;(二)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平安方面的相互 影响;(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平安生产的影响;(四)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平安 预评价,并编制平安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平安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第三章 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设计审查第一条 公司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托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 目平安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平安专篇。平安设施设计必

6、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 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接受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牢靠的设备、设施。本方法第 八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平安预评价报告提出的 平安对策措施。平安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其次条 建设项目平安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设计依据;(二)建设项目概述;(三)建设项目涉及的危急、有害因素和危急、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平安分析;(四)建筑及场地布置;(五)重大危急源分析及检测监控;(六)平安设施设计实行的防范措施;(七)平安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平安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状况;(八)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状况;(九)工艺

7、、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牢靠性分析;(十)平安设施专项投资概算;(十一)平安预评价报告中的平安对策及建议接受状况;(十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十三)可能消灭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三条 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设计完成后,公司应当依据本方法第六条的规定向平 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平安专篇;(三)建设项目平安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第四条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8、;(二)未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三)平安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编制的;(四)未依据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 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的;(五)未接受平安预评价报告中的平安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公司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 请再审。第五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平安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报 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二)转变平安设施设计且可能降

9、低平安性能的;(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第四章 建设项目平安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第一条 建设项目平安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 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平安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同时对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平安验算结果, 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据平安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平 安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其次条施工单位发觉平安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准时向生产经营单位、 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准时处理。施工单位发觉平安设施存

10、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马上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 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第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安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 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觉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 改;状况严峻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临时停止施工,并准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施工 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准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 理,并对平安设施的工程质量担当监理责任。第四条 建设项目平安设施建成后,公司应当对平安设施进行检查,对发觉的问 题准时整改。

11、第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依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 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 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第六条 建设项目平安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公司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 的平安评价机构对平安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平安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平安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第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本方法第六 条的规定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平安设施设计备案意见书(复印件);(二)施工单位的

12、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三)建设项目平安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四)平安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平安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状况;(五)从业人员平安教育培训及资格状况。平安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供应自查报告。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平安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合格,并不得投入 生产或者使用:(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二)未依据建设项目平安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平安 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三)建设项目平安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四)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进行平安验收评价或者平安验收评价 不合格的;(五)

13、平安设施和平安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六)发觉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七)未依法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八)从业人员未经过平安教育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九)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建设项目平安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验收 部门再次申请验收。第九条 公司应当依据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平安设施“三同时”文 件资料档案,并妥当保存。第十条 建设项目平安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 用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

14、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生产 经营单位马上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依法赐予 行政惩罚。第五章 建设工程项目平安生产管理状况备案第一条 需要向华北电监局进行平安备案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主要包括以下三 类:(一)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变电建设工程项目;(二)各类电源建设工程项目(含自备电厂);(三)批准投资概算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其它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其次条 各类电源建设工程项目(含自备电厂)平安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概况;(二)项目平安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状况;(三)项目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建立状况;(四)项目施工(含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基本状况:

15、资质证书,平安生产许 可证,平安管理机构组建状况,施工单位项目平安主管人员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 资质证书;(五)项目核准文件,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平安部分)或平安协议; (六)项目施工组织方案;(七)项目平安生产费用投入方案;(A)项目应急预案编制状况;(九)项目平安监理规划或实施细则;(十)项目工程主要危急因素分析;(十一)其他有关状况。第三条220千伏电压等级的输、变电建设工程项目和批准投资概算在3000万元 (含)以上的其它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平安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基本状况:资质证书、平安生产许可证;(二)项目核准文件,施工许可证;(三)项目方案工期;(四)其它有关状况。第四条 各类电源建设工程项目(含自备电厂),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报告 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报500千优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变电建设工程及 电源建设工程项目平安备案表,并附相关材料复印件,进行平安备案。第五条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平安生产管理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如工程项目建设、 施工、监理等单位发生变更,工程项目主体状况发生变化,项目平安管理机构或承 包方式发生变动,存在重大平安生产隐患,发生较大以上平安事故等,平安备案的 报送单位应当在变更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华北电监局报告,准时变更或补充原平 安备案内容。第七章附则第一条 本制度执行状况由公司平安生产部负责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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