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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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目录总则 (1)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2)第三章城市公共设施 (24)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39)第五章建筑间距 (45)第六章建筑物退让 (53)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59)第八章建筑基地内的绿地控制 (62)第九章建筑基地出入口和停车位控制 (65)第十章其它特殊补充规定 (75)第十一章附则 (7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东莞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 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和标准,结合东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东莞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适用

2、于东莞市行政区范围内各类建构筑工程(包括临时建设工程)。第四条规定未涉及到的内容以国家和广东省的规范与规定为准。第五条本规定由东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六条 东莞市城市用地分类参照城市用地分 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并结合东 莞市的实际情况,采用大、中、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 10 大类、52 中类、77 小类。十大类分类名称及代号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共设施用地(

3、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十)水域和其它用途用地(E);第七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 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应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八条东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1 的规定。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2.1类 别 代 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 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 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R1一类居住 用地以低层住宅为主,市政公用 设施齐全,布局完善,建筑 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 境良好的用地。R1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12公共服

4、务 设施用地为一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服 务且独立占地的配套公共 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派出 所、居委会、公厕、垃圾站、 煤气站、小区商业服务中 心、小区文化娱乐中心等。 (不包括幼儿园和中小学用 地)。R1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 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 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 地。R1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 集中成片的供居民游憩的 用地。类 别 代 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R2二类居住 用地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 善,环境较好的用地。R2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22公共服务 设施用地为二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服 务且独立占地的配套公共 和服务设施用地,如:

5、派出 所、居委会、公厕、垃圾站、 煤气站、小区商业服务中 心、小区文化娱乐中心等。 (不包括幼儿园和中小学用 地)。R2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 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 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 地。R2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 集中成片的供居民游憩的 用地。R3三类居住 用地以多、高层为主,市政公共 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 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 业或其他用地有混合交叉 使用的用地。类 别 代 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R31居住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32公共服务 设施用地为三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服务且独立占地的配套公共 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派出所、居委会、垃圾站、煤气站、公厕、小区

6、商业服务中 心、小区文化娱乐中心等。(不包括幼儿园和中小学用 地)。R3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 小区路、组团路及停车场等 用地。R3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集中成片的供居民游憩的 用地。R4四类居住 用地以简陋住宅或原农村居民 点为主的用地。R41居住用地住宅建筑用地。R42公共服务 设施用地为四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服务且独立占地的配套公共 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派出所、居委会、垃圾站、煤气 站、公厕、小区商业服务中心、小区文化娱乐中心等。(不包括幼儿园和中小学用 地)。类 别 代 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R43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 小区路、组团路及停车场等 用地。R44绿

7、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集中成片的供居民游憩的 用地。R5商住混合 用地住宅与商业、办公等建筑混 合的用地,且住宅建筑面积 大于其它建筑面积。R6中小学及幼儿园用 地居住区级以下的教育设施 用地,如幼儿园、小学、中 学等用地。R61幼儿园用 地幼儿园用地。R62小学用地小学用地。R63中学用地中学用地。R64九年一贯 制学校涵盖初中和小学的九年一 贯制学校用地。C公共设施 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 行政、文化、教育、经济、 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 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 施用地。类 别 代 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C1行政办公 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 地。C

8、11市属行政 办公用地市属(含县、区、镇)机关, 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 法院、检察院、公安、各党 派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事业 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C12非市属办 公用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 用地。C2商业金融 业用地商业、服务业、金融业、保 险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C21商业用地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 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 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 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 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 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C22金融保险 业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 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 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 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C23贸易

9、咨询 用地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 询机构等用地。类 别 代 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C24服务业用 地饮食、照相、理发、浴室、 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 等用地。C25旅馆业用 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 附属设施等用地。C26市场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 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 市场等用地。C3文化娱乐 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 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 等设施用地。C31新闻出版 用地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 等用地。C32文化艺术 团体用地各种文体艺术团体等用地。C33广播电视 用地各种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 播台、差转台等用地。C34图书展览 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

10、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C35影剧院用 地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 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 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类 别 代 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C36游乐用地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 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 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C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 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 内的体育用地。C41体育场馆 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 育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 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 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C42体育训练 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 练基地用地。C5医疗卫生 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 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

11、地。C51医院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 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 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 院等用地。类 别 代 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C52卫生防疫 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 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 等用地。C53休疗养用 地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 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教育科研 设计用地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 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 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 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 入居住用地(R)。C61高等学校 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 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 包括军事院校用地。C62中等职业 学校用地属于高中阶段职业教育

12、的 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 学校等设施用地。C63成人与业 余学校用 地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 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 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C64特殊学校 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 校用地。类 别 代 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C65科研设计 用地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 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 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 计室等用地。C7文物古迹 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 墓葬、古建筑及革命遗址等 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 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 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C8口岸监管 用地口岸的边境联检设施及其 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口岸内 的联检站和

13、交通设施用地。C9其它公共 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 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 福利院等用地。M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 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 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 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 地(E)。类 别 代 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M1一类工业 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M2二类工业 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M3三类工业 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忧和污染的工业 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

14、、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 化学工业、造纸工来、制革工业和建材工业等用地。W仓储用地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 等用地。不包括工厂内附设的仓库建筑和堆场用地。W1普通仓库 用地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 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W2危险品仓 库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 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类 别 代 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W3堆场用地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 用地。T对外交通 用地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 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T1铁路用地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公路用地高等级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 地,该用地应归入

15、道路广场用地(S)。T21高等级公 路用地高速公路、快速路用地。T22一、二、三级公路 用地一、二、和三级公路用地。T23长途客运 站用地长途客运站用地。T3管道运输 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 地面管道运输用地。类 别 代 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T4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 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 和航运站等用地。T41海港用地海港港口用地。T42河港用地河港港口用地。T5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 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 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 用地。S道路广场 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 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S1道路用地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 地,包括其交叉

16、路口用地; 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 等内部的道路用地。S11主干路用 地主干路用地。S12次干路用 地次干路用地。S13支路用地主次干路之间的联系道路 用地。S19其它道路 用地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 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 专用道等用地。类 别 代 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S2广场用地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 单位内的广场用地。S21交通广场 用地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S22游憩集会 广场用地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 广场用地。S3社会停车 场库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 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 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S31机动车停 车场库用 地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S32非机动车

17、停车场库 用地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U市政公用 设施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 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 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 施等用地。U1供应设施 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 等设施用地。U11供水用地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 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 压站等用地。类 别 代 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U12供电用地变电站所、高压塔等用地, 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 归入工业用地(M)。U13供燃气用 地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 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 括煤气场用地,该用地应归 入工业用地(M)。U14供热用地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 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U2交通设施 用地公共交

18、通和货运交通等设 施用地。U21公共交通 用地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无轨 电车的停车场、保养场、车 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 轮渡(陆上部分)用地。U22货运交通 用地货运车队的站场等用地。U23轨道交通 用地各种形式轨道交通在地面 以上站场、线路及附属设施 用地。U24公共加油 站用地公共加油站及其附属设施 用地。类 别 代 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U29其它交通 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 地,如教练场、汽车维修站、 洗车场等用地。U3邮电设施 用地邮政、电信设施用地。U31邮政设施 用地邮政营业网点及其附属设 施用地。U32电信设施 用地各类电信及附属设施用地。U4环境卫生 设施用地

19、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1雨水、污 水处理用 地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 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 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 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 它用地(E)。U42垃圾处理 用地固体废物的收集、转运、堆 放、处理等设施用地。U5施工与维 修设施用 地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 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 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 地。类 别 代 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U6殡葬设施 用地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 和墓地等设施用地。U9其它市政 公用设施 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 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 施用地。G绿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 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

20、地。G1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 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 内的水域。G11公园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 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 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 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G12街头绿地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 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 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G2生产防护 绿地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G21园林生产 绿地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园 地。类 别 代 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G22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 护林带及绿地。G3高尔夫球 场用地高尔夫球场用地,不包括会 所等设施用地。后者应归入 游乐用地(C36)。D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D1军事用地直接用于军

21、事目的的军事 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 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 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 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 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 地。D2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 生活设施等用地。D3保安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所和安 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E水域和其 它用途用 地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 用地。类 别 代 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E1水域江、河、湖、海、水库、苇 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 水域。E2耕地种植各种农作物的用地。E21菜地种植蔬菜为主的用地,包括 温室、塑料大棚等

22、用地。E22灌溉水田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 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 种植水稻、莲藉、席草等水 生作物的耕地。E29其它耕地除以上之外的耕地。E3园地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 等用地。E4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 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E5牧草地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E6村镇建设 用地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 各类建设用地。E7弃置地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 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 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 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 窑坑等。类 别 代 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E8露天矿用 地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E9发展备用 地规划中确定为城市远期发 展的用地。E10闲置地专指现状已推

23、平、已征用的 空闲地等。注释:对照GBJ137-90新增的中类。对照GBJ137-90新增的小类。对照GBJ137-90减少的小类。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制定土地使用相容 性的规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满足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土地使用相容性的规定。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使用相容性的规定宜符合 表 2.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以下简称表 2.2)的要求。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由城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东莞市城市规划委 员会同意,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 2.2序 号用地类别建设项目居住用地

24、公共设施用地工业 用地仓储 用地市政公用 设施用地绿地R1R2R3R4R5R6C1C2C3C6C8C9M1M2M3W1W2W3UG1G21低层独立式住宅2其他低层居住建筑3多层居住建筑4中高层居住建筑5高层居住建筑6宿舍7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8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9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 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 等)10居住小区体育设施11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 老院等)12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13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14小型农贸、综合市场15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 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16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 设施17居住区

25、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音乐 厅纪念建筑)18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歌舞厅、俱乐 部、游乐场)19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20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 设施序 号用地类别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 用地仓储 用地市政公用 设施用地绿地R1R2R3R4R5R6C1C2C3C6C8C9M1M2M3W1W2W3UG1G221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 染病院)22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23一般旅馆24星级宾馆25商住综合楼26高等院校27中等职业学校、成人学校 和业余学校28科研设计机构29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 的工厂30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 的工厂31对环境基有严重干扰、污 染的工厂32普

26、通储运仓库33危险品仓库34农、副、水产品专业批发 市场35社会公共停车场、库36加油站37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 机动训练场38客货运公司站场39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40污水处理厂41殡仪馆、火葬场42公厕、垃圾转运站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可允许或可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 和规划要求确定。第三章城市公共设施第十条公共设施的分类分级标准(一)公共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八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文化娱乐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商业设施;(8)市政公共设施。(二)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和居住

27、小 区四级配置。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 35 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 11.5 万人。第十一条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与 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一)市级和区级教育设施包括高等院校、中等 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寄宿制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等。(二)市级和区级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疫设施、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三)区级文化设施包括文化馆、图书馆、博物 馆、影剧院和新华书店等,布局宜相对集中,独立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区级文化中

28、心。(四)区级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游泳池和体育馆等,宜集中布局,形成区级体育中心。(五)市级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应配置颐养院、 儿童福利院和社会福利中心等项目,各区应配置敬老 院和区级社会福利中心等基本设施,并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六)市级和区级商业设施应根据相关规划中所 确定的市级和区级商业中心,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相应的商业设施。第十二条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的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一)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的公共设施的设置水 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公共设施项目的安排应符合表 3.1 的规定。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区和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 3.1 的规定配置本级及 以下各级公共设施

29、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区和居住小区规模之间时,除了按照低一级配置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 目;当居住人口规模大于组团小于居住小区时,应选配相应的小区级公共设施项目。(二)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的文化娱乐和体育设施宜集中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分别形成居住区、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符合表 3.1 的规定。第十三条凡本章未涉及到的城市公共设施应符 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主要公共设施配置表表 3.1类 别序 号项目 名称一般规模(m2/处)服务规模(万人)配置规定配置级别备注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居住 区居住 小区教 育 设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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