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0312152420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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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 20009-01-08 15:18:00 阅读次次数: 1400 (20003年年12月月15日日浙江省省人民政政府令第第1666号公布布)第一章章 总则则第一条条 为预预防、控控制建设设项目对对环境造造成不良良影响,促促进经济济与社会会可持续续发展,根根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环境影影响评价价法、建建设项目目环境保保护管理理条例及及其他法法律、法法规规定定,制定定本办法法。第二条条 在本本省行政政区域内内建设对对环境有有影响的的建设项项目,适适用本办办法。海洋工工程建设设项目的的环境保保护管理理,按照照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海海洋环境境保护法法的规规定执

2、行行。第三条条 本办办法所称称建设项项目,是是指按固固定资产产投资方方式进行行的开发发建设项项目,包包括工业业建设项项目和基基础设施施、房地地产开发发、餐饮饮、娱乐乐、旅游游等非工工业建设设项目以以及各类类区域性性开发建建设项目目。第四条条 从事事建设项项目相关关活动的的单位或或者个人人,应当当遵守建建设项目目环境保保护法律律、法规规、规章章规定,推推行清洁洁生产,防防止或者者最大限限度减少少对环境境造成不不良影响响,改善善、恢复复因建设设活动受受到损害害的环境境。从事建建设项目目相关活活动的单单位或者者个人,在在建设活活动中给给国家、公公民、法法人及其其他组织织造成环环境权益益损害的的,应当

3、当依法予予以补偿偿或者赔赔偿。从事建建设项目目相关活活动的单单位或者者个人,应应当加强强建设项项目周围围的绿化化和环境境卫生建建设,注注重建设设项目的的外观美美学设计计,保护护历史文文化和自自然遗产产、地方方传统风风貌及自自然、人人文景观观。第五条条 新建建、改建建、扩建建、迁建建及技术术改造项项目应当当遵守下下列规定定:(一)选选址符合合土地利利用总体体规划、城城市总体体规划或或者村镇镇建设规规划,并并符合环环境功能能区划要要求;(二)符符合国家家及本省省产业政政策;(三)符符合清洁洁生产要要求;(四)排排放污染染物不超超过国家家和本省省规定的的污染物物排放标标准;(五)在在实施污污染物排排

4、放总量量控制区区域内的的建设项项目,必必须执行行污染物物排放总总量控制制要求;(六)建建设项目目造成的的环境影影响必须须符合项项目所在在地环境境功能区区划确定定的环境境质量要要求。第六条条 在重重要生态态功能区区及法律律、法规规、规章章规定的的其他特特定区域域,禁止止建设污污染环境境、破坏坏生态和和重要景景观的项项目;在在重要生生态功能能区周围围,限制制建设可可能损害害环境质质量和功功能的项项目。第七条条 县级级以上人人民政府府可以根根据环境境保护的的实际需需要,决决定在第第六条规规定区域域外的特特定地点点禁止建建设可能能严重影影响环境境的项目目。第八条条 各级级环境保保护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对辖

5、辖区内建建设项目目的环境境保护实实施统一一监督管管理。各级计计划、经经贸、建建设、规规划、国国土资源源、工商商、交通通、水利利、海洋洋、农业业、旅游游等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应应当按照照各自职职责,做做好建设设项目的的环境保保护工作作。各级人人民政府府及有关关行政主主管部门门不得批批准不符符合环境境保护法法律、法法规、规规章规定定和生态态省建设设要求的的建设项项目。第九条条 各级级环境保保护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及有有关主管管部门,应应当建立立、健全全政务公公开制度度,明确确建设项项目环境境保护执执法内容容、责任任,规范范执法程程序,严严格、公公正执法法。第二章章 环境境影响评评价第十条条 建设设单位应

6、应当在建建设项目目设计前前,按照照国家规规定的建建设项目目环境影影响评价价分类管管理名录录(以下下称分类类管理名名录),编编制环境境影响报报告书或或者环境境影响报报告表,或或者填报报环境影影响登记记表(以以下统称称环境影影响评价价文件)。分类管管理名录录中未列列出的建建设项目目类型,建建设单位位应当向向有审批批权的环环境保护护行政主主管部门门申报。环环境保护护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应当根根据国家家和本省省有关规规定,确确定该建建设项目目的评价价类型并并书面通通知建设设单位。第十一一条 应应当编制制环境影影响报告告书或者者环境影影响报告告表的建建设项目目,建设设单位在在实施环环境影响响评价前前,可以以

7、就建设设项目的的初步选选址、项项目概况况及可能能造成的的环境影影响等情情况向项项目所在在地环境境保护行行政主管管部门作作出简要要说明,并并征询意意见。环境保保护行政政主管部部门根据据拟建项项目的内内容、污污染特征征和本办办法第五五条至第第七条规规定,向向建设单单位提出出意见;对拟建建项目持持否决意意见的,应应当书面面告知。第十二二条 经经济技术术开发区区、高新新技术产产业开发发区、旅旅游度假假区、特特色工业业园区等等园区内内的建设设项目,可可以利用用园区环环境影响响评价资资料编制制或填报报环境影影响评价价文件,对对园区环环境影响响评价文文件已包包含的内内容,可可以简化化。第十三三条 环环境影响

8、响报告书书、环境境影响报报告表由由建设单单位委托托具有相相应法定定资质等等级的环环境影响响评价技技术服务务机构(以以下称环环境影响响评价机机构)在在环境调调查的基基础上按按照国家家环境影影响评价价技术规规范编制制。任何单单位和个个人不得得为建设设单位指指定环境境影响评评价机构构。第十四四条 对对环境可可能造成成重大影影响、应应当编制制环境影影响报告告书的建建设项目目,在实实施环境境评价过过程中应应当进行行公众调调查,并并征求有有关专家家的意见见。应当编编制环境境影响报报告表或或者填报报环境影影响登记记表的建建设项目目,环境境影响评评价机构构、建设设单位应应当接受受公众对对建设项项目有关关情况的

9、的问询,采采纳公众众提出的的环境保保护合理理意见和和建议。第十五五条 建建设单位位应当在在环境影影响报告告书报批批之前,通通过媒体体或者其其他方式式,在建建设项目目环境影影响所及及范围内内公告下下列内容容,并自自公告之之日起77日内,为为公众提提供查询询、查阅阅服务:(一)建建设单位位名称、法法定代表表人、单单位所在在地、联联系方式式;(二)建建设项目目的性质质及内容容;(三)建建设项目目地点及及其周围围概况(文文字及附附图说明明);(四)建建设项目目产生的的主要污污染物种种类和排排放量,可可能产生生的环境境影响,拟拟采取的的防治污污染措施施;(五)审审批该建建设项目目环境影影响报告告书的环环

10、境保护护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及其联联系方式式。建设单单位根据据公众调调查的需需要,可可以组织织召开论论证会、听听证会。建建设单位位在召开开会议前前,应当当通过媒媒体或者者其他方方式发布布会议告告示,并并邀请社社会团体体、研究究机构、有有关环境境敏感区区的管理理机构、学学校、村村(居)民民委员会会(社区区委员会会)等单单位的代代表参加加。公众对对建设项项目有环环境保护护意见的的,应当当自公告告之日或或者召开开论证会会、听证证会之日日起100日内向向建设单单位提出出。公众众可以将将意见另另外抄送送负责审审批的环环境保护护行政主主管部门门。第十六六条 建建设单位位应当及及时汇总总公众意意见,送送交受其其

11、委托的的环境影影响评价价机构。建设单单位可以以委托环环境影响响评价机机构进行行公众调调查;在在此情形形下,第第十五条条第一款款、第二二款的规规定适用用于环境境影响评评价机构构。第十七七条 建建设单位位、环境境影响评评价机构构应当充充分听取取公众意意见,对对公众调调查的真真实性负负责,不不得采用用隐瞒、删删改公众众意见或或者其他他弄虚作作假手段段影响公公众调查查。第十八八条 建建设单位位报批的的环境影影响报告告书应当当附具对对公众、专专家的意意见采纳纳或者不不采纳的的说明。第十九九条 省省环境保保护行政政主管部部门负责责下列建建设项目目的环境境影响评评价文件件的审批批:(一)省省人民政政府及其其

12、有关部部门确定定的建设设项目;(二)设设区的市市人民政政府及其其有关部部门确定定的属于于重污染染行业的的建设项项目以及及其他可可能严重重污染环环境或者者破坏生生态的建建设项目目;(三)选选址或者者环境影影响跨设设区的市市行政区区域的建建设项目目;(四)由由设区的的市环境境保护行行政主管管部门提提交的对对环境问问题有争争议的建建设项目目。前款第第一项所所列项目目,省环环境保护护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可以委委托项目目所在地地设区的的市或者者根据浙浙委办20002440号文文件扩大大经济管管理权限限的县(市市、区)环环境保护护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审批。第二十十条 设设区的市市环境保保护行政政主管部部门负责责本

13、行政政区域内内下列建建设项目目环境影影响评价价文件的的审批:(一)设设区的市市人民政政府及其其有关部部门确定定的建设设项目;(二)县县(市、区区)人民民政府及及其有关关部门确确定的属属于重污污染行业业的建设设项目以以及其他他可能严严重污染染环境或或者破坏坏生态的的建设项项目;(三)选选址或者者环境影影响跨本本市内县县(市、区区)行政政区域的的建设项项目;(四)由由县(市市、区)环环境保护护行政主主管部门门提交的的对环境境问题有有争议的的建设项项目。前款第第一项所所列项目目,设区区的市环环境保护护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可以委委托项目目所在地地县(市市、区)环环境保护护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审批。第二十十一条

14、 县(市市、区)环环境保护护行政主主管部门门负责本本行政区区域内除除应当由由国家、省省、设区区的市环环境保护护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审批以以外的建建设项目目环境影影响评价价文件的的审批。第二十十二条 本省地地方性法法规、省省人民政政府规章章及本办办法生效效前省人人民政府府规范性性文件对对设区的的市、县县(市、区区)以及及经济技技术开发发区等园园区管理理机构在在建设项项目环境境影响评评价文件件审批方方面有特特别授权权的,从从其规定定。根据环环境保护护需要,第第十九条条至第二二十一条条规定的的审批权权限可以以进行调调整。调调整方案案由省环环境保护护行政主主管部门门提出,报报省人民民政府批批准后执执行。第

15、二十十三条 可能产产生显著著不良环环境影响响、公众众反映强强烈的建建设项目目,其环环境影响响报告书书应当包包括防治治污染和和生态破破坏的可可行解决决方案。在实施施污染物物排放总总量控制制区域内内的建设设项目,其其环境影影响报告告书应当当包括建建设项目目建成投投产后污污染物排排放总量量控制方方案。第二十十四条 环境保保护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应当当自收到到环境影影响评价价文件及及相关审审批材料料之日起起,根据据法律、法法规、规规章以及及国家、省省的产业业政策和和环境影影响评价价技术规规范,对对环境影影响评价价文件进进行审查查,在规规定的审审批期限限内作出出审批决决定并书书面通知知建设单单位。第二十十五

16、条 对不符符合第五五条规定定条件的的建设项项目,环环境保护护行政主主管部门门不得批批准建设设。环境影影响评价价文件的的编制有有下列情情形之一一的,环环境保护护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应当提提出具体体指导意意见,责责令修改改或重新新编制:(一)编编制不实实、质量量低劣、不不符合环环境影响响评价技技术规范范要求的的;(二)应应当编制制环境影影响报告告书的建建设项目目,建设设单位未未附送第第十八条条规定的的意见处处理说明明的;(三)违违反第二二十三条条第一款款、第二二款规定定,未提提出相关关的防治治或控制制方案的的;(四)未未按本办办法规定定实施公公众调查查,或者者在公众众调查中中有第十十七条所所禁止的的行

17、为的的;(五)环环境影响响评价机机构不具具备相应应的资质质等级和和业务能能力的。第二十十六条 环境保保护行政政主管部部门作出出批准决决定的,在在其批准准文件中中,应当当对建设设单位在在建设项项目设计计、施工工、验收收阶段必必须落实实的环境境保护措措施提出出具体要要求。第二十十七条 在环境境保护行行政主管管部门审审批环境境影响评评价文件件过程中中,公众众可以提提出环境境保护意意见,可可以要求求查阅环环境影响响评价文文件及相相关附件件,但按按国家规规定需要要保密的的内容除除外。环境保保护行政政主管部部门根据据需要可可以召集集建设单单位和有有关公众众代表就就争议问问题进行行沟通、协协调。第二十十八条

18、 环境影影响评价价文件经经批准后后,建设设项目的的性质、地地点发生生重大变变化的,或或者其规规模、生生产工艺艺改变,致致使污染染物排放放种类或或者主要要污染物物排放总总量发生生重大变变化,对对环境可可能造成成更大影影响的,建建设单位位应当重重新报批批环境影影响评价价文件。建设项项目自环环境影响响评价文文件批准准之日起起5年后后方开工工建设的的,开工工建设前前,原环环境影响响评价文文件应当当报环境境保护行行政主管管部门重重新审核核。第二十十九条 上级环环境保护护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对下级级环境保保护行政政主管部部门的建建设项目目环境管管理工作作进行指指导、监监督。下级环环境保护护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应当

19、将将环境影影响评价价批准文文件报上上一级环环境保护护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备案。第三十十条 环环境影响响评价机机构应当当按照其其资质等等级和相相应的业业务范围围开展环环境影响响评价工工作,严严格执行行环境影影响评价价技术规规范和收收费标准准,对环环境影响响评价结结论承担担法律责责任。第三十十一条 法律、法法规规定定建设项项目环境境影响评评价文件件报环境境保护行行政主管管部门审审批前须须经交通通、铁路路、民航航、电力力、水利利、海洋洋等有关关主管部部门预审审或者审审核的,从从其规定定。第三十十二条 按照国国家有关关规定需需要办理理注册登登记的建建设项目目,建设设单位应应当在申申请注册册登记时时,向工工

20、商行政政主管部部门或其其他有关关登记部部门提交交经批准准的环境境影响评评价文件件。第三章章 设计计施工验验收阶段段环境保保护措施施第三十十三条 承担建建设项目目设计的的单位应应当按照照国家有有关建设设项目环环境保护护设计规规定的要要求编制制环境保保护篇章章,具体体落实环环境影响响评价文文件及批批准文件件所确定定的各项项环境保保护措施施和投资资概算。第三十十四条 根据环环境影响响评价文文件及批批准文件件的要求求,建设设项目需需要配套套建设防防治污染染和预防防生态破破坏的环环境保护护设施(以以下称环环境保护护设施)的的,环境境保护设设施应当当与主体体工程同同时设计计、施工工和投产产使用。经济技技术

21、开发发区等园园区应当当根据园园区内建建设项目目的污染染防治需需要,先先行配备备相应的的环境保保护基础础设施。引进新新工艺、新新设备、新新产品的的建设项项目,应应当根据据本条第第一款规规定配套套建设环环境保护护设施;国内无无相应技技术能力力的,应应当同时时引进配配套的环环境保护护设施。第三十十五条 环境保保护设施施工程设设计应当当由具有有环境保保护设施施工程设设计资质质的单位位承担。环境保保护设施施的设计计应当包包含下列列主要内内容:(一)设设计依据据;(二)采采用的环环境保护护标准;(三)工工艺流程程和预期期效果;(四)操操作管理理人员设设置;(五)投投资概算算及运行行成本。第三十十六条 建设

22、单单位应当当向环境境保护行行政主管管部门提提供环境境保护设设施的设设计文件件。建设单单位及施施工单位位不得随随意变更更环境保保护设施施的设计计文件,确确需变更更的,应应当符合合环境影影响评价价文件及及批准文文件的要要求。第三十十七条 施工单单位在建建设项目目施工过过程中,应应当采取取措施,控控制扬尘尘、噪声声、振动动、废气气、废水水、固体体废弃物物等污染染,防止止或者减减轻施工工对水源源、植被被、景观观等自然然环境的的破坏,改改善、恢恢复施工工场地周周围的环环境。建设单单位在建建设项目目施工过过程中,应应当督促促施工单单位采取取环境保保护措施施。第三十十八条 对可能能造成重重大环境境影响的的建

23、设项项目,推推行环境境监理制制度,由由建设单单位委托托具有环环境工程程监理资资质的单单位对建建设项目目施工中中落实环环境保护护措施进进行技术术监督。第三十十九条 建设项项目竣工工后,建建设单位位应当向向环境保保护行政政主管部部门申请请建设项项目环境境保护验验收。建建设项目目进行试试生产的的,建设设单位应应当事先先将试生生产的起起止时间间告知环环境保护护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并自自开始试试生产之之日起33个月内内(国家家另有规规定的除除外),向向环境保保护行政政主管部部门提出出验收申申请。建设单单位提出出验收申申请时,应应当向环环境保护护行政主主管部门门提交环环境保护护设施试试运行的的监测报报告;试

24、试生产期期间,环环境保护护设施应应当同时时投入试试运行。环境保保护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应当当自收到到申请之之日起330日内内,组织织有关部部门、单单位完成成验收。未未经验收收合格,建建设项目目不得通通过总体体工程竣竣工验收收,不得得投入生生产。第四十十条 在在建设项项目投入入生产前前,环境境保护行行政主管管部门应应当采取取措施,督督促落实实第二十十三条第第一款、第第二款规规定的防防治、控控制方案案。第四十十一条 在建设设项目建建设、运运行过程程中,如如出现不不符合业业经审批批的环境境影响评评价文件件要求的的情形的的,建设设单位应应当组织织环境影影响的后后评价,采采取改进进措施,并并报审批批建设项项

25、目的有有关部门门备案。第四章章 法律律责任第四十十二条 建设单单位无环环境保护护行政主主管部门门批准的的环境影影响评价价批准文文件,擅擅自开工工建设的的,由环环境保护护行政主主管部门门责令停停止建设设,限期期补办环环境影响响评价文文件审批批手续,逾逾期不办办理的,处处5万元元以上220万元元以下罚罚款;擅擅自开工工建设并并建成投投入生产产的,由由环境保保护行政政主管部部门责令令停止生生产,限限期补办办环境影影响评价价文件审审批手续续,并处处5万元元以上220万元元以下罚罚款。建设项项目未依依照第二二十八条条规定重重新报批批、报审审环境影影响评价价文件,擅擅自开工工建设或或者建成成投入生生产的,

26、按按本条规规定处罚罚。第四十十三条 环境保保护行政政主管部部门越权权批准建建设项目目的,由由有审批批权的环环境保护护行政主主管部门门责令停停止建设设或者生生产,并并依法重重新审批批。环境保保护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在审审批权限限内违法法批准建建设项目目的,由由上一级级环境保保护行政政主管部部门责成成其自行行撤销或或者建议议其同级级人民政政府撤销销其批准准文件,并并依法重重新审批批。第四十十四条 按第四四十二条条规定补补办环境境影响评评价文件件审批手手续或者者按第四四十三条条规定重重新审批批的建设设项目,不不符合环环境影响响评价文文件审批批条件的的,不得得批准;已建成成投入生生产的,由由有审批批权的环

27、环境保护护行政主主管部门门依法提提请有关关人民政政府予以以关闭。第四十十五条 环境保保护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决定定停止建建设或者者人民政政府决定定予以关关闭的建建设项目目,环境境保护行行政主管管部门应应当督促促建设单单位改善善、恢复复因建设设活动而而受到破破坏的环环境。第四十十六条 建设项项目试生生产期间间,环境境保护设设施未同同时投入入试运行行的,由由环境保保护行政政主管部部门责令令限期改改正;逾逾期不改改正的,责责令停止止试生产产,并处处5万元元以下罚罚款。第四十十七条 对违反反建设项项目环境境保护法法律、法法规、规规章规定定的行为为,县(市市、区)环环境保护护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决定实实施5万万

28、元以上上至100万元罚罚款处罚罚的,实实施前应应当报设设区的市市环境保保护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审核核,决定定实施110万元元以上至至20万万元罚款款处罚的的,实施施前应当当报省环环境保护护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审核;设区的的市环境境保护行行政主管管部门决决定实施施10万万元以上上至200万元罚罚款处罚罚的,实实施前应应当报省省环境保保护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审核核。第四十十八条 环境影影响评价价机构在在环境影影响评价价工作中中不负责责任或者者弄虚作作假,致致使环境境影响评评价结论论严重失失实的,由由省环境境保护行行政主管管部门建建议国务务院环境境保护行行政主管管部门降降低其资资质等级级或者吊吊销其资资质证书书

29、,并处处环境影影响评价价费用11倍以上上3倍以以下的罚罚款;对对直接负负责的主主管人员员和其他他直接责责任人员员,由有有关机关关依法给给予行政政或者纪纪律处分分。第四十十九条 建设项项目设计计、施工工、监理理单位及及其有关关责任人人员,在在业务工工作中违违反建设设项目环环境保护护规定,依依照国家家和本省省有关法法律、法法规、规规章的规规定给予予处罚或或者行政政处分。第五十十条 环环境保护护行政管管理部门门和有关关负责建建设项目目环境保保护审批批的主管管部门有有下列行行为之一一的,对对直接负负责的主主管人员员和其他他直接责责任人员员依法给给予行政政或者纪纪律处分分:(一)违违反本办办法规定定的原

30、则则、权限限和程序序审批(包包括预审审、审核核)环境境影响评评价文件件的;(二)对对不符合合规定的的环境保保护设施施予以验验收通过过的;(三)玩玩忽职守守,对辖辖区内发发生的建建设项目目环境污污染和生生态破坏坏问题长长期失察察,或者者对有关关违法行行为放任任、纵容容的;(四)滥滥用职权权,以权权谋私或或者损害害行政相相对人利利益的。第五十十一条 人民政政府及其其有关部部门有下下列行为为之一的的,对其其负主要要领导责责任的人人员依法法给予行行政或者者纪律处处分:(一)违违法批准准建设项项目的;(二)指指使、强强令环境境保护行行政管理理部门和和有关主主管部门门违法审审批或者者验收建建设项目目的;(

31、三)违违法干预预、限制制环境保保护行政政管理部部门依法法查处建建设项目目环境违违法行为为的;(四)不不履行建建设项目目环境保保护法定定职责的的。第五十十二条 违反本本办法规规定,其其行为构构成犯罪罪的,依依法追究究刑事责责任。违反本本办法规规定,其其行为侵侵犯公民民、法人人和其他他组织合合法权益益的,应应当依法法承担民民事责任任。行政机机关及其其工作人人员违法法行使职职权,侵侵犯公民民、法人人和其他他组织合合法权益益的,依依照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国家赔赔偿法和和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行行政诉讼讼法承承担法律律责任。第五十十三条 行政相相对人认认为行政政机关的的行政处处罚决定定等具体体行政行行为损害

32、害其合法法权益的的,可以以依法申申请行政政复议,也也可以向向人民法法院提起起行政诉诉讼。当当事人逾逾期不申申请复议议,也不不起诉,并并拒绝履履行行政政处罚决决定等具具体行政政行为所所规定义义务的,由由作出具具体行政政行为的的行政机机关申请请人民法法院强制制执行。第五章章 附则则第五十十四条 本办法法所称重重要生态态功能区区,是指指江河源源头区、重重要水源源涵养区区、水土土保持的的重点预预防保护护区和重重点监督督区、江江河洪水水调蓄区区和重要要渔业水水域。本办法法所称环环境敏感感区,是是指下列列区域:(一)饮饮用水源源保护区区、风景景名胜区区、自然然保护区区、森林林公园、文文物保护护单位的的保护

33、范范围及建建设控制制地带、历历史文化化街区(村村镇)、基基本农田田保护区区等特殊殊保护区区域;(二)湿湿地、珍珍稀动植植物栖息息分布地地、天然然林、重重要渔业业水域等等生态敏敏感脆弱弱区;(三)疗疗养地、医医院、文文教区以以及具有有文化、科科学、民民族、宗宗教意义义的特殊殊区域等等社会关关注区;(四)环环境质量量已达不不到环境境功能区区划要求求的区域域。本办法法所称特特色工业业园区,是是指以区区域特色色经济为为基础,适适应市场场竞争、产产业升级级和城市市化进程程对产业业合理集集聚的需需求,以以优势骨骨干企业业为主体体,适当当集中布布局,合合理分工工协作的的专业化化产业区区。第五十十五条 对第三三十八条条规定,由由省环境境保护行行政主管管部门会会同有关关部门制制订具体体管理办办法,报报省人民民政府批批准后执执行。第五十十六条 第十九九条、第第二十条条所称的的“重污污染行业业”和“其其他可能能严重污污染环境境或者破破坏生态态的建设设项目”,由由省环境境保护行行政主管管部门制制订名录录并公布布。第五十十七条 本办法法自20004年年3月11日起施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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