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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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定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2023) 保定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规定(2023)有关的物业治理文本,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保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保定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居委会):为进一步标准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和. 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 保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保定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居委会): 为进一步标准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和治理工作,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修理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全部者的利益,依据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部、财政部【202

2、3】第165号)文件精神,制定了保定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 保定市财政局 2023年4月1日 保定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规定(20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23第165号)、物权法、物业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构造相连的非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

3、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治理和监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构造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根底、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规定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排水管道、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

4、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条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全部权人决策、政府监视的原则。 第六条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归集、治理与使用工作。 各县(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归集、治理与使用工作。 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指导和监视工作。 其次章 交存 第七条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购置人应当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给购置人。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应在核对完成后,由售房单位划转到住宅专

5、项修理资金治理部门进展统一治理。 第九条售房单位代收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应在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30日内将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移交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部门。 第十条房屋全部权转让时,其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分户账余额随房屋全部权同时过户。 第十一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根据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首期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数额的详细标准为: (一)多层住宅(七层及七层以下): 不配备电梯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元; 配备电梯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元。 (二)高层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0元。 (三)非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0元。 (四)出售公有住房的,根据以下规定交存住宅专项修

6、理资金: 业主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本钱价的2%。售房单位根据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五)拆迁安置房屋参照商品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由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归业主全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属于售房单位全部。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由物业所在地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部门代管。 各县(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部门应当托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

7、政区域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专户治理银行,并在专户治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治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治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由物业所在地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部门负责治理。 负责治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部门应当托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专户治理银行,并在专户治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应当根据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8、,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根据以下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一)业主大会应当托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治理区域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专户治理银行,并在专户治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治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治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部门。 (三)各市、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部门或者负责治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治理银行将该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

9、专项修理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后的账目治理单位,由业主大会打算。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制度。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户,应当承受所在地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部门的监视。 第十七条专户治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八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余额缺乏首期交存额30%的,账目治理单位应告知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准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打算。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详细治理方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建

10、立(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九条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其次十条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便利快捷、公开透亮、受益人和负担人相全都的原则。 其次十一条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 物业效劳企业依据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提出访用建议;没有物业效劳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访用建议; (二)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争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 物业效劳企业或者

11、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 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向负责治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 市、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部门或者负责治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部门审核通过后,向专户治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通知; (六) 专户治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至修理单位。 其次十二条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 物业效劳企业提出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修理和更新、改造的工程、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

12、及房屋安全等紧急状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状况的处置方法等; (二) 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 物业效劳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 物业效劳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向负责治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 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经负责治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市、县住宅专项资金治理部门或者负责治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部门发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

13、 业主委员会、负责治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部门向专户治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通知; (七) 专户治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至修理单位。 小区无物业效劳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的,由辖区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帮助业主办理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手续。 其次十三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状况,需要马上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修理和更新、改造的,根据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一)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前,根据本方法其次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后,根据本方法其次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

14、定办理。 发生前款状况后,未按规定实施修理和更新、改造的,市、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部门可以组织代修,修理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其次十四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根据以下规定分摊: (一) 属于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根据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 专属一幢楼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楼全体业主根据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 专属一个单元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

15、新、改造费用,由该单元全体业主根据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其次十五条申请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应经分摊范围内专有局部占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其次十六条以下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一) 依法应当由建立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担当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 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担当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修理和养护费用; (三) 应当由当事人担当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 依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应当由物业效劳企业担当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16、的修理和养护费用。 (五)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不得列支的工程。 其次十七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需要马上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紧急修理和更新、改造的,可启动应急修理程序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一) 屋面防水严峻损坏、污水管道裂开外溢、建筑外墙面或公共构件严峻脱落松动、道路塌陷等消失安全隐患的; (二) 共用电梯运行存在安全隐患的; (三) 消防设施消失故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下达消防监视检查记录或者出具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的; (四) 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其它状况。 启动应急修理程序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竣工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状况应在小区内公示7天。 其次十八条工程造价在

17、1万元(含)以上的,应提交结算审核报告。 第四章 监视治理 其次十九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部门应定期对开发建立单位、售房单位进展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项审计。 第三十条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承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视。 第三十一条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收支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状况的监视。 第三十二条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治理,应当根据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承受财政部门的监视检查。 第三十三条售房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将房屋交付购置人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18、期不改正的,移交执法部门惩罚。 售房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代收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后不移交的,由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部门对售房单位进展专项审计,追缴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并移交执法部门惩罚;涉嫌挪用的,移交执法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将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挪作他用的,由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物业效劳企业挪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移交执法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没收违法所得;由颁发资质证

19、书的部门撤消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部门挪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办理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手续或未按规定验收修理工程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业主未根据本规定交存、续交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或者拒不分摊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规定不全都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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