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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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2023) 深圳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规定 深府20231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十日 深圳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全部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治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物业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商住、办公及商业等物业专项修理

2、资金的交存、使用、治理和监视。 第三条一个物业治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独立产权单位的,应当设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一个物业治理区域内仅有一个独立产权单位的,可以自愿设立、交纳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本规定所称一个独立产权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宗地的建立用地使用权,但宗地使用权限整体转让、不得分证登记的建立用地使用权人。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属业主全部,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更新和改造。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建筑物全体业主或局部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根底、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规

3、定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局部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中心空调、供配电设施、给排水设施、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共车场(库)、小区智能系统、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 第五条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遵循按幢立账、专户存储、核算到户、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拨付快速、手续便捷的原则。 第六条市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及国家相关治理方法、监管本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各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 管部门)根据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4、的监管工作。 市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全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进展监视。 第七条市、区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区治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详细治理工作。 市治理机构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银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建立信息化治理系统,对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收取、存储、使用、增值和查询等进展统一治理。 其次章交存 第八条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包括首期归集的专项修理资金和日常收取的专项修理资金。 第九条首期归集的专项修理资金由建立单位根据物业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二,在办理该物业工程初始登记前交清。 物业工程首期归集的专项修理资金根据以下公

5、式计算收取: 其中:为该物业工程物业类型种类数量,代表第种类型物业,为第种类型物业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标准,为第种类型物业总建筑面积。 各种类型物业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标准根据市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各种类型物业总建筑面积是指该物业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竣工测绘)载明的总建筑面积。 第十条日常收取的专项修理资金由物业效劳企业在收取物业效劳费时向业主代收。物业效劳企业应当设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代收代付结算专户,定期将代收的修理资金存入物业 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并将业主交存状况报送市、区治理机构。市治理机构可依据状况适当延长物业效劳企业的交存期限,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日常收取的专项修

6、理资金交纳标准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治理部门依据本市状况,依法合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本规定实施前,物业效劳企业代收代管的原房屋本体修理基金(即住宅修理基金)可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效劳企业共同组织清算。清算后的原房屋本体修理基金余额,业主大会可以打算连续由物业效劳企业代管至依法使用完为止;也可以打算移交给市治理机构指定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业主大会打算移交的,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物业效劳企业将本物业治理区域内的本体修理基金余额和欠交业主名册送交业主委员会予以公布,业主委员会通知欠交业主限期补交。 (二)物业效劳企业到区治理机构领取并填写房屋本体修理基金移交报告表。 (三)物业

7、效劳企业将房屋本体修理基金移交报告表送交业主委员会审核。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房屋本体修理基金移交报告表在物业治理区域内予以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15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异议人、物业效劳企业等核实、处理。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经核实、处理后,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的,应当有过半数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在房屋本体修理基金移交报告表上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五)物业效劳企业持经业主委员会审核且签字盖章的房屋本体修理基金移交报告表到区治理机构备案。 (六)物业效劳企业持经区治理机构备案的房屋本体修理基金移交报告表到市治理机构办理移交划款手续。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审核,业主委

8、员会可自行审核,也可以托付第三方机构审核;托付第三方机构的,其审核费用从物业效劳费中支出。 第十二条首期归集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根据物业区域内业主物业建筑面积所占全体业主物业建筑面积之和的比例分摊到户;分期交存的,根据业主物业建筑面积所占该期内全体业主物业建筑面积之和的比例分摊到户。业主的物业建筑面积根据市房地产登记部门供应的分户建筑面积计算。 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公共配套物业以及公立学校、公立幼儿园、社区居委会用房等公益性质的物业可不单独设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账户。 市房地产登记部门应当帮助供应房地产分栋、分户数据等登记信息。 第十三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经营的所得收益应当根据业主大会

9、的打算使用。业主大会打算将收益用于补充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应当有详细的收益安排方案。 第十四条需要续筹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业主委员会负责提出本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续筹金额和方案,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对于1994年11月1日前竣工的物业,由该物业工程业主大会打算是否续筹建立规模相当于首期归集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第十六条业主未根据本规定交纳日常收取和续筹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催交,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托付物业效劳企业代为催交。 业主拖欠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应当按拖欠金额加计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第三章使用 第十七条物业全体共有局部的修理、更

10、新和改造需要使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应当经业主大会依法表决同意,其费用由物业治理区域全体业主根据各自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担当。 物业局部共有局部的修理、更新和改造需要使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应当经该共有物业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其费用由该局部共 有物业业主根据各自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担当。 第十八条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各类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标准由市主管部门依据本市状况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物业效劳企业与业主在物业效劳合同中可以就物业效劳费所包含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养护费用范围进展商定,但不得扩大市主管部门公布的物业专项

11、修理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九条以下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立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保修期内担当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公用事业单位担当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担当的因人为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依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应当从物业效劳费中列支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养护费用。 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因与他人发生费用支付争议而导致诉讼、仲裁等无法即时得到费用进展相关修理、修复、养护、更新和改造的,经业主

12、大会打算,可以从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中先行垫支。相关费用收回的,应当即时补充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其次十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及更新、改造,依据本规定可以使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效劳企业依据物业状况或者业主要求,拟订修理、更新、改造方案(以下简称修理方案)。修理方案应包括拟修理、更新、改造的工程、费用预算、分摊范围和标准、施工单位选定方式等内容。 (二)业主委员会将修理方案提交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表决。预算费用超过10万元的,表决前须经第三方机构对工程费用预算等进展审核。审核费用计入本次修理支出。 (三)物业效劳企业持以下材料到区治理机构进展备案: 1.

13、修理方案。 2.业主大会决议证明文件或者局部业主的书面同意证明文件。 3.修理预算费用超过10万元的,需供应第三方机构的审核结论。 经区治理机构备案后,物业效劳企业到市治理机构办理拨款手续。市治理机构可先行向物业效劳企业拨付不超过80%的工程经费预算款项。 (四)物业效劳企业组织实施。 (五)修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效劳企业须持该工程有关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合法票据和结算资料等,到区治理机构进展备案,经备案后到市治理机构办理剩余款项的划拨手续。 其次十一条业主大会可以打算设立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小额修理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并授权业主委员会进展备用金使用、再申请的审核。 备

14、用金的数额不超过物业工程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年度应收总额的30%。 物业效劳企业可以持业主大会设立备用金的打算,向市治理机构办理备用金划拨手续。 备用金使用前,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将备用金使用方案送业主委员会审核。 其次十二条备用金使用后,物业效劳企业持经业主委员会确认的备用金使用和分摊明细资料,经区治理机构备案后,到市治理机构核销。需补充或者再次申请备用金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效劳企业向市治理机构办理划拨手续。 市、区治理机构发觉备用金使用存在可能损害业主权益的状况,可以暂不予办理备案、核销、划拨手续。 业主委员会发觉备用金使用存在可能损害业主权益的状况,可以向市、区治理机构申请暂不予

15、办理备案、核销、划拨手续。 其次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效劳企业提请业主大会准时修理;业主大会不修理的,物业效劳企业可以恳求街道办事处责成业主大会限期实施,区主管部门指导监视;业主大会逾期不实施的,物业效劳企业可以代为组织实施,其费用经区治理机构备案后从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一)物业消失重大安全隐患,经建立、消防、安监、质监等部门要求整改的。 (二)物业共用局部、共用设施设备消失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强制性技术标准规定必需修理、更新和改造的。 物业中的天台、外墙等局部共有部位发生渗漏,需要使用专项修理资金修理的,受损害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效劳企业可以提请相关

16、业主同意组织修理;相关业主应当明示同意组织修理,但可就修理费用、修理标准等事项提出异议;相关业主不明示同意修理也不提出异议的,物业效劳企业可以代为组织实施,其费用经业主委员会核准、区治理机构备案后从该共有部位全部相关业主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中分摊。 本条第一、二款所述情形消失特殊紧急状况的,物业效劳企业应马上告知业主委员会,并马上组织实施修理,同时报物业所在地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备案。 其次十四条根据原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治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单位已供应物业效劳用房和商业用房且未以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垫支的,其购置费用可按原规定从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中抵扣。 在条例实施前,建立单位对物业共用部位、

17、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可从建立单位应当交纳的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中抵扣。 上述抵扣的详细方法由市主管部门制定。 其次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用于本规定及物业效劳合同商定以外的用途。 其次十六条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实行冒用业主签名等方式,不按本规定申请使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所发生的费用及相应法律责任由行为人自行担当。 第四章监管 其次十七条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自存入银行专户之日起按银行活期利率计息,利息转入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滚存、使用。 市治理机构在保证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正常使用的状况下,可以依法

18、对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进展增值运作,增值方式限于组合存款和购置国债,不得用于其他投资。 其次十八条市治理机构应当设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共济金,用于以下物业消失本规定 其次十三条相关情形的紧急修理: (一)1994年11月1日前竣工的物业。 (二)1994年11月1日后竣工但未归集到原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物业。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共济金治理的详细方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其次十九条业主转让物业时,其名下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余额随物业一并转让;物业灭失的,应当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余额退还业主,业主可持本人身份证件、房地产权证注销证明等材料,到市治理机构办理个人账户注销手续并提取剩余款项。

19、 第三十条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在物业转让合同中明确商定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清缴责任;物业被依法拍卖的,拍卖机构应当在拍卖前明示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交纳状况。业主未交清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市房地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物业的转让和抵押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实施后竣工的房地产工程,建立单位在办理房地产工程初始登记前,必需根据规定交清该工程应交纳的首期归集的专项修理资金。未按规定交清首期归集的专项修理资金的,市房地产登记部门应当暂缓办理该工程相关登记手续;情节严峻的,市治理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市房地产治理部门暂停该单位房地产开发资质。 第三十二条市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建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第三方机构

20、库,选择一批具有资质的审计、审价和代理记账等中介机构,为需托付第三方机构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效劳企业供应按件定额计价的中介效劳。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条例实施前,建立单位根据原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治理条例有关规定划拨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以建安工程造价和地价为计算基数(其中原特区内1999年6月30日以后竣工交付的房屋工程专用基金收取的计算基数不含地价)。未划拨的,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申请,由区主管部门予以追缴或帮助追缴。 对于现存档案中工程相关造价资料缺失,或与客观状况严峻不符的房屋工程,区主管部门可参考市造价定额治理机构公布的竣工当年平均建安造价标准予以追缴。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治理规定的通知(深府2023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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