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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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清远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3)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立局、财政局,市有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物业效劳企业: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 清远市财政局关于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已根据标准性文件流程制定,并经市司法局审查,从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印发实施。 特此通知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 清远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1日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 清远市财政局 关于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标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维护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2、方法。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治理和监视适用本方法。售后公有住房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治理和监视,根据市相关政策执行。 本方法所称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物业治理区域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主体承重构造部位(含根底、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面等)、走廊通道、楼梯间、电梯井、物业效劳用房,以及房屋外墙面等。 本方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治理区域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设施、消防设施、绿地、道路、

3、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建筑物等。 第四条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全部权人决策、政府监视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方法,指导、监视全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工作。 各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详细负责本辖区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日常监视治理工作。 财政、审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代管期间的会计监视和审计监视工作。 第六条各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安全、增值、便利等因素,合理确定本辖区内肯定数量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治理银行(以下简称“专户治理银行”)。 第七条 专户治理

4、银行应当根据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托付治理协议商定,帮助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账户设立、交存、使用、结算和对账等工作。 专户治理银行应当建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查询制度,承受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业主或者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他机构对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账户的使用、账面余额进展查询。 其次章 交存 第八条业主应当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但物业属于一个业主全部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建筑面积包括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套内面积和分摊面积。 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交存标准为: 未设电梯的商品住宅(含别墅)、非住宅、地下

5、车库的车位(含设电梯和未设电梯),业主按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 (二)内设电梯的商品住宅、非住宅(地下车库的车位除外),业主按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7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实际调整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交存标准。 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属于业主全部。 第九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要求划转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由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代管。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专户治理银行开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业主大会成立后,可在半年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择专户治理银行并接收物业专项修理

6、资金。 一个物业治理区域只能选择一家专户治理银行建立专户和存入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开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治理区域为单位设帐,根据幢、房屋户门号分级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治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帐,根据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应登记在以房屋户门号设立的分户账名下,分户账应当登记业主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 本方法实施前已开立账户,但未能分解至房屋户门号的,应当登记在以物业治理区域设立的账户名下;具备设立分户账条件的物业治理区域根据本条其次款执行。 第十条交存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应当根据以下方式办理: (一)以预售方式销售房屋的,买受人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前将首

7、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存入专户治理银行。 (二)以现楼方式销售房屋和地下车库的车位,建立单位应当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后交存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并在申请办理提取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5%的保证金或解除商品房预售款账户监管时供应已交存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证明资料,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前,向买受人收回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三)在本治理方法颁发前已解除了商品房预售款账户监管的楼宇,建立单位应当在本治理方法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对未售出房屋和地下车库的车位交存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四)在土地征收中采纳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协商商定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交存方式,没有商定的由被征收

8、人交存,交存时间为补偿的房屋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前。 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应当直接存入专户治理银行,建立单位或物业效劳企业不得代收代管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第十一条 根据本方法第十条其次款规定由建立单位交存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可以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立单位持以下材料向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交存手续: 1.交存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申报表; 2.房地产测绘机构对房屋、车位所在楼宇建筑面积的实测成果报告材料; 3.专户治理银行出具的该楼宇已交存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房屋、车位的证明材料。 (二)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9、材料核对,核对无误的,向建立单位发出交存通知书;核对有误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的有关材料。 (三)建立单位持交存通知书,将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交存至专户治理银行。专户治理银行向建立单位出具已交存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凭证。 (四)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立单位已交存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凭证当日内发出交款确认书。 根据本方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由征收人或被征收人交存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由征收人到专户治理银行申请开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分账户,征收人或被征收人到专户治理银行存入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各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实际制定更简便有效的交存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办理程

10、序。 第十二条 建立单位已交存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户治理银行应当根据物业治理区域、幢、房屋户门号,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登记在以房屋户门号设立的分户账名下,分户账应当对应登记建立单位名称信息。 第十三条 建立单位销售房屋时,应当凭专户治理银行出具的已交存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凭证,向买受人收回已交存的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余额。 建立单位已向买受人收回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买受人持不动产权证书、业主身份证明到专户治理银行办理该房屋分户账户主名称变更手续。 房屋买受人未根据本方法交存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建立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 第十四条 已在专户治理银行开

11、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分户账的物业治理区域、楼宇中未交存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业主,应当持不动产权证书、业主身份证明到专户治理银行,根据本楼宇中应交存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标准足额交存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第十五条属于一个业主全部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物业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后,物业属于2个以上(含2个)拥有独立产权业主共有的,业主应当在专户治理银行开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并根据现行公布的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交存标准足额交存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第十六条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的,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关于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筹集、使用和治理等事项的打

12、算;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定的专户治理银行签订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托付治理协议。同时,根据本方法第九条其次款、第三款的规定在专户治理银行开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行使专户治理单位职责; (三)治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帐目; (四)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后确定不超过3名办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存取手续的业主; (五)拟定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筹集和使用规约,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筹集和使用规约进展表决; (六)组织和监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七)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业主委员会行使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职权的状况,承受业主对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筹集、使用和治理

13、等事项的质询和监视; (八)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托付治理协议、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筹集和使用规约,并每季度公布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筹集、使用、治理的状况。 业主委员会未根据前款第(八)项的规定公布相关状况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公布,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十七条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筹集和使用规约应当对以下主要事项作出商定: (一)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二)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筹集和使用的制度; (三)违反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筹集和使用规约应当担当的责任。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筹集和使用规约应当经物业治理区域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

14、业主同意。 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筹集、使用、治理状况进展审计的,审计费用可以从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筹集和使用规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方法的规定,对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的,以下事项应当经物业治理区域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一)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的打算; (二)选择专户治理银行; (三)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以外的其他有关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重大事项。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专户治理银行应当是本方法第六条已确定的专户治理银行,一个物业治理区域只

15、能选择一个专户治理银行。 业主大会治理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在专户治理银行登记的治理单位应当是业主委员会,登记的监视单位应当是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办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存取手续的自然人应当是业主。 第十九条 经业主大会会议依法表决同意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划转手续: (一)划转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申报表; (二)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 (三)业主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存取手续自然人的印章模板; (五)业主大会依法表决同意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和选定专

16、户治理银行的会议记录和会议打算; (六)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筹集和使用规约; (七)业主大会依法表决同意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筹集和使用规约的会议记录和会议打算。 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划转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通知;报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的有关材料。 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已出具划转物业专项修理资金通知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本方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与专户治理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托付治理协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有关帐

17、目移交业主委员会,并通知专户治理银行将该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委员会开立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专户治理银行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划转工作。 其次十条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账户变更: (一)已划定的物业治理区域范围调整的; (二)物业治理区域名称变更的; (三)办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存取手续自然人发生变更的;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五)依法解除与原专户治理银行签订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托付治理协议后,选定了新专户治理银行的。 办理前款变更事项的,业主委员

18、会应当填写并供应变更帐户申报表,并对应前款应当办理变更事项的不怜悯形,供应相应材料: (一)属于前款第(一)项情形的,供应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调整后的物业治理区域备案回执,以及调整后的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幢、房屋户门号的分户账; (二)属于前款第(二)项情形的,供应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物业治理区域地名的文件; (三)属于前款第(三)项情形的,供应有效任期内的业主委员会作出确定办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存取手续自然人的打算; (四)属于前款第(四)项情形的,供应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 (五)属于前款第(五)项情形的,供应依法解除

19、与原专户治理银行签订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托付治理协议的证明文件、业主大会依法表决同意选择新专户治理银行的会议记录和会议打算。 符合前款规定的,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业主委员会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变更通知;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的有关材料。 其次十一条 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本方法其次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同意变更通知的,专户治理银行应当根据以下规定办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变更手续: (一)变更事项属于本方法其次十条第一款第(一)至第(三)项的,应当当场办理变更手续。 (二)变更事项属于本方法其次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但原业主委员会与专户治理银行

20、签订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托付治理协议依法有效的,应当当场办理变更在专户治理银行登记治理单位的手续。 (三)变更事项属于本方法其次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但原业主委员会与专户治理银行签订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托付治理协议依法失效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与专户治理银行应当重新签订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托付治理协议。 (四)变更事项属于本方法其次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注销原专户治理银行专户,根据本方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新专户治理银行开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专户治理银行根据前款规定完成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变更手续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变更状况通知县(市、区)住建

21、行政主管部门。 其次十二条业主大会治理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应当承受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其次十三条 业主分户账面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余额缺乏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准时续交。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大会打算续交方案或者制定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筹集和使用规约。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3至5个业主代表组成临时工作小组,负责制定续交方案或者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筹集和使用规约,经物业治理区域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实施。 续交方案或者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筹集和使用规约应当商定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标准和交存时限,交存标准可以参考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现行公

22、布的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交存标准。业主应当根据交存标准准时、足额交存至专户治理银行。 其次十四条 本方法实施前未建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可以根据以下规定补建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一)业主大会根据本方法第十七条规定表决通过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筹集和使用规约,并根据本方法第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选择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专户治理银行。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筹集和使用规约应当商定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标准和交存时限,交存标准可以参考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现行公布的首期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交存标准; (二)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定的专户治理银行签订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托付治理协议,根据本方法第九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在专户

23、治理银行开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三)业主根据本款第(一)项商定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交存标准,准时、足额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交存至专户治理银行。 专户治理银行在业主委员会开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托付治理协议和开立专户的状况报送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其次十五条业主违反本方法第十四条、其次十三条其次款、其次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未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准时、足额交存至专户治理银行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催促业主交纳,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三章 使用 其次十六条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不得

24、挪作他用。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可用于涉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全的预防性修理和更新、改造,以及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对房屋外墙面的修理和更新、改造应符合城市区域治理的要求。 其次十七条物业效劳合同应当商定由物业效劳企业担当费用的物业日常修理和更新范围、标准等事项。 物业效劳合同商定使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有关事项的,不得违反本方法规定。 其次十八条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便利快捷、公开透亮、受益人和负担人相全都的原则,并承受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监视。 其次十九条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商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

25、和更新、改造费用分摊方式的,根据商定;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根据以下规定分摊费用: 属于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全体业主根据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担当; (二)属于单幢房屋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该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根据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担当; (三)属于一个单元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单元内的业主根据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担当; (四)属于车位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与车位存在共用关系的业主根据各自拥有车位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担当; (五)上述(一)至(四)款状况外的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

26、、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根据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 业主个人修理资金分户账金额不够支付所分摊修理工程费用的,差额局部由该业主担当。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和更新、改造,涉及建立单位尚未售出且未交存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物业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立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分摊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三十条 经业主大会通过并在治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章中商定的,可以采纳以下表决方式商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分摊方式: (一)默认表决:业主大会商定将未参加投票的业主视为同意修理资金使用事项,相应投票权数计入已投的赞成票; (二)异议表决:在修理资金使

27、用事项中,持反对意见的业主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下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下的,视为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使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组织实施单位根据以下规定确定: (一)有物业效劳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效劳企业组织实施,业主委员会进展监视; (二)没有物业效劳企业,有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 (三)有物业效劳企业,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效劳企业组织实施,由3至5个业主组成临时监管小组进展监视; (四)没有物业效劳企业,且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3至5个业主组成临时工作小组组织实施,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当赐予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二条组织实施单位应当依据修理和更新、改造的工程

28、提出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修理和更新、改造的工程; (二)费用预算; (三)列支范围; (四)分摊明细。 使用方案应当向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10日以上,并征得列支范围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筹集和使用规约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属于本方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应急使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情形的除外。 组织实施单位可以依据物业治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状况,编制年度修理规划。年度修理规划经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

29、的业主同意后,可以根据年度修理规划向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其详细操作细则由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使用方案可以采纳集体争论、书面征求意见、电子投票等形式进展表决。实行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表决意见应当由业主本人或者业主书面托付的代理人签名;采纳电子投票形式的,应当通过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表决。 使用方案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治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采纳书面征求意见产生的表决结果应当公示30日以上,采纳集体争论和电子投票形式产生的表决结果应当公示7日以上。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房号和专有局部面积; (二)业主对使用方

30、案赞同、反对、弃权的意见; (三)业主对使用方案赞同、反对、弃权意见的汇总结果。 业主对公示的使用方案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根据以下方式处理: (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公示期间,业主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机构应当记录并准时答复,公示期满,业主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公告业主大会打算; (二)采纳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业主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查验本人表决意见,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机构应当准时供应业主本人表决意见以供查验,查验的业主表决意见与公示的表决结果不全都的,应当重新统计、公示表决结果,业主查验本人意见,应当供应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有效房产证明,业主托付

31、他人查验表决意见,还应当出具书面托付书,载明托付事项、托付权限及期限。 (三)采纳电子投票表决形式,表决结果公示期间,业主可以通过登录投票系统网站、微信平台查询本人表决意见,如公示的业主表决意见与在投票系统网站查询的本人表决意见不全都的,可以向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诉,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查,经核查业主反映状况属实的,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投票组织者重新公示电子投票表决结果,逾期拒不公示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自逾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电子投票表决结果向全体业主公示。 第三十四条使用方案中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的费用预算总额在5万元以上(含

32、5万元)的,应当实行审价。 组织实施单位在提出访用方案前应当向审价单位供应实施方案、预算书等相关材料,由审价单位出具预算审价报告。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将预算审价报告准时向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告7日以上。 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托付具备审价条件的专业机构进展审价。 第三十五条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应当签订施工合同。使用方案中修理和更新、改造全部工程的费用总额、费用支付方式、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划转帐户和竣工验收等事项应当在一个施工合同中商定。 依据本方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实行审价的,施工合同商定的费用总额不得超过预算审价报告确定的费用总额。 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将施工合同准时向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的

33、业主公告7日以上。 第三十六条提倡公开招标确定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并聘请专业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展监理。 第三十七条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工程竣工后,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对工程进展验收,并签署竣工验收报告。聘请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应当一同参加竣工验收。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可以参加竣工验收。 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在物业治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准时向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告7日以上。 第三十八条 组织实施单位聘请的鉴定、设计、审价、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用于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的鉴定、设计、审价、监理、招标效劳、公证等费用,可计入修理和更新、改造本钱

34、,与工程预算总额并列计入使用方案的费用预算内容。 第三十九条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应当通过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用于支付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费用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只能支付到施工合同商定的施工单位或者物业效劳企业账户中;用于支付审价、监理等费用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只能支付到商定的审价、监理等单位账户中。 第四十条组织实施单位申请使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供应以下材料: (一)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申报表; (二)使用方案; (三)业主同意使用方案的表决结果(紧急状况申请使用的不需供应)及公示状况; (四)施工合同。 (五)施工合同商定的费用总额在5万元以

35、上(含5万元)的修理预算审价报告。 第四十一条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由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使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应当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组织实施单位根据本方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根据本方法第三十二条其次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征得业主同意。 (三)组织实施单位持本方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住建行政治理部门提出访用申请。 (四)县(市、区)住建行政治理部门自受理使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不符合使用条件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的有关材料,经审核符合使用条件的,向专户治理银行发出划转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通知。

36、(五)专户治理银行收到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划转物业专项修理资金通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根据划转通知要求,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划转至相应帐户。 第四十二条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的,使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应当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组织实施单位根据本方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根据本方法第三十二条其次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征得业主同意。 (三)组织实施单位持本方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住建行政治理部门提出访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备案申请。 (四)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县(市、区)住建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加盖印章

37、的书面备案回执,并自出具备案回执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备案回执抄送专户治理银行;报送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的有关材料。 (五)使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已备案的,业主委员会向专户治理银行发出划转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治理银行收到业主委员会发出的划转物业专项修理资金通知和县(市、区)住房和建立行政治理部门出具的备案回执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应当根据划转通知要求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划转至相应帐户。 第四十三条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状况,需要马上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修理和更新、改造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合同商定马上组织实施修理和更新、

38、改造。 前款所称紧急状况包括: (一)电梯故障。电梯维保公司出具电梯消失危及人身安全、无法正常使用需要马上停梯的故障的证明,或经电梯监视检验机构、电梯原制造企业进展安全技术评估,认为电梯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大事的,或被安全监察部门认定存在故障隐患发出监察指令要求停梯整改的。 (二)消防设施故障。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或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的。 (三)屋面、外墙渗漏。 (四)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急。 (五)未移交供水公司的二次供水水泵损坏或水管爆裂导致供水中断的。 (六)排水设施坍塌、堵塞、爆裂导致无法正常排水的。 (七)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状况。

39、 符合前款紧急状况的,应当根据以下规定列支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一)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由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组织实施单位根据本方法第四十一条第(一)、(三)、(四)、(五)项的规定办理。 (二)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的,组织实施单位根据本方法第四十二条第(一)、(三)、(四)、(五)项的规定办理。 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且业主无法组织实施紧急抢修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修,代修费用从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账户中列支。 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应急使用修理资金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打算。应急修理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修理

40、的单位应当将使用修理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状况在住宅小区内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四十四条 以下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立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担当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担当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担当的因人为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依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应当由物业效劳企业担当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修理和养护费用。 第四十五条 以下资金应当转入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滚存使用: (一)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物业共用部

41、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打算的除外; (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转入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滚存使用的资金,应当根据相关业主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安排,但业主大会另有打算的除外。 第四章 监视治理 第四十六条 房屋全部权转移时,业主应当向买受人说明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交存状况,并移交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卡(存折),房屋分户账的账户信息随房屋全部权转移而同时变更。 房屋全部权转移时,房屋分户帐中的资金应当随房屋全部权同时过户。 房屋全部权完成转移后,买受人持不动产权证书、业主身份证明到专户治理银行办理该房屋分户账户主名称变更手续。 第四十七条 房屋灭失的,房屋分

42、户账中结余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应当返还业主。业主可持房屋灭失的证明材料到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账户余款返还手续。 第四十八条公布帐目 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治理银行核对物业专项修理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布上一年度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状况,包括: (一)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工程、费用和分摊状况; (三)业主分户账中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和治理的状况。 业主对公布的状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43、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四十九条 专户治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发送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对账单。 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对资金账户变化状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治理银行进展复核。 专户治理银行应当建立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查询制度,承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五十条 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专户治理银行治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安全、增值收益、效劳质量等综合因素对其定期进展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对专户治理银行进展

44、动态调整。 第五十一条 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对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状况进展检查,发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准时指出,并限时改正。 第五十二条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在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期间的治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承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视。 第五十三条 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县(市、区)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收支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状况的监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方法第三十四条其次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其次款规定,组织实施单位未准时向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告7日以上的,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公告并通告业主。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本方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物业治理条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等其他有关规定应当予以惩罚的,由相关行政治理部门依法予以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方法自2023年12月1日开头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清远市财政局在2023年12月10日颁发的清远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施细则废止。本方法施行前本市公布的其他相关政策文件与本方法规定不全都的,根据本方法执行。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依据实施状况依法评估修订。 物业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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