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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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1.10.16 【字 号】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41 号 【施行日期】2001.10.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 41 号)东莞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 长:黎桂康 二 一年十月十六日 东莞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的规划建设管理,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

2、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东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除城区、万江区、篁村区、东城区外的28 个镇的村镇规划的制定与实施,以及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东莞市城建规划局(下简称市规划局)是东莞市村镇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各镇设立镇规划管理所,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依照本规定所确定权限具体实施本镇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各村民委员会应配备专职规划管理员,配合镇规划管理所进行本村的规划管理工作。第五条 村镇规划必须依法编制,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废止,村镇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

3、村镇规划,市各有关部门和各镇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协同规划部门实施村镇规划管理。村镇规划工作依法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村镇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村镇规划提出意见,对违反村镇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编制村镇规划,应按照市域规划、镇总体规划、分区(片区)规划、详细规划分层次进行。各层次应当以上一层次规划为依据,与国土规划相协调,其内容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第八条 市规划局负责制定全市村镇规划编制计划,向各镇下达年度规划编制任务,并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组织

4、编制市域规划和跨镇区协调规划。镇规划管理所负责协助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和分区(片区)规划,负责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组织完成市下达的年度规划编制任务,负责做好其它规划编制的协调工作。第九条 村镇规划的编制必须由具备相应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对非本市的规划设计单位,由市规划局实行备案制度。对境外规划设计单位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市、镇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义务提供编制村镇规划所需的资料,参与并配合村镇规划的编制。第十一条 编制村镇规划前,编制单位应将规划设计任务书报镇规划管理所呈市规划局审查,待规划设计任务书通过审查后,方可开始编制。第十二条 编制村镇规划应当进行多

5、方案比较和技术论证,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征询群众意见。镇总体规划、分区(片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向社会公布,但应删除需要保密的内容。第十三条 各类村镇规划编制完成后应按法定程序上报审批通过,用于指导村镇建设。村镇规划经审批通过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废止。第十四条 贯彻“先规划,后用地”原则,凡未纳入规划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一书两证”手续。第二节 镇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五条 镇总体规划应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由镇规划管理所协助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须经所在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六条 镇总体规划按以下程序办理报批手续:(一)评审规划方案。镇总体规划方案编

6、制完成后,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及专家对规划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方案评审意见;(二)镇政府审核。规划设计单位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报镇政府审核;(三)镇人大审查。镇政府报请镇人大审查并通过;(四)市政府审批。镇人大通过后,由镇政府报市政府审批;(五)公布批准的规划。规划一经批准即由镇政府予以公布,并付诸实施。第十七条 镇总体规划上报审批须附以下材料:(一)规划文本和附件 5 套,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规划基础资料汇编和专题研究报告等;(二)规划图纸(1:100001:20000)2 套;(三)以上内容的电子文件 1 份。第三节 分区(片区)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八条 分区(片区)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

7、织编制。第十九条 分区(片区)规划上报审批须遵循以下审批程序:(一)镇人民政府审查。组织编制单位将分区(片区)规划报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组织镇有关部门和规划技术人员进行审查;(二)市规划局审批。分区(片区)规划经镇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由镇规划管理所报市规划局审批。第二十条 分区(片区)规划上报审批须附以下材料:(一)规划说明书(含规划小图)5 套;(二)规划图纸(1:20001:5000)3 套,包括区位图、现状图、土地利用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工程管网综合图、绿化规划图;(三)以上内容的电子文件 1 份。第四节 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8、。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规划管理所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镇规划管理所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局审批。第二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上报审批须附以下材料:(一)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各 5 套;(二)规划图纸(1:10001:2000)5 套,包括区位图、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工程管网规划图及控制性图则;(三)以上内容的电子文件 1 份。第二十三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上报审批须附以下材料:(一)规划说明书 5 套;(二)规划图纸(1:5001:2000)5 套,包括区位图、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竖向规划图、绿地规划图、工程管网规划图及鸟瞰

9、图(或模型示意图);(三)以上内容的电子文件 1 份。第五节 专项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二十四条 镇专项规划应纳入镇总体规划并一同报批。确因特殊情况,也可以单独编制和报批。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应由镇规划管理所会同镇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编制,报市规划局会同有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六节 村镇规划的调整与变更 第二十五条 规划的调整,是指根据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对已经批准的村镇规划空间布局、内容的调整。规划的重大变更是指,由于城市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动因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使得原来已经批准的村镇规划的性质、布局和各项控制要素明显不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需要进行整体性

10、或系统性的改变。规划的局部变更是指,在不影响规划的整体格局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只对规划的一些局部的或具体的控制要素的改变。第二十六条 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局部变更,应报市规划局审批,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涉及对镇区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调整,则须经镇人大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局呈市政府审批。第二十七条 对分区(片区)规划、详细规划的局部变更,可以在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以后,以专题的形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对于重大的规划调整,应当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后,重新编制详细规划,并按法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村镇规划的实施管理实行

11、“一书两证”制度。“一书两证”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我市实际需要,以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临时建筑许可证等作为辅助规划管理证书。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应贯穿项目建设的全过程。项目建设初期实行项目选址管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报批设计任务书和申请立项的必备材料;项目建设前期实行用地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证必备的法律凭证;项目建设过程中实行工程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所有权证必备的法律凭证;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是经营性用地办理招标拍卖手续的必备材料

12、;临时建筑许可证是兴建临时建筑的法定凭证。第三十条 下列规划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一)建设用地:绿地(G)、体育用地(C4)、医疗卫生用地(C5)、教育用地(C61、C62、C63、C64)、文物古迹用地(C7)、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广场用地(S2)、公共停车场库用地(S3)、风景旅游用地、市政管线走廊用地、港口用地;(二)非建设用地: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敏感区、水源保护区、山林保护区、城镇组团隔离区、其它根据城市规划需要划定的不准建设区。第三十一条 严格控制市域交通干道、主要河道两侧、主要饮用水源水库周围的建设。在划定的“不准建设区”范围内,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

13、各类建(构)筑物;在“控制建筑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其项目应从严审批。(一)“不准建设区”按以下规定划定:1公路两侧。包括所有国道、省道、县道(市联网公路)和市域规划确定的规 划一级公路。其中 G107 国 道、S256 省道(广深公路)厚街至长安段、X237 沙太公路、北潢公路、万道公路从道路中线起两侧各38 米,其余省道、县道(市联网公路)从道路中线起两侧各30 米;2高速公路两侧。包括现状和规划的高速公路,从道路中线起两侧各70 米;3铁路两侧。从路基外侧起算各50 米;4河道两岸。除港口码头建设(按 港口总体布局规划范围执行)外,从防洪堤内上侧起算,东江、东江北支流、倒运海水道、东江南支

14、流石龙东城大王洲段、东江南支流道?大公洲狮子洋段两侧各 50 米;东引 河、东莞水道、石马河、寒溪河、麻涌河、中堂水道、太平水道、太阳洲东海、洪屋涡水道上溯至望牛墩新联桥段、东江南支流东城大王洲万江黄粘洲段两侧各35 米。其余 50 米宽以上的河道两侧各 20 米;5水库。包括同沙水 库、松木山水库、黄牛埔水库、雁田水库、水濂山水库、虾公岩水库、五点梅水库、横岗水库、契爷石水库、茅萘水库等十大饮用水源水库,从水库正常水位线起外延伸100 米。(二)“控制建筑区”按以下规定划定:1上款所列的“不准建设区”外边线(水库除外)起纵深50 米;2属于十大饮用水源水库边的,从水库“不准建设区”外边线起纵

15、深200米;3属于狮子洋岸线的,除港口码头建设(按港口总体规划布局规划范围执行)外,从海堤内上侧起 500 米纵深。第三十二条 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性质和所在位置,分为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以下项目为一类项目,其余为二类项目:(一)属于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控制建筑区”内的所有项目;(二)跨镇区服务的区域性市政设施如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车站、110KV 以上(含 110KV)变电站及高压走廊等;(三)以中央各级部门、省市行政单位名义申请的各类项目;(四)房地产项目;(五)市场、医院、体育场馆、中学、旅馆(酒店)、文娱中心等主要公共建筑设施;(六)高度超过 24 米(或 6 层)或建筑面积超

16、过 10000 平方米的单体建筑工程。第三十三条 一类项目由镇规划管理所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规划局审批。二类项目由市规划局委托镇规划管理所审批,报市规划局核准。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须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方可报批设计任务书和申请立项。未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计划部门不予立项。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应向建设项目所在镇规划管理所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式三份;(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复印件一式两份;(三)在 1:500 或 1:1000 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的用地界线图一式三份;(四)能反映该

17、项用地及周围规划建设情况的小区规划图;(五)拟建用地总平面图一式三份;(六)如需向建设、环保、消防、交通、水利、文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项目,须提供相关材料。第三十六条 镇规划管理所收到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材料后,根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分类。对一类项目,镇规划管理所在收件后5 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的项目送市规划局,市规划局在收件后10 个工作日内应作出答复。对二类项目,镇规划管理所在收件后10 个工作日内应作出答复,并将通过审批的项目送市规划局,市规划局在收件后5 个工作日内应完成核准工作。第三十七条 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可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 份和选址红线图一式两

18、份。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凡进行非农建设需改变土地用途的,改建、扩建或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必须先取得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和附件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手续。第三十九条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6 个月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逾期不申请用地又不向市规划局申请延期的,其持有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四十条 需要更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单位、项目名称、用地位置、用地面积等内容的,必须先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的,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文

19、件载明的用地单位、界址、面积、使用性质等内容,必须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内容相一致。第四十一条 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向建设项目所在镇规划管理所提交以下材料:(一)规划用地(拆旧建新)申请表 1 份;(二)立项批准文件原件和 2 份复印件;(三)在 1:500 或 1:1000 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的用地界线图一式三份,涉及多个单位(所在村)的用地界线应取得有关单位认可;(四)拟建用地总平面图一式三份;(五)属拆旧建新的,应附有效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一式两份。第四十二条 镇规划管理所收到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材料后,根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分类。对一类项目,镇规划管理所在收件

20、后5 个工作日内 应完成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的项目送市规划局,市规划局在收件后10 个工作日内应作出答复。对通过审批的项目,应由市规划局对用地总平面图进行确认,绘制规划用地红线图。对二类项目,镇规划管理所在收件后10 个工 作日内应作出答复。对通过审批的项目,应由镇规划管理所对用地总平面图进行确认,绘制规划用地红线图,并送市规划局核准。市规划局在收件后5 个工作日内应完成核准工作。第四十三条 项目经批准后,申请单位或个人可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 份、规划用地红线图一式两份、经规划部门确认的用地总平面图1 份及其它有关附件。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

21、、构筑物的,须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手续。第四十五条 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先通过建筑设计方案审批取得建设工程建筑方案审查意见书;再通过建筑施工图规划审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证),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工程通过竣工规划验收的,方可换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证)。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向建设项目所在镇规划管理所提交以下材料:(一)建筑设计方案申报表 1 份;(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原件和2 份复印件;(三)建筑设计方案 3 套(含总图,建筑平、立、剖图),一类项目须附建筑三维效果图 3 份;(四)前

22、一次方案审查批复文件(指重审方案);(五)房地产项目须提供房地产立项文件原件及2 份复印件。第四十七条 镇规划管理所收到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材料后,根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分类。对一类项目,镇规划管理所在收件后5 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的项目送市规划局,市规划局在收件后10 个工作日内应作出答复。对二类项目,镇规划管理所在收件后10 个工作日内应作出答复。第四十八条 建筑方案通过审批后,申请单位或个人可取得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 1 套,建设工程建筑方案审查意见书1 份。第四十九条 申报建筑施工图规划审批的,应向建设项目所在镇规划管理所提交以下材料:(一)报建表 1 份;(二)规

23、划部门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及建设工程建筑方案审查意见书;(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2 份复印件;(四)施工图 1 套(含建施和结施);(五)商品房建设准建证原件及2 份复印件(属房地产项目的需提供);(六)消防审核意见书原件及2 份复印件(高层建筑或对消防有特别要求的建筑需提供)。第五十条 镇规划管理所收到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材料后,根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分类。对一类项目,镇规划管理所在收件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的项目送市规划局,市规划局在收件后 10 个工作日内应作出答复。对二类项目,镇规划管理所在收件后 10 个工作日内应作出答复,并将通过审批的项目送市规划局,市规划局在收件后

24、 5 个工作日内应完成核准工作。第五十一条 建筑施工图的规划审批通过后,申请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交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它费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证)。第五十二条 规划部门应对建筑施工的全过程进行规划跟踪管理,包括建筑物放线(验线)、建筑物基础及基础梁、二层平面、顶层平面的查验、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一)放线(验线)。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工程施工前,应向镇规划管理所申请放 线并协助做好测量固定点的保护工作,以 便对建筑物进行查验。放线后,主要轴线均用白灰或白线在实地放出,通知镇规划管理所派人验线。经验线符合要求,验线人员在建设工程跟踪管理表的相应栏目签名后方可施工;(二)跟踪管理。建设单位或个人

25、应自觉遵守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跟踪管理程序,在工程施工发展到须查验阶段(即基础及基础梁、二层和封顶时),应到镇规划管理所申请查验,查验符合要求且查验人在建设工程跟踪管理表上相应栏目签名后方可继续施工;(三)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向镇规划管理所申请规 划验收,填写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对于二类项目,由镇规划管理所负责验收,收回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副证),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证)。对于一类项目,由市规划局负责验收,收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证),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证)。市规划局或镇规划管理所在接到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工程查验申请后 3 个工作日内,应对建设工程进行

26、查验。第五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 6 个月内,须将所有的竣工图纸、资料、竣工测量电子文件送镇规划管理所城建档案室存档,其中一类项目的有关材料由镇规划管理所转交市城建档案馆存档。第五节 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凡招标拍卖的经营性用地,均须先取得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作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规划凭证。在取得东莞市土地使用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后,凭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办理“一书两证”手续。第五十五条 申办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的,应向建设项目所在镇规划管理所提交以下材料:(一)规划用地(拆旧建新)申请表1 份;(二)在 1:500 或 1:1000 现状地形图上绘制的用地界

27、线图一式三份。第五十六条 镇规划管理所收到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材料后,根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分类。对于一类项目,镇规划管理所应在收件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的项目送市规划局,市规划局在收件后10 个工作日内应作出答复。对于二类项目,镇规划管理所应根据村镇规划的要求,绘制规划用地红线图,提出设计要点,填写规划建筑设计要点并加盖公章,在收件后10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将通过审批的项目送市规划局,市规划局在收件后5 个工作日内应完成核准工作。第五十七条 项目审批通过后,申请单位可取得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1份、规划用地红线图 1 份、规划建筑设计要点1 份。第六节 村民住宅的规划管理 第五

28、十八条 应严格控制全市村民住宅总量,做好村民住宅区规划,鼓励旧村改造重建,提倡和引导公寓式村民住宅区的规划建设。第五十九条 镇规划管理所应协同村委会,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指标,确定村民住宅用地总规模,做好本镇的村民住宅区布点规划,报市规划局批准后实施。镇规划管理所应协同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在村民住宅区布点规划的指导下,编制村民住宅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通过。第六十条 村民住宅项目的审批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在镇中心区范围内和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确定的“控制建筑区”范围内,一律不予新批独院式村民住宅项目;(二)红线宽度在 18 米以上的市政道路两侧原则上不得布置村民住宅项目,属已批未建的要

29、求联建,单体面宽不得小于 30 米,层数不得多于 6 层,并符合消防和卫生间距要求;(三)不在村民住宅区布点规划范围内的零星村民住宅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四)位于村民住宅区内,符合上层次规划、布局合理和消防、卫生间距要求的村民住宅项目可予办理,但不得超过 4 层。第六十一条 村民住宅“两证”的核发应参照本章第三、四节的规定,采用以下方式进行:(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以村或村民小组的名义,以每个村民住宅区为单位发证,不再以个人为单位发证;(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个人为单位独立编号发证,由镇规划管理所审批并做好造册登记工作后报市规划局核准、备案。第七节 临时建筑许可证的管理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

30、位或个人需要进行临时性的建筑工程项目,包括临时性施工用房、施工用围墙等,均须办理东莞市临时建筑许可证。市规划局委托镇规划管理所核发东莞市临时建筑许可证并对临时建设进行管理。第六十三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设,临时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临时建(构)筑物不得妨碍城市景观,不得超过2 层,高度不得超过 8米;(二)不得擅自占用现有或规划道路及建筑退缩带,不得占用绿化用地、消防通道及阻碍交通;(三)不得办理产权证书和买卖;(四)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六十四条 临时建(构)筑物的使用期限,自批复之日起不得超过2 年,使用期满应自行拆除。第六十五条 临时建(构)筑物在使用期限界满,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应在期满

31、前 1 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续期申请,每次续期不得超过2 年。临时建(构)筑物经批准只能连续使用 6 年,使用超过 6 年的,须重新办理规划报建手续。第六十六条 临时建筑在批准的有效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规划管理部门可以作出提前拆除的决定,但拆除决定要提前2 个月发出,建设单位在接到拆除通知后,应在2 个月内自行拆除。第六十七条 申办临时建筑许可证时,应向建设项目所在镇规划管理所提交以下材料:(一)临时建筑申请表 1 份;(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用地红线图原件及复印件各 1 份;(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1 份;(四)临时建筑平、立、剖面图 1 份

32、。第六十八条 镇规划管理所收到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材料后,在7 个工作日内应作出答复。第六十九条 镇规划管理所应参照本规定第五十二条,对临时建筑的施工进行规划跟踪管理。第八节 村镇市政设施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七十条 村镇市政设施指村镇道路、通讯、供水、排水、供电、燃气、废物处理、防灾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村镇市政设施工程均应纳入村镇规划管理,按程序办理“一书两证”,并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实行分级管理。第七十一条 市规划局负责协同市有关部门,根据市域规划,组织编制市域市政设施工程专项规划和跨镇区市政设施工程规划。镇规划管理所负责协同镇有关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镇市政设施工程专项规

33、划。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二条 市规划局负责对全市村镇建设行为进行规划监管。镇规划管理所有权对所在镇规划的实施情况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并将违反村镇规划的建设行为报市规划局查处。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应协助规划部门查处管辖区内违反规划管理的行为。第七十三条 市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划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第七十四条 规划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执法证件。第七十五条 村镇规划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由东莞市城建规划局负责解释。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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