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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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目 录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 (2) 第三章 城市公共设施 (24) 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39) 第五章 建筑间距 (45) 第六章 建筑物退让 (53) 第七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59) 第八章 建筑基地内的绿地控制 (62) 第九章 建筑基地出入口和停车位控制 (65) 第十章 其它特殊补充规定 (75) 第十一章 附则 (7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东莞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及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和标准,结合东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东

2、莞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范围内各类建构筑工程(包括临时建设工程) 。 第四条 规定未涉及到的内容以国家和广东省的规范与规定为准。 第五条 本规定由东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标准分享网 w w w .b z f x w .c o m 免费下载w w w . b z f x w . c o m第二章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城市用地分类类 第六条 东莞市城市用地分类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 13790) ,并结合东莞市的实际情况,采用大、中、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

3、 10 大类、52 中类、77 小类。 十大类分类名称及代号如下: (一)居住用地(R) ; (二)公共设施用地(C) ; (三)工业用地(M) ; (四)仓储用地(W) ; (五)对外交通用地(T) ; (六)道路广场用地(S) ; (七)市政公共设施用地(U) ; (八)绿地(G) ; (九)特殊用地(D) ; (十)水域和其它用途用地(E) ; 第七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应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八条 东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1 的规定。 w w w . b z

4、 f x w . c o m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表 2.1 类 别 代 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 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 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 用地 以低层住宅为主, 市政公用 设施齐全,布局完善,建筑 密度较低, 绿地率较高且环 境良好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12 公共服务 设施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服 务且独立占地的配套公共 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派出 所、 居委会、 公厕、 垃圾站、 煤气站、小区商业服务中 心、小区文化娱乐中心等。 (不包括幼儿园和中小学用 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

5、区及小区级以下的 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 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 地。 R1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 集中成片的供居民游憩的 用地。 标准分享网 w w w .b z f x w .c o m 免费下载w w w . b z f x w . c o m类 别 代 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2 二类居住 用地 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 布局完 善,环境较好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22 公共服务 设施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服 务且独立占地的配套公共 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派出 所、 居委会、 公厕、 垃圾站、 煤气站、小区商业服

6、务中 心、小区文化娱乐中心等。 (不包括幼儿园和中小学用 地)。 R2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 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 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 地。 R2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 集中成片的供居民游憩的 用地。 R3 三类居住 用地 以多、高层为主,市政公共 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 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 业或其他用地有混合交叉 使用的用地。 w w w . b z f x w . c o m类 别 代 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31 居住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32 公共服务 设施用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服 务且独立占地的配套公共 和服务设施用地,

7、如: 派出 所、居委会、垃圾站、煤气 站、 公厕、小区商业服务中 心、小区文化娱乐中心等。 (不包括幼儿园和中小学用 地)。 R3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 小区路、 组团路及停车场等 用地。 R3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 集中成片的供居民游憩的 用地。 R4 四类居住 用地 以简陋住宅或原农村居民 点为主的用地。 R41 居住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42 公共服务 设施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服 务且独立占地的配套公共 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 派出 所、居委会、垃圾站、煤气 站、 公厕、小区商业服务中 心、小区文化娱乐中心等。 (不包括幼儿园和中小学用 地)。 标准分享网

8、 w w w .b z f x w .c o m 免费下载w w w . b z f x w . c o m类 别 代 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4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 小区路、 组团路及停车场等 用地。 R4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 集中成片的供居民游憩的 用地。 R5 商住混合 用地 住宅与商业、 办公等建筑混 合的用地, 且住宅建筑面积 大于其它建筑面积。 R6 中小学及 幼儿园用 地 居住区级以下的教育设施 用地,如幼儿园、小学、中 学等用地。 R61 幼儿园用 地 幼儿园用地。 R62 小学用地 小学用地。 R63 中学用地 中学用地。 R64

9、 九年一贯 制学校 涵盖初中和小学的九年一 贯制学校用地。 C 公共设施 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 行政、文化、教育、经济、 卫生、 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 机构和设施的用地, 不包括 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 施用地。 w w w . b z f x w . c o m类 别 代 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C1 行政办公 用地 行政、 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 地。 C11 市属行政 办公用地 市属 (含县、 区、 镇) 机关, 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 法院、检察院、公安、各党 派和社会团体、 以及企事业 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 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 事业管

10、理机构等行政办公 用地。 C2 商业金融 业用地 商业、服务业、金融业、保 险业、 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C21 商业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 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 医药、 日用杂货、 五金交电、 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 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 型工场、 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C22 金融保险 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 托投资公司、 证券交易所和 保险公司, 以及外国驻本市 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C23 贸易咨询 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 商社及其咨 询机构等用地。 标准分享网 w w w .b z f x w .c o m 免费下载w w w . b z f x w .

11、c o m类 别 代 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C24 服务业用 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 洗染、 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 等用地。 C25 旅馆业用 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 附属设施等用地。 C26 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 小商 品市场、 工业品市场和综合 市场等用地。 C3 文化娱乐 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 广播电视、图书展览、 游乐 等设施用地。 C31 新闻出版 用地 各种通讯社、 报社和出版社 等用地。 C32 文化艺术 团体用地 各种文体艺术团体等用地。 C33 广播电视 用地 各种广播电台、 电视台和转 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C34 图书展览

12、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 馆、 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C35 影剧院用 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 技场等演出场所, 包括各单 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w w w . b z f x w . c o m类 别 代 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C36 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 俱乐部、 文化宫、 青少年宫、 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C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 等用地, 不包括学校等单位 内的体育用地。 C41 体育场馆 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 如体 育场馆、 各类球场、 溜冰场、 赛马场、 跳伞场、 摩托车场、 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 域部分等用地,

13、 包括附属的 业余体校用地。 C42 体育训练 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 练基地用地。 C5 医疗卫生 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 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C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 等用地, 如妇幼保健院、儿 童医院、 精神病院、肿瘤医 院等用地。 标准分享网 w w w .b z f x w .c o m 免费下载w w w . b z f x w . c o m类 别 代 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C52 卫生防疫 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 检验中心、 急救中心和血库 等用地。 C53 休疗养用 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 不 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

14、休所 用地, 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 地(R) 。 C6 教育科研 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 中等职业技术学 校、 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 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 学和幼托用地, 该用地应归 入居住用地(R) 。 C61 高等学校 用地 大学、学院、 专科学校和独 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 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C62 中等职业 学校用地 属于高中阶段职业教育的 普通中专、职业高中、 技工 学校等设施用地。 C63 成人与业 余学校用 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 夜大、 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 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C64 特殊学校 用地 聋、 哑、 盲人学校及工读学 校用地。 w w w . b

15、z f x w . c o m类 别 代 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C65 科研设计 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 观察 测试、 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 等机构用地。 不包括附设于 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 计室等用地。 C7 文物古迹 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 古 墓葬、 古建筑及革命遗址等 用地。 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 的文物古迹用地, 该用地应 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C8 口岸监管 用地 口岸的边境联检设施及其 附属设施用地, 包括口岸内 的联检站和交通设施用地。 C9 其它公共 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 地, 如宗教活动场所、 社会 福利院等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

16、矿企业的生产车间、 库房 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包括专 用的铁路、 码头和道路等用 地, 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 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 地(E) 。 标准分享网 w w w .b z f x w .c o m 免费下载类 别 代 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M1 一类工业 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 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 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 地。 M2 二类工业 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 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 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 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M3 三类工业 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 有严重干忧和污染的工业 用地,如采掘工

17、业、冶金工 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 化学工业、造纸工来、 制革 工业和建材工业等用地。 W 仓储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 堆场和包 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 等用地。 不包括工厂内附设 的仓库建筑和堆场用地。 W1 普通仓库 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 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W2 危险品仓 库用地 存放易燃、 易爆和剧毒等危 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类 别 代 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W3 堆场用地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 用地。 T 对外交通 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 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 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公路用地 高

18、等级公路和一、 二、 三级 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 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 地, 该用地应归入道路广场 用地(S)。 T21 高等级公 路用地 高速公路、快速路用地。 T22 一、二、 三级公路 用地 一、二、和三级公路用地。 T23 长途客运 站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T3 管道运输 用地 运输煤炭、 石油和天然气等 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标准分享网 w w w .b z f x w .c o m 免费下载类 别 代 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T4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 包 括码头作业区、 辅助生产区 和航运站等用地。 T41 海港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T42 河港用

19、地 河港港口用地。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 地, 包括飞行区、 航站区等 用地, 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 用地。 S 道路广场 用地 市级、 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 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S1 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 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 不包括居住用地、 工业用地 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S11 主干路用 地 主干路用地。 S12 次干路用 地 次干路用地。 S13 支路用地 主次干路之间的联系道路 用地。 S19 其它道路 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 路用地, 如步行街、自行车 专用道等用地。 类 别 代 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S2 广场用地 公共

20、活动广场用地, 不包括 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S21 交通广场 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S22 游憩集会 广场用地 游憩、 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 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 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 库用地, 不包括其它各类用 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S31 机动车停 车场库用 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32 非机动车 停车场库 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U 市政公用 设施用地 市级、 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 政公用设施用地, 包括其建 筑物、 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 施等用地。 U1 供应设施 用地 供水、供电、 供燃气和供热 等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

21、 构筑物用地, 包括泵房和调 压站等用地。 标准分享网 w w w .b z f x w .c o m 免费下载类 别 代 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等用地, 不包括电厂用地, 该用地应 归入工业用地(M)。 U13 供燃气用 地 储气站、 调压站、 罐装站和 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 不包 括煤气场用地, 该用地应归 入工业用地(M) 。 U14 供热用地 大型锅炉房, 调压、调温站 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U2 交通设施 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 施用地。 U21 公共交通 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 无轨 电车的停车场、保养场、车 辆段和首

22、末站等用地, 以及 轮渡(陆上部分)用地。 U22 货运交通 用地 货运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U23 轨道交通 用地 各种形式轨道交通在地面 以上站场、 线路及附属设施 用地。 U24 公共加油 站用地 公共加油站及其附属设施 用地。 类 别 代 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U29 其它交通 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 地, 如教练场、 汽车维修站、 洗车场等用地。 U3 邮电设施 用地 邮政、电信设施用地。 U31 邮政设施 用地 邮政营业网点及其附属设 施用地。 U32 电信设施 用地 各类电信及附属设施用地。 U4 环境卫生 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41 雨水、污

23、 水处理用 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 处理厂、 地面专用排水管廊 等用地。 不包括排水河渠用 地, 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 它用地(E)。 U42 垃圾处理 用地 固体废物的收集、转运、堆 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U5 施工与维 修设施用 地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 工程、 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 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 地。 标准分享网 w w w .b z f x w .c o m 免费下载类 别 代 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U6 殡葬设施 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 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U9 其它市政 公用设施 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 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 施

24、用地。 G 绿地 市级、 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 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 不 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 地。 G1 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放, 有一定游憩设 施的绿化用地, 包括其范围 内的水域。 G11 公园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 儿童公园、 动物园、 植物园、 古典园林、 风景名胜公园和 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G12 街头绿地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 等, 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 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G2 生产防护 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G21 园林生产 绿地 提供苗木、 草皮和花卉的园 地。 类 别 代 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G22 防护绿地 用于隔离、 卫生和

25、安全的防 护林带及绿地。 G3 高尔夫球 场用地 高尔夫球场用地, 不包括会 所等设施用地。 后者应归入 游乐用地(C36) 。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 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 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 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 库、 仓库、 军用通信, 侦察、 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 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 地。 D2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 领事馆及其 生活设施等用地。 D3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所和安 全保卫部门等用地, 不包括 公安局和公安分局, 该用地 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 E 水域和其 它用途用 地 除以上各大类

26、用地之外的 用地。 标准分享网 w w w .b z f x w .c o m 免费下载类 别 代 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苇 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 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 水域。 E2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用地。 E21 菜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用地, 包括 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E22 灌溉水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 在 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 用以 种植水稻、莲藉、席草等水 生作物的耕地。 E29 其它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E3 园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 等用地。 E4 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 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27、 E5 牧草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E6 村镇建设 用地 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 各类建设用地。 E7 弃置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 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 石 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 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 窑坑等。 类 别 代 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E8 露天矿用 地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E9 发展备用 地 规划中确定为城市远期发 展的用地。 E10 闲置地 专指现状已推平、 已征用的 空闲地等。 注释:对照GBJ137-90新增的中类。 对照GBJ137-90新增的小类。 对照GBJ137-90减少的小类。 第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制定土地使用相容性的规

28、定。 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满足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土地使用相容性的规定。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使用相容性的规定宜符合表 2.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以下简称表 2.2)的要求。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东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同意,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标准分享网 w w w .b z f x w .c o m 免费下载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 2.2 序 号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 用地 仓储 用地 市政公用 设施用地 绿地 R1 R2 R3 R4 R5 R6 C1

29、C2 C3C6 C8 C9 M1 M2 M3 W1 W2 W3 U G1 G2 1 低层独立式住宅 2 其他低层居住建筑 3 多层居住建筑 4 中高层居住建筑 5 高层居住建筑 6 宿舍 7 居住小区教育设施 (中小学、幼托) 8 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 9 居住小区文化设施 (青少 年和老年活动室文化馆 等) 10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11 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 (卫生站、 街道医院、 养 老院等) 12 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汽车站) 13 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 (派出所、居委会等) 14 小型农贸、综合市场 15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 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 16 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

30、务 设施 17 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 (图书馆博物馆音乐 厅纪念建筑) 18 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 (影剧院、歌舞厅、俱乐 部、游乐场) 19 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 20 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 设施 序 号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工业 用地 仓储 用地 市政公用 设施用地 绿地 R1 R2 R3 R4 R5 R6 C1C2 C3C6 C8 C9 M1 M2 M3 W1 W2 W3 U G1 G2 21 特殊病院 (精神病院、 传 染病院) 22 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23 一般旅馆 24 星级宾馆 25 商住综合楼 26 高等院校 27 中等职业学校、 成人学校 和业余学

31、校 28 科研设计机构 29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 污染 的工厂 30 对环境有轻度干扰、 污染 的工厂 31 对环境基有严重干扰、 污 染的工厂 32 普通储运仓库 33 危险品仓库 34 农、 副、 水产品专业批发 市场 35 社会公共停车场、库 36 加油站 37 汽车修理、 专业保养场和 机动训练场 38 客货运公司站场 39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40 污水处理厂 41 殡仪馆、火葬场 42 公厕、垃圾转运站 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可允许或可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 和规划要求确定。 标准分享网 w w w .b z f x w .c o m 免费下载第三章第三章

32、 城市公共设施城市公共设施 第十条 公共设施的分类分级标准 (一)公共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八类: (1)教育设施; (2)医疗卫生设施; (3)文化娱乐设施; (4)体育设施; (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 (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7)商业设施; (8)市政公共设施。 (二)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和居住小 区四级配置。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 35 万人,居住小 区的人口规模为 11.5 万人。 第十一条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市级和区级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与 规划功能定位、 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 以市和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 置,统筹安

33、排。 (一)市级和区级教育设施包括高等院校、中等 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寄宿制高中和特殊教 育学校等。 (二)市级和区级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疫设施、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 网络设施。 (三)区级文化设施包括文化馆、图书馆、博物 馆、影剧院和新华书店等,布局宜相对集中,独立设 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区级文化中心。 (四)区级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游泳池和体育 馆等,宜集中布局,形成区级体育中心。 (五)市级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应配置颐养院、 儿童福利院和社会福利中心等项目,各区应配置敬老 院和区级社会福利中心等基本设施,并应随着社会经 济的发展不断完善。 (六)市级

34、和区级商业设施应根据相关规划中所 确定的市级和区级商业中心,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相 应的商业设施。 第十二条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的公共设施的设 置准则 (一)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的公共设施的设置水 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公共设施项目的安 排应符合表 3.1 的规定。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区 和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 3.1 的规定配置本级及 以下各级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区 和居住小区规模之间时,除了按照低一级配置公共设 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 目;当居住人口规模大于组团小于居住小区时,应选 配相应的小区级公共设施项目。 (二)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的文化

35、娱乐和体育设施标准分享网 w w w .b z f x w .c o m 免费下载宜集中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 分别形成居住区、 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三)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符合表 3.1 的规定。 第十三条 凡本章未涉及到的城市公共设施应符 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 的规定。主要公共设施配置表 表 3.1 类 别序 号项目 名称 一般规模(m2/处) 服务规模 (万人) 配置规定 配置级别 备 注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居住 区 居住 小区 教育设施1 幼儿园6 班 1440-1980 1800-2520 300 床 的医院 车位/ 病床 0.6 10 医院

36、每100个床位增配1-2 个救护车位;每 50 个病床 设一个出租车上下客泊车 位。 100- 300 床 的医院 车位/ 病床 0.5-0.8 15 45H(图五) H=Hc+B H: 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 标准分享网 w w w .b z f x w .c o m 免费下载9 9、文物保护建筑周围的建筑高度控制视线分析方法、文物保护建筑周围的建筑高度控制视线分析方法 根据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环境,选择适当的视点确定视线走廊,进行视线分析。视点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 3H。因现状条件限制难以按 3H 视点距离控制高度的,视点距离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小于 2H(见图六) 。 H1.6M3H建筑物文

37、物保护单位 主要保护立面拟建建筑物高度控制线(图六) 1010、沿城市主干道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沿城市主干道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度 H/Stg a a75 式中:a仰角 S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 H建筑高度。见图七 (图七) 11、沿城市次干道以下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 制高度 11、沿城市次干道以下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 制高度 (1)沿路一般建筑高度的控制 H1.5(W+S) 见图八 式中: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S建筑后退距离 H建筑总高 11.5W S1.5(W+S)56.3(图八) 标准分享网 w w w .b z f x w .c o m 免费下载(2)沿路高屋

38、组合建筑高度的控制 a:AL(W+S) 见图九(轴测图) 图中斜线部分 A为 1:1.5(即 56.3)高度角的 投影面积。 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 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S建筑后退距离 H1、H2、H3为组合建筑高度。 H2H1H3WSL56.356.3A(图九) b:在实际应用中,为了简化作图和计算方法,也可 采用下列演化而来的算式和图十的作图方法控制建筑高 度。 A1.5L(W+S) 式中:A为沿路建筑以 1:1(即 45)高度角 在地面上投影的面积。 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 度 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S建筑后退距离 见图十 (平面图) 。 图中斜线部分 A为沿路建筑以 1:1

39、(即 45)高 度角的投影面积;H1、H2、H3 为组合建筑各部分实际高 度。 AWSH3LH2H1(图十) 标准分享网 w w w .b z f x w .c o m 免费下载1212、绿地面积计算规则、绿地面积计算规则 1.5M1M1M1M组团绿地支路入户道(图十一) 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示意图 小区道路人行道宅 旁 绿 地1.5M1.5M(图十二) 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示意图 小区道路组 团 绿 地10M(图十三) 开敞型院落式组团绿地意图 标准分享网 w w w .b z f x w .c o m 免费下载附录三 计算案例 案例一案例一 不同类型混合的建筑基地建筑容量

40、的核不同类型混合的建筑基地建筑容量的核定。定。 建设条件 A基地位于市区的一般地段, 基地总面积为26050m2,基地所在地区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南面部分作为高层商办综合楼基地,面积为 7650 m2;北面部分作为高层商住综合楼基地,面积为 18400 m2(见图十四) 。 建筑容量的核定 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同类型混合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进行核算,现分别计算如下: (一)高层商办综合楼基地 基地面积为 7650 m2,其中商业建筑面积占 40%,公寓式办公建筑面积占 60%。 由表 4.2 查得高层商业建筑容积率的控制指标为4.5,高层公寓式办公

41、建筑容积率的控制指标为 3.2。 综合容积率控制指标为: (4.50.4)+(3.20.6)=3.72。 核定容积率为:3.72 核定建筑面积为:76503.72=28458(m2) 。 (二)高层商住综合楼基地 基地面积为 18400 m2,扣除幼托建筑基地面积 2080 m2,高层商住建筑基地面积为 16320 m2,其中商业建筑面积占 10%,居住建筑面积占 90%。 由表 4.1、表 4.2 查得高层商业建筑容积率的控制指标为 4.5, 二类高层居住建筑容积率的控制指标为 2.0 综合容积率的控制指标为: (4.50.1)+(2.00.9)=2.25 核定建筑面积为:163202.25

42、=36720(m2) 幼托建筑的容积率按有关专业规定另行核定。 注:建筑基地面积、建筑面积取整数,余数四舍五入;建筑容积率取小数点后一位,余数四舍五入。 案例二 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建筑基地建筑容量的核定。 案例二 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建筑基地建筑容量的核定。 建设条件 某高层商业金融办公综合楼位于旧城区内的中心地段,建筑基地面积为 4500m2平方米,基地所在地区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 该建筑的底层架空作公众开放空间,面积为 1190 m2(其中停车 12 个) ,另有室外社会停车开放空间。 (见图十五) 。 建筑容量的核定 据第十四条表 4.2 查得高层商业、金融办公建筑容标准分享

43、网 w w w .b z f x w .c o m 免费下载积率的控制指标为 4.5 核定建筑面积为:45004.5=20250(m2) 按照第二十一条表 4.4 规定,提供公众开放空间可增加建筑面积,且每提供 1 平方米公众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为 1.6 m2。 公众开放空间面积为: 1190-(1235)=770(m2) (其中每个停车位按 35 m2计算) 可增加的建筑面积为:7701.6=1232(m2) 核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为:2025020%=4050(m2) 。 因为 1232m2小于 4050 m2,符合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所以总建筑面积可为:20250+1232=21482(m2) 。 调压配电幼托P用地分界线(图十四) 标准分享网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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