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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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23)_物业经理人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2023年12月15日 第一条 为预防、掌握建立工程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立项日环境爱护治理条饲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法。 其次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没工程证用本方法。 海洋工程建没项日的环境爱护臂理,根据(小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爱护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建立项日,是指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展的开发建没工程,包括工业建立工程和根底设鹰、房地产开发、餐饮、消遣、旅淤等非工业建立工程以及各类区块栓开发建立工程。 第四条

2、从事建立项卧日关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建立工程环境爱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推行清洁生产,防止或者最大限度削减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改善、恢复田建立活动受到损害的环境。 从事建立项日相关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建立活动中给国家、公民、法入及其他组织造成环境权益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从事建立工程相关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建立项日四周的绿化和环境卫生建立,注意建立项月的外观美学设计,爱护历史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方传统风貌及自然、人文景观。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及拄术改造工程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村镇建立规划,并符合环境功能

3、区划要求; (二)符合国家及本省产业政策; (三)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四)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在实施污染物排放Q量掌握区域内的建立工程,必需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掌握要求; (六)庄设工程造成的环境影响必需符合工程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环境质量要求。 第六条 在重要生态功能区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特定区域,制止建立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重要景观的工程;在重要生态功能区四周,限制建没可能损害环境质量和功能的工程。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据环境爱护的实际需要,打算在第六条规定区域外的特定地点制止建没可能严峻影响环境的工程。 第八条 各级环境爱护行政主

4、管部门对辖区内建立工程的环境爱护实施统一监视治理。 各级规划,经贸、建立、规划、国土资源、工商、交通、水利、海洋、农业、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建立项口的环境爱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不符合环境爱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生态省建立要求的建立工程。 第九条 各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明确建立工程环境爱护执法内容、责任,标准执法程序,严格、公正执法。其次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条 建没单位应当在建立工程设计前,根据国家规定的建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分类治理名录(以下称分类治理名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5、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分类治理名录中未列出的建立工程类型,建立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奉省有关规定,确定该建立工程的评价类型井书面通知建立单位。 第十一条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立工程,建立单位在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前,可以就建立工程的初步选址、工程概况及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等状况向工程所在地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简要说明,并征询意见。 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拟建工程的内容,污染特征和本方法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向建立单位提出意见;对拟建工程持拒绝意见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十二条 经济拄术

6、开发区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特色工业园区等园区内的建立工程,可以利用园区环境影响评价资料编制或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园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包含的内容,可以简化。 第十三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建立单位托付具有相应法定资质等组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眼务机构(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环境调查的根底上根据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立单位指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第十四条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立工程,在实施环境评价过程中应当进展公众调查,井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立工程,环境

7、影响评价机构、建立单位应当承受公众对建谊)臼有关状况的问询,接受公众提出的环境爱护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建立单位应当在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之前,通过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在建立工程环境影响所及范围内公告以下内容,并自公告之起7H内,为公众供应查询、查阅效劳: (一)建立靴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所在地,联系方建立工程的性质及内容; 建立工程地点及其四周概况(文字及附图说明) (四)建立工程产生的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町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拟实行的防泊污染措施: (五)审批该建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联系方式。 建立单位依据公众词查的需要,可以组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建立单位

8、在召开会议前,应当通过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公布会议告示,井邀请社会团体、讨论机构、有关环境敏感区的治理机构、学校、村(居)民委虽会(社区委员会)等单位的代表参与。 公众对建立工程有环境爱护意见的,应当自公告之日或者召开论证会、听证会之日起10日内向建立单位提出。 公众可以将意见另外抄送负责审批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建立单位应当准时汇总公众意见,送交受其托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建立单位可以托付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展公众调查;在此情形下,第十五条第一款、其次款的规定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第十七条 建立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对公众凋查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采纳隐瞒、删

9、改公众意见或者其他弄虚作假手段影响公众调查。 第十八条 建立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公众,专家的意见接受或者不接受的说明 。 第十九条 省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建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一)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律设工程; (二)没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属于重污染行业的建立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严峻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建立项日; (三)选址或者环境影响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立工程: (四)由设区的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对环境问题有争议的建立工程,前款第一项所列工程,省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托付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依据浙委办202340号文件扩大

10、经济治理权限的县(市、区)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其次十条 敌区的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下建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建立工程: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属于重污染行业的建立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严峻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建立工程; (二)选址或者环境影响跨本市内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立工程; (四)山县(市、区)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对环境问题有争议的建立工程。 前款第一项所列工程,设区的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托付工程所在地县(巾、区)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其次十一条 县(市、区)环境爱护行政主

11、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应当由囤家、省、没区的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建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其次十二条 本省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及本方法生效前省人民政府标准性文件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园区治理机构在建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方面有特殊授权的,从其规定。 依据环境爱护需要,第十九条至其次十一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可以进展调整。调整方案由省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其次十三条 可能产生显着不良环境影响、公众反映剧烈的建立工程,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可行解决方案。 在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掌握区域内的建立工程,其环

12、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建立工程建成投产后污染物排放总量掌握方案。 其次十四条 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相关审批材料之日起,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的产业政策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展审查,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作出审批打算并书面通知建立单位. 其次十五条 对不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建立工程,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立。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详细指导意见,责令修改或重新编制: ; (一)编制不实、质量低劣、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要求的; (二)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立工程,建立单位未附送第十八条规定的意见处理说明的; (三)违反其次十三条第一款、其次款规定,未提出相关的防治或掌握方案的; (四)未按本方法规定实施公众调查,或者在公众调查中有第十七条所制止的行为的; (五)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不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务力量的。 其次十六条 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批准打算的,在其批准文件中,应当对建立单位在建没工程设计,施工、验收阶段必需落实的环境爱护措施提出详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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